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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停征時間篇一
1.為什么要開征價格調節基金?
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開征價格調節基金。
2.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依據是什么?
征收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省政府345號令)、《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鄂價法規〔2011〕86號)。
3.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包括哪些?
主要來源包括: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
(二)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于補貼支出后的結余部分;
(三)向社會征收部分;
(四)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4、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征收部分是哪些?
其征收范圍是:
(一)娛樂業;
(二)旅店業、飲食業;
(三)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
(四)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
5、誰應該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通信業、煙草、酒類、化妝品生產、批發、零售業以及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生產與銷售業的企業或個人均為價格調節基金繳費義務人。
6.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標準是什么?
向社會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
7.如何計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應繳價格調節基金=(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額+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1%
8.哪個部門負責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地方稅務機關征收面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
9.我省地稅部門從什么時間開始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我省地稅部門自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10.不按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會受到處罰嗎?
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情況,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停征時間篇二
【文章標題】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所屬行業】
基本法規
【所屬類別】
地方規章
【發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11-8-7 【實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屬性】
有效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2011-10-21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5號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王國生
2011年8月7日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屬地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計劃安排;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
(二)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于補貼支出后的結余部分;
(三)向社會征收部分;
(四)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向社會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其征收范圍是:
(一)娛樂業;
(二)旅店業、飲食業;
(三)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
(四)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
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時一同征收,并按規定繳入國庫。
第七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繳、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
省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應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
第九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并組織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下級人民政府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監督不力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多征、減征、免征、緩征價格調節基金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停征時間篇三
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 年國務院在《關于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
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征收,征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游業、建筑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征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筑、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使用對象
(一)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三)對低收入群體實施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征收辦法
(一)本通告第一條一、四、五、七項由物價部門負責征收,二、三、六項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八項由建設部門負責征收,九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
(二)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使用財政統一規定的基金專用票據。征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后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征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征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對違反征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政策支持
1993 年以后,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入和通貨膨脹壓力的加大,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物價改革抑制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1993]60 號)要求: “已經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區要充分發揮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區要盡快建立起來”。
《價格法》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2005 年,國家發改委《關于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8 號)強調了進一步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南寧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http:///6380/2008_9_5/ 為什么要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價格杠桿手段調節市場價格
政府要提高對市場價格調控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增強地方政府對市場價格調控能力的重要經濟手段。目前社會上在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已經放開,經營者在價格決策中具有主體地位的情況下,商品價格在市場調節下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但是,由于市場調節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場主體分散、非理性和不確定的價格行為,往往會造成市場價格的不穩定,有時還會引起部分商品價格大幅波動。
與此同時,受國內外市場環境以及商品供求關系變化的影響,部分關系國計民生、與居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價格近年來也呈現頻繁波動的特點。如石油、煤炭、鋼鐵、液化氣等資源價格近年來漲幅加大,波動頻率加快,豬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價格出現持續上漲等。市場價格的不穩定一方面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給城鄉居民特別是城鎮低收入群體生活帶來了較大壓力,也使物價問題成為群眾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與專項基金發揮的作用相比,政府在應對這些商品價格波動時采取了一些措施的力度和影響都有限。由于價格調節基金具有“蓄水池”“穩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場價格波動,應對突發事件,穩定社會秩序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大多數省市都設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在27個省會城市中,有19個城市建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其他城市有的正在著手建立,有的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
廣西14個市中,北海、桂林、河池開征了市級價格調節基金,2005年北海市政府發文,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加大了征收力度。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2006年關于價格調節基金的調研報告稱,全區80%的縣建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從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方式來看,均為地方人民政府審批,以規范性文件或政府令的形式出臺。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的范圍包括哪些?
