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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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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五篇)
時間:2023-06-11 18:07:29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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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篇一

?1、定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 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源于:20 世紀 30 年代美國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在 1933 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于1933年成立并于 1934 年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 開啟了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

?2、類型:

(1)顯性存款保險: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 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2)隱性存款保險: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3、主要特征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2)時期的有限性

(3)結果的損益性

(4)機構的壟斷性

?4、積極作用

(1)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2)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3)能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4)有利于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5)有利于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

?5、消極作用:

道德風險、逆向選擇、運營成本、國有銀行的不參與。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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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向來是各國金融監管領域內討論的重點。一些國際金融組織也紛紛嘗試建立可被接受的國際規范與指導原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與國際存款保險人協會共同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是這一進程中最受矚目的成果之一。對這一最新進展的考察與研究有助于我們進一步認識存款保險與銀行破產之間的內在聯系,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具有啟發與借鑒意義。

關鍵詞:存款保險;
核心原則;
銀行破產

作為金融監管當局的一種保護性的事后監管措施,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秩序等方面的價值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該制度側重于銀行產生問題后的處理(銀行破產處置),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2006年10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修訂版)中明確指出,精心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降低道德風險、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范問題銀行風險的擴散,但卻未據此制定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指引。2008年2月,國際存款保險人協會(iadi)則根據其成員國實踐創建了一套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原則。200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與iadi成立聯合工作組擬以iadi公布的原則為基礎建立一套國際通用的存款保險規范,并于2009年3月頒布《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共18條,下稱《核心原則》)。原則反映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規范與指導原則的發展趨勢,對各國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本文以我國存款保險立法進程中需要處理的若干問題為視角,分析《核心原則》的相關規定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公共政策目標是公共政策的組成部分,通常包含政府意圖的正式與非正式表達并意圖展現所要達到的目的。對于存款保險制度政策目標問題,《核心原則》第1條規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或改革現有制度的第一步是要詳細闡明其期望達到的公共政策目標,這些目標應當正式公布并與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很好地融為一體。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標對穩定金融體系、保護存款者利益多有助益。”調查表明,各國地區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共政策目標大同小異,且都通過正式立法或以立法導言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如《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法》就將存款保險政策目標設定為:為成員機構存款損失提供保險、促進金融體系穩定、將存款保險公司的損失風險最小化等;
另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存款保險法》,其設定的政策目標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等。《核心原則》正是基于上述實踐經驗而強調指出,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共政策目標不僅應以法律形式進行明確規定,還應將其落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以凸顯存款保險的價值功能。

正如《核心原則》所指出的,制定存款保險體系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確其要達到的公共政策目標。考慮到目前的金融運行環境。我國存款保險體系可以考慮確立如下的政策目標:保護小額存款人利益(機構存款人及其他如銀行、保險公司等債權人不受存款保護);
對投保問題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監管;
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與健康發展;
促進銀行業的公平競爭等。其實,確立政策目標需要考慮的因素通常包括國家的經濟狀況、法律與監管框架、銀行體系的結構、會計、監管及審計標準、披露制度等,而且政策目標的確立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因此。存款保險政策目標需要因應一國金融行業的變化而適時地予以評估與調整。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就是避免道德風險。這實際上是存款保險制度需要解決的最重要的政策目標之一。《核心原則》認為,道德風險應通過合理設計存款保險制度(如限制投保數額、排除特定類型存款人、實行不同的或經風險調整的費率等)以及金融體系安全網的其他因素(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穩健的風險管理、有效的市場約束以及強健的審慎監管與法律框架)予以降低。因此,作為一個隱含的且需要著重解決的政策目標。避免道德風險應貫穿于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始末。

二、存款保險之公眾意識的培育與治理結構的優化

公眾對存款保險體系的認識至關重要,其直接關系到存款保險體系的運行效果。之所以要培養公眾對存款保險體系的認識,主要原因在于存款保險體系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之一就是“由于存款保險對存款人利益提供了保護,因而降低了存款人的風險防范意識,漠視對銀行業務和經營活動的必要注意與監督”。為增進公眾對存款保險體系的認識,《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為確保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性,有必要持續地告知公眾存款保險制度的益處與局限性。”《核心原則》認為,公眾對存款保險的存在及運行機制的認識在構建運行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有的存款保險人均應明確制定公眾意識培育計劃(public awarene8s pmgmm)以持續地促進公眾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識、增強公眾的信心。因為,成功的公眾意識培育計劃既有助于建立公眾對存款保險以及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健的信心。也有助于確立存款保險人的可信度與權威、增強公眾對存款保險特征的認識并加深公眾對該制度的了解。

