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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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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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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黑龍江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一)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以及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大病醫療需求的原則;(二)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繳費年限與待遇支付水平掛鉤的原則;(三)實行自愿、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原則;(四)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資格審定、費用征繳、醫療費用支付、就醫管理等項工作。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登記、信息采集、證卡發放等服務工作。財政、審計、教育、衛生、民政、公安、物價、人民銀行、殘聯、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籌資標準

第五條 凡具有佳木斯市市區城鎮戶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居民,均可依據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年滿18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人員(以下簡稱“一般居民”)。(二)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學齡前兒童(不含出生28天以內的新生兒)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第六條 一般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補助80元,個人繳納140元。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補助180元,個人繳納40元。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補助80元,個人繳納30元。屬于低保家庭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補助95元,個人繳納15元。

第七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及個人繳費金額隨著國家政策調整、經濟發展及基金收支情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作相應調整。

第三章 參保繳費

第八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到指定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九條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在規定繳費期內到指定銀行繳存當期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實行按年預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為下一繳費期。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須在規定的繳費期內按連續繳費。不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費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下一繳費時補繳所欠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補繳費用全額由居民家庭承擔。欠費人員不得以新參保人員身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2008年12月25日后參保的城鎮居民,須繳納2008至參保的個人應繳部分及當年醫療保險費,自繳費6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參保后,因出國定居、參軍、升學(大學)、戶籍遷出、死亡等原因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編制一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政府補助計劃,報財政部門。

第四章 醫療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并按時繳費的城鎮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為每年12月26日至次年12月25日。當年12月25日前入院治療,25日后出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下待遇標準結算。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按國家、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新增范圍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線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1.5萬元。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三級醫院每次500元;二級醫院每次400元;一級醫院或社區醫院每次300元。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標準:三級醫院支付50%;二級醫院支付55%;一級醫院或社區醫院支付60%。乙類藥品、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先自負20%。

第十九條 門診大病和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門診治療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支付比例為50%。年最高支付限額:惡性腫瘤放化療0.5萬元;尿毒癥血液(腹膜)透析1.5萬元;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1.5萬元;血友病0.5萬元;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0.5萬元;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門診治療0.2萬元。

第二十條 2008年12月25日前參保的城鎮居民,繳費次月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的,繳費每滿3年,住院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高不超過6%。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城鎮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二)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及違法犯罪等原因發生醫療費的;(三)交通事故、一般居民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原因發生醫療費用的;(四)生育費用和整形、美容手術費用;(五)其他不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五章 就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院就醫制度,定點醫院的資格認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實行“總額控制、定額結算、項目審核、結超分擔”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住院,醫療終結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按規定結算。

第二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患有門診五種大病的,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認定后方可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參保城鎮居民需要轉往外地醫院治療的,由我市三級(含專科)定點醫院提出意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通過后方可逐級轉院,未辦理轉院手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 長期在外地居住的參保城鎮老齡居民,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可在居住地選定兩家不同級別的醫院就醫。

第二十八條 參保城鎮居民因居住、急診搶救、轉院在異地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負10%后,余下部分按規定結算。

第二十九條 學生兒童發生意外傷害住院或門診治療的,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要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落實到位,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對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基金預警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城鎮居民代表、定點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將醫療保險卡轉借他人冒名就醫,提供虛假票據、虛假醫療資料及其它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除追回基金損失外,對違規參保人員給予基金損失額度1倍以上3倍以下的處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視違規金額自處罰之日起暫停其1-2年醫保待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篇二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具有城鎮戶籍,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下列人員(不含在校大學生),均可依據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成人居民”);

(二)未滿18周歲城鎮居民,包括嬰幼兒(不含出生28天以內的新生兒)、學齡前兒童、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就讀的在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兒童”)。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資格審定、費用征繳、醫療費用支付、就醫管理等日常工作。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信息變更以及政策咨詢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藥品監督、公安以及殘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下列原則:

(一)低水平起步,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

(二)參保城鎮居民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待遇與籌資水平相適應;

