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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績效考核發放方案篇一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公司在職員工
二、審批過程
由個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行政負責人確認后,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三、主要資料(獎勵和處罰)
1、對于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1.1、對本廠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價值的意見提議,經審核評定,確能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帶來實際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2、為本廠研制、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項目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3、為本廠產品打開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進取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4、為維護本廠利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能一次性為公司節儉資金3000元以上或換回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經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1.5、對提出并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儉資金或提高效率的,節儉物料或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一次性獎勵。
1.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廠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8、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或經常性獎勵;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為1000元。
2、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開除。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2.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工作日志,檢驗記錄表有錯誤或漏記的,衣著不整,工作未穿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證。
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到達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2.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20____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情景,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廠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廠利益和聲譽的情景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職責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廠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2.4、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辭退、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情節異常嚴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廠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廠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廠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廠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廠、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職責,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廠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年終績效考核發放方案篇二
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
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
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并作處罰
1、經常性遲到、早退的罰款;
2、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
3、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
4、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
5、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
6、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7、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
8、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9、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進行處罰;
10、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并造成損失的罰款;
11、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年終績效考核發放方案篇三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職責感,鼓勵其自律性、進取性和創造性,保證公司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員工應當自覺理解公司及所屬部門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獎懲做到以人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規違紀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公司總經辦和工會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忙和引導員工學習了解、遵照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大力宣傳員工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跡,同時有力地糾正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對員工的獎勵和違規違紀的懲處要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公正、寬嚴適度、及時到位。無論獎勵還是懲罰,都要起到對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啟示作用。
第六條:公司員工對他人的獎勵或處罰不當有提議權,對本人的處罰不當有申訴權。
第二章:獎勵
第七條:對于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給予獎勵:
(一)在恪盡職守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生產或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改善公司基礎管理或專項管理,節儉公司資財和能源,提高管理成效、經濟效益等方面有突出業績的。
(三)在改善公司經營管理,開拓市場,擴大銷售或項目建設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勞動條件改善等方面有發明、創新、技術改善等行動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提出合理化提議或實施合理化提議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在保護公共財產,預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會組織的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七)貼合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獎勵規定必須給予獎勵的。