第六條規定對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酒樓、休閑娛樂場所(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夜總會、酒吧、桑拿、按摩、浴足、游戲廳、棋牌室、咖啡廳、茶座、美容美發美體、網吧等)按營業收入的1%征收,由地稅部門征稅時代征。
第七條規定對從事商品房開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商品房銷售面積每平米5—10元計收,其中:住宅每平方米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由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代征。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納入非稅系統,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直繳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規定對六方面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補助;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突發性原因導致價格異常波動時,主要商品的價格補貼;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的補貼或貸款貼息;對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或貸款貼息。市政府批準的特殊需要基金給予補貼的項目。
根據物價部門統計,如按《辦法》規定的范圍征收,以南寧市2007年的統計數字測算,基金的規模為每年5000萬元左右(測算基數:2007年星級以上住宿業及限額以上餐飲業營業收入17.5億元、市本級價格主管部門上繳財政的罰沒款110.8萬元、商品房銷售面積580萬平方米,其中住宅銷售面積541萬平方米)。這一規模與周邊省會
城市相比,屬較低水平。如貴陽市基金規模2億元、長沙市1億元、成都市3億元。廣西的北海、桂林年征收額約1200—1800萬元。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余額結轉、滾動使用。為彌補代征機關征收成本,可按基金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總額的3%提取代征手續費。
每年在安排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額度時,應留存一定比例的保底數,以應對不可預見的重大自然災害、疫情等突發事件誘發的市場價格波動。
《辦法》規定: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足額、及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逾期不繳納的,除責令補繳外,從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過半年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記入失信檔案,五年內取消其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
價格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等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部分省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及標準
貴陽:征收范圍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千分之一。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繳納。
成都:征收范圍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標準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千分之一。
北海:對事業性收費單位按其收費總額2%征收;對旅店業按床位每天每床2至8元征收;對餐飲娛樂業按稅務部分核定的營業收入1%征收:對旅游景點按門票收入10%征收;對土地轉讓交易雙方按交易客千分之三征收。
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意義
http:///article/?id=130
價格調節基金是各級政府多種渠道籌集的,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穩定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而設立的專項基金。與其他經濟調控手段一樣,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建立也是有其歷史背景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國家逐步放開了大部分商品價格,至80年代中后期,市場調節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已基本建立,價格配置資源、平衡供求、調節分配的功能得到加強,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與此同時,由于供求矛盾突出,糧食、副食品、日用工業品、工農業生產資料等商品供應出現嚴重短缺,價格迅猛上漲,為防止主
要副食品價格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于1988年下發了《關于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國發[1988]23號),要求各地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副食品價格。隨后廣東省率先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其他省市也陸續建立。
20年過去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向縱深發展,市場環境變得愈發復雜。在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已經放開,經營者在價格決策中具有主體地位的情況下,商品價格在市場調節下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但是,由于市場調節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場主體分散、非理性和不確定的價格行為,往往會造成市場價格的不穩定,有時還會引起部分商品價格大幅波動。以 2003年的“非典”為例,受需求急聚增加的影響,當時與防治“非典”有關的藥品價格大幅上漲,一劑平時只賣3~4元的中草藥在“非典”時期賣到幾十甚至上百元。還有后來的“禽流感”以及頻頻發生的自然災害都對市場物價產生了較大沖擊。這些事例表明,在突發事件來臨時,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往往會失靈。如果說突發事件帶來的影響是短暫的話,那么國內、國際市場變化帶來的影響則是深遠的。如近年來石油、煤炭、鋼鐵等資源價格頻繁波動,今年4月中旬以來,豬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價格持續上漲,給城鄉居民特別是城鎮低收入群體生活帶來了較大影響。不難想象,如果市場商品的價格,特別是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經常性地發生異常波動,并較長時間偏離商品的價值在高位運行,那么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根基將會動搖。因此,政府發揮“看得見的手”作用,對市場價格進行適時、適度的宏觀調控,仍然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市場發展客觀規律的,更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現實需要。
由于價格調節基金具有“蓄水池”“穩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場價格波動,應對突發事件,穩定社會秩序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有利于彌補市場缺陷。通過補帖、扶持等手段引導市場供求,達到穩定市場價格,維護社會和諧的目標。第二,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場價格宏觀調控體系,完善政府經濟調控功能,實現從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第三,有利于應對日益復雜的價格形勢,增強群眾對物價波動的承受能力,維護低收入群體的利益。正是這些作用,使得價格調節基金在較長時期內都有其存在的價值。
二、南寧市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制度的通知》(南府發[1994]79號),決定建立南寧市副食品風險基金制度?;饋碓矗?/p>
1、市飼料辦公室歷年結余的飼料糧差價款;
2、由市財政局從市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上繳市財政的違紀罰沒款中每年定額劃撥35萬元作風險基金;
3、市財政每年給市食品公司和市蔬菜公司的補貼;按國務院國發[1994]23號文件精神減少下來的金額;1994年由市財政撥210萬元,1995年起每年撥321萬元作風險基金。
4、自治區下撥我市重大節日價格補貼資金?;鹩猛荆?/p>
1、用于保障重要副食品的供應和市政府決定儲備物資庫存的費用補貼;
2、用于扶持發展副食品生產、配套和完善副食品生
產基地,推廣“菜籃子”工程科研行進技術項目,可作貸款貼息或生產周轉金。
3、用于因大的自然災害使副食品生產遭到嚴重破壞,需要迅速扶持生產發展的資金。
4、用于平抑副食品市場價格,在市場物價出現大波動時,為控制主要副食品價格,采取必要補貼的開支。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寧市人民政府印發《首府南寧副食品基地建設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南府辦[1994]123號),對在南寧市范圍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棧住宿的人員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設基金?;鹫魇章蕿樽∷拶M的3%。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南寧市財政局制定了《南寧市副食品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南財商字[1996]2號),將副食品風險基金和副食品基地建設基金統稱副食品風險基金。
南寧市建立副食品風險基金后,每年征收額在800萬元左右,在90年代中后期,副食品風險基金為我市副食品基地建設和平抑副食品價格發揮了積極作用。1994年6-7月間,南寧遭遇特大洪水,農業生產損失嚴重,市場上糧、油、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價格顯著上漲。為了盡快恢復生產,增加市場供應,平抑價格,市政府從副食品風險基金中,對短期菜的菜農每畝給予40元的補貼,在肉食供應方面,對國有經營部門給予一頭活豬40元,一噸凍豬肉1000元的補貼,使市場供應得到迅速恢復。同時對糧食、豬肉、化肥、食糖、棉花、農用柴油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進行適量儲備,通過儲備物資的吞吐,達到穩定市場物價的目的。2000年,根據財政部關于清理基金的文件,“副食品風險基金”被停止征收至今。
