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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匯報發言篇一
全力打造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
今年以來,書院司法所在曲阜市司法局,書院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正確領導下,創新方式,突出成效,全面落實人民調解“515”建設,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在“平安書院”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組織開展好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專項活動,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切實起到第一道防線的。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大力化解矛盾糾紛。規范化建設工作開展以來,按照上級的統一要求,先后爭取司法所建設資金10多萬元,對現有司法所辦公場所進行統一標準化建設。懸掛全國統一的司法行政標識,配齊各項辦公設備,司法所辦公用房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新建和改建,司法所辦公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今年年初,市司法局為我所配備了空調、電腦和數碼相機等辦公用品,實現了辦公全面自動化。2011年1月,我所被濟寧市司法局授予濟寧市示范司法所、被曲阜市司法局授予2010年度司法行政工作目標考核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為配合村支兩委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司法所堅持從健全組織領導入手,分別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確保選舉期間的社會穩定。今年以來,共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案件18件,調處18件,其中重大矛盾糾紛2件,防止群體事件和群體上訪2件20余人次,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起1人。
(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網絡機制
狠抓組織建設,健全調解網絡。為把人民調解工作真正落到實處,1
街道辦事處建立起多層次的調解組織結構,健全了調解網絡,一是成立了有黨工委辦事處書記為主任、主任為副主任的“大調解”協調中心,由分管領導兼任中心辦公室主任,明確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和司法所人員為協調中心人員,各村居落實了一名兼職調解人員,并將一批有調解工作經驗,工作責任心強、熱心為群眾辦事和熱愛調解工作的同志吸收到調解隊伍中來,充實了基層調解隊伍力量。二是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社區工作水平,充分利用法制學校等載體,采取集中授課、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組織社區干部及居民舉辦調解人員培訓班,對調解人員進行集中培訓。使廣大調解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高。每名村居調解員都配備了工作日志本、會議記錄本和來電、來訪登記表。同時,建立了調解辦理制度,認真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來電。通過各項措施的制定和實施,規范了社區工作行為,調動了社區干部的積極性,提升了社區整體工作水平,為開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加強人民調解網絡建設,構筑“大調解”工作格局。按照上級“五有六統一”標準化調委會和“大調解”工作要求,大力加強基層調委會的組織建設。今年4月底,在村支兩委換屆選舉結束后,由各村選舉產生了新的調解委員會,將名單進行了匯總上報。目前,街道32個村居全部建立了調委會,現有調解人員106人,街道調委會1個,醫患糾紛調委會1個,年內培訓調解人員110人次。
(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運行機制
1、預防機制。一是堅持信息預防。各村居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把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二是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黨工委、辦事處的中心工
作超前介入,排查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機制。對轄區內突出的矛盾糾紛,采取定時、定人、定點定責的辦法,開展“拉網式”專項排查調處,做到不漏村居、村居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人。各級調處組織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矛盾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具體計入檔案。
3、調處機制。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實行分級調處制,搞好歸口調處,小糾紛由信息員或居民小組長調處;一般矛盾糾紛由村居調委會依法調處;疑難糾紛由街道調處中心及時調處。
4、督查機制。一是領導督查,分管領導負責對本轄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督查,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問題。二是跟蹤督查,對于落實到具體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各級調處組織實行全程督查,按時通報調處工作進展情況,杜絕有調無果、有頭無尾的現象。三是會議督查,各村居每季度、街道每半年召開一次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情況,講評工作,部署任務。
5、回訪機制。堅持回訪預防,對于調處的重大矛盾糾紛由本級調解組織指定專人包案,定期回訪,督促履行協議,防止糾紛出現反復,釀成新的事端。
6、報告機制。各村居包村干部每周一、四向街道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排查表上有包村干部簽字,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對那些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及時介入調解,同時從發現之日起2日內向街道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報告。
7、培訓機制。定期對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每季度1次,提升
隊伍素質,提高調解水平。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為將“預防為主、調處結合”工作方針落到實處,街道辦事處及時處理好村居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抓住要害部位、關鍵環節、主要矛盾,切實把工作做實、做細,不留死角死面。通過排查做到三個“心中有數”,即對過去排查出來未解決的矛盾糾紛心中有數;對本次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及時解決情況心中有數;對可能影響本單位、管區穩定的重大復雜疑難糾紛心中有數。在排調中,做到早發現、早控制、快調處,把矛盾糾紛及時消滅在基層,防止和避免排查不及時,調處不及時導致矛盾激化或誘發新問題,嚴控信訪案件的發生和矛盾激化。
強化矛盾糾紛化解、穩控,加大矛盾糾紛化解力度和強化穩控工作,做到關口前移。在禁燒、孔子文化節、國慶節等重大節日期間要求各村居堅持做到日排查化解日穩控制度,在第一時間排查矛盾苗頭、落實化解穩控措施,每周研判共性苗頭隱患,預測發展態勢,制定應對措施。
在調解村民矛盾時,我們摸索出了一些經驗,通常調解鄰里糾紛分三個步驟:一是聽,在矛盾沖突后當事人雙方各說各的理,各執一詞,只強調自身的利益,爭執不下。這是不妨讓他們都說出來出出氣。二是勸,首先要掌握時機,雙方都在氣頭上時,不能勸,要耐心等待消氣、理智后進行勸說,同時順著各自的想法提出假設,推論出壞的結果;然后進行換位思考,從對方的角度分析,勸說雙方各退一步;最后從影響彼此關系的角度闡述其利害關系。三是調,依照法律和人情進行調解,梳理矛盾,分清責任,解決實際問題,徹底化解矛盾。
(五)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結合,最大發揮調解功能。一是充分發揮司法所、村居調解員的作用,及時化解轄區內的社會矛
盾糾紛,盡量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街道”。二是加強與法院和政府行政部門的銜接,把三大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增大調解成功率。
