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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一
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國家賠償申請書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二
3、賠償義務機關,要寫明義務機關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信息;
4、賠償請求人依法應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應當寫明復議機關的決定內容或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情形。
5、案由和賠償的具體請求,要寫明申請國家賠償的.案由、賠償的具體要求;
7、附件,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列項標注,附件目錄應與提交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相符。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三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
1、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2、賠償身體殘害治療補助費100萬元
3、賠償申請人治療精神疾患,改換環境,安家費30萬元
4、賠償申請人工資補差30萬元
5、賠償申請人補發工資5.5年及歧視性福利待遇11萬元
6、賠償申請人申訴期間的.醫藥費及歧視性費用10萬元
7、向申請人發還__________年多沒收的原止_______________或按照現有房間價值賠償。
8、發還被沒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鋪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實和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四
賠償請求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賠償義務機關:……(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復議機關:……(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因……(申請國家賠償的案由),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主要是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已經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作出決定錯誤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決定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獲得國家賠償的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本國家賠償申請書副本三份和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
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2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五
賠償請求人:__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寫明姓名、職務)。
復議機關:_______(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寫明姓名、職務)。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因_______(申請國家賠償的案由),申請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_______(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_______(事實與理由:主要是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已經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作出決定錯誤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決定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獲得國家賠償的理由)。
_______(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_______(本國家賠償申請書副本三份和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
賠償請求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六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復議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請求人: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男,年月日生,漢族,文盲,農民,住***,身份證號碼: 。
被申請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 由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羈押678天,損失146385元,監視居住183天損失56787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元。
2、 由被申請人在***范圍內對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因涉嫌搶劫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羈押于***看守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申請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元。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年4月22日*中級人民法院(*)*中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發回***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年*月*日***公安局對申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申請人于同日釋放,年月日***公安局因對申請人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作出*公刑解監字()年*號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對申請人解除監視居住,申請人數次向***公安局、***人民檢察院要求書面答復是否撤銷案件、是否不起訴均未回復。
申請賠償的理由如下:
1.本案是以心理測試為基礎再去收集犯罪證據,但收集的犯罪證據中僅有申請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指認筆錄等,而無與本案發生的直接證據,如血衣、血褲、鞋子、毛發、血跡等,也無相應的科學鑒定證實申請人在作案現場進行作案,事實上申請人根本就未在作案現場。申請人的供述、現場指認及辨認筆錄,證人證言均屬間接證據,本案證據之間不能形成不可分割的證據鎖鏈,證據鏈之間的斷裂無法銜接,根據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證據的結論不能得出唯一性,故本案對申請人的刑事拘留、逮捕、起訴、一審有罪判決均是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均是錯誤的。本案一審作出有罪判決,二審發回重審,對申請人的強制措施也已解除,雖然公安機關不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未作出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不作無罪判決,也不給結案書,但申請人于*年2月10日釋放應視為已作無罪處理,故被申請人應為義務賠償機關,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各級人民法院在*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62.65 元,故應賠償申請人羈押期間的損失元。申請人被釋放后監視居住**天,限制了申請人的部分人身權利,申請人不能外出經營、務工,對申請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故監視期間的`損失也應予賠償,依照上述標準共計賠償損失元。
3.同時,申請人還經受了非人的折磨,特別是一審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有罪判決,申請人及其親屬均籠罩在極度的精神恐懼之中,真是惶惶不可終日,度日如年,對申請人及其親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故應對申請人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5.由于本案發生后對申請人作出的有罪判決在***范圍內引起了轟動,特別是對申請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申請人及其家屬的名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故應在***范圍內公開對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對申請人定罪量刑,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措施已解除,申請人已于*年月日釋放,且已對申請人作無罪處理,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賠償。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證據:
1、***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2、*中級人民法院(*)*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
3、*公刑解監字(*)年*號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八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盟委、行署和***縣縣委、政府關于開發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磴口縣沙金蘇木簽訂了定開發治理額爾特坑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后,我帶著兩個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的實際首創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蘇木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饅頭及沙金蘇木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楊五和村民敖騰(尹饅頭弟弟)、李延寶(尹饅頭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蘇木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的土地,將我承包區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
事發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蘇木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蘇木政府私自重新劃地并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后,磴口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復雜案件.現在案件雖然歷經10年,卻由于磴口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磴口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要求磴口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就磴口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土地權屬未明的情況下,磴口縣政府違法向占地楊五發放土地證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法院起訴沙金蘇木蘇木長秦杰私自重新劃地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簽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狀,繼續履行各自義務,沙金蘇木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1999年5月18日,磴口縣法院重審后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后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縣土地局給沙金蘇木土地管理站站長楊五辦理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磴口縣土地局給楊五辦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里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楊五徇私的可能.
3、在鐵的.事實面前,磴口縣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再次將爭議土地認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
我由于對磴口政府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字〔2000〕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做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向磴口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于2001年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以〔2002〕內行監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磴口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2001〕法行字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磴口縣政府地權字〔2000〕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并判決由磴口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磴口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磴口縣人民政府才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磴口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磴口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磴口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附后).