(三)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擔;

(四)基金的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五)實行屬地管理,市級統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逐步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掛鉤的機制;

(六)鼓勵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通過多種方式就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參保城鎮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支出,不建立個人賬戶,實行醫療保險卡管理。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定點醫療、轉診醫療管理。第二章 繳費和補助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擔。

(一)成人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政府補助60元,個人繳納270元。對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補助265元,個人繳納65元。

(二)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90元。其中,政府補助60元,家庭繳納30元。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政府每人每年補助80元,家庭繳納10元。第九條 新參保的城鎮居民應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持戶口、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戶籍所在區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應當提供《哈爾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及低收入證明;重度殘疾人員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新生兒可在出生28天后由家長持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區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手續。自繳費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參保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后,在規定繳費期內到指定銀行一次性足額繳存當期應繳醫療保險費,由銀行代收。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申報資料審核無誤后,將基礎信息錄入計算機,實時上傳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城鎮居民制作《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交由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組織發放。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年預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城鎮居民繳納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期。

第十二條 參保城鎮居民出國定居、參軍、升學(大學)、戶籍遷出、死亡等,保險關系自行終止,所繳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參保后按規定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政府其他醫療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繳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四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編制1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政府補助計劃,并報市財政部門。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成人居民辦理參保手續并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繳費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學生兒童按學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并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城鎮居民住院,執行國家、省制定的有關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

第十七條 參保城鎮居民應當在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成人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為2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240元;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480元;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720元。

(二)學生兒童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為15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200元;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300元;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為400元。一個自然年度內自第2次住院起,起付標準降低10%,多次住院的執行第2次住院起付標準。

第十八條 一次性住院是指病人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緊急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一次性住院。住院5日內確診為傳染病需轉入專科醫院的,經批準可視為一次性住院,執行較高類別醫院的起付標準。一次性住院過程跨年度的,按治療終結時間確定年度。

第十九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應當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交一定數額的預付金,用于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部分的費用。

第二十條 精神病患者在專科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標準,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25%。

第二十一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根據醫療機構等級按相應比例分擔。成人居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擔:

(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65%,個人負擔35%;

(二)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

(三)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負擔45%;

(四)在三級醫療機構(不含本市部分省屬轉診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

學生兒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部分省屬醫院確定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醫療機構。因病情需要,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往部分省屬醫療機構治療的,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提高5%。轉診醫療機構的范圍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積累情況另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制,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學生兒童按學年度結算。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達到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對成人居民統籌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過0.5萬元;對學生兒童統籌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過2.5萬元。

特殊疾病是指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血液(腹膜)透析和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學生兒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種外還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參保城鎮居民特殊疾病實行定點醫療管理。特殊疾病病種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治療終結后,持相關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報銷:

(一)參保城鎮居民在外地(不含境外)探親、旅游,發生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急診一次性住院的;以及發生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在本市非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搶救,在入院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

(二)因病情需要,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轉往異地醫療機構治療的;

(三)參保城鎮居民常駐外地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異地醫療手續,并在選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

本條前款

(一)、(二)項規定人員使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個人負擔比例相應提高20%。

第二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自補繳欠費2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以上的,在次年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重新辦理參保手續。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城鎮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及違法犯罪致傷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致傷的; 第二十七條 參保城鎮居民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涂改處方、費用單據等憑證;

(二)向他人提供醫療保險證件、冒名頂替就醫。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城鎮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政府投入的城鎮居民醫療補助資金;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第五章醫療服務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并按規定與住院參保城鎮居民簽訂住院協議,及時提供一日清單及費用明細。

第三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以及履行有關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收費項目不執行明碼標價;

(二)使用不合格的專用處方、單據和賬表;

(三)收治冒名頂替人員住院;

(四)串換病種或者將不屬于《診療項目》、《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疾病、藥品和服務等列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五)超出患者病情需要進行檢查、治療、用藥。

(六)利用工作之便以參保城鎮居民名義開藥。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人員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將醫療保險費列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

(二)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金;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流失;

