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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情況匯報制度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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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報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建設情況的緊急通知》(農醫檢便函2011號)要求,我廳立即開展摸底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情況
見附表1-5。
二、受委托承擔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的意見及建議(以“瘦肉精”監管為例)
(一)監管機構與職能
我廳的“瘦肉精”監管機構主要是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和動物衛生監督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牽頭農產品質量安全和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動物防疫、檢疫與飼料監管等行政執法工作。各設區市監管機構和省廳大致相同,縣級監管機構大都在動物衛生監督所,也有部分縣(市、區)“瘦肉精”的日常監管在監督所,執法機構設在農業執法大隊。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和養殖場的監督檢查和抽樣工作大部分縣(市、區)是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
目前“瘦肉精”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我省于2002年1月15日頒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1號令,實施《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現該辦法正在修訂中。我省廈門市2017年5月就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出臺了《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再次修訂),明確規定禁止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福州市2001年4月出臺了《福州市禁止使用“瘦肉精”養豬管理辦法》,但該辦法只是一個規范性文件,并且多年未進行修訂,在執法實踐中使用比較牽強。
(二)檢驗檢測機構情況
我省省級檢測機構是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承擔著全省飼料、尿樣和動物產品樣品“瘦肉精”上機檢測。各設區市的檢測機構除福州、廈門設在農產品檢測中心外,其余設區市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是用酶聯免疫法檢測,但有的設區市實驗室“質量計量認證”過期,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無法律效力。縣一級大都采用快速檢測試紙條進行初篩,疑似陽性的樣品再送設區市檢測,或直接采集飼料和尿樣送省檢測中心檢測。市、縣兩級檢驗檢測機構目前狀況難以滿足當前“瘦肉精”監管工作需要。
(三)建議
1、關于機構設臵建議:實行“瘦肉精”檢測和檢疫同步,作為我省目前承擔檢疫工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編制、人員、車輛以及經費、技術支撐等方面難以做到檢疫和“瘦肉精”檢測同步進行,建議根據工作實際增加人員編制和完善監督執法設備。同時,鄉鎮畜牧獸醫站人員編制少,他們既承擔防疫又承擔檢疫工作,還要負擔大量的鄉鎮工作,這必然導致動物檢疫監督及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難以落實。
2、關于法制建設的建議:一是盡快對生豬中介設立資質許可,對生豬中介介紹購銷“瘦肉精”殘留超標生豬的行為設臵處罰條款。就我省大部分縣目前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生豬購銷均通過生豬中介,這部分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流動性強、法律意識淡薄,但其掌控著生豬產銷兩頭,對飼養戶的影響很大,一些不法生豬中介甚至鼓勵養殖戶使用“瘦肉精”并提供“瘦肉精”,高價收購含“瘦肉精”的生豬。另外,生豬中介往往是個人,既不是生豬的銷售者也不是生豬的購買者,就目前法律法規,對其介紹購銷“瘦肉精”殘留超標生豬的行為無處罰依據,而且其違法行為難以取證。二是目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及“兩高司法解釋(法釋[2002]26號)等對部分“瘦肉精”相關的同一違法行為在處罰處臵上有不同的規定,建議能夠對飼料、養殖、收購、販運、屠宰等環節“瘦肉精”相關違法行為如何處罰處臵作進一步統一的明確規定。
3、關于屠宰場檢測主體的建議。《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在屠宰場內的職責是對動物疫病進行檢疫和處理。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其中包括了有害物質的檢驗。根據《商務部 公安部 農業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開展強化畜禽屠宰監管確保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商秩發[2017]219號)文件,“商務主管部門要督促定點屠宰廠(場)改善檢測條件,提高對瘦肉精等禁用物質的檢測能力。”,屠宰場應作為被屠宰動物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應該是被屠宰動物“瘦肉精”的檢測主體,農業部門實施監督抽查,而不是替屠宰場把關,也沒這個人力和財力。此外,生豬私宰現象較嚴重,這給“瘦肉精”監管工作帶來極大隱患,建議商務部門加強定點屠宰場的管理,嚴打生豬私宰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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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完善監管工作機制的建議。我省目前與公安、工商、商務、食藥等其他部門的配合主要是通過政府或食安辦牽頭協調。“瘦肉精”違法案件的查處,尤其是在進行追溯查處時,由于生豬的購銷經常是電話聯系、現金交易,往往遇到證據缺失、取證難的問題,需要公安部門的配合協助,建議能夠和公安部門建立固定的聯席機制。
