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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篇一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重新包裝現金流的高級投資銀行技術(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屬于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直接融資模式。破產隔離、有限追索是傳統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標。
2、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用好增量、盤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對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而言,是一種新的融資手段、一種資產管理的高級手段、一種風險管理的新工具。
3、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種操作模式:(1)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2)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專項計劃);(3)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的資產支持票據(abn);(4)保監會監管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目前,發起機構范圍已逐漸擴展至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法人銀行、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
2、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改革的監管趨勢
我們了解到,監管部門召開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的會議,擬推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備案制改革,即發起機構在取得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后,在產品發行前采取逐筆備案制。我們相信這個制度的推出,將有利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擴大試點。
3、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的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圖如下:
4、在交易所市場實施的信貸資產證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銀行作為發起機構的“平安銀行1號小額消費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成為第一單在交易所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劉柏榮律師團隊作為該項目法律顧問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在交易所市場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需特別關注法律依據、審批流程、登記托管等相關節點問題。
5、抵/質押資產入池的法律解決方案
長期以來,由于辦理抵/質押變更登記的操作性問題,除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rmbs)項目外,一般較少選擇抵/質押擔保貸款入池。經過對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調研,認為在主債權轉讓時,即使不辦理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抵/質押權隨主債權一并轉讓,同時提出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中,可采取“權利完善事件發生”后再行辦理抵/質押權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方案,且以該方案操作的相關證券化項目已經取得了相應監管部門的審批。這對于擴大基礎資產范圍、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很大推動作用。
三、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1、證監會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最新監管趨勢
2014年2月份,根據國務院、證監會相關規定,取消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及相應的審批。近期,中國證監會已制定《資產管理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資產管理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正在特定范圍內征求立法建議。據了解,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或將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并實施負面清單管理。
2、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
據了解,相較于之前規定,前述征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法律關系沒有實質性調整。結合前期規定與項目經驗,證券公司實施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如下:
3、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與計劃管理人的法律關系
在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中,將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與計劃管理人(證券公司)之間認定為《合同法》項下的委托代理法律關系,投資者按份共有專項計劃資產,不違反現有法律規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但是,由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規定,尚不能將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直接認定為信托法律關系。可將二者之間認定為廣義的委托法律關系,在具體交易文件準備中,按照信托制度進行設計,不明確為《合同法》項下的委托代理關系,則可為與后續立法的銜接留下空間。
4、典型案例: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014年中信證券發起設立“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將所募集資金通過非公募基金最終運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證券大廈(“物業”)的兩個項目公司,并以物業租金、處置收益等現金流作為資產支持證券償付支持,通過普通分配、處置分配、份額分配的方式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在將來監管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該項目將轉為真正意義上的公募reits(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
四、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操作模式
1、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最新監管規則
2014年7月28日,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發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監管口徑》(資金部函〔2014〕197號),對項目資產支持計劃業務作了明確規定。業內認為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將成為保監會監管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載體。該監管口徑對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交易結構、破產隔離機制、托管機制、現金流歸集、受益憑證的評級作了詳細規定,并明確基礎資產包括:信貸資產、金融租賃應收款、每年獲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對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設置信用增級措施的股權資產。