二、當前調處矛盾糾紛中碰到的突出問題及今后對策
(一)當前調處矛盾糾紛工作中碰到的突出問題
1、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發展不平衡
個別單位的負責人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熟悉不足,重視不夠,行動遲緩。
2、人民調解的基層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
目前街道的調處組織中仍有相當部分尚未達到規范化標準,無法達到規范化調委會要求的最低標準,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對今后調處矛盾糾紛的對策和建議
1、科學建立農村矛盾糾紛摸排預警機制
針對當前農村社區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我們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摸排預警機制。如何開展矛盾糾紛的摸排工作,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群眾性原則。我們必須廣泛發動群眾,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開展摸排預防工作。二是早發現原則。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發生、發展、爆發的過程,加入我們能夠及早發現、及時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確保社會的穩定。
2、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協調指導。
要認真履行調解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協調指導,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周報告、排查調處數據月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工作例會“三個一”工作機制,及時把握轄區內矛盾糾紛動態,及時研究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規律,切實當好黨工委、辦事處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參謀助手。要通過督促抓好
預防、排查、調處、信息報送、定期分析、信息報送、應急處置、掛牌督辦、聯調、督導檢查、保障等十項機制的落實,進一步加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力度,切實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多種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調解良性互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維護居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居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治理,使干部和群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減少干群間的糾紛。同時,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匯報發言篇二
鄉司法所2007年以來人民調解工作匯報
各位領導:
2007年以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區司法局的指導幫助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為首任;以健全調解機構為重點;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
高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規范操作為手段,以構筑“大調解”格局為目標,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協調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扎實地開展了人民調解和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有效地化解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我鄉通過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網絡、運行、責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實構筑大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社會長期穩定的目的,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發展,有了新的突破。為營造和諧穩定的“平安xx”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網絡機制
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建全和完善鄉、村、自然村調解員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機構,鄉成立人民調解領導小組由鄉黨委、政府一把手任正副組長,司法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目前,全鄉6個村全部成立調委會,6個自然村通過全面推廣“中心戶長制”成立調解小組,每個自然村的中心戶長既是調解員又是糾紛信息員,全鄉、村二級調委會共調整充實專、兼職調解員25人,全鄉已形成三級調解組織,目前7個調委會結合村部建設已初步達到規范化標準;二是為進一步規劃人民調解工作,整合資源,鄉司法所、綜治辦、信訪辦聯合組建xx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組建的調處中心以綜治、司法、信訪為主,指導矛盾糾紛排查和參與重大民事糾紛調處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司法所。2007年至2008年5月份,經過全鄉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鄉共排查矛盾糾紛案件20起,其中2007年調解16件,2008年1-5月份4起。鄉司法調處中心調處2件(其中一起學生意外傷害糾紛正在調處過程中,現已達成初步協議),村級人民調解18件。三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應急機制,確保關鍵時刻突發性群體性疑難性的矛盾糾紛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我鄉在每年的春節、五
一、十
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期間,一改過去人民調解“不訴不理”的工作作風,而是將工作重心前移。通過收集各類民事糾紛信息,在既是掌握動態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到社會矛盾的突發性、關聯性、聚合性和敏感性,堅持抓小、抓早、抓苗頭,嚴防小的問題順勢釀成大的事端。據統計,一年多來,全鄉各基層調委會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9起,成功調處19起,調解率達100%,調解成功率達100%,無一起“民轉刑”案件發生。
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運行機制:
1、預防機制。一是堅持信息預防。各村、部門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二是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機制。對轄區內突出的矛盾糾紛,采取定時、定人、定點、定責的辦法,開展“拉網式”專項排查調處,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人。各級調處組織都能建立矛盾糾紛檔案,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矛盾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記入檔案。
3、調處機制。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實行分級調處制,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歸口調處,小糾紛由信息員或村民小組長(中心戶長)調處;一般矛盾糾紛由村調委會依法調處;疑難糾紛由鄉調委會及時調處;跨鄉、跨行業重大糾紛由鄉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成聯合調解組共同調處。