(四)擅自減、免或者增加個人繳費基數;

(五)擅自更改醫療保險待遇;

(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支付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

(二)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

(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處以違法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

(一)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干部管理權限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參保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發生有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的,依法進行仲裁或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于健康狀況無法就業或經濟困難無力辦理醫療保險續接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以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9.5%或5%的繳費比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續接手續,一次補足15年所差合計年限的醫療保險費。自變更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范圍內的,已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可繼續按原規定參保,不享受政府補助;也可按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在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按照本辦法辦理變更手續,原繳納醫療保險費未發生過醫療費用的,退還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發生的醫療費用低于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退還剩余的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政府補助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上年度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水平和運行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呼蘭區、阿城區在財政體制過渡期內,暫不享受市級財政補助政策,在享受中央、省補助的基礎上,由呼蘭、阿城區財政對轄區內城鎮居民給予補助,參加市級統籌。待財政體制統一后,再享受相應的市級財政補助政策。第四十三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商業保險競標方案及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篇三

遷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信息來源: 唐山遷安市工商業聯合會 發布人: 唐山遷安市審核員 發布時間: 2009-04-20

遷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要,提高城鎮居民身體健康水平,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基本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07〕99號)以及《唐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唐政發〔2007〕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本市戶口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失地農民、城中村居民以及常年在城鎮居住、就學的我市農村人口,均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三條 籌資原則和標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籌集基金。政府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助,對城鎮困難居民以財政補助為主扶持參保。

(二)18周歲以上非在校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50元,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類居民籌資標準為120元。具體繳費標準與補助標準為:18周歲以上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個人繳納140元,財政補助210元;城鎮低保人員每人每年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290元;一級或重度殘疾人員個人不繳費,財政全額補助350元。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類居民,每人每年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60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因素,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四條 參保繳費期限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預繳費制,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為參保繳費期,參保居民一次性繳納下的醫療保險費,逾期未繳費的視為中斷參保,當年不再辦理參保,待下一再重新參保。當年新出生的嬰兒,可在出生后90天內辦理參保,逾期當年不再辦理參保手續。

第五條 參保繳費辦法

(一)中小學生(包括幼兒園兒童)以學校為單位集體辦理參保,其他城鎮居民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參保。

(二)中小學生首次參保應提供在校生證明、本人身份證或戶口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張。

遷安城區內各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兒童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參保單位全員參保,由學校或幼兒園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醫保費收繳工作,填寫《遷安市中小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和匯總表,經市教育局審核蓋章后,由學校直接報市社保中心辦理參保審批手續,收繳的醫保費上繳市醫保中心。其他學校學生以各鎮鄉中心校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由所在學校辦理參保登記和醫保費收繳工作,各鎮鄉中心校進行復核匯總,《遷安市中小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經市教育局審核蓋章后,報市社保中心辦理參保審批手續,收繳的醫保費上繳市社保中心。學生續保繳費時由學校提供續保繳費匯總表。

(三)18周歲以上非在校學生類居民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應提供下列資料: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低保人員提供《低保證》、殘疾人員提供《殘疾證》、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張。村(居)委會對申請人參保資格初審合格后,填寫《遷安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由村(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鎮鄉、城區街道辦事處審核。由鎮鄉、城區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站報市社保中心審批,收繳的醫保費上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及時辦理參保,發放《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證》和醫保ic卡。

第六條 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后,享受門診和住院兩部分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每人每年劃入資金20元,用于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或定點零售藥店門診就醫。

參保人員因病住院醫療費實行分段累進報銷,起付線為400元,400元以上至5000元甲類目錄報銷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甲類目錄報銷60%;10000元以上甲類目錄報銷70%。18周歲以上非學生類居民每人每年報銷醫療費封頂線為50000元,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類居民每人每年報銷醫療費封頂線為80000元。

第七條 將參保居民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術后服用抗排異門診治療費用和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類居民的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緩解期的血液病門診治療費用納入報銷范圍,起付線為400元,超過起付線以上部分按50%報銷,每人每年報銷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封頂線為3000元。