(八)公司領導認為或基層提議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獎勵能夠于年終集中進行,也能夠平時分散進行。
第九條:第七條中的第(一)(二)(三)項于年終進行,結合年度考核工作的開展,分設如下獎項:
(一)全勤獎:全年出勤(含夜班、加班折算)不少于275個工作日,獎勵400元。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者沒有全勤獎。
(二)考核獎: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定三個等次,比例為2∶7∶1。對全勤者,按考核結果獎勵,優秀800元、合格600元、不定400元。對不全勤者,按折算工作日除以275打折計算。工作日時間不足6個月者不參加年度考核。
(三)先進員工獎:
(1)按部門人員總數的15%比例評選先進工作者,給予張榜表揚,發給獎金400元。
(2)按先進工作者總數的20%比例(相當于全員的3%)評選明星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嘉獎證書和獎金1000元(不重復享受前項獎金)。
(3)按明星員工總數的13比例(相當于全員的1%)評選模范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記功證書和獎金3000元(不重復享受前項獎金)。
(4)其它可設單項工作先進個人,如安全工作先進個人、環保工作先進個人,比例嚴格控制,發給獎狀和4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條:第七條中第(五)(七)項的獎勵于平時進行,其獎勵條件、額度遵照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規定執行,除制度中有明確流程規定的以外,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審查,確認的立即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第七條中第(四)(六)(八)項的獎勵于平時進行,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組織審查,確認的報公司領導層討論決定、總經理批準后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三章: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職責,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揮霍浪費公司資財,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三條:員工違規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對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害的程度,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類。
第十四條:對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教育與處理分為:公開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五種,并結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容易受客觀因素影響而發生的情節輕微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具有初犯性和偶爾性(同一條款中每月累計不超過一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輕微違規違紀行為:
1.未經請假遲到、早退、或班中短時出廠;會議或培訓中無故遲到、擅自早退等;
2.到崗后洗漱、做個人衛生;上班中擅自離崗、串崗、睡崗、干私活、玩游戲、看視頻、看小說、玩手機等;
3.上班中講粗話、臟話、吵鬧喧嘩、聚眾閑談、打搞嬉鬧;
4.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應請示、匯報的事項不及時請示、匯報;
5.在非吸煙區吸煙、工作時吃零食、在設備旁存放食品;亂扔雜物、亂倒剩菜剩飯、亂停車輛、亂擺亂放周轉架、玻璃架等;
6.職員下班時不關電燈、空調、飲水機、復印機、電腦、風扇等用電器;員工非使用狀態下不關水龍頭、電燈、電腦、風扇等;
7.對來訪者不聞不理、態度生硬;對來賓有不敬行為。
第十六條:首次出現輕微違紀,一般適用公開批評的教育方式,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在必須周期內重復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相對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1.一月內重復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2至3起;
2.上下班委托別人打卡、代別人打卡、與考勤人員(含門衛保安)發生爭執、吵鬧、涂改考勤記錄;月內曠工半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一天等;
3.無故不參加會議或培訓;碎玻璃不以色分類傾倒;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4.違規使用液壓車、電瓶車;輕度違規使用叉車、行車;違規使用危險品、阻塞消防通道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未經批準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不論是否產生損害結果);
6.上、下班次間未按正常規定交接、隱瞞工作失誤,但尚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下或有必須負面影響;
8.不服從領導分工和工作安排,頂撞領導;不配合同事開展應予合作的工作,刁難同事;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員語言粗魯、謾罵或侮辱下屬。
第十八條:首次出現一般違紀行為適用警告處分,并在當事人寫出認識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多次重復輕微違規違紀行為和重復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1.一月內重復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3起以上或三個月內重復一般違規違紀現象2起;
2.上下班不打卡并強行進出;班中出門無手續或有手續不打卡并強行進出;損毀考勤記錄;不假而別、月內曠工一天或供給虛假的病假條休息滿一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兩天;
3.在廠區禁煙區吸煙但未產生危害結果;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定限額領料或未妥善保管且未產生危害結果;
4.嚴重違規使用叉車、行車,構成安全隱患;違規使用危險品,而拒不糾正、損毀消防設施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部門或管理者要求不嚴、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工作中嚴重受傷或釀成傷害事故;
6.隱瞞安全事故、生產事故、設備事故或其它事故;對重大隱患知情不報;虛報業績而蓄意獲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或有較大負面影響;
8.在工作場所或在公司的其他公共區域內吵架、打架;因工作中的矛盾糾紛約定在公司外打架斗毆;
9.為獲取加班補助,采用不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或延長加班時間的;因工作需要延時下班,但未經許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竊取公司或他人財物的(不計多少);采用不當手段謀取私利,侵占、貪污或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條:首次出現較重違紀行為適用嚴重警告處分,并在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反復違反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重復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損害)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1.一年內重復出現一般違紀3起以上(含3起)或較重違規違紀現象2起以上(含2起);
2.違反社會公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有傷社會風化和企業形象,在公司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3.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明知行為會帶來不良后果,仍繼續堅持行動,造成公司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構成惡劣影響;
4.破壞、私拿、浪費公司財物、假公濟私、價值在千元以上的;
5.違反保密或競業禁止制度,泄漏公司秘密;在公司外為同行業企業服務、利用公司出資培訓證件為其他企業服務;
6.私拉私接、私開設備、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釀成事故,造成較大損失的;
