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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識別問題案例分析篇一
(一)案例
一個住所在法國的法籍男子在19歲時與一個住所在英國年滿25歲的英國籍女子結婚。他們在英國按英國的方式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是,該婚姻隨后在一件由該男子提起訴訟中被法國法院宣告無效。按照《法國民法典》第148條規定,年齡在21歲以下的人結婚,須得父母同意。而且,法國法視父母同意為未成年人結婚的必要條件,應依當事人各自的屬人法。然而,英國法把父母對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為婚姻形式問題,受婚姻舉行地法調整。1908年,此案在英國法院起訴。
(二)問題
1.此案涉及國際私法上的哪一問題,依哪國法進行?
2.本案如何判決?
(三)解題思路及基礎知識
由于各國的法律存在差異,同一事實在各國法律上的定性不同,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涉外案件時對有關的人、物、行為進行識別。比如,是合同問題還是侵權問題,是實體法問題還是程序法問題,是結婚能力問題還是婚姻形式問題。只有先明確這一點,才能恰當地援引沖突規范去選擇準據法。
本案中英國法院把父母對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識別為婚姻形式問題。這是援引有關婚姻形式沖突規范的前提。關于這個問題的做法有三種:婚姻舉行地法、當事人本國法和當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婚姻舉行地法(英國法)來決定婚姻形式,確認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
(三)參考答案
1.此案涉及國際私法上的識別問題,應依法院地法即英國法進行識別。
2.依英國法識別,父母對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為婚姻形式問題,依“場所支配行為”這一規則,應由婚姻舉行地法調整即由英國法調整。依英國法該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決確認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