第八條 將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類居民意外傷害事故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

第九條 建立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年限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掛鉤機制,鼓勵城鎮居民早參保、連續參保。城鎮居民參保滿一年后連續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增加0.5%,最高報銷比例不超過80%。連續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住院醫療費報銷封頂線提高10000元。城鎮居民中斷參保繳費后再次參保的,中斷前繳費年限不予合并計算。

第十條 將參保居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住院分娩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在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用藥范圍,按照遷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用藥范圍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住院床位費用、特檢特治費用、治療藥品費用、轉外地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報銷:

(一)住院床位費用:參保人員住院床位費報銷標準為 每人每天12元。實際床位費低于12元的,按實際床位費支付;高于12元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自付。

(二)特檢、特治費用:參保人 員發生的特檢、特治診療項目費用,個人先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規定報銷。

(三)治療藥品費用:使用“甲類目錄”治療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報銷起付線以上、封頂線以下的費用。使用“乙類目錄”治療發生的費用,參保人員先自付10%后,剩余部分再按使用“甲類目錄”規定的標準報銷。

(四)轉外地住院醫療費用:在本市以外非定點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10%后,再按本市住院的標準報銷。

第十四條 就醫、診療、報銷程序

(一)參保人員應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就醫,需住院治療的,應持《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證》和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到市社保中心辦理住院審批手續。定點醫院憑市社保中心住院通知單為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定點醫院在辦理住院時應嚴格審核住院人身份,做到人、證、卡、病相符,杜絕冒名頂替現象發生。否則,因此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由就診醫院支付。

(二)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需由市二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并經市社保中心批準后方可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

(三)急診、搶救危重病人等特殊情況住院的,可就近就醫搶救治療,但應憑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到市社保中心補辦相關手續。否則,因此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四)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參保人員自負。

(五)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就醫,應報銷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網絡直接報銷,每月由定點醫院與市社保中心進行結算。在外地住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持《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證》、《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專用卡》、診斷證明書和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及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到市社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五條 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社保中心負責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費用征繳、發證、就醫管理和費用報銷等具體業務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城鎮居民的身份界定;市民政局負責城鎮低保人員的核定;市殘聯負責一級或重度殘疾人員的核定;市教育局及各學校、幼兒園負責組織中小學生和在園兒童參保繳費工作;市財政局要將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保證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各鎮鄉、城區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站負責本轄區參保人員登記、審核上報和醫療保障基金征繳工作。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在已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應及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能參加一種。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結余部分轉下年使用。

對城鎮居民因突發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市財政安排資金解決。

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互銜接機制,參保年限可相互接續。具體辦法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限可視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限,兩者可合并計算。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限,在按著當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標準補繳差額后,可視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限,兩者合并計算。參保年限實現接續后,原參保年限同時終止。

第十九條 各鎮鄉、城區街道辦事處、教育局要認真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市政府將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各鎮鄉、城區街道辦事處、教育系統工作目標,專項考核。對完成參保繳費任務的單位,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5元標準,由市財政撥付專項業務經費。

第二十條 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按照《遷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遷安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試行辦法》(遷政〔2005〕6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篇四

南充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結合南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標準。(二)保障大病醫療,每年繳費、保當期。(三)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

(四)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家庭自愿,屬地管理。(五)基金以收定支,略有節余。

(六)統籌兼顧,與我市其它醫療保障制度協調發展。

第三條 城鎮居民參保對象為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下列人員:

(一)學齡前兒童。(含幼兒園兒童,下同)、中小學生(含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和城鎮居民中18周歲以下未在校、未就業的子女。

(二)除(一)款規定以外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中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統籌指:在校學生按學年計算,即當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余城鎮居民以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原則上以戶為參保單元、街道辦事處(鄉鎮)或社區為參保單位集中辦理,但戶口轉入學校、福利院集體戶的人員則以學校、福利院為參保單位辦理。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的繳費比例為1.1%左右,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繳費比例為2.8%左右。每的繳費標準由南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并公布。2008,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的繳費額為100元,成年人繳費額為260元(含各級財政補助金)。