2、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基本交易結構圖
五、資產支持票據(abn)的操作模式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資產支持票據實行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注冊制發行。目前,已有15只資產支持票據(abn)產品成功在交易商協會獲得注冊。abn可分為抵/質押型abn、信托型abn兩種類型。其中,抵/質押型abn中,基礎資產與發行人無法實現完全的破產隔離。
2012年10月,中倫與信托公司、會計、評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北京共同舉行了“信托型abn國際閉門研討會”,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獲得交易商協會認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兩權”,兩權是指“投資者因認購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權、投資者對發行人的債權”,兩種權利價值具有可調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優勢在于能夠實現a類信托受益權的破產隔離與有限追索、具有雙信用支持,能夠提高債項信用評級從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六、租賃資產、小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討
根據監管體系的劃分,租賃資產分為商務部主管的租賃公司、銀監會主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兩種類型,并可探討不同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
商務部主管的租賃公司之租賃資產證券化,可探討以下兩種模式:(1)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模式;(2)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的資產支持票據(abn)模式。
銀監會主管的金融租賃公司之租賃資產證券化,可探討以下兩種模式:(1)銀監會監管的單spt模式的租賃資產證券(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模式);(2)保監會監管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模式的租賃資產證券化。
2、小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討
目前,小貸公司主要受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監管,小貸公司的貸款債權不屬于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小貸資產證券化可探討如下三類操作模式:
(1)通過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實施的小貸證券化;(2)通過在交易商協會注冊abn實施的小貸證券化;(3)通過保監會監管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實施的小貸證券化。
七、中國法律環境下循環購買結構的解決方案
循環購買結構是資產證券化較為復雜的交易設計,在中國會計準則項下,資產證券化采用循環購買結構,基礎資產的會計“出表”是一直以來的難題。2013年7月,中倫與高偉紳律師事務所聯合多家業內機構,召開了關于資產證券化監管資本與循環購買結構下“出表”問題的國際研討會,對英國信用卡證券化中的主信托結構作了深入分析。目前,為實現與循環購買結構下資產“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證券化“一次審批、多次設信托、多次發行”交易結構構想,并通過spt模式選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交易所直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八、資產證券化中的流動性支持、信用増級的基本模式探討
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難點,也是保障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動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基礎資產現金流回收與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償付暫時不匹配引發的流動性風險,而信用增級是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保護,二者核心區別在于前者不對因資產池中產生的任何損失(如信用風險損失)導致的現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優先承擔或補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任何損失導致的現金流短缺。
1、資產證券化中的流動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資產證券化中可探討如下三種流動性支持方案:(1)現金流截取方案;(2)發行特別資產支持證券方案;(3)第三方流動性支持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的方案。
2、資產證券化中的信用增級方案
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増級、外部信用增級兩大類。其中,內部信用増級主要包括:(1)超額抵押方案;(2)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方案;(3)現金抵押賬戶方案;(4)利差賬戶方案。
外部信用增級可探討基礎資產端、spv端、資產證券化產品端等不同交易環節項下的方案,即:(1)在基礎資產端可探討全額擔保、最高額擔保的信用増級方案;(2)在spv端可探討風險保護買賣、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差額支付承諾及其他風險保障安排;(3)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端可探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特定情形下受讓資產支持證券等方案。
3、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托公司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的探討 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向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拓展,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與投資者權益保障而言,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愈加重要。同時,近年來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迅速,探討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重要的意義,相應監管部門與行業協會正在作積極推進。另外,探討信托公司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的方案,對于豐富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措施富有啟發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篇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分析
許淑紅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收入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將其出售給證券特別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證券特別載體spv用購買的組合資產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也簡稱abs),經過證券承銷商出售給投資者的行為。實質上證券化的過程就是將原資產中風險與收益通過結構性分離與重組,使其轉換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并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融資的各方均有所受益。它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目前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廣為流行的融資方式。