三、在我市恢復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與大多數城市一樣,近年來,我市也遭遇了“非典”、“禽流感”等突發事件對市場價格的沖擊,以及石油液化氣、豬肉、食用油價格上漲給居民群眾生活帶來的影響。在應對這些商品價格波動時,盡管政府采取了一些手段,如對石油液化氣實行提價備案制度,對低收入群體適當發放價格補貼等。但與專項基金發揮的作用相比,其力度和影響都是有限的。如果說對國內市場價格波動,行政手段還能在局部發揮作用的話,那么對國際市場引起的價格波動,行政手段就不靈光了,這時就有必要從長計議,未雨綢繆,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價格形勢。對此,我市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也提了不少這方面的議案,要求政府落實《價格法》,盡快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由此可見,建立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的呼聲正日益高漲,時機也日漸成熟。
四、在我市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可行性
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價格法》賦予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經濟方式調控價格的重要手段,是調節供求、平抑市場價格的重要措施。《價格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政策依據也是充分的。國務院《關于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國發[1988]23號)規定:“基金來源可根據當地情況,多渠道籌集,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1993年下發《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物價改革抑
制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的通知》中要求:“已經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區要充分發揮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區要盡快建立起來。適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調控‘米袋子’、‘菜籃子’和‘火爐子’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這些文件并沒有取消,仍具效力,可以說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于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2005年5月下發的《關于運用價格調節基金 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8號)中也有清楚表述。為進一步明確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依據,去年8月,筆者隨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考察組走訪了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委,從了解的情況來看,對于價格調節基金建立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兩部委意見沒有本質分歧,只是在基金來源上,財政部傾向于由財政解決,發改委主張向社會征收,而在沒有新的文件對基金來源作出規范之前,應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掌握的大量情況來看,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并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礙,建立與否主要取決于地方政府的決心。
五、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
價格調節基金是取之于一定渠道、用之于民的專項基金,盡管法律和政策依據都很充分。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等情況千差萬別,到目前止全國還沒有出臺一個統一的征收辦法,征收的渠道、范圍、對象、標準和代征部門都不完全統一。但從各地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情況來看,除少數財政狀況較好的城市,由財政劃撥補貼外,大多數城市都是向社會征收,并由地稅部門代征,我市可借鑒這一做法。
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如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強政府對市場的宏觀凋控能力,確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穩定,進而有效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的作用,可以說基金的使用方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全國各地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向不盡相同,同一地方不同時期的側重點也不一樣,但總的使用方向是保障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供應,并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和不同時期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價格,以及價格調節基金規模的擴大而適時予以調整。大體來說,價格調節基金主要使用在五個方面:第一,平抑副食品價格劇烈波動和保持節日市場副食品價格穩定;第二,扶持建立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副食品必要儲備;第三,扶持投資少、見效快的副食品生產項目;第四,扶持農業科技園建設,支持農業技術開發以及發展包括無公害蔬菜在內的綠色食品,優化農業產業結構,豐富城鎮居民“菜籃子”,改善居民生活;第五,補貼低收入群眾生活。
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停征時間篇四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8〕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善物價工作的若干意見》(豫政〔2007〕83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通知(豫發改價調〔2006〕5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和進一步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一噸征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筑、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十)為了安全、環?;蛘弑Wo、節約資源等目的對特殊產品和行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以及根據需要在水、電、氣等某些特定商品調價時、按調價總額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其具體比例視價格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公布。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權限和征收部門分工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征收。市級負責市區內所有應征單位、行業和全市境內市級及市級以上企業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縣(市)負責轄區內除市級及市級以上企業外所有應征行業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上述行業第(一)、(四)、(五)、(七)、(十)項由物價部門負責征收;第(二)、(三)、(六)項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第(九)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第(八)項由建設部門負責征收。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基金的征管監督、綜合協調、票據管理等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由物價部門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被征單位,于當月20日前及時將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到市基金辦;稅務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隨稅計征;建設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按建委規定的時間及時上繳;各單位應將所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及時解繳到市財政局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市級及市級以上采礦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后,統一解繳到市財政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市財政與縣財政按7:3的比例分成,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次由市財政向縣財政返還。
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使用財政統一規定的基金專用票據。使用其他票據的,企業有權拒繳。
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一)報批程序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首先由使用單位向市基金辦提出申請,市基金辦、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呈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基金領導小組提出使用意見,經市政府領導同意批示后,由財政部門撥付使用。
(二)使用范圍
1.用于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2.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3.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5.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6.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四、其他