第七條 城鎮居民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助或稅收政策。

(一)一般參保城鎮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8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40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3元,縣(區)財政承擔7元。(二)享受低保或重度殘疾的中小學生、兒童,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9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45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5元,縣(區)財政承擔10元。

(三)除中小學生和兒童以外的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60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17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70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12元,縣(區)財政承擔58元。

(四)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無撫養、贍養的“三無”人員每年應繳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由政府承擔,中央、省、市財政承擔補助后剩余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

(五)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可給予補助。(六)2008年各類人員個人繳費金額:

(1)一般城鎮居民: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20元,成年人180元。(2)享受低保或重度殘疾的中小學生、兒童:10元。

(3)除中小學生和兒童以外的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60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90元。(4)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無撫養、贍養的“三無”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參保單位按統籌征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居委會,以及學校、福利院等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代收代繳和政府補助資金的申請辦理。

第九條 凡參加南充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戶籍遷移到南充市行政區域外或死亡的,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立即終止,本統籌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返還。戶籍在南充市行政區域內轉移的,從戶籍轉移次月起,本統籌內剩余月數的醫療保險費隨之轉移。

第十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疾病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規定給予補償。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范圍為:起付標準以上,年累計住院費3.5萬元以下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350元,三級醫療機構650元。報銷比例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5%,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50%。中小學學生和兒童住院報銷比例一律上浮15%。

市外省內住院和省外住院的起付線分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一律上浮300元、800元;市外省內住院的,住院報銷比例一律下浮5%,省外住院,報銷比例一律下浮10%。

(三)患精神分裂癥、狼瘡性腎病、帕金森氏綜合癥生活不能自理、癱瘓癌癥患者的放、化療、白血病替代方案治療和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一般型、急重型)、腎功衰患者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異藥物治療、各種疾病引起偽植物人的維持治療等特殊疾病,按城鎮職工“五定一跟蹤”患者管理,門診治療費用,按住院報銷,一年中只扣一次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一律上浮5%。

第十一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參加城鎮重病補充醫療保險,若一個統籌內,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封頂線的,由城鎮重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報銷。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由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一)建立全市城鎮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勞動保障、財政、民政、教育、衛生、藥監、審計、發改、廣電、工會、人事、編辦、殘聯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市、縣(市、區)兩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三)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牽頭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辦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居委會應落實專兼職工作人員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信息變更處理、政策咨詢服務、就醫管理等職責。

(四)政府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規范藥品市場秩序、醫藥價格體系、醫療服務行為。

(五)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業務從城鎮職工擴大到城鎮居民的實際,妥善解決經辦機構人員編制,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整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資源;努力構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牽頭、社區組織參與、連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管理服務體系和計算機信息服務網絡。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要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列入預算,并確保落實到位;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經辦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相關機構所需事業經費不得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財政部門每年按基金征集總額的5%預算安排基金征集專項業務費和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建設、維護的專項費用,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各縣(市)、區分別運行,獨立核算,并建立全市性風險調劑金,在一定時期內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一旦就業,應將參保方式轉換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換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需適當調整時,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方案,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單獨明確規定的事項,在具體運作中一律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縣(市)、區人民政府在2008年內組織實施。《南充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08年05月26日

為保證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啟動運行,根據《南充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一 參保對象

(一)《暫行辦法》所稱的參保對象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未就業的居民。

(二)凡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同一戶口簿內除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外,都必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南充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川府函[2000]225號)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不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只能在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選擇一種參加或保留。二 參保登記

(一)《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未成年人指學齡前兒童(含幼兒園兒童,下同)、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在校學生,下同)和城鎮居民中18周歲以下未在校、未就業的子女,除此之外的其他應參保城鎮居民為成年人。(二)《暫行辦法》所稱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由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學校、福利院等機構共同完成。