目前國內金融機構也正在考慮用資產證券化這一當今國際金融業流行的方式優化資產結構、降低金融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機構龐大的不良資產和住房抵押貸款規模,資產證券化必將成為未來我國金融市場重要的業務創新領域。但是在展望我國資產證券化廣闊前景的同時,我們不得不看到,我國金融市場體系和制度的建設與大規模資產證券化的要求相比,還遠未成熟和完善。我們缺乏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完整的資信體系、評估體系,沒有完整的信用擔保體系,全國性的銀行交易網絡還有待形成,證券、信托等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待提高;盡管我們有了《信托法》和即將推出的《投資基金法》,但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尚未形成,這些都將成為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絆腳石。特別是配套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尤為重要。要進行資產證券化,立法要先行。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的基礎
我國的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接收了商業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作為這些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作者,他們的法律地位直接約束著他們的行為。從各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的運作過程來看,它們具有許多共性:各國均賦予amc特殊的法律地位,表現在amc一般都有特殊的法律授權。同時,這些法律至少會賦予amc一些一般企業所不具有的權利:如與原債權銀行簽訂轉讓協議的權利;向借款企業派駐專員,接管企業管理層的權利;檢查債務人的帳目和制止其惡意逃債行為的權利。
2000年11月1日通過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但該《條例》中的許多制度規定不健全,勢必影響其效力的發揮。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具有明顯的規避法律性,為了保障公司業務的順利開展,必須在法律上賦予公司某些超越現行法律框架的特殊職權。
然而,一方面,《條例》的立法層次較低,并且存在諸多不足,不可能有效地糾正資產管理公司的規避法律性;另一方面,如果對現行法律規范進行大規模修改,不僅工作量大、費時多,而且也不可能滿足當前資產管理公司的急需。另外,借鑒前述的各國先進的資產管理公司立法經驗,我們覺得我國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盡快制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將其作為特別法以解決與《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破產法》、《擔保法》等法律及會計、稅收等制度之間的沖突。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資產管理公司的性質、法律地位及其設立條件、程序。(2)資產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授權和其應有的職責和義務。(3)規范公司資金來源和資產權益的運作規則。(4)對資產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作特別規定。(5)明確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對公司監管的職責和職權范圍。(6)確定公司的存續期間、退出機
制和最終損失的解決方案。
二、關于特殊目的載體
資產證券化屬于結構設計性融資的一種,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建立某種特殊結構來完成融資過程。這個特殊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重要使用,其必須具有融資資格及保證資產支持之證券的償付功能,可以從發起人處購買將證券化的資產,以自身名義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另外,為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安全償付,證券化的資產不能受spv破產或其他經營失敗的影響,故spv的經營范圍應嚴格限定于資產證券化一項上。
但是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這種特殊機構地位與歸屬上不明確。第一,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也就是說,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自然包括amc)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務,不能成立以發行抵押支持證券為單一業務的特殊機構。第二,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特殊機構是否能夠成為企業法人還不能明確。因為根據現行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公司法》,只有中國境內的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經人民銀行批準,才可以在境內發行企業債券。即便它是企業法人,但它也無法滿足《公司法》第161條中“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的債券發行條件。這一法律地位上的不明確,直接影響到它們能否發行抵押支持證券。第三,作為新的債券品種,把抵押支持證券歸為何種性質的證券,對于債券發行人的資.格以及對它管轄權的歸屬至關重要。特殊機構發行管轄權將是一重大的現實問題,因為它涉及到我國債券發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抵押支持證券這一市場前景極其廣闊的債券,其發行審批權花落誰家,將深刻地影響著各大政府部門權力與利益分配的格局,同時也極大地左右了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時間表。
另外,應通過修改公司法等法規解決證券化交易的主體資格問題,盡快制訂有關spv的市場進入、經營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因為spv是一個十分特殊的法律實體,它一般是一個“空殼公司”,沒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人員,其經營業務也只限于證券化業務,這與公司法的一些規定不符,甚至不同于信托關系中受托人的法律狀態。與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相關的、需要修改的法規主要包括《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貸款通知》。在這些法規規章中,對發行證券主體資格、條件的規定,使spv無法成為發行人,而商業銀行也不能通過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同時,對證券發行規模、種類的限定,與資產支持證券多種類、多級別的性質相矛盾。
三、關于真實出售
“真實出售”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要想成功完成這關鍵的一步,首先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擁有資產所有權,或者資產所屬關系明確。不良資產證券化結構中,特殊機構要擁有資產池完整的控制權,就必須要求原始權益人(即amc)擁有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或者資產所屬關系明確。但是,目前我國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尚未徹底完成,其產權結構也沒有進行實質性的調整,商業銀行雖然對國有資產擁有法人所有權,但國家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唯一的所有權主體。現在它們將不良資產剝離給了amc,amc對于企業的債權依然屬于金融債權。雖然目前已經相繼推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最高法院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法規,但是“特殊機構法”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框架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不少企業刻意逃廢金融債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重重的狀況下,特殊機構不可能做到真正地買斷amc的不良資產。