(一)各縣(市)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停征時間篇五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發[2005]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現將《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山西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平抑市場價格的調控機制,保持市場價格基本平穩,安定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穩定和調控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山西省境內發生的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凡在山西省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五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實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組決策,下設領導組辦公室具體運作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組由同級價格、財政、地稅、人民銀行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由同級政府負責價格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領導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組辦公室),設在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監督及日常管理和運作。辦公室主任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省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組負責對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收繳管理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各級地稅機關代征。
第七條 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銷售和應稅勞務收入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及個人,均為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單位或繳納人。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以繳納單位或繳納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征依據。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之和的1.5%計征。
高稅賦的卷煙、釀酒生產企業價格調節基金按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之和的1%計征。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額計算公式:
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額=(實繳增值稅+實繳消費稅+實繳營業稅)×征收率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比例劃分和留解。
省直地稅機關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全額繳入省國庫。
市、縣地稅機關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省與市、縣按2:8的比例分成,20%繳入省國庫,80%繳入市、縣國庫。
市與縣的繳庫比例由市領導組辦公室會同同級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報省領導組辦公室、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時一并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并按規定繳納期限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期限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繳納期限相同。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或者免繳、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減繳、免繳、緩繳的具體辦法比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減繳、免繳、緩繳政策由省領導組辦公室會同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稅機關參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四條 國庫部門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分成比例及時將價格調節基金分別繳入各級國庫,不得造成混庫。
第十五條 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應使用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一般繳款書”,作為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依據。
第三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支出范圍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應當用于下列調控和穩定市場價格的項目:
(一)價格政策性補貼項目。包括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采取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給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部分補貼的項目;經營者執行國家定價因成本與銷售價格嚴重倒掛,造成經營者經營困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又因國家穩定物價政策暫不能調整國家定價,給經營者造成損失的,給予適當補貼的項目;
(二)平抑主要糧油副食品及重要商品價格異動補貼項目。包括主要糧油副食品及重要商品價格劇烈波動或者有發生劇烈波動的趨勢時,為了保證主要糧油副食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基本穩定,對相關商品的收購、運輸、加工、批發、零售等經營者給予適當補貼的項目;重大節日或者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時,向困難群體提供食品價格補貼或者發放平價購物券的項目;發生自然災害時,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者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的項目;肉、蛋、奶等價格低于生產成本或者有低于成本的趨勢,必要時對種畜、種禽等企業按固定頭數給予適當補貼的項目;
(三)支持副食品生產補貼項目。包括“菜籃子工程”建設貼息項目;部分規模養豬生產者商品豬存欄頭數補貼項目;部分種畜、種禽存欄頭數補貼項目;扶持科技含量高、無公害、綠色蔬 2 菜等農產品生產的補貼項目;支持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及推廣的補貼項目;支持部分副食品批發市場建設補貼項目;政府副食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補貼項目;
(四)支持政府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項目。包括肉、糖等儲備費用補貼。
(五)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費用。包括地稅機關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手續費及任務完成獎勵費用、領導組辦公室辦公經費、政策宣傳費用、表彰獎勵費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項目調研、專家論證、評審以及聘用中介機構審計監督等費用;
(六)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以及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調控和穩定物價的項目。
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采取財政撥款、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四種使用方式。
第十八條 采取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根據項目投資額中實際銀行貸款額、建設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長短確定貼息時間。貼息額以同期銀行合同貸款利率為準。
第十九條 省級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縣城以上城市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的調控和穩定。
第四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納入財政基金預算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列為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作為調控物價,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管理,專項用于調控和穩定市場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堅持“量入為出和??顚S谩钡脑瓌t,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第二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收繳、使用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領導組辦公室、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及地稅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價格調節基金收繳、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根據稅法規定,發生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款退還時,已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相應退還。退還時由地稅機關匯總繳納單位或繳納人提出的申請,向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國庫直接退還。
第二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追征制度。追征期限及相關規定,參照有關稅法。