**縣人民政府
賠償請求人:***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_____、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人民法院
地址:_____ 郵編: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人_____因違法拘留賠償一案,請求依法作出以下賠償決定:
1、賠償義務機關支付_____被羈押15天賠償金人民幣2134.95元;
2、賠償義務機關支付_____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3、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_____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申請人之子陳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_______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192.75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依據京建昌拆許字(20____)第178號(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 在昌平區沙河鎮地區進行昌平區沙河鎮鞏華城區及北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房屋拆遷工作。陳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遷范圍之內,因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20____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儲備中心向_______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20____年11月3日該建委下發昌住建裁字【20____】第10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陳洋自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范圍內房屋騰空,并與附屬物一同交與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拆除。
20____年4月6日_______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執行,20____年4月14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20____)昌執字第20____號行政裁定書。
20____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的時候,申請人_____居住在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宅基地房屋,起來準備上廁所,剛打開街門看見有200多名身穿綠衣服戴著紅袖標的人,這時從南面串出 4個彪形大漢,不由分說的就把_____拽了過來,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連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進警車,拉到_______人民法院,這時看見自己的兒子陳洋也被抓到昌平區法院。當日,北京市昌 平區人民法院將_____送到_______拘留所,申請人_____在拘留期間,感覺自己冤枉,要求釋放未果,最后徹底絕望,患病住院治療4天,(20____年5月21日至20____年5月25日)由此,給其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20____年5月30日_______人民法院給_____送達了(20____)昌執字第20____號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內容記載被拘留人_____于20____年5月16日經本院(20____)昌執字第20____號決定書決定,依法拘留15天 ”同日,_______拘留所給_____送達了京公昌解字第(20____)1160治安解除拘留證明書,因拘留期滿,予以解除拘留。回家當日,_____見到20____年5月16日被拘留的當天_______人民法院給家屬送達了(20____)昌執字第20____號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從拘留所出來至今_____的個人生活受到監視,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著,現在_____的日常生活沒有隱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違法的監視,個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
賠償義務機關在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中,說因_____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決定對_____拘留15日,自20____年5月16日起至20____年5月30日止。現寄押于_______拘留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作出拘留決定書,如果_____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之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該若干問題意見第121條規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然而,本案賠償義務機關并沒有及時給_____依法送達其作出的《(20____ )昌執字第20____號司法拘留決定書》,剝奪了_____對拘留決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進行申辯的權利。
三、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申請人_____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無事實依據。
因此,賠償義務機關以此為由對_____進行司法拘留15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拘留期間造成_____患病住院治療,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極大的傷害,嚴重的侵害了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事實:申請人_____根據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國家賠償,望給予支持。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____年9月6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
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國家賠償申請書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說明】
1.國家賠償申請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賠償時使用的文書。
3.請求事項寫明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4.事實和理由寫明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應予賠償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5.證據目錄寫明提交的所有證據。
6.申請書尾部寫明日期,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一
賠償請求人:xxx,男,73歲,蒙古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職務:縣長
住所地:xx縣xx鎮
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磴口縣人民政府因違法行政給賠償請求人楊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依法承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xxxxxx盟委、行署和xxxxxx縣縣委、政府關于開發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磴口縣沙金蘇木簽訂了定開發治理額爾特坑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后,我帶著兩個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的實際首創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蘇木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饅頭及沙金蘇木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楊五和村民敖騰(尹饅頭弟弟)、李延寶(尹饅頭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蘇木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的土地,將我承包區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事發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蘇木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蘇木政府私自重新劃地并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后,磴口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復雜案件。現在案件雖然歷經20xx年,卻由于磴口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磴口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要求磴口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就磴口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土地權屬未明的情況下,磴口縣政府違法向占地楊五發放土地證。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法院起訴沙金蘇木蘇木長秦杰私自重新劃地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簽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狀,繼續履行各自義務,沙金蘇木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1999年5月18日,磴口縣法院重審后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后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縣土地局給沙金蘇木土地管理站站長楊五辦理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磴口縣土地局給楊五辦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里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楊五徇私的可能。
2、在鐵的事實面前,磴口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再次將爭議土地認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
我由于對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字〔20xx〕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做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向磴口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于20xx年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內行監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磴口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磴口縣政府地權字〔20xx〕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并判決由磴口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磴口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磴口縣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磴口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磴口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磴口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附后)。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二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復議機關: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申請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三
賠償要求:
1、請求賠償因錯誤判決二造成申請人被剝奪人身自由1
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損失_________________元。
2、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因涉嫌故意殺鄰居李某一案被判處故意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后被害人自動出現,證明了其沒有死亡,申請人也沒有進行故意殺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了原判決,申請人被無罪釋放。
錯誤判決不僅讓申請人蒙受了巨大的冤屈,也使法律權威受到了打擊。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向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賠償要求,請依法予以解決。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潘某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四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_______……(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職務)。
_______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因……(申請國家賠償案由),申請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民法院名稱)……(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主要是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