其次,資產證券化不同于一般證券的發行與買賣,它是一項已形成的契約(在資產形成時產生的合同關系)變更,而且這種變更必須是一種“真實銷售”,這需要得到合同類法律法規的確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出售方式主要包括債務更新、資產轉讓和從屬參與。
(1)債務更新的缺點是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劣勢,尤其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面臨眾多債務人時,重新簽訂債務更新協議將使發行人不得不與眾多的債務人協商洽談,使成本增加,效率下降。(2)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資產轉讓方式進行資產出售是有法律障礙的,從而將這種高效的資產轉讓方式排除在外。《民法通則》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對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雖然這個規定中的應當取得第三方的同意已經被合同法中的通知債務人所取代,但是不得牟利仍是證券化難以逾越的障礙。另外,《擔保法》
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所以,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項下債權的轉讓是存在法律障礙的。(3)從屬參與在我國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是這種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點:由于被認定為抵押貸款,從屬參與由于對原始權益人具有追索權,因此在會計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即“資產表外處理”,從而導致原始權益人資產負債率的提高,沒有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目的之一,即通過資產證券化降低資產負債率。
綜上所述,作為資產出售過程中高效率、低成本的資產轉讓,將因為法律上的障礙而無法發揮作用。債務更新和從屬參與是沒有法律障礙的,但是這兩種資產出售方式具有相應的缺點。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律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的效率、成本產生顯著影響。
四、關于破產隔離
破產隔離是指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這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或tot等融資方式中,由于基礎資產不是從企業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并真實出售給一家具有破產隔離功能的特殊目的載體,而是與企業的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該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甚至會血本無歸。換句話說,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和收益是與某個企業整體的運作風險聯系在一起的。而資產證券化則不同,由于它已經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出售后資產就與發起人、spv及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即這些公司的破產不影響該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不作為這些主體的破產財產用于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這好象是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一道堅實的“防火墻”一樣。只有做到破產隔離,才能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運作,也才能使資產支持證券區別于一般公司債券而顯現出其特征。
1、與發起人破產的隔離
(1)在采用資產出售形式下,即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spv,我國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6個月前或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內,破產企業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應予追回并列入破產財產。據此只要發起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發生在其破產案受理前6個月至宣告破產期間,且非壓價出售,此資產出售就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就做到了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2)在采用信托方式即發起人將資產信托給spv時,按照大陸法系的傳統理念,即“一元所有權論”,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仍為發起人所有,由于該資產所有權人仍為發起人,在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理所當然應為破產財產。
(3)在采用擔保融資的形式下,我國破產法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由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采用擔保融資方式讓與資產可以做到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2、與spv的破產隔離
在我國現行破產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進入破產程序,除了設置擔保的財產,公司其余所有的財產均為破產財產,均要用來清償公司所欠債務。據此spv在進入破產程序后,spv從發起人購得的證券化的資產也要列為破產財產,這就影響了證券的信用,在現行法律環境中
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有:
1)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支付的擔保及以證券化的資產為抵押或權利質押,來保證證券投資者即證券購買人的證券得以到期償付。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特殊性在于證券的還付來源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故證券的信用來源于資產的信用。根據我國破產法,已經抵押的財產不作為破產財產,據此,如果將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償付的抵押物,將可以與spv破產相隔離。
2)限制spv的經營范圍。如果spv的經營范圍廣泛,其他經營的失敗會導致spv破產,故嚴格限制spv的經營范圍,將其經營范圍限定在資產證券化一項業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保證資產支持證券成功的關鍵,也是各國實踐中遵循的做法。有學者提出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可以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spv,但雖然其中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及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有資產證券化,但其他業務有多項,這樣很難得保證證券化資產的安全。
3、與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
證券化的資產不僅要與spv的破產隔離,還要與spv的母公司的破產相隔離,因為spv母公司一旦破產,spv作為其對外投資也將被列為破產財產而用來償還母公司的債務,這是我國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律的規定,這就使證券化的資產無法與spv母公司的破產相隔離,從而影響了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如前所述,如果將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支付的擔保,則根據我國破產法,證券化的資產不能做為破產財產,從而做到了與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