公眾意識的培育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對于公眾意識培養計劃的制定與執行,存款保險人或負責建立存款保險的機構應首先在普通公眾、存款人、成員銀行、媒體、立法者及相關的機構等目標受眾中界定主要受眾與次要受眾,運用多樣的交流工具與渠道向目標受眾傳遞盡可能多的信息(如對存款保險概念及其運行機制的分析與介紹),以增加公眾的認知水平,建立公眾對存款保險與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正如國際存款保險人協會所指出的,對于新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來說,其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促進公眾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了解與認識并著重強調該制度的優勢與局限性,以消弭公眾對該制度的期望落差。由于我國一直實行隱性的政府全額擔保體制,如果現在或將來向有限范圍的存款保險體系轉變,就更應借鑒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存款保險人協會的相關建議,盡早進行存款保險公眾意識的培育工作,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環境。正如《核心原則》第10條所規定的,“當一國決定從全額擔保向有限范圍的存款保險體系轉變或改變現有的全額擔保制度,就應當在該國環境允許的限度內盡快實施”,且“決策者應當密切關注轉型期的公眾態度與期望”。

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意義重大。因此,《核心原則》第5條規定:“存款保險人在業務上應具有獨立性、透明度與問責性,并免受不當的政治和行業影響。”很明顯,《核心原則》明確指出了存款保險體系有效治理的關鍵因素:獨立性、透明度、問責性以及完整性(integrity)。為確保獨立性與問責制的實現,《核心原則》第13條進一步規定,存款保險人或就職于該機構的任何個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基于忠實義務而做出的決策與行為免受追訴,但要求行為人遵循適當的利益沖突規則與行為準則以保持問責性。這種法律保護機制(如對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定豁免、行為人履行正常職責時的行為免受民事或刑事責任以及適當的補償規定等)應在立法或銀行破產管理程序中進行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對存款保險人或其高管的法定保護可有效降低他們在履行職責時的懈怠,特別是在針對問題銀行需要做出早期診斷、及時地進行監管介入及破產處置時更需要這種法定保護,既可消除行為人的后顧之憂,也可避免針對問題銀行做出相關決策的遲延,但這種法律保護機制還應與明確的問責制保持一致,即需要為存款保險人或其高管的免責確立明確的邊界。為此,存款保險人的權責應明確規定并應受到經常性的外部審計與檢查,確立明確的問責制;
應基于專業知識與技能任命存款保險人管理機構成員及其他高管,后者基于忠實義務而做出的決策與行為或存在的疏忽受法律保護,以確保存款保險人業務上的獨立性,但存款保險人應適當披露與其行為、治理結構及實踐、財務報告等有關的信息,保持合理的透明度。毋庸置疑,治理結構的優化有助于增加存款保險體系的完整性、可信度及合法性。我國的存款保險體系也應基于這一原則,并根據我國的實際,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治理機制,結合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其發揮應有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銀行監管者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金融穩定論壇曾在其發布的《存款保險指南》中指出,當金融安全網功能由不同機構(如中央銀行與其他專門的銀行監管機構)承擔時,與此相關的信息共享、權責分配以及不同功能間的協調等問題就會趨于復雜,亟需清晰而明確地予以解決。作為這一問題的回應,《核心原則》第6條規定:“在開展日常業務及與特定銀行聯系的基礎上。存款保險人與其他金融安全網參與者之間應建立密切聯系與信息共享的合作框架。這些信息應準確及時(必要時還應保密),且信息共享與合作安排應制度化。”由此可見,建立金融安全網參與者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應成為各國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險體系時應予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金融安全網參與者之間的職權(包括監管職能)具有潛在的沖突性,為了避免增加受監管銀行的負擔,包括存款保險人在內的各銀行監管機構的密切合作與協調(如信息共享、監管分工與合作)至關重要。

