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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責任追究制度篇一
1、學校教職員工人人都是安全員,按照學校安全責任區域(以班為一區域)的劃分,該區域負責人為區域范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區域范圍內的人、事、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及時上報。安全實行誰分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2、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各自區域的安全隱患以及書面形式及時向安全員或學校安全領導組成員匯報,不報或隱瞞不報者則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3、對上報的安全隱患,因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人)負主要責任。
4、因第一責任人敷衍失職,不仔細檢查,而被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則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5、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安全員負連帶責任。
6、對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隱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經費投入不足、人員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監督領導負主要責任。
7、在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部門(區域)負責人,安全監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幼兒園責任追究制度篇二
一、我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于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校長對學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分管具體工作的人員負直接責任。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四、各辦公室安全責任人對本辦公室的安全負責,對于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五、電工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校食堂管理員對學校食堂、小賣店安全負責,要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小賣店的衛生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等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員提高安全意識,作好防范工作。認真作好防火、防盜、防毒工作。要定期檢查身體,上崗要佩帶健康卡。對于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食堂管理委員會負有直接責任。
七、政教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八、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九、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十一、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十二、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學生往返學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十三、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
十四、對于以上各條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賠償、不進職、不聘、開除留有、報上級批準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責任追究制度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干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領導、中層干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采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于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后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后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復,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幼兒園責任追究制度篇四
第一條為保證本局精神文明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加大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應根據局精神文明建設相關條規進行。
第三條對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設建設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責任主體分為各部門和責任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應根據其職務,職權范圍、違紀事實及情節,要實事求是,分清楚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部門內部及個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設責任的,追究部門領導或個人的責任。
第六條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為“一般”“差”的部門或個人,部門第一責任人或個人不能評先進個人;責任考核差的部門負責人對部門相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或提出誡勉。
第九條進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分別進入干部個人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檔案。
第十條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幼兒園責任追究制度篇五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責任狀中目標責任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同意見,不愿接受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一定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群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干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觀上不努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情況采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鉤,落實以上措施,一般應該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3、聽取被追究對象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干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后,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1、對調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可以建議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幼兒園責任追究制度篇六
第一條 責任追究制內容
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辦文辦事超過規定時限、扯皮推諉、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群眾投訴和上級批評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范圍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工作的;
(四)用權謀私、假公濟私、“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的。
第三條 責任追究辦法
對觸犯上述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1、上班時著裝不整,言行舉止不得體的;
2、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問責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態度粗暴的;
4、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來辦事群眾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5、來單位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6、來單位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辦事人有較大合理意見的;
8、工作中出現一般性差錯的;
9、未按規定時限完成辦文辦事任務,但能在第一次催辦期限內完成的;
10、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
1、無故曠工、不遵守上下班紀律和請銷假制度,致使正在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
2、業務水平低,辦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務的;
3、第二次催辦后,仍未按催辦要求完成任務的;
4、辦文辦事質量低,差錯較多或出現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5、不執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2、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4、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5、濫用權力,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6、不文明行政,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對象的;
7、搞部門、小團體及個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8、失職、瀆職,用權謀私、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報”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的;
9、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的。
幼兒園責任追究制度篇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具體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牽頭部門轉送的行政許可事項
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辦理的;
(三)按照規定將許可的事項、依據、范圍、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監督電話、決定處理結果未予以公示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八)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刁難、勒卡行政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三)超越或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第五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給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由于工作人員個人原因造成損失的,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賠償后,有權向其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第六條對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照法定程序準確定性、恰當處理,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條給予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受處分工作人員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機構或本機構的監察部門提出申訴、控告。具體程序參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