韓國在1996年才開始對證券化采取積極的態度,但是到了1998年就制定了《資產證券化法案》,臺灣地區也于今年六月剛剛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而我國到目前為止尚沒有一部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而且無論是《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辦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未對不良貸款的證券化問題做過任何的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據。
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現必須有健全和有效的法律體系做保障。建議通過制定《資產證券化法》或者制定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條例》中,對資產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證券化資產的破產條件、監管部門等作出明確規定。而且更要尊重經濟學家特別是金融專家的意見,這樣才能更好地構建和完善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篇三
篇一:(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專項)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資產證券化產品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一、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或憑證)募集申請書
(一)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申請
(二)證券公司現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務規模、組織架構、業務的合規性、存在的問題及風險等)的說明及對不規范業務(如有)的清理規范計劃
(三)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計劃)的基本情況
1、專項計劃的簡要情況
2、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等關聯當事人持有憑證的特別安排
3、計劃的創新介紹
(四)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獲得內部授權批準,并已取得相關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業務資格認可的說明(并提供有關批準、授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受益憑證募集申請人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
(六)計劃主要當事人的關聯關系: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擔保人、托管人、推廣人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及一年內相關業務往來
(七)計劃管理人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
2、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規檢查
4、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機構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托管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辦理專項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授權安排和業務分工
2、技術系統情況
3、計劃資產和賬戶管理制度
4、托管結算業務操作流程和對管理人的監督、復核程序
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
(一)重要提示
(二)釋義
(三)專項計劃簡介
(四)專項計劃的參與
1、計劃的推廣期
2、推廣方式
3、參與原則
4、最低參與金額
5、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6、參與方式
7、參與手續
8、資金的接收、存放
9、計劃管理人參與計劃的特比安排
10、參與費用
(五)專項計劃交易結構與計劃當事人簡介
1、交易結構介紹
2、交易結構圖
3、計劃各方當事人簡介(各當事人均需指定專人負責,并提供聯系電話)。
(六)專項計劃資金托管
(七)基礎資產
1、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概況、近3年主要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摘要等)
2、基礎資產(基本情況、權利限制、歷史數據、現金流預測、壓力測試(如有)等)
3、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商業安排(如供電安排、租賃安排等)
4、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基礎合同的主要條款
5、基礎資產的買賣(原始權益人的承諾、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6、基礎資產的擔保(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責任、啟動擔保的方式、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資方式
(八)專項計劃的資產管理
1、資產的構成
2、資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的收入劃轉、相應的現金流程圖、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方式
3、資金的再投資
(九)專項計劃的費用
(十)專項計劃資金的分配
1、現金流分配
2、現金流分配順序
3、賬戶管理:包括正常現金流分配下的賬戶管理和啟動擔保支持下的現金流賬戶管理
(十一)專項計劃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1、專項計劃設立
2、專項計劃的設立失敗
3、專項計劃的展期
4、專項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概況(分期表述)
1、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名稱
2、計劃管理人
3、擔保機構
4、規模
5、發行方式
6、面值
7、產品期限和預期收益率
8、預期支付額的賠付方式
9、投資的基礎資產
10、重要時間:包括繳款截止日、計劃設立日、權益登記日、到期日、兌付日
11、信用級別
(十三)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登記及轉讓
(十四)當事人權利義務
(十五)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十六)法律及監管環境概要
1、為委托理財概述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
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主要法律關系
1、專項計劃的風險因素
2、相應的緩解措施
3、風險的承擔(十八)稅務事項(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應嚴格進行信息披露:(1)資產管理報告(2)托管報告
(3)跟蹤信用評級報告(4)審計報告(5)收益分配報告(6)其他定期報告
2、臨時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內,如果發生下列可能對計劃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篇二:資產證券化申報材料審查要點
資產證券化產品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一、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或憑證)募集申請書
(一)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申請
(二)證券公司現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務規模、組織架構、業務的合規性、存在的問題及風險等)的說明及對不規范業務(如有)的清理規范計劃
(三)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計劃)的基本情況
1、專項計劃的簡要情況
2、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等關聯當事人持有憑證的特別安排
3、計劃的創新介紹
(四)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獲得內部授權批準,并已取得相關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業務資格認可的說明(并提供有關批準、授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受益憑證募集申請人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