通常,設計得當的存款保險制度應作為運行良好的金融安全網的組成部分,從而構成由謹慎監管、最后貸款人(最后貸款人作為一種銀行破產防范法律制度,其不僅是一種宏觀貨幣政策工具,體現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的地位,也是一種銀行監管的工具)、存款保險以及銀行破產解決機制組成的事前預防性監管與事后保護性監管的協同體系。金融安全網參與者之間的權力與職責分配是一個公共政策的選擇問題,需要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進行安排。因此,在確定金融安全網基本構成后,一國政府應對金融安全網參與者在正常時期與非常時期的各自功能進行評估與配置。根據《核心原則》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存款保險人的職責應予以正式規定并應與法定的公共政策目標相一致:為確保存款保險人能切實履行職責,其應被授予所有必要的且經明確規定的權力。至于金融安全網參與者之間的協調。國際存款保險人協會在其調查報告中指出,應明確地對金融安全網參與者的權力與職責進行分配,在建立協調框架的過程中應擴大各自職責的透明度。最為重要的是應通過立法、諒解備忘錄、法律協議或綜合運用這些手段對各個機構的權力進行明確規定。

金融安全網參與者的權責配置與一國銀行破產法律體系及監管機構框架密切相關。其實。建立銀行破產法律體系與機構框架,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適用于破產銀行的法律框架的穩定性與可預見性;
確保問題銀行遵從市場力量和嚴格的監管措施,維持銀行破產的可能性;
明確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以及其他可能介入銀行破產的機構(如法院)的權力,上述各機構的職權應充分且互不沖突;
保證銀行監管機構有強大的權力和強烈的愿望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
確保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履行職責上的獨立性、免受政治因素的干擾。由此可見,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銀行監管者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存款保險立法與銀行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協調。在這種相互協調的法律框架中對金融安全網參與者的角色分工進行界定與區分,盡量避免在處置問題銀行時出現監管重疊或監管空白。正如《核心原則》所指出,如果沒有相關法律的配套或現存的法律制度與存款保險制度無法相容的話,后者將無法正常地發揮其功能。因此,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公司法、破產法、銀行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私人財產法在內的法律框架。就此而言,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基本上滿足了存款保險制度所需的法律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銀行破產適用普通破產法。且法律已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啟動銀行破產程序。這樣規定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銀行監管機構擁有頒發許可證和實施謹慎監管的權力,由它決定某家銀行是否面臨需要介入的嚴重財務困難是完全恰當的;
另一方面,包括存款人在內的債權人對銀行經營狀況及財務信息知之甚少,一旦他們為減少自己的損失而過快啟動銀行破產程序,將可能引發乃至惡化銀行的財務問題甚至導致擠兌。據此,我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可對銀行監管機構與存款保險人的具體職責作如下分工:預防破產方面。前者進行一般性監管。后者進行例外性監管;
銀行破產重組或清算方面,前者進行宏觀決策、啟動程序,后者則微觀運作、具體執行。也就是說,可將后者的功能定位為事務性管理執行機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存款保險機構在因銀行破產而償付存款后即代位取得銀行存款人的權利,并將在隨后的破產程序中可能扮演具有利益沖突的雙重角色:一方面作為破產銀行的接管人或清算人,另一方面可能因存款在破產中享有優先權而成為優先債權人。因此。為避免上述沖突引發道德風險,在銀行破產處置中“管理銀行破產的職責就不能單獨授予存款保險機構,而應由銀行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主管銀行破產程序”。

四、問題銀行救助:銀行破產解決方案的設計

的損失與風險的傳播。因此,《核心原則》第15條規定,存款保險人應作為提供問題銀行早期診斷、及時介入與解決方案的金融體系安全網的一部分,并根據明確的標準盡早地對某個銀行是否處于或即將處于嚴重的財務困難做出判斷。可以看出,《核心原則》既強調存款保險人應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一部分實施早期介入與退市政策。也特別指出監管介入與退出市場應基于明確的標準(介入與退市標準各國不盡相同,一般包括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能力、流動性水平、資產價值與質量的惡化、銀行從事不安全與不謹慎的業務等),這將對包括存款保險人在內的金融安全網參與者選擇恰當的介入時間產生直接的影響。其實,上述規定與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第22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兩者都強調了依據一定標準實施早期介入與嚴格的退市政策的必要性。