7.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在公司內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參加非法組織的;限制領導人身自由,不聽勸阻的;
8.利用病、傷、事假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9.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損害公司名譽;
10.未經授權或批準,將公司的資金、房產、印章、證照、車輛、設施、設備、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贈予、轉租、抵押給其他公司、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首次出現嚴重違紀者,如認錯態度好,有好的教育預期,適用記過處分,并由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情景嚴重的可并追加績效考核降等和職務降級。
第二十三條:以上行為適用公司專項制度進行處罰的,按專項制度執行。以上未能列舉的行為,根據情節和影響(損害)程度志所列情形進行比較,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半年內重復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一年受到三次及次以上“記過”處分或首次出現情節異常嚴重、影響異常惡劣的規違紀行為,給公司或同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或損失,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為體現懲前斃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則,公司慎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員工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負有直接職責的,應責令其賠償,但每月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對有侵占、貪污、挪用公款和盜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其違規違紀款額并賠償利息損失。
第二十六條: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應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誰用工、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進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輕微違紀和一般違紀,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各部門直接處理,由部門負責人簽發,結果報總經辦(備案)。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總經辦和工會負責調查,提來源理提議報總經理室批準,由總經理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部門和部門工會小組負責調查,提來源理提議報總經辦審核,由分管副總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職員、員工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所在部門或車間及工會小組負責進行調查,提來源理提議報總經辦審核,擬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報分管副總批準、簽發;擬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請公司法律顧問斟酌并征求總經理和工會的意見,確認后報批準、簽發。
第二十七條: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時,下達處理決定書前,通知被處理者本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轉人事科歸入個人檔案,經濟處罰及時報送財務部門執行;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員工,同時解除其勞動合同,停止五險一金的交納。
第二十八條:員工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資料:
1.被處理員工的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職務(工種)、入職時間、工齡等基本情景;
2.主要違規違紀事實;
3.處理決定;
4.不服從處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九條:受處理的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能夠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來源理決定的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員工對處理決定提出申訴的,作來源理決定的部門應對員工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核查,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處理終結。不得因為員工申訴加重對其處理。
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或重新處理,該彌補損失的應彌補損失:
1.違規違紀行為不存在或認定事實不充分的;
2.處理適用依據嚴重不當、出入較大的;
3.違反管理權限或處理程序的。
4.若被處罰員工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本人申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經過,能夠提前結束處罰,但被處分時間不得低于應處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罰款數額不得低于應罰數額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所稱違規違紀,是指員工在公司內出現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但尚未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首次經公司中層以上干部及車間代表討論經過,經總經理批準后開始試行,試行中廣泛聽取意見,適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年終績效考核發放方案篇四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員工的工作進取性,鼓勵員工長期為公司服務,獎勵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職責:
行政綜合部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解釋之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解釋之核準工作。
(四)簽署生效: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程序
(一)工齡服務獎: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月工資上浮50元的工齡工資。以此類推,上限為10年。
(二)年度優秀團隊獎:
1.評選標準:
①本部門工作高效完成,無拖沓及工作延誤現象出現;
②在部門工作進度、部門內各項工作等關鍵節點把控嚴格,盡全力、想辦法保證工作進度及順利執行,保障公司戰略經營計劃、業績的不斷提升;
③候選部門年度考核業績必須是80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各部門(以部門為單位)
3.評選流程:
年度考核業績在80分(含)以上的部門依據本獎項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并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4.獎勵標準:獎金3000元。
(三)年度“優秀員工獎”:
1.評選標準:
①堅持進取的工作態度,對公司忠誠并具有奉獻精神。②本職工作突出,對公司發展能提出合理化提議。③全年無警告以上懲處。
④用心做事,誠信做人,得到各部門同事的認可。
⑤全情投入,勇于挑戰,全力達成目標,工作完成出色;能換位思考,協作意識強,表現出高品質的工作水準。⑥工作滿一年(含)以上員工;
⑦個人年度業績考核必須是85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由部門內部推薦并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
可作為附件一并提交,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推薦)、行政綜合部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4.獎勵標準:獎金1000元,晉升一檔工資。
(四)異常貢獻獎:
1.評選要求:
①在公司經營和內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工作成果對公司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有重大作用或對管理有重大價值。②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