(六)計劃主要當事人的關聯關系: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擔保人、托管人、推廣人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及一年內相關業務往來
(七)計劃管理人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
2、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規檢查
4、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機構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托管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辦理專項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授權安排和業務分工
2、技術系統情況
3、計劃資產和賬戶管理制度
4、托管結算業務操作流程和對管理人的監督、復核程序
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
(一)重要提示
(二)釋義
(三)專項計劃簡介
(四)專項計劃的參與
1、計劃的推廣期
2、推廣方式
3、參與原則
4、最低參與金額
5、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6、參與方式
7、參與手續
8、資金的接收、存放
9、計劃管理人參與計劃的特比安排
10、參與費用
(五)專項計劃交易結構與計劃當事人簡介
1、交易結構介紹
2、交易結構圖
3、計劃各方當事人簡介(各當事人均需指定專人負責,并提供聯系電話)。
(六)專項計劃資金托管
(七)基礎資產
1、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概況、近3年主要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摘要等)
2、基礎資產(基本情況、權利限制、歷史數據、現金流預測、壓力測試(如有)等)
3、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商業安排(如供電安排、租賃安排等)
4、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基礎合同的主要條款
5、基礎資產的買賣(原始權益人的承諾、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6、基礎資產的擔保(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責任、啟動擔保的方式、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資方式
(八)專項計劃的資產管理
1、資產的構成
2、資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的收入劃轉、相應的現金流程圖、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方式
3、資金的再投資
(九)專項計劃的費用
(十)專項計劃資金的分配
1、現金流分配
2、現金流分配順序
3、賬戶管理:包括正常現金流分配下的賬戶管理和啟動擔保支持下的現金流賬戶管理
(十一)專項計劃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1、專項計劃設立
2、專項計劃的設立失敗
3、專項計劃的展期
4、專項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概況(分期表述)
1、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名稱
2、計劃管理人
3、擔保機構
4、規模
5、發行方式
6、面值
7、產品期限和預期收益率
8、預期支付額的賠付方式
9、投資的基礎資產
10、重要時間:包括繳款截止日、計劃設立日、權益登記日、到期日、兌付日
11、信用級別
(十三)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登記及轉讓
(十四)當事人權利義務
(十五)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十六)法律及監管環境概要
1、為委托理財概述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
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主要法律關系(十七)風險揭示、控制與承擔
1、專項計劃的風險因素
2、相應的緩解措施
3、風險的承擔(十八)稅務事項(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應嚴格進行信息披露:(1)資產管理報告(2)托管報告
(3)跟蹤信用評級報告(4)審計報告(5)收益分配報告(6)其他定期報告
2、臨時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內,如果發生下列可能對計劃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篇三:(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專項)申報材料目
資產證券化產品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一、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或憑證)募集申請書
(一)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是固定收益投資類品種,具體定義是指以特定的資產池(如信用貸款、企業應收款、租賃收入等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類型)為支持發行證券,即abs。abs投資者獲得資金池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最初擁有資產池的原始權益人通過abs出售資產,獲得資金的申請
(二)證券公司現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務規模、組織架構、業務的合規性、存在的問題及風險等)的說明及對不規范業務(如有)的清理規范計劃
(三)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計劃)的基本情況
1、專項計劃的簡要情況
2、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等關聯當事人持有憑證的特別安排
3、計劃的創新介紹
(四)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獲得內部授權批準,并已取得相關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業務資格認可的說明(并提供有關批準、授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受益憑證募集申請人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
(六)計劃主要當事人的關聯關系: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擔保人、托管人、推廣人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及一年內相關業務往來
(七)計劃管理人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
2、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規檢查
4、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機構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托管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辦理專項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授權安排和業務分工
2、技術系統情況
3、計劃資產和賬戶管理制度
4、托管結算業務操作流程和對管理人的監督、復核程序
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
(一)重要提示
(二)釋義
(三)專項計劃簡介
(四)專項計劃的參與
1、計劃的推廣期
2、推廣方式
3、參與原則
4、最低參與金額
5、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6、參與方式
7、參與手續
8、資金的接收、存放
9、計劃管理人參與計劃的特比安排
10、參與費用
(五)專項計劃交易結構與計劃當事人簡介
1、交易結構介紹
2、交易結構圖
3、計劃各方當事人簡介(各當事人均需指定專人負責,并提供聯系電話)。
(六)專項計劃資金托管
(七)基礎資產
1、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概況、近3年主要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摘要等)
2、基礎資產(基本情況、權利限制、歷史數據、現金流預測、壓力測試(如有)等)