考慮到存款保險人與銀行監管當局的職責分工,在實施監管介入與破產處置時,其應被授予下列權力:接受或拒絕新的投保銀行機構、終止成員銀行的投保資格(但應與銀行監管當局協商終止的時間):進行現場檢查、執行盡職調查、查閱存款人信息;
建立處置系統性銀行危機的法定機制(破產監管執行權);
對問題銀行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以及內部與外部審計人員不當行為的追訴權等。問題銀行的合理處置不僅關系到銀行業的穩定與安全,也將對市場競爭產生影響。為降低救助問題銀行產生的負面影響,《核心原則》第16條規定:“有效的破產解決程序應確保存款保險人能滿足其職責,包括及時、準確且公平的存款償付:將破產處置成本及市場扭曲程度最小化:將資產價值恢復到最大;
通過法律行動增強對疏忽或其他不當行為的約束。”據此,《核心原則》確立了明確的問題銀行救助原則:成本最小化原則、效益最大化原則、維持市場約束(市場化)及公平對待債權人原則等。在歐美對問題銀行救助的實踐中,上述原則或多或少被應用。如美國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案》即提出處理成本最小化原則,并開始引入早期糾正措施。

反觀我國,隨著2007年新的《企業破產法》的頒行,特別是該法第134條初步建立了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框架,對金融機構破產的原因及標準、破產處置程序、監管當局在破產處置中的地位等基本方面做了原則性規定。但是,這種原則性的法律框架還不足以為及時介入或關閉問題銀行提供足夠的支持,還缺乏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清晰且有序的破產規范。因此,《企業破產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這種“實施辦法”的制定不僅應考慮存款保險立法的需要,還應考慮銀行破產的特殊性與敏感性。對于決策者來說,問題銀行的有序退出是其理想目標,就此而言,選擇建立一套專門的銀行破產制度值得考慮。在這一體制中(銀行破產解決方案)應當允許有更大的靈活性去選擇除清算以外破產銀行資產價值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為避免無效率和時間延遲、促進破產解決程序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破產銀行的重組或清算權應授予一個單獨的機構(銀行監管當局與存款保險機構可成立聯合工作組作為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另外,在保證自由競爭、保障納稅人利益的前提下。明確界定政府援助措施實施的條件,確保在實施政府援助措施之前已經用盡了私營機構的救濟途徑。

五、結語:對《核心原則》的總體評價

《核心原則》除上述論及的內容外,還包括強制性會員資格、存款保險范圍、融資、存款保險人跨界合作、償付存款人以及恢復重建等內容,涵蓋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方面。《核心原則》是一套關于有效存款保險制度的自愿性框架(巴塞爾委員會一再表示其核心文件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各國如果認為有必要,可將其作為補充措施加以適用。其并未被設計成包含了每一個銀行體系的所有需要與具體狀況。相反,不同國家的具體情形應在現存法律和權力架構下給予適當的考慮,以實現公共政策目標與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巴塞爾委員會官員martin gruenberg(同時兼任iadi主席)指出: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維持公眾信心,而《核心原則》正是巴塞爾委員會與iadi合作應對金融危機教訓的成果。該原則為各國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奠定了重要基準。可以預期,一套遵循核心原則基本理念與內涵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助于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增強對存款人的保護。

一般認為,一國銀行體系相對穩健、制度環境相對良好被認為是引入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的最佳時機。正如巴塞爾委員會與iadi在《核心原則》中指出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取決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先決條件。如對經濟與銀行體系的持續評估、金融各機構的良好治理、強健的謹慎監管、完善的法律框架、會計制度與信息披露制度等。在與經濟及銀行體系健康與穩定有關的基礎問題未得到很好的解決之前,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將更加困難。因此,決策者不僅應把經濟環境對銀行體系及存款保險有效性的影響進行分析,還應對銀行體系的穩健,包括對銀行資本、流動性、信用等級、風險管理政策與實踐等進行評估。僅就法律框架而言。有效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取決下列因素:一國的法律環境(特別是有效且可預測的商業法律規則);
啟動破產程序的明確標準;
任命托管人或破產管理的時機以及他們被授予的控制、管理、整頓及處置銀行資產及債務的權力;
針對破產銀行的索賠程序應公開透明,以最低的成本盡可能最大程度地償付存款人等。可以看出,《核心原則》不僅提供了一套可供選用的“最佳實踐”。更強調了原則實施的基礎條件。

