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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一
1、我校沒有外借教師。
2、在編不在崗人員
曹集小學教師張傳生,因腦瘤動手術后不能上崗,第期請假;徐寺小學教師王彪因患癌癥不能上崗,長期請假,朱影因心臟病不能到校;徐學友因患胃腫瘤手術后不能上班。
中心學校教師賈殿清因車貨致殘不能上班。
徐寺小學教師王曉光,自本學期開學以來一直沒到校,經與本人多次聯系也沒來上班,學校上報情況后,中心學校進行了核查,現已上報縣教育局。
3、無教師到民辦學校兼課。
4、加強在崗簽到管理
5、張貼中心學校的監督電話號碼。
組 長:朱 超
副組長:張 躍 馬士力 馬 標
成 員:孫明剛 羅德
下設辦公室:
主 任:張躍
成 員:羅德清尹維武王新巖
(二)宣傳政策
第一時間將相關文件精神進行了傳達,明確了各中小學校必然會遵守清理工作的有關規定。我校以最大力度進行此項工作,力求穩定教師隊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以實際行動貫徹縣委縣政府、縣教育局的`文件精神,要求相關人員認清當前的形勢,思想上與上級保持高度一致,配合學校穩步推進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落實情況
1、xx年3月1日——3日對全鎮18所中小學,209位在編教職工的上崗情況進行督查,督查結果在中心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上進行通過核實,由辦公室負責對資料進行整理上報。
2、嚴格執行在崗簽到考勤制度和上課考勤制度,每月及時填寫上報《阜南縣在編教職工在崗情況月報表》。
辦公室負責每月及時填寫上報《阜南在編教職工在崗情況月報表》,嚴格執行《教職工請假制度》。請假超過一個月上報教育局人事股請示備案。在編不在崗人員,及時上報,符合清退條件的及時上報清退。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二
一、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遲到一次扣2元,早退或中途離崗一次扣3元。
三、教職工請假,須先到教務處調整好課務,再待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批準請假時間已到仍不能回校上班的,應及時續假,重新辦理請假手續后方可繼續休假。凡未經相關領導批準而擅自休假的,或休假假期結束仍未到到上放的,按曠工處理。
四、請病假一天扣6元,請事假一天扣10元。曠課一節扣10元,曠工一天扣50元。
五、符合法定婚齡的職工可請婚假3天,實行晚婚的可請假15天。
六、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職工法定產假為3個月,剖腹產者產假增加15天。產前可請假15天,按產假計算;凡產前超前請假或產假結束后繼續請假的,一律按事假處理。產假如逢節假日,不再延長假期。請產假必須出具醫院關于小孩的出生證明,按小孩出生時間計算產假。
七、懷孕流產的要出具區醫院證明。三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給假一個月,六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期一個半月。
八、教職工直系親屬病故的給假4天,奔喪去外地的可視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非直系親屬病故,原則上不給假。
九、凡因公出差、開會、培訓等人員,同樣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三
為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強勞動紀律,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考勤及請假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考勤請假制度以便試行。
第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時間辦私事;工作時間實行簽到制度,不得請人代簽或提前簽到,值周老師應提前30分鐘上班、推遲30分鐘下班;正常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請假,不論公事、私事外出均應向年段長通報并登記;出勤情況每月與教職工核對一次并公布。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分娩假待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方能離崗(探親假一般應盡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許請事假或病假。
第三條 教職工請事、病假,必須經辦公室登記領取請假條,如實填報,由校長批準,按請假類別由教導處或其他處室確定代課教師或代職,準假后方能離崗;當天內因事課節先后的調整須報教導處審批,絕不允許私自調課。
第四條 教師在辦理請假手續時要同時交代自己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含任課進度、值周崗位、行政及后勤各項崗位工作、值班等,并將相關教學資料等移交給代課教師。
第五條 請假半天的,請假條送教導處審核,經分管副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天的,由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學期的,報縣教育局批準。
第六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崗,并及時向學校銷假。
第七條 工齡不滿十年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齡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不發給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教齡津貼,當年的工齡、教齡亦不予累辦。
第八條 教職工請假每學期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當學年不能評先,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病、事假累計天數記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存檔。