1.屬于參保對象的城鎮居民原則上由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社區(居委會)以家庭為單元組織參保;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戶口轉入學校、福利院集體戶的人員由學校、福利院組織參保和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2.凡家庭或個人以“低收入家庭中60歲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申請參保的,應先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對其身份進行審查核實,并在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再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以殘疾人身份參保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書面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所在縣(市、區)殘聯審批同意,再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3.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學校、福利院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和傳輸的參保人員基礎信息進行審核,對應參保人員予以參保登記確認。

(三)《暫行辦法》中的18歲和60歲的年齡界定一律以當年公歷1月1日周歲年齡為準。(四)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應提供下列資料:

1.戶口簿原件(現場審查用,下同)和3份復印件; 2.身份證復印件3份(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3.參保人員照片3張;4.低保對象和殘疾人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4份復印件。

(五)參保登記后家庭人員發生變動(包括入戶新生嬰兒、合法收養子女及戶口遷移人員、退伍復轉軍人、死亡、出境定居等)時,參保家庭或個人應在戶籍變動之日起30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三 基金征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1.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2.政府補助資金。

3.接受捐助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4.利息收入。

(二)2008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暫行辦法》規定,2008,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額為:未成年人100元,成年人260元。上述繳費額由政府補助和個人(家庭)繳費共同組成。1.政府補助標準

(1)一般參保城鎮居民政府按人均8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40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3元,縣(市、區)財政承擔7元。

(2)未成年人中享受低保的人員或重度殘疾人員,政府按人均9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45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5元,縣(市、區)財政承擔10元。

(3)成年人中享受低保的人員、重度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60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17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70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12元,縣(市、區)財政承擔58元。

(4)縣級民政部門在上述補助基礎上,對享受低保的人員每人每年再補5元;縣級殘聯部門在上述補助基礎上,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每人每年再補10元。

(5)“三無人員”,政府全額補助,上述政府補助后的剩余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6)享受政府特殊補助人員的身份界定一律以每年繳費時的身份為準,統籌內不變。同時具備享受政府補助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一種政府補助。2.個人繳費標準(1)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一般殘疾人,個人繳10元;享受低保的,個人繳5元;其余未成年人,個人繳20元。

(2)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個人繳80元;一般殘疾人,個人繳170元;享受低保的,個人繳85元;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60歲以上老年人,個人繳90元;其余成年人,個人繳180元。(3)“三無”人員,個人不繳費。

(三)上述殘疾人員指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三、四級殘疾,其中:

一、二級殘疾為重度殘疾,三、四級殘疾為一般殘疾。

(四)參保城鎮居民個人(家庭)承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第1項規定時間一次性足額繳納,不得逾期繳納和補繳,逾期不繳的,分別界定為未參保或中斷參保。

1.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福利院組織參保的城鎮居民繳費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2008年可延至8月31日),繳納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費用。

戶口轉入學校的學生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 日至 30日,繳納本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費用。

《暫行辦法》實施之日后,新入戶的應參保城鎮居民,從戶籍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

2.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繳費的,繳納繳費當月至該統籌剩余月份的費用。(五)政府補助資金每年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六)《暫行辦法》所稱職工家屬界定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七)2009年及以后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額和政府、個人的分擔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于每年一季度根據《暫行辦法》和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狀況,以及上級財政部門的補助政策確定并公布。

四 待遇享受期限

(一)《暫行辦法》實施之日,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的居民,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的,從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辦理參保繳費的,自繳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當月起6個月后,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暫行辦法》實施之日后,新入戶的應參保城鎮居民,從戶籍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0日辦理參保繳費的,自繳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當月起6個月后,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中斷參保后續保的,自繳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當月起6個月后,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五 待遇享受標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帳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疾病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及相關政策執行。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起付線以上,統籌內累計住院費3.5萬元以下按規定應報銷的醫療費用。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350元,三級醫療機構650元。統籌內多次住院,起付標準不予下浮。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5%,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50%。未成年人報銷比例上浮15%。