2008年4月,金融穩定論壇在其發布的《促進市場與機構恢復的報告》中建議:各國當局應協調一致地建立一套有效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原則,這些原則應顧及存款保險安排的異質性,且可適用于不同的國家。此外,《核心原則》的發展還應考慮金融安全網體系的寬泛性特征,包括監管架構以及問題金融機構的解決程序等。總體而言,《核心原則》代表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規范與指導原則的最新發展趨勢,并在很大程序上實現了金融穩定論壇對存款保險統一性指導規范的期待。新一輪國際金融危機也再次表明了有效的存款人償付制度的重要性。不少國家為減少存款人對銀行的非理性擠兌、保護中小型銀行,從而提高了銀行存款保險的限額或考慮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如美國就通過立法(《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將存款保險限額由10萬美元提高到25萬美元。因此,《核心原則》。的適時公布一方面對各國評估、改革或新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參考與指導,另一方面則豐富了巴塞爾銀行監管體制的原則框架。是對《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有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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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篇三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中國臺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于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里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__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__)。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并成為主流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篇四

經過多年的醞釀和準備,并在充分吸取國際金融危機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基礎上,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于20__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臺過程中,社會各界給予了高度關注和支持。目前看,《條例》施行三年多來,各方面反應積極正面,制度運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眾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從各地持續監測情況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秩序正常,并未出現制度出臺前擔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從小銀行向大銀行集中等情況。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存款人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截至20__年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這與《條例》出臺時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穩定。其中:城市商業銀行的全額保護覆蓋率為99.4%,農村商業銀行為99.7%,農村合作銀行為99.7%,農村信用社為99.8%,村鎮銀行為99.2%,民營銀行為99.9%。總體上看,我國存款保險的保障水平較高,可以對存款人給予充分保護。

第二,我國存款保險在防范和應對銀行擠兌、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方面已經開始發揮重要作用。當前,我國部分金融生態脆弱地區處于風險易發高發期,一有“風吹草動”很容易引發存款人恐慌和擠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存款人權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強了公眾信心,提升銀行體系穩健性。例如,20__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銀行由于謠傳其儲戶資金無法兌付,導致周邊的幾家鄉鎮支行發生擠兌。事件發生后,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等有關方面迅速行動,共同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加大存款保險宣傳力度,通過張貼存款保險聲明、發放存款保險宣傳折頁、在銀行網點電子屏滾動播放存款保險宣傳標語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該行所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條例》受到保護。從事后分析看,存款保險宣傳對穩定公眾情緒和信心起到了積極成效,對緩解擠兌壓力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市場份額穩中有升。從各國經驗看,存款保險是中小銀行發展的重要有利條件,客觀上可以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有利于為之創造一個與大銀行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促進包括大、中、小銀行在內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均衡健康發展。從監測情況看,《條例》施行以來,大、中、小銀行存款格局保持穩定,中小銀行的市場份額穩中有升。截至20__年末,中小銀行存款余額比《條例》出臺時增長37.3%,存款市場份額比《條例》出臺時上升2.1個百分點。

第四,存款保險為發展民營銀行、利率市場化等金融領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條件。從全球經驗看,對于我國這樣的大國經濟,要給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社區和三農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還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層和社區的民營中小金融機構。同時,需要在利率定價和產品設計等方面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以來,20__年5月11日人民銀行決定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3倍調整為1.5倍,同年10月進一步決定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置存款利率浮動上限。20__年6月,原銀監會制定的《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也順利出臺,設立民營銀行由試點轉入常態化發展階段。從這些實踐情況看,存款保險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營銀行和其他銀行的公平競爭,同時,通過風險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等機制,及時校正和有序釋放風險,可以為適當放寬市場準入、增加基層金融服務有效供給、深化利率市場化解除后顧之憂。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篇五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于給中小儲戶系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著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說:中國的銀行以后“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互聯網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為可能。也就是說,銀行破產的幾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說,國家需要為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么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么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很難給儲戶帶來更為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于給中小儲戶系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戶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于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范圍,所以以后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臺來的放心。

①防范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

②增強銀行信用,推動銀行平等競爭

③促進利率市場化,增加銀行收益

④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其競爭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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