福建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情況匯報 [篇2]
按照上級指示精神,我局積極響應要求,大力加強動物衛生檢疫監督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一、飼養場監管情況
一是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對全市畜禽養殖場進行調查核實,明確監管的責任區域和責任人,每一名負責養殖場監管的責任人員,加強對養殖場的畜禽補欄、出欄、用藥、用料、免疫、消毒、病死畜禽及糞便污物的無害化處理的監管,健全、規范畜禽養殖、防疫檔案,家畜耳標佩戴符合要求。監管人員每周至少到場巡查監管兩次,并根據養殖種類、數量及人員變化情況,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監管責任、監管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加強監管,加強指導。養殖場所用獸藥必須為通過gmp認證企業的產品,嚴格控制停藥時間,避免使用假、劣獸藥、違禁獸藥等現象的發生;指導養殖場戶科學用藥,完善記錄檔案,規范生產行為,依法生產經營;對于在監管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源頭和流向做到沒有查明的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逐步建立和完善“防疫體系健全化、免疫程序標準化、監管機制規范化、檢疫監督制度化”的長效監管機制,確保監管工作有成效。
二、產地檢疫情況
產地檢疫是檢疫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我們歷來高度重視產地檢疫工作,對飼養動物實施出欄檢疫申報制度,進行動態管理,建立戶口檔案。同時要求經營、屠宰加工單位(個人)憑證收購,憑證屠宰,持
證上市。動物檢疫員做到到場到戶實施檢疫,一畜一證,一批(次)禽一證,在檢疫中對運載車輛進行嚴格消毒,對檢疫合格動物規范出具檢疫證明,對發現的病害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做到病畜禽不出場(戶),不進入流通環節。為提高檢疫質量,我們進一步完善了畜禽產地檢疫操作規程,經檢疫合格的方可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動物憑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進場屠宰和流通環節,全市規模化飼養場動物產地檢疫率達到了100%。
三、屠宰場檢疫監管情況
為確保上市肉品安全衛生,我們強化了屠宰檢疫工作,對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場、肉雞屠宰企業派駐檢疫人員,實施同步檢疫,嚴格執行檢疫規程,做到隨宰隨檢、有宰必檢,有檢必嚴,保證病害產品不出場、不進入市場流通,對檢疫合格的產品要加蓋驗訖印章和加貼驗訖標志,規范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檢出的病害動物及產品全部按規定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屠宰檢疫率達100%。同時做好出入廠登記制度,實現產品的可追溯。
四、票證管理情況
一是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我們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制度建設,強化監督,使全市證章標志管理走向規范。二是按計劃訂購及發放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全市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實行計劃訂購及發放制度。三是規范填寫使用證章標志。我們建立了嚴格的動物防疫證、章、標志領取和登記制度,設定專人、專庫、專帳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在使用各種證、章、標志過程中嚴
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填寫和使用了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四是認真回收,嚴格銷毀證章標志。認真按上級要求,落實動物防疫證、章、標志回收和銷毀制度,把回收登記使用過的檢疫證明存根,在限期內統一保存,并按規定嚴格審核定期銷毀。
五、跨省調運動物及產品情況
一是嚴格偶蹄動物的調運管理和移動控制,確保調入和調出安全。二是加強跨省種用、乳用動物的監管,對調入動物登記造冊,做好跟蹤檢測,一旦發現情況,及時上報。三是做好動物產品調運監管工作,重點做好進京入滬企業監督管理,按照北京上海兩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要求,進行備案登記。對備案企業嚴格管理,確保不發生問題。
六、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我們認真落實養殖環節、屠宰加工環節、流通環節的動物衛生監管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一是明確動物衛生監管工作;二是推行動物防疫責任書管理制度,通過簽訂責任書的方式,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職責和義務;三是建立養殖環節監管工作管理辦法,完善相關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對不履行職責,監管措施不落實,發現情況不報告,導致疫情發生和擴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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