4、督查機制。一是領導督查,鄉領導負責對本轄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督查,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問題。二是跟蹤督查,對于落實到具體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各級調處組織實行全程督查,按時通報調處工作進展情況,杜絕有調無果、有頭無尾的現象。三是會議督查,各村每季度、鄉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情況,講評工作,部署任務。
5、回訪機制。堅持回訪預防,對于調處的矛盾糾紛由本級調解組織指定專人包案,定期回訪,督促履行協議,防止糾紛出現反復,釀成新的事端。
6、報告機制。各村每半月向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包括半月報表),鄉司法所每10日向區司法局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排查上報要有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鄉對
那些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及時介入調解,同時從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向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報告。
7、培訓機制。定期對鄉村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升隊伍素質,提高調解水平。司法所負責每月通過工作例會對各村調委會主任進行業務培訓,鄉對村調委會成員每年不少于兩次集中業務培訓。
三、
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在完善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的基礎上,將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綜合治理考評細則,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糾紛激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并實行“一票否決”,由鄉人民調解領導小組提出建議,提交黨委、政府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四、為進一步推動我鄉人民調解工作,鞏固人民調解長遠發展的基礎,根據市、區司法局統一部署,在開展全鄉人民調解百日會戰活動。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有效提高調解工作質量,通過“百日會戰’活動,使全鄉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工作水平得到提高、自全面啟動百日會戰,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共排查出矛盾隱患5起,其中一起:朱先好,銅陵市鑫豪成綜合養殖場法人代表,現暫住xx鄉太陽村。2005年承包了太陽村村民姚艮樹的20畝魚塘,建起了養殖場。2008年1月26日,朱某在養殖場進行沼氣池作業時,于姚某之間發生矛盾。姚妻一氣之下向魚塘放水,導致朱某在建沼氣池工程遭受嚴重損失。朱某為此將姚某告上法院。xx鄉司法所多次主動上門調處,通過情理和法理角度對姚某進行了教育,使他明白了自己的錯誤,應承擔經濟損失,朱某也最終同意調解。兩人都在調解書上簽了字,姚某賠償朱某經濟損失2.5萬元,朱某也到法院撤訴,一場幾個月的鄰里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五、當前調處矛盾糾紛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1、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發展不平衡。有些單位的領導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行動遲緩;有些村因村委會換屆人事變動,沒有很好地實現工作銜接和工作過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2、人民調解的基層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規范化調委會建設標準低。還有人民調解經費沒有地方落實,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3、人民調解工作超前意識不夠,存在“有事辦事,無事漠視”的現象。
六、對今后調處矛盾糾紛的對策和建議:
1、建立農村矛盾糾紛摸排預警機制。
針對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我們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摸排預警機制。如何開展矛盾糾紛的摸排工作,要堅持二個原則。一是群眾性原則。農村各類矛盾糾紛隱患無處不在,無時不在,所以光靠鄉村二級干部或者司法部門是不能及時有效地捕捉到種種問題的萌芽,我們必須廣泛發動群眾,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開展摸排預防工作。二是早發現原則。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發生、發展、爆發的過程,如果我們能夠及早發現,及時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確保社會的穩定。
2、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協調指導。
要認真履行人民調解職責,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協調指導,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月報告、排查調處數據月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工作例會“三個一”工作機制,及時掌握村內矛盾糾紛動態,及時研究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規律,切實當好黨委政府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參謀助手。要通過督促抓好預防、排查、調處、信息報送、定期分析、信息報送、應急處置、掛牌督辦、聯調、督導檢查、保障等十項機制的落實,進一步加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力度,切實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多種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調解良性互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3、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維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采取各種宣傳方式,在農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識,特別注重普及與農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守法、執法和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等知識,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管理,使干部與群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減少干群間的糾紛。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4、提高隊伍素質,適應新時期需要。
為適應新時期的矛盾糾紛有突發性、潛伏性和反復性等特點,化解難度大,需要建立一支適應21世紀要求的高素質的調解隊伍。特別是提高基層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更為重要。首先應采取培訓等方式盡快提高現有調解員的素質,必須進行有計劃有目的的培訓。提高各級各級人民調解員對新形勢下加強法制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進而通過各級干部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并要求每個領導干部每年至少親自解決一兩件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疑難糾紛。
5、不斷強化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力度。
