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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真題案例分析篇一
【問題】:
1.辯護人齊某獨立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是:江某的父親聘請的訴訟代理人曾經以“了解案情”為由邀請本察公訴人到本縣“海鮮大酒樓”吃飯,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因而要求公訴人回避。 問題:齊某有權提出回避申請嗎?其理由是否成立?
2.若本案公訴人是檢察長,而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讓他回避。 問題:審判委員會可以這樣做嗎?
3.夏某要求公訴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訴人在訊問時先人為主,態度嚴厲,且對其的指控失實。審判長認為夏某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當庭予以駁回。 問題:審判長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4.夏某要求縣人民法院集體回避,認為此案應由上級法院審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證人多系縣法院的法警,這些法警又與本院的工作人員非常熟悉,因此對本案的公正審理會有影響。 問題: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5.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華提出:夏某的父親是縣人民法院的副院長,且夏某從小在法院的家屬區長大,對法院的工作人員均較熟悉,因此他要求縣法院集體回避,本案應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問題:江中華有權提出回避申請嗎?江中華要求法院集體回避的理由正確嗎?為什么?
【答案】:
1.齊某無權獨立提出回避申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權,齊某是辯護人,無權獨立提出回避申請。但理由成立,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解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回避的申請權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他人不能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本案中原告的訴訟代理人請公訴人吃飯,因此,被告一方可以申請公訴人回避。
2.審判委員會不能這樣做,因為檢察長的回避由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決定。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因此,檢察長的回避只能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無權決定。
3.審判長的做法是正確的。回避的理由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決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的理由時,審判長有權當庭駁回。本案夏某提出的回避理由,即公訴人先人為主、指控失實等,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是法定的回避理由,審判長有權當庭駁回。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另外,第29條(如上述)也規定了一個申請回避的理由。除了第28、29條規定的理由外,當事人不得以其他理由申請回避。
《刑訴解釋》第29條規定: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因此,審判長當庭駁回申請是合法的。
4.不合理。回避的理由中并沒有“法院工作人員與證人有關系”這一條。因此,以證人多為法院法警為由要求法院回避是不合理的。
【解析】:回避理由是法定的。申請人以法定理由以外的理由申請回避,不會得到支持。因此,當事人以“證人多為法警”為由申請回避,是得不到支持的。
5.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被害人江某是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華有權申請回避。其次,江中華要求法院集體回避的理由是正確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此情況下應回避。這種“其他關系”是指執法人員與案件的當事人有朋友、鄰里等關系。本案中,夏某的父親是該法院的副院長,且夏某與該院的工作人員非常熟悉,為防止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偏袒一方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縣法院理應集體回避,并請求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此案。
【解析】:指定管轄一般適用于兩類案件:一類為地區管轄不明的案件;另一類為由于各種原因,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不適宜或不能審判的刑事案件。
本案中由于一方當事人的父親是法院副院長,因此該法院不適宜審判此案,應適用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