參保人員在上述報銷比例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上浮,繳費年限10—19年的上浮2%,繳費年限20—29年的上浮5%,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上浮8%。繳費年限以年計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4.市外省內住院和省外住院的,在上述報銷標準基礎上,起付線分別上浮300元和800元,報銷比例分別下浮5%和10%。

5.患精神分裂、狼瘡性腎病、帕金森氏綜合癥生活不能自理、癱瘓、癌癥患者的放、化療、白血病替代方案治療和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一般型、急重型)、腎功衰患者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異藥物治療、各種疾病引起的植物人的維持治療等特殊疾病,按城鎮職工“五定一跟蹤”患者管理,門診治療費用,按住院報銷,一個統籌內只扣一次起付標準。報銷此例上浮5%。六 醫療服務管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在市、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確定的定點醫院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定點醫院要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堅持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

(三)參保人員在本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實行逐級轉診的辦法,首診應在居住地定點的社區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重大、突發性急病除外),沒有社區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的應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首診,確需轉診轉院的,須經首診醫院同意,并開具相應證明,方可辦理有關轉診轉院手續。

(四)參保人員需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件、醫保證(卡)、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住院證明,辦理住院申報登記,在邊遠鄉(鎮)定點醫院住院的,可由當地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負責身份核實并辦理住院登記。七 資金結算辦法

(一)城鎮居民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同級財政部門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啟動、運行經費。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網絡建設等應列專項費用。八 社會醫療保險險種銜接

(一)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到月。

(二)《暫行辦法》所稱的城鎮職工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相互轉換銜接按以下規定執行。

1.城鎮職工失業后,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關系隨之轉換,原南充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同時保留其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記錄。2.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可自愿選擇中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內自愿選擇轉換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的,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開始享受之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到期之日,中止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

3.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也可自愿申請一次性補費將成年人期間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費計算公式為:轉入時上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申請需轉換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補費后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全額繳費年限,但不補劃所轉年限的個人帳戶資金,補費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應待遇。九 調劑金制度

《暫行辦法》規定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各縣(市、區)分別運行,獨立核算,并建立風險調劑金制度,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運行的次年,按各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總額的10%一次性提取風險調劑金,用于全市基金收支平衡風險調劑。具體調劑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十 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與《暫行辦法》同時施行。

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篇五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問答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具有哈市市區內城鎮戶籍,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8周歲以上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成人居民”);出生28天以后的嬰幼兒、學齡前兒童及在校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一)成人居民一檔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70元、二檔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35元。

成人居民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個人繳費檔次一經選擇后,兩個繳費年限內不得變更。

(二)學生兒童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學生兒童參保當年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月核定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下一醫療保險費)。

(三)低保家庭及重度殘疾居民(含學生兒童)醫療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繳納65元。

三、居民到哪里辦理參保和個人繳費檔次變更手續?

(一)成人居民、散居學生兒童可隨時到戶籍所在區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和繳費檔次變更手續。

申請個人繳費檔次變更,應在待遇期結束前辦理相關手續。兩個繳費檔次變更不中斷繳費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二)在校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三)應屆大學生畢業后,正式就業前的二年待業期內仍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按原繳費標準到居住地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續保手續。

四、居民辦理參保時需攜帶哪些材料?

本人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張。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還需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應屆大學生畢業后在兩年待業期內參保,還需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參保居民如何繳費?

(一)成人居民及散居學生兒童新參保繳費時,持經辦社區出具的《哈爾濱市參保居民信息核對和繳費通知單》到哈爾濱銀行建立個人醫保劃款存折、辦理簽約手續,將當期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次性足額存入本人醫保劃款存折內,待劃轉。

(二)參保居民續保繳費時,須在本人醫療保險待遇期結束前將下一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次性足額存入本人醫保劃款存折內,待劃轉即可。未在規定時間內繳存醫療保險費的,導致醫療保險費劃繳不成功,視為參保居民自動棄保,將終止其醫療保險待遇。

(三)在校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負責收取醫療保險費。

六、居民參保繳費后何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居民自參保繳費三個月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成人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期為12個月,自醫療保險待遇啟動月開始計算;學生兒童醫療待遇期統一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七、參保居民個人信息有誤,如何進行修改?