3、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商業安排(如供電安排、租賃安排等)
4、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基礎合同的主要條款
5、基礎資產的買賣(原始權益人的承諾、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6、基礎資產的擔保(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責任、啟動擔保的方式、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資方式
(八)專項計劃的資產管理
1、資產的構成
2、資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的收入劃轉、相應的現金流程圖、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方式
3、資金的再投資
(九)專項計劃的費用
(十)專項計劃資金的分配
1、現金流分配
2、現金流分配順序
3、賬戶管理:包括正常現金流分配下的賬戶管理和啟動擔保支持下的現金流賬戶管理
(十一)專項計劃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1、專項計劃設立
2、專項計劃的設立失敗
3、專項計劃的展期
4、專項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概況(分期表述)
1、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名稱
2、計劃管理人
3、擔保機構
4、規模
5、發行方式
6、面值
7、產品期限和預期收益率
8、預期支付額的賠付方式
9、投資的基礎資產
10、重要時間:包括繳款截止日、計劃設立日、權益登記日、到期日、兌付日
11、信用級別
(十三)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登記及轉讓
(十四)當事人權利義務
(十五)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十六)法律及監管環境概要
1、為委托理財概述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
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主要法律關系(十七)風險揭示、控制與承擔
1、專項計劃的風險因素
2、相應的緩解措施
3、風險的承擔(十八)稅務事項(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應嚴格進行信息披露:(1)資產管理報告(2)托管報告
(3)跟蹤信用評級報告(4)審計報告(5)收益分配報告(6)其他定期報告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篇四
2016年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創新產品頻出,基礎資產范圍不斷擴大、交易結構不斷完善,證券化產品類型越來越豐富。主要創新亮點包括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重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中加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的嘗試、車貸證券化循環購買結構的創新、首單信托型abn的成功發行、reits在交易所市場的推出等等。白皮書以詳實的數據和案例為依托,從不同角度對2016重磅創新進行了記錄和分析。以下是從中提煉的創新產品簡要概覽。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
在銀行也不良持續“雙升”,各機構具有尋求創新性不良資產處置渠道與方式的迫切需求的背景下,2016年上半年,人民銀行牽頭各部委,出臺重要文件,部署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工作。與2006-2008年主要以國有資產公司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格局不同,此次確定試點范圍僅在大型商業銀行中,總額度500億元。2016年4月,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及其配套的表格體系,為進一步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高效、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礎。
2016年重啟不良資產化后,我國信貸abs市場累計發行14單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金額156.10億元,累計處置銀行信貸不良資產510.22億元;其中,成功發行7單對公類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金額79.82億元,累計處置銀行對公類信貸不良資產301.53億元;7單個貸類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金額76.28億元,累計處置銀行個貸類信貸不良資產208.69億元,占總不良資產證券化處置金額的40.90%。
重啟初期,不良資產證券化創新不斷。自首單信用卡類不良產品和萃2016-1問世以來,小微類、房貸類、個人抵押類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相繼問世,具體包括:信用卡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3單,分別為和萃2016-
1、工元2016-
2、建鑫2016-3;小微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2單,分別為和萃2016-
2、和萃2016-4;住房抵押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1單,分別為建鑫2016-2;個人抵押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1單,工元2016-3。其中,除3單信用卡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入池資產為100%純信用貸款外,其余4單入池資產均為100%抵押貸款,抵押物類型包括住宅以及商鋪兩類,部分貸款涉及保證或質押擔保。從發行的結果來看,優先檔證券發行的利率較低,處于3.00%至4.40%之間,其中,2016和萃-1發行利率最低,票面利率為3.00%;次級檔證券溢價發行的現象較為普遍,次級投資人對基礎資產回收具有一定的信心,其中溢價率最高的為建鑫2016-2的次級檔證券,溢價率為11%。
二、資產支持票據(abn)創新
1、信托型abn
交易商協會2016年新修訂的《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中首次明確了以“發行載體”為管道發行abn的交易結構,特定目的信托為發行載體的主要形式之一。信托型abn與之前所發行的abn最大的區別在于引入了特殊目的信托,發行機構將基礎資產信托給該特殊目的信托,以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相較于之前普遍采用的“特殊目的賬戶”的結構,特殊目的信托的構架能夠更好地隔離發行機構對入池資產的控制和影響,從而在形式和實質上更好地體現abn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2016年公開發行的五單abn均為信托型(其中九州通(0.00 +0.00%,買入)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資產支持票據同時也是循環型abn)。
2、循環購買型abn
主要創新之二為循環購買型abn的出現。相較于傳統靜態型abn,循環購買結構設置了循環購買期,在違約事件發生前不攤還資產支持票據的本金,而是將到期的現金流入用于購買符合起初設定標準的資產,從而增加了利息支付和推遲了本金的支付。2016年所發行的首單循環性abn為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資產支持票據。本期資產證券化票據采用了循環購買的方式,在基礎資產不發生違約的前提下,既增加了投資人的利息收入所得,也為發行主體提供了更長期的資金以供使用。循環購買的資產須符合初始基礎資產的合格標準,其購買規模以循環購買日信托專戶項下的可支配資金(指信托專戶項下資金總額扣除已屆支付時限的信托費用、信托利益及其他負債后的余額)為限。同時,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循環購買期即結束,否則,循環購買期為自信托生效日(不含該日)起至第10個循環購買日(循環購買日為自信托生效日起每滿三個月的月對日)為止。
3、助力“三去一降一補”的創新
