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全國甲卷高考語文作文篇一
2022年高考全國甲卷語文作文題以《紅樓夢》中匾額題名的
故事
為引,其中提到了“借鑒化用”的手法。筆者由此聯想:“借鑒化用”是否屬于再創作?“借鑒化用”在什么情況下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若構成“改編”,“借鑒化用”的法律邊界何在?“借鑒化用”不一定構成“改編”
文學藝術領域的“化用”含義豐富,既包括借表達上的詞句,又包括借思想上的文意或語境。但并非任何一種“化用”都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
事實上,后人的創作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難以避免地要利用前人的思想成果。倘若將思想私有化、壟斷化,會打擊創作熱情。因此,“改編”作為《著作權法》中的術語也只討論表達上的借,而不糾結思想上的借。換言之,“改編”須以原作的基本表達為創作基礎,如果后作與原作在表達上已不存在實質性的相似,只有思想上的相似,那么此時后作可能構成“獨創”,而不再是“改編”。在“瀉玉”一題中,“瀉”字雖取自歐陽修的“瀉出于兩峰之間”,但只拈出了其中一字,難謂是原作的基本表達,而更多的是承載水流飛瀉而下之意象。
新增獨創性表達的“化用”構成“改編”。《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智力成果,獨創性則是人類精神文明之花得以綻放的智力源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這意味著改編不是毫無門檻,而是要在原作的表達基礎上進一步進行獨立的創作,且新創作的表達須擁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反之,如果新增表達不符合獨創性要求,則其整體仍屬于對前作的復制,不構成新的改編作品。就“瀉玉”二字而言,摘“瀉”添“玉”,雖傳達了創作者以玉比水的聯想,但是表達太短,難以完整且個性化地展現創作者的思想情感、文藝美感或是傳遞一定量的信息。故“瀉玉”之匾額題名難謂新增獨創性的表達。
構成“改編”不一定屬于合法“改編”
改編判斷獨立于侵權認定,構成改編亦可能涉嫌侵權。是否構成改編屬于作品判斷,只要后作相對于原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即可構成改編作品,而改編行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則是侵權認定。改編者在曾接觸過原作的條件下,如果未經原作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原作的表達,且增加了新的獨創性內容,在作品判斷層面,新作完全可能構成改編作品;在侵權認定層面,改編者仍然會侵犯原作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改編權。
改編的法律邊界不僅限于尊重原作者改編權,還需尊重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而改編必然涉及對原作的改變。此時,二者便可能發生沖突。為平衡原作者的人格利益與文學藝術的創作自由,實踐中要求改編人的改編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具體而言,改編人在主觀上不能帶有貶損原作或原作者聲譽的故意,在客觀上沒有造成原作或原作者聲譽受損的結果。因此,改編人應盡量在事前與原作者協商,明確改編權的行使邊界,以最大可能降低侵權風險。
綜上所述,“瀉玉”式創作,盡管沒有直接復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創作者的努力和創新,值得提倡。但是,“改編”不是簡單的小添小改,而是需要滿足獨創性的要求,且須尊重原作者的復制權、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社會主義
文化
事業需要新內容、新血液,一方面應鼓勵改編創作,在繼承中創寫新的詩篇;另一方面也應注意權利行使的邊界,在合法、健康的環境中培養可持續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