③創新的項目或提議被公司采納、實施,對公司業務的發展或提高,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對經營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貢獻者;
④對本公司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制止或減低損失;
⑤遇到突發事件,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不懼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各部門負責人或本人依據貢獻事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并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4.獎勵標準:500—10000元,晉升一檔工資,職務晉升優先。
(五)異常榮譽獎:
1.評選標準:
在各類比賽或評選活動中獲得名次,為公司贏得榮譽。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個人依據自我所獲獎項進行申報,填寫申報材料時須附獲獎證書(章)、參賽(評)原稿,經部門負責人確認、行政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4.獎勵金額:
①國際性比賽(評選):一等獎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三等獎10000元,入圍(選)獎5000元;
在國際性刊物發表文章5000元。
②國家級比賽(評選):一等獎15000元,二等獎10000元,三等獎5000元,入圍(選)獎1000元;
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文章3000元。
③省部級比賽(評選):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8000元,三等獎3000元,入圍(選)獎1000元;
在省部級刊物發表文章1000元。
④市(廳)級比賽(評選):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1000元,入圍(選)獎500元;
在市(廳)級刊物發表文章500元。
⑤集團內部比賽(評選):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500元,三等獎300元;
在集團或縣級刊物發表文章按公司創作獎勵標準再次獎勵。
(六)“好人好事”獎1.評選標準:
1.①見義勇為、舍己救人②熱心公益、志愿服務③拾金不昧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個人或者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4.獎勵金額:20____0000元(七)創作獎勵:
1.評選標準:
①進取創作,用文字、圖片或書法美術作品表達對公司的熱愛和感恩之心;
②所創作作品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并在公司網站或內刊上發表;
③所創作作品必須為員工本人原創作品。
2.評選對象:
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員工每月28日以前將所創作作品交行政綜合部,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由行政綜合部在公司網站
或內刊上發表。次月25日由行政綜合部統計創作數量和獎勵標準提交財務部審核確認,總經理批準。4.獎勵金額:
貼合上述條件,即可享有公司給予的創作獎勵,與公司戰略發展、經營管理、形象塑造等相關的文章獎勵標準為500元千字,其它類別文章獎勵標準為200元千字,圖片獎勵標準為20元張,書法美術作品獎勵標準為200元幅,次月底統一發放。(八)獎勵要求:
1.公司給予員工的各種獎勵,如無適宜候選單位或候選人,則可空缺;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再獎勵:
①根據第四條理解獎勵后,其效果被評定為最高創造時或同一員工對同一事項再實施與改善時;
②根據第五、第六條理解獎勵后,其功績經重新評定為更高時。
3.前項再獎勵審查與原獎項規定相同,其授予的獎金數目是復審所定的獎金與原發獎金的差額。
4.獎勵事項如果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平均分配,資質與榮譽同時享受。5.如獎勵員工在頒獎之前已經離職,獎金將不再兌現。6.獲獎人員的獲獎信息將被記錄在員工檔案內;7、獲獎名單由行政綜合部負責公布;
8、嚴禁作弊,一旦發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并追回獎金,情節惡劣者予以辭退。
年終績效考核發放方案篇五
為增強員工的職責感,規范員工行為,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1.1、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的所有員工。
1.2、堅持“獎罰分明、獎優罰劣,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獎懲原則,調動員工的進取性,建立一支愛崗敬業的員工隊伍,為集團公司實現戰略目標供給根本保障。
第二章:獎勵
2.1獎勵形式
2.1、獎勵形式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加薪晉級,以及授予“標兵、能手、模范”稱號等,并視不一樣情景給予1000元以上或帶薪旅游、外出培訓提升等獎勵。
2.2、獎勵范圍
2.2.1、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如:避免人身和設備事故、避免企業遭受損失等)。
2.2.2、在技術革新、改造、發明上取得顯著效果的。
2.2.3、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降本增效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2.4、在企業管理、市場開拓、業務創新、項目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2.2.5、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市場開拓及改革發展等方面提出重要的合理化意見提議,經采納實施后取得顯著效果的。
2.2.6、為公司贏得信譽,消除不良影響,事跡突出的。
2.2.7、遇到事故或災難等突發事件,勇于負責,處置得當,在保護公司公共財產、舍己救人、防止或搶救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2.2.8、檢舉違法違規、失職行為,維護公司利益事跡突出的。
2.2.9、同壞人壞事作斗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社會治安、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2.2.10、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現,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的。
2.3、獎勵程序
2.3.1、領導異常嘉獎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直接對員工進行嘉獎,也可由下屬單位提名,報集團公司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3.2、推薦集團公司獎勵的,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初審,經本單位加注意見,報人力資源處審核后,按獎勵事項分別提交集團公司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3.3、各子、分公司的獎勵由基層隊組以上部門推薦提名,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審核,按獎勵事項分別提交本單位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4、獎勵辦法
2.4.1、獎勵的組織實施由人力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所需獎金分別從集團公司或各子、分公司獎金中列支。
2.4.2、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也可根據情景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2.4.3、員工受獎勵的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對異常突出的事跡和先進經驗,黨群文化部門要進行宣傳和推廣。
第三章:懲處
3.1、懲處形式
一般為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罰款數額一般為100—5000元(造成重大損失賠償除外),情節嚴重的應加重處罰。
3.1.1、情節異常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違法犯罪的,連續曠工超過3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0天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3.1.2、屬性質嚴重,影響極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同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3.2、懲處范圍