2016年發行的中國中車(10.00-0.10%,買入)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資產支持票據。是國內首單央企應收賬款100%出表的abn產品,也是國內首單“一帶一路”政策背景下的abn產品。本單產品的成功發行,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服務中央提出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局,主動貫徹落實中央“三去一降一補”的重點任務,在嚴格防范風險,強化底線思維的原則上,利用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和通道,豐富改革任務的“工具箱”,優化央企的財務結構,推動“去庫存、去產能、去杠桿”,助力央企降低“兩金”及負債率。2016年12月市場利率上行幅度較大,本期票據在發行市場環境不利的時間窗口以較低的發行成本成功發行,體現了銀行間市場為央企“降成本”所做出的的巨大作用,為發行機構節省了大量財務成本,減輕了央企的財務負擔,同時也拓寬了央企的融資通道。本次票據的募集資金主要用于補充發行機構子公司的營運資金。根據發行材料,相對應的子公司有中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中車唐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中車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車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其資金均用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體現了銀行間市場服務于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
三、循環購買型車貸資產證券化
循環結構能夠將期限較短的貸款用于支持期限較長的證券,解決基礎資產期限和證券期限錯配的問題,并且可以通過循環結構實現后續資產的持續出表,同時發起機構的融資規模可通過循環結構進一步擴大。這樣的結構設計不僅為發起機構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融資渠道和會計出表通道,而期限更長的abs產品能夠吸引更多種類的投資人,有利于降低發起機構的發行成本。截至2016年底,循環購買型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已有一定的實踐經驗,銀行間市場目前已有三單成功發行的產品,分別為“和信2015-02”、“融騰2016-01”以及“華馭五期”。其中,“華馭五期”在交易結構方面與其他產品相比有較大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是折后本息余額確定發行金額。證券發行金額是將入池貸款在各個剩余攤還期間計劃償還的本息金額用特定的折現率折現到初始起算日并減去初始超額抵押后的金額,所用的折現率包含預計的發行利率、貸款服務機構費用、利息收入稅等,二是在持續購買中引入折價的增信手段,持續購買期內證券獲得的信用支持不減弱。該證券設立時,初始入池資產折后未償本息余額總額的0.5%將作為初始超額抵押,發起機構也將于信托設立日或之前向信托賬戶注入相當于初始起算日折后未償本息余額總額1.2%的現金儲備,該現金儲備的余額在持續購買期內保持不變。初始超額抵押以及現金儲備為證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三是還款順序中引入了超額擔保目標比例的概念,攤還順序為非完全順序支付。四是持續購買的規模確定時引入了超額擔保目標水平的概念。五是采用紅池和黑池的模式,總體看,兩個資產池在分散性、剩余期限、入池標準等總體特征方面具有較大的一致性,保證資產池的屬性基本相同。在最初項目測算分層、申報監管、證券營銷階段需要確定一些相關參數所用的資產池為紅池,證券發行后根據發行利率重新挑選一個資產池作為證券的基礎資產,即為黑池。六是設置了現金儲備賬戶,用以緩釋流動性風險。發行人于信托生效日向現金儲備賬戶存入等于初始資產池折后本息余額總額1.2%的現金儲備金,并在持續購買期內維持該水平不變。
四、交易所市場reits創新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簡稱reits)是一種籌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用于取得各種收益性房地產或向收益性房地產提供融資的集體投資計劃或投資機構。
reits最早發源于美國,1960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允許設立reits,目的是為中小投資者提供投資于房地產市場的渠道。我國reits實踐有了一定的發展,只不過完全類似于美國市場上的reits并沒有誕生,我國的reits產品借鑒了美國reits在經營性房地產領域的融資模式,結合結構化產品設計,將reits的定義進行了再次延伸。目前這類結合我國國情產生的reits,相較于美國市場中的標準化reits,一般被稱為“類reits”。
2014年國內首只類reits產品——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得監管層批準,并首次嘗試在交易所流通。2015年1月我國住建部發布《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將積極推進reits試點,從政策層面對reits發展進行松綁,并逐步推開各城市reits試點。2016年10月10日國務院在《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的文件中專門提到有序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支持房地產企業通過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向輕資產經營模式轉型。
在相關政策的鼓勵下,2016年我國reits創新更加如火如荼地開展,其中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招商創融-天虹商場(13.79 +0.58%,買入)(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為我國首單國有不動產證券化類reits產品。該計劃也屬于類reits,基礎資產為天虹商場深南鼎誠百貨。專項計劃收購項目公司全部股權,無私募基金及委托貸款。
該項目的主要創新點為:
(1)將國企混改和資產證券化相結合,以reits盤活國有資產。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要的工具,其交易安排充分的市場化,公開透明,避免了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這意味著企業可以有更多的途徑實現國有資產的盤活,通過以reits作為資產證券化工具,可以讓更多的投資人參與到國企混改的紅利中。
(2)目標資產優質,降低了違約可能性。深南鼎誠天虹是深圳特區成立以來歷史悠久的百貨商場,地處深圳特區核心地帶,周邊商業配套健全,盈利較為可觀。此外,目標資產原為天虹商場自持自用,天虹商場已投入資源進行裝修改造及商業運作,其違約可能性低。在一定程度上,即使商業地產市場走弱,也可以依托目標物業優質地段良好的抗跌性以及承租人穩定的租約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回報。
(3)實現了交易結構層面的進一步創新與突破。招商創融-天虹商場(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實現了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直接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的安排。上述交易安排的實現有助于未來權益類資產證券化的開展與實施,為今后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類型的多元化提供了思路。
(4)退出機制靈活,可通過公募reits上市退出。根據專項計劃的退出安排,專項計劃的退出路徑分為公募reits上市,出售給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篇五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流程發起人(銀行)托管人(信托公司)準備材料1提交申請受理申請(5日)銀監會人民銀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拆借中心相關文件
1、《**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申請文件清單》資格申請ny獲得業務資格2批準(1月)
2、《關于批準**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通知》提出資產證券化需求尋找合作方(券商、信托、其它)項目論證與盡職調查制作申請文件及草案3提交聯合申請受理申請(5日)n批準(3月)y獲得發行批準獲得發行批準4提交債券市場發行申請5ny獲得發行核準通知6發布發行說明書(發行前5日)簽訂登記托管和代理兌付委托協議書7受理申請(5日)核準(20日)
3、《銀監會發行申請材料清單》
4、《銀監會關于**銀行、**信托開辦**資產支持證券的批復》
5、《人民銀行發行申請材料清單》
6、《人民銀行關于**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決定》
7、《資產支持證券登記托管和代理兌付委托協議書》
8、《人民銀行關于批準**資產支持證券流通的通知》申請與發行債券發行流程(招標/簿記建檔)收到發行情況報告(10日內)收到發行情況報告(10日內)收到發行情況報告(發行次日)提交流通申請(2月內)ny得到人行流通批文8發送交易流通公告批準流通完成登記托管手續收到交易流通公告收到交易流通公告制定交易流通要素公告發送交易流通要素公告發布交易流通公告與批文收到交易流通要素公告辦理交易流通手續流通階段后期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