第九條 教職工學習、會議、值周、值班、升旗儀式、集體活動跟班缺席、遲到或早退均計入量化考評,根據具體情節(嚴重后果除外)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津貼。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后應盡快按規定程序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職。
第十一條 教職工未經批準擅離職所的、雖有正當理由但無辦理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而沒經領導批準的、經查實屬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請假批準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以曠職論處。
第十二條 對教職工曠職、擅離工作崗位的,除對其責令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由學校上級有關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分,并自離崗之日起停發起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津貼部分、省市崗位津貼等);學校應敦促曠職離崗人員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實施,在實踐中不斷聽取意見、加以完善。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四
根據縣教育局關于中學教師隊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訂如下制度。
1、全校教職工應以事業為重,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盡心盡力,力爭出滿勤,以主人翁的姿態對待學校分配的各項工作。
2、教職工因事或其他特殊情況在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請假,但必須事先辦好請假手續,請假一天以內由科室的負責人批準,請假兩天以內分管領導批準,請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由校長室批準。
3、教職員工有下列情況作曠工處理:
第一、不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不服從組織調動安排,不按時報到上班;
第三、未經批準的停課、調課、換課,每2節記曠工一天;
第四、未經批準私自請人代課;
第五、每缺必備課教案5節記曠工一天。
4、教職工請病假(不含因公負傷)需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經校長室批準后方可計算請假期(特殊情況除外)。
5、教職工婚、喪、產、探親假均按國務院規定給假,但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需要續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并報請校長室批準,其續假時間按事假處理。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
6、一學期內,曠工累計超過3天,或事假累計超過12天,或病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終教師不得評先、評優。評為市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必須出滿勤(有特殊貢獻者可作特殊處理)。
7、教職員工出勤請假情況,各科、室、組應認真登記,違反出勤請假制度和超假情況,應及進報告校長室。
8、未經學校批準,連續脫離學校工作崗位60天者,作自動離職處理,學校停發其工資。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五
我是幼兒園__班的__老師,因為__(原因),需從20__年_月_日到20__年_月_日請假,(共__天),請假期間聯系方式:____。課時按排為:第__節由__教師上課。
懇請批準,謝謝。
請假人簽字:
時間:20__年_月__日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六
一、教職工因事、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不能參加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必須請假。
二、請假手續的履行程序和審批權限:
1、1天以內的臨時性請假,當事人向本處室或年級主任口頭請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請假必須寫假條,并按程序審批后交辦公室。
2、2——3天的請假。由處室或年級主任簽字后分管副校長審批。
3、4天以上的請假,由處室或年級主任、分管副校長簽字后,報校長審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教職工大會或學校要求必須參加的其他活動,必須在會前向辦公室請假。由辦公室作好相應考勤記載。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堅持上課(上班),不能參加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而未按相關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的,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四、教職工出勤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表模及發放全勤獎的重要依據。
五、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七
我是經貿系會計專業教師,因本人有孕在身,預產期x月份,現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根據現行生育政策,請假時間為4個月,春節后回來上班,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
在此非常感謝學校領導對我在孕期的關心和照顧。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此致
敬禮!