3.2.1、遲到、早退一次,處罰當事人100元。
3.2.2、曠工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無故不考勤,按曠工處理。
3.2.3、考空勤一次,處罰當事人500元。
3.2.4、頂替他人考勤,處罰頂替者500元。
3.2.5、因事外出,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按曠工論處;部門及以上負責人請假或公出未告知辦公室,處罰當事人100元。
3.2.6、上班期間未著員工服或正裝,處罰當事人100元。
3.2.7、上班期間帶小孩或用餐,處罰當事人100元。
3.2.8、上班期間閑聊、玩游戲、干私活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處罰當事人100元(任職人員200元)。
3.2.9、員工睡崗、串崗、脫崗,處罰當事人100元(任職人員200元)。
3.2.10、開會遲到、早退或手機鈴響,處罰當事人100元。
3.2.11、無故不參加會議、活動等,處罰當事人200元(任職人員300元)。
3.2.12、工作時間非接待應酬飲酒,處罰當事人200元(任職人員300元)。
3.2.13、領導接待日未當值,值班領導脫崗,處罰當事人2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職責。
3.2.14、無正當理由,任職人員失去聯系者,處罰當事人200元,并通報批評。
3.2.15、辦公場所發現常明燈、常流水現象,處罰當事人100元。
3.2.16、在集團內部公共場所吸煙,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7、下班后未關門窗、水電等,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8、未按期報送報表、資料等,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9、未按要求傳達上級指示、文件精神、工作安排等,視情節輕重,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
3.2.20、在規定時限或承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務,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并視具體情景,追究其它職責。
3.2.21、擅自外借公司檔案、資料等,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
3.2.22、浪費或損害公共財物,情節輕微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浪費或損害款額由職責人承擔。
3.2.23、超標招待,情節輕微者,處罰職責人200元以上,超標費用由職責人承擔。
3.2.24、私自占用外單位饋贈的禮品,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并責令退還禮品或折價退款。
3.2.25、接聽電話不禮貌、不禮貌,處罰當事人1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6、違規派遣公務車輛,處罰職責人200元以上,費用由職責人承擔;造成事故的,視具體情景,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7、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8、工作安排不合理、故意刁難下級,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9、工作懶散,虛于應付,經提醒仍未改善,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0、工作推拖、扯皮、失誤,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1、工作浮夸、弄虛作假,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2、利用公款吃請、聚餐,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所涉費用由職責人承擔。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3、違反婚喪宴請有關規定,處罰當事人500-2000元(任職人員1000-5000元)。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4、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完不成工作任務,處罰當事人500元以上,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5、考勤員考勤失職或違規作弊,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2.3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7、在工作中發現他人違規違章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及時制止,不向公司報告或有意隱瞞、處理不及時,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8、違反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使企業財產和員工人身遭受侵害(含本人違章作業造成自我傷害的),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9、職責心不強、工作不深入、盲目聽從違章指揮,使本單位或部門發生嚴重違規操作、違法亂紀和重大事故,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0、發生突發事故,未能堅守崗位、采取措施、減少損失,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1、利用職權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財物,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2、生活作風不正或參與社會違法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3、工作不負職責或工作質量差,生產劣次產品,造成較大潛在經營風險或經濟損失,處罰職責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4、管理不善、工作不力,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事故,處罰職責人1000元以上,并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5、擾亂企業正常秩序,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或對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并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6、以侮辱、誹謗、恐嚇、毆打、損毀財物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并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7、濫用職權或利用工作之便,損公肥私,顧私怠公,造成不良影響或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并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8、失泄公司或客戶機密,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并留用察看半年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果嚴重者,追究有關法律職責。
3.2.49、偷盜企業財物,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價值較大的,并追究刑事職責。
3.2.50、違反財務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并給予降級、降職及其以上處分。
3.2.51、其它違反集團公司或子、分公司規章制度,或其它應抑制及懲戒的行為,視情景給予相應的處罰。
3.3、懲處程序
發生應處罰行為時,由相關職能部門查清事實,提來源罰提議;或由檢舉人直接向集團公司辦公室或所在單位辦公室舉報,由辦公室報請集團公司總裁或下屬單位董事長、總經理,安排相關部門查證核實,提來源理意見,提交相關會議研究決定。如確非主觀原因、屬特殊情景導致的違章違紀行為,經研究同意后,可視具體情景酌情處罰。
3.4、懲處辦法
3.4.1、對因受處分而降低崗位級別的,按崗變薪變原則,重新確定工資薪級。
3.4.2、對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為312個月,察看期內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3.4.3、解除勞動合同由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解除理由,履行懲處程序,經工會同意后,由集團公司總裁或各子公司董事長批準,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4.4、員工違章違紀所涉罰款一律交至公司財務部門;如懲處標準與《__x制度》規定有不一致的,以《__x制度》規定為準。
第四章:附則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自...x年x月x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