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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安全保衛制度篇一
1、治安保衛工作是機關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專人負責、分級管理。依靠全體工作人員,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落實措施。
2、委辦公室是實施本制度的職能部門,對機關內各處室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3、機關各處室負責人是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應根據本制度,結合本處室實施,將治安保衛工作各項措施,落實到每位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中,教育全體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嚴格執行。
4、委機關治安保衛工作主要任務:
⑴貫徹執行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
⑵開展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動員和依靠全體工作人員參與內部治安管理,開展群防群治,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⑶認真落實“四防”的各項具體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安全檢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隱患。
⑷參加當地公安機關統一組織的治安聯防活動;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破刑事案件,查處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⑸維護機關內部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負責機關內部各種臨時工的治安管理。
1、組織實施好機關治安保衛“創安”活動工作計劃,并與部門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鉤考核,與機關其它工作同計劃、同檢查、同總結。
2、健全機關保衛組織,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通訊器材,創造必要的運作條件。
3、組織機關各處室,動員各方力量,采取各種措施,切實搞好內部綜合治理。
4、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定因素,研究處置突出的治安問題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隱患。
1、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結合本委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使之有章可循,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
2、加強值班,嚴格執行門衛出入登記制度,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3、依照“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原則,正確確定委機關要害部位、重點部位和消防重點保衛目標,年初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實行每季一次的.定期檢查、年終獎罰兌現。
機關單位安全保衛制度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正常辦公秩序,確保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職責,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市級機關辦公區,是指市委機關辦公區、市政府機關辦公區。本制度適用于在市級機關辦公區辦公的所有部門、單位及進出市級機關辦公區的所有人員、車輛。
第三條市級機關辦公區安全保衛工作堅持“履職盡責、齊抓共管、防治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物防、技防和人防相結合。
第二章人員出入管理
第四條市級機關辦公區部門、單位應當將新增、借調人員信息及時通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便辦理出入證件。
第五條市級機關辦公區工作人員出入,保安員問詢時應予以配合。
第六條市級機關辦公區部門、單位使用設備維修、工程施工等臨時工作人員,應堅持先審查后使用的原則,對審查不合格或未經審查的人員不得使用。對使用的人員,要指定專人管理。
第七條其他市直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進入市級機關辦公區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第八條辦理正常業務的外來人員須辦理來客登記手續。說明事由,征得受訪單位同意,憑有效證件辦理來客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
第九條嚴禁收廢品、推銷人員進入,送快餐、送水等為市級機關辦公區提供工作、生活保障的,經許可后方可進入。
第三章車輛出入、停放管理
第十條非機動車輛應當放入自行車車棚或指定區域,不得占用機動車輛停車位,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放的通行證進入市級機關辦公區。
第十二條除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其他無證機動車輛須履行登記手續,換發臨時通行證之后方可進入。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進出市級機關辦公區限速5公里,禁止鳴笛,避免發生擦碰。
第十四條車主不得帶入上訪人員,不得從事與公務、業務往來無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凡有貨物運出車輛,須持有相關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品名、數量),保安員查驗屬實后,準予放行。運入貨物的,收貨單位須提前通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停放應當遵循“先公后私、公近私遠”的原則。
第十七條有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或車流量過大而對機動車輛的進出、停放實行交通管制時,駕駛人員應自覺服從。
第四章會議、活動秩序管理
第十八條在市級機關辦公區組織、召開有外來人員參加的會議、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天通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九條外來人員憑會議通知或會議證件進入,應當自覺遵守機關辦公區安全保衛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檢查、考察、參觀或其他來訪的客人,接待單位應當提前1天通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五章消防管理
第二十一條機關辦公區各部門、單位內部消防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防火責任制。公共區域消防管理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
第二十二條機關辦公區不準亂接電線,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應當將燃燒物熄滅后放入垃圾筒,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三條公用消防器材、器具不得隨意挪動或遮擋。
第二十四條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門廳、樓梯、過道內堆放物品,消防通道不得停放車輛。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對發現的公共區域消防隱患應當及時通知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發生的火災有義務先行組織施救并報警。
第六章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食堂、鍋爐房、配電室、機房等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各類密級文件的處理按《保密法》規定執行。嚴禁在機關辦公區焚燒廢棄物品。
第二十八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品進入機關辦公區。
第二十九條實行市級機關辦公區公共區域晝夜巡邏制度。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保安服務公司是市級機關辦公區安保服務主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履行指導、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市級機關辦公區各部門、單位應當明確一名安保聯絡員,負責本部門、單位社會治安綜合防治及消防工作,負責與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安保科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三十二條違反人員、車輛進出管理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通報至所在單位、部門,由所在單位、部門按人事管理權限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的,視情形將作出暫扣、沒收通行證及下年度通行證停辦處理。
第三十四條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因失職、瀆職造成火災等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委、市政府機關辦公區信訪維穩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綜合辦公區(原師專辦公區)安全保衛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機關單位安全保衛制度篇三
1、工作日期間,各部室人員要提高安全保衛意識,認真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可疑和異常情況,及時查清,妥善處理并向辦公室報告。
2、法定節假日,由機關領導帶班,各部室人員值班。值班人員要按時到崗,認真負責,不許擅自離崗。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離崗,應請示帶班領導,并由機關人員暫時代崗。
3、外來人員以電話、慕名前來等形式找機關領導,應先與辦公室聯系,未經允許,不得引見機關領導,也不得告訴機關領導的電話和住址。
4、機關財務室、檔案室等重要場所要進行防盜處理。
5、辦公室內無人時應隨時鎖門,下班時必須關閉辦公室電燈、空調、計算機等電器以及窗戶、房門等。
6、辦公室內電器設備要共同維護、正確使用,發現損壞,應及時通知辦公室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