參保居民基本信息有誤,可攜帶本人醫保卡、戶口原件和復印件到各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或辦理參保登記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基本信息修改。

道里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撫順街98號84522722 道外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南康街54號88307618 南崗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海城街140號86239212 香坊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農林三道街12號82119114平房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新成里街副2號86506936 松北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松北一路53號88107370 呼蘭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公園路145號57337701 阿城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牌路大街197號53725447

八、如何設置、修改、查詢醫保卡密碼?

(一)設置密碼:在定點醫院初次使用醫保卡時自行設置密碼;

(二)修改密碼:在定點醫院使用醫保卡時修改密碼;

(三)查詢密碼:本人或代辦人持身份證和醫保卡原件到戶籍所在區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進行查詢。

九、如何補辦、更換醫保卡?

參保居民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張到社保卡服務大廳(道里區康安路137號)補辦或更換醫保卡。

聯系電話:0451-87597***轉125或126

十、參保居民可以享受哪些醫療待遇?

居民參保繳費三個月后,可以享受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待遇(特殊門診包括:惡性腫瘤放化療、重度尿毒癥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療和腎移植手術后的抗排異治療,學生兒童除上述病種外還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

十一、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一)一檔和二檔個人繳費標準的統籌支付比例如下:

內統籌基金支付:成人居民分別為3.5萬元和2.5萬元,二檔個繳費標準按70%支付;學生兒童分別為4.9萬元和3.5萬元。

十三、連續繳費的參保居民可享受什么待遇?

參保居民連續繳費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礎上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其中,選擇第二檔個人繳費標準的每年提高0.7個百分點。

十四、參保居民住院分娩可享受什么待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育齡婦女住院分娩給予300元生育補貼。其中,選擇第二檔個人繳費標準的給予210元生育補貼。

十五、參保居民怎樣辦理就醫手續?

參保居民辦理住院或特殊門診治療時,必須持患者本人的醫保卡到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刷卡辦理住院或特殊疾病門診就醫手續。

十六、參保居民怎么申請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手續?

參保居民申請辦理特殊疾病門診時,須攜帶由特殊疾病門診定點醫院出具的《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申請表》、醫保卡和一張一寸彩色照片,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患者還需提供腎臟移植手術治療的病例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到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道里區友誼路423號)申請備案。

十七、參保居民轉外地就醫有哪些規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異地轉診:因病情需要轉往省外醫療機構治療的,持具有異地轉診資格的醫院出具的《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診申請表》和醫保卡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核準手續。

(二)異地就醫:長期在異地居住的參保居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攜帶異地暫住證明或本人房屋產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

十八、哪些醫療費用可以在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請報銷?

(一)在本市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二)在外地(不含境外)探親、旅游期間,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急診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

(三)辦理了異地轉診手續,在異地醫院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四)大學生放寒暑假、實習等期間,在原戶籍地或實習地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非寒暑假、實習等期間在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除外)或未刷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五)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居民,在異地定點和非定點醫院轉診、急診所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注:

(一)、(二)、(三)、(四)和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的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院轉診、急診所發生的費用報銷時,個人自負比例相應提高20%。

十九、申請醫療費報銷及生育補貼需攜帶哪些材料?

申請醫療費報銷須提供:醫療費結算票據、費用明細、疾病診斷書、病例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醫保卡,哈爾濱銀行存折(卡)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及開戶(卡)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異地轉診患者還需提供《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診申請表》。

申請生育補貼須提供:《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診斷書(蓋醫院公章)、醫保卡、哈爾濱銀行存折(卡)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及開戶(卡)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十、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項目和范圍有哪些?

(一)服務項目類: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門診診查費;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費。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各種健康體檢;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理療和治療器械;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近視眼矯形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治療項目。

(五)其他: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二十一、哪些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所致傷病的。勞動保障咨詢熱線:12333

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咨詢電話:84871958 8487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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