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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衛生監督崗位職責內容篇一
一、動物檢疫 1 產地檢疫
1.1 申報受理: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查驗散養戶防疫檔案查驗生豬畜禽標識加施情況
1.2 臨床檢查:現場群體檢查和個體檢查 1.3 實驗室檢測 1.4、檢疫結果處理:
1.4.1 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1.4.2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1.5、檢疫記錄
1.5.1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指導畜主填寫檢疫申報單。
1.5.2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畜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并由畜主簽名。
1.5.3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2 屠宰檢疫
生豬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2.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2.2 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2.2.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2.2..3詢問 了解生豬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2.2.4臨床檢查 檢查生豬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2.2.4 瘦肉精檢查 2.3結果處理
2.3.1合格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 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檢出瘦肉即時報告市所。
2.3.3 消毒 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2.4檢疫申報
申報受理: 現場申報。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2.5宰前檢查
2.5.1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2.5.2 結果處理
2.5.2.1合格的,準予屠宰。
2.5.2.2不合格的,按規定處理。gb16548
2.6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2.6.1頭蹄及體表檢查,剖檢兩側咬肌,內臟檢查。 2.6.2胴體檢查:整體檢查,淋巴結檢查,腰肌,旋毛蟲檢查。
2.5.3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2.6.4結果處理
2.6.4.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2.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規定處理。2.7檢疫記錄
2.7.1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2.7.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2.7.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 1.巡查
1.1.養殖場備案:存欄牛10頭、羊50頭、豬100頭、禽1000只以上
1.2.風險等級評估:a級b級c級
1.3.巡查次數:a級6個月一次 ,b級3個月一次,c級1個月一次。1.4 結果
1.4.1正常:要求養殖場進一步加強管理。 1.4.2不正常:按有關規定處理。1.5.做好巡查記錄 2.監督檢查
2.1 加強流通環節動物的監督檢查 2.2 加強養殖場動物的監督檢查
2.3 病死動物處理:監督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2.4 結果:
2.4.1 一般問題按規定處理 2.4.2 重大問題即時上市局。2.5做好監督檢查記錄。
三、
疫情監測和報告、采樣1.發現或舉報疫情: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調查疫情,作出初步臨床診斷。
1.1 一般疫情:按規定要求處置,月底上報。
1.2 重大疫情: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即時上報市局。1.2.3 做好記錄
2.采樣:按時完成采樣任務和協助上級采樣。
四、獸藥監督管理 1.加強獸藥監督和巡查
2.協助上級對獸藥的專項檢查。 3.加強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監督檢查
4.發現或舉報有銷售或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人,調查屬實,即時上報市局。 5.做好日常監督記錄
五、動物溯源
做好日常動物耳標佩戴和上傳信息
六、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管理
嚴格執行《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加強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的管理。
1.證章標志發放要登記,要保管好,嚴禁倒賣、轉借。如有遺失及時上報市所,并書面說明原因。2.調動等離開原工作崗位要及時收回證章標志,并登記上交市所。
3.檢疫證存根和作廢票完整編號及時上交市所。
七、及時上報統計報表 1.月疫情監測統計報表 2.月檢疫統計報表
3.每年12月底養殖場風險等級評估報表 4.月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統計報表
動物衛生監督崗位職責內容篇二
雙流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崗位職責
一、負責受理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第6號令規定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貨主的檢疫申報,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
二、負責對轄區內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產地檢疫;
三、負責向屠宰場(廠、點)派駐(出)官方獸醫實施屠宰檢疫;
四、負責全縣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五、負責全縣檢疫證明、檢疫印章、檢疫標志的領用、管理和發放;
六、負責全縣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執法工作;
七、負責區域內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
八、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采取行政措施,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動物衛生行政案件;
十、負責動物檢疫員業務培訓、考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