第二十五條 各級領導組辦公室會同同級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地稅機關根據當地上年財政收入、稅收、國內生產總值等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的當地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計劃,并逐級上報上一級領導組辦公室、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地稅機關。
省領導組辦公室會同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稅機關根據各市上報的征收計劃結合上年實際征收完成情況綜合考慮,聯合下達當年各市的征收任務,并以此作為目標考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手續費按實際繳入各級國庫總額的8%計算。主要用于彌補地稅機關征收成本。
手續費的開支列入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根據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入庫情況每季預撥一次,次年初根據實際征收額及征收任務完成情況一并兌現。
市、縣上解省國庫的價格調節基金,其地稅機關代征手續費分別由市、縣開支,列入同級價 3 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支出;縣上解市國庫的價格調節基金其地稅機關代征手續費由縣開支,列入縣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支出。
第二十七條 本著打緊費用的原則,領導組辦公室可從當年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入庫總額中安排3%—5%的經費,作為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征收目標考核制。具體征收考核獎勵辦法由省領導組辦公室會同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稅機關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領導組辦公室、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價格調節基金申請指南,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指導全省價格調節基金的申報和使用。
市、縣領導組辦公室、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全省價格調節基金申請指南,制定本行政區域價格調節基金申請指南,對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申報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凡按期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項目單位均可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第三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按照隸屬關系以項目的形式申報。申請使用省級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單位為中央、省的或在省級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通過省行業主管部門向省領導組辦公室申報;項目為市、縣屬的或在市、縣級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通過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報同級領導組辦公室逐級審核上報省領導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請使用基金的正式文件,附件為每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基本情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基本帳戶的開戶銀行、帳號、當地地稅機關出具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證明、年度財務報告、經營狀況以及當地開戶銀行及價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資信證明等。
申請使用貸款貼息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的利息結算清單。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的目的、項目預算、申請補貼標準、補貼資金額和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第三十三條 當年各級價格調節基金支出預算規模由以下四部分組成:本級上年價格調節基金余額,當年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入庫額,本級上年的價格檢查罰沒收入,除由財政核定用于價格檢查經費和上解應負擔中央的部分外余額,本級上年上繳財政的其它罰沒收入,以一九八七年為基數,其增加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的金額。
第三十四條 省領導組辦公室對申請省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后,對符合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條件的項目,由省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排序,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并根據財力狀況制定項目預算建議計劃上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組審定。省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組審定后的項目預算建議計劃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五條 凡列入省級支出預算的價格調節基金項目單位按季分月向省領導組辦公室、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申請,省領導組辦公室、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項目單位的用款計劃后,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撥款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采取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給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部分補貼項目以及因價格異動等面向公眾的無申請人 的補貼項目,由領導組辦公室、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面向社會公告,并承擔項目管理,落實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三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項目單位或承擔項目貸款的銀行。
第三十八條 市、縣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申報、項目評審、項目預算建議計劃的審定、基金支出撥款程序等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九條 當年價格調節基金要按照一定比例劃作風險準備金,以應對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疾病、嚴重通貨膨脹等突發事件誘發的市場價格波動。
第四十條 省地稅機關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將省級與國庫對賬一致的價格調節基金收繳情況加蓋公章后書面上報省領導組辦公室、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各市領導組辦公室、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地稅機關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與國庫對帳一致的價格調節基金收繳情況加蓋公章后,書面上報省領導組辦公室、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稅機關。
各市領導組辦公室、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的15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加蓋公章后,書面上報省領導組辦公室、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各級領導組辦公室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稽查和監督。價格、財政、審計、行政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第五章 價格調節基金收繳使用的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地稅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價格調節基金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價格調節基金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履行用款規定的,由領導組辦公室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五年內取消該單位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并將履約違紀等記入其誠信檔案送同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領導組辦公室、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地稅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到的價格調節基金按財政部制定的當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相對應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對價格調節基金支出,應按財政部制定的當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相對應的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核算。
項目承擔單位對申請取得的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財產、會計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省領導組辦公室會同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省地稅機關和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領導組辦公室會同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省地稅機關和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山西省政府方法規)
發布日期:2005年01月10日實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