請假人:xxx
xx年xx月xx日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八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報教育局審批,教師應辦理好請假手續,并自聘好代課教師(規定的假期代課金由學校支付,超過規定假期的代課金由個人自負),所有假期均應報批批后方可執行。
2、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按日扣發工資50元,并扣發當月獎金,如曠工累計超過一個星期,扣發全年獎金,學校領導發現擅離職守,應立即查清情況,書面通知本人及家屬,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書應留有存根),若其不聽勸告,超過十五天未返校,校領導應上報中心校,按自動離職處理。學校校長隱瞞不報,按有關政策規定處分。教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如在離崗后十五天內,本人承認錯誤返回原單位,可繼續安排其工作,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適當處分。
二、簽到:
學校實行簽到登記制度,設兼職考勤員,負責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記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簽或替他人簽到,否則一經發現,雙方均按缺勤處理,并責其作書面檢查,當天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視為缺勤半天。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必須及時上報辭退手續,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公立醫院出具病假證明,課程與代課金個人自己負責(特殊重病住院除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五鎮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學校負責安排代課與支付代課金。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并酌情扣發工資與出勤獎金。扣發標準按融政人[1998]13號、融財預字[1998]54號文件規定執行。
1、病假2個月內,工資照發;(不包括職務崗位津貼、考勤獎,但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病假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
(1)工作年限滿10年,工資照發;
(2)工作年限不滿10年,工資發90%。
3、病假超過6個月,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
(1)工作不滿10年,工資發70%。
(2)工作滿10及其以上的,工資發80%。
4、其他有關病假的規定按融政人[1999]41號執行。
5、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條執行。
6、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7、休息治療病假,代課金由本人負責。
8、不論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須按報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好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1、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教職工除寒暑假之外,請探親假的,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
2、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辦理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已上環),產假135—18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市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請假審批權限報批。工資發60—80%,并計算工齡,工資中不包含出勤和崗位津貼。
(5)、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6)、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7)、教職工節育避孕手術后休息時間規定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節育環休3天。
3、婚假:
教師雙方均屬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達晚婚不給假。屬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課自找,學校支付代課金。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批準可視情況給予1—3天的喪假。
四、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小學由中心校校長,下同)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一個月以上,三個以內的(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審批,并公示結果。連續請假三個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市人事局審批。有住院手續請假六天以上三個月以內(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三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市人事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超過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市人事局審批。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了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后,簽署是否準假意見,并明確注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審批機關、所在單位和個人各留存一份。
6、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周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市級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并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探視情況公示表。
7、教師外出,提供外地醫院疾病證明,郵寄回來由他人代請病假的,所在單位應及時了解情況,避免教職工出現計劃外生育、務工等情況,請假時,需提供詳細的醫療記錄(包括病歷、發票、疾病證明)。
8、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11、假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五、單位領導人責任:
1、未經組織部、人事局批準,擅自借用人員的所在單位和借用單位第一責任人,第一次通報批評,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評優,第三次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2、擅自辦理停薪留職的單位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3、自發文之日起(),未執行考勤制度的單位,在上級檢查時發現后,第一次,單位正負職領導年度考核不評優,第二次,單位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單位集體和個人不予推薦評比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4、越權審批請假手續的學校領導,誰審批誰負責。一經發現,審批人當年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說明: 1、以上計算請假時間,不扣除節假日。
2、獎懲問題,各校原有規定,寬于本規定的,應按本規定執行,嚴于本規定的,可按本校規定執行。
3、本規定與上級文件有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教職工請假審批表篇九
(一)教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況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請假。請假一般手續由個人申請,學校校長室審批。
(二)凡需請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和市級以上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及病休證明。
(一)病假全年累計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含國標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
(二)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放。
(三)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教職工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放。
(五)教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一)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10天以內的,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即國標工資、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超過1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超過天數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職工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其個人的基本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不發或減發。
(一)年休假、探親假:教職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規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親假。
(二)婚假:男22周歲、女20周歲1-3天;男25周歲、女23周歲晚婚的,可延長婚假10天。
(三)產假:法定婚育90天(含產假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女滿24周歲結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護理假3-7天。
(四)喪假:教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給予1-3天的喪假,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適當給予路程假。
(一)病事假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扣減辦法按學校績效工資方案處理。
(二)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
(三)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期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職論處。曠職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標準為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十分之一;曠職7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曠職連續15天或全年累計30天的作自動離職論處,并按規定到市教育局辦理自動離職手續或辭退手續。
(四)本規定自實施績效工資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市如有新規定出臺,則以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