面對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新特點,要預防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必須在科學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以化解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經常性與集中性排查調處相結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及時、依法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工作中要注意從思想上正視矛盾,積極主動抓“苗頭”;從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頭”;從客觀上分析矛盾,實事求是抓“源頭”;從根本上認識矛盾,以人為本抓“頭頭”。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達到維護穩定的目的。
xx司法所
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匯報發言篇三
云委發[2009]29號
中共三臺縣云同鄉委員會 三臺縣云同鄉人民政府
關于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
相互銜接配合的實施意見
各村(居)支部、村(居)委會,鄉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意見的文件精神,全面推動我鄉“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構建,現就我鄉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配合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促進社會和諧為核心,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切實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把調解工作擺在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強鄉、村和各部門的密切聯系與配合,推動“三調聯動”,促進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配合。既要著眼于維護社會穩定,又要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要強調通過調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又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將二者優勢有機結合起來,完善工作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調解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一)例會制度。
由鄉調解中心負責牽頭,加強各村(居)、部門間的配合,促進相互間的協作,每月定期召開各村(居)和鄉屬有相關單位參加的工作例會,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和途徑,及時總結工作經驗,促進“大調解”工作有序高效開展。
(二)上墻公示制度。
鄉、村(居)兩級調解組織要將調解工作的相關工作制度,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人員基本情況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案件移送、接案、調解、結案的工作流程等相關內容實行上墻公示,增強調解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三)工作人員銜接制度
村(居)級調解中心要選聘在群眾中有威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擔任調解員、信息員和監督員,負責開展本轄區的調解工作,同時吸納熱心調解工作、人大代表及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教師擔任特邀調解員和調解志愿者。建立調解員、信息員、監督員信息庫,做到資源共享、人員共用。
(四)調解協作制度
對于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應通過行政協調解決的案件,司法部門和鄉人民政府要吸收人民調解員參與協調,以利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信訪當事人合理反映訴求,幫助做好信訪當事人的思想穩定工作,引導信訪當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況,防止無理纏訪,預防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
(五)信息反饋制度。
各村(居)調解組織要加強與鄉調解中心、群工辦、司法所等部門的信息溝通交流,對調解員、信息員和監督員等人員變動情況要及時互通信息,做好人員聘任工作;對調解員、特邀調解員和調解志愿者的工作情況,2
要及時進行反饋。對移送、函告、委托調解的案件,要及時將調解情況向移送、函告、委托單位進行反饋。
(六)調查取證協作制度
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發生后,相關部門接案后,要進行初步的調查取證,明確矛盾性質,對符合條件的方可移送相應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接受移送的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幫助進一步調查取證的,相關單位應指派專人予以配合,聯合調處。
(七)結案制度和結案回訪制度。
調解矛盾糾紛應堅持“三.三調處制”的原則,無論調解成功與否,都應進行整理歸檔。對調處成功并屬人民調解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對調處不成功的,調解人員應妥善做好當事人的穩定工作,告知并積極引導當事人走合法正當的途徑解決紛爭。對已調結的涉法涉訴案件和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要適時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對有可能再次上訪的案件,要派專人負責,密切關注當事人事態的發展,進行追蹤勸訪。
(八)培訓制度。
每年由鄉綜治辦負責制定培訓工作方案,與司法所聯合開展“大調解”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并邀請縣相關部門專業人士作專題輔導,同時選派骨干參加上級組織的業務培訓。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同時,建立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審理機制,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審理,可適當組織人民調解員進行旁聽,不斷提高調解員的法律水平和民事調解能力,促進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
(九)檔案管理制度。
各級調解組織要建立調解工作人員花名冊,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調解等相應的薄冊,對已調處的案件,要按照“三個建好”的相關要求,實 3
行一案一卷整理歸檔。
(十)考核獎懲制度。
鄉黨委、政府將把 “大調解”工作列入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考核獎懲制度,與年終評獎、評先、評優掛鉤,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的,要對相關村(居)、部門或責任人予以處罰,對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按綜治維穩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強化認識。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是省委、省政府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加強基層政權建設,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必然要求;是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舉措;是有效應對社會矛盾發展新趨勢,保障服務“兩個加快”的迫切需要;是不斷適應人民群眾新期待,密切黨群、干群和警民關系的有效途徑。各級各部門務必要進一步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上來,充分認識開展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二、精心組織、加強領導。鄉黨委、政府一把手親自掛帥,分管領導負責具體抓,各單位負責人及村(居)黨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組織力量進行精心部署,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臺帳,扎實推進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聯動、銜接。要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真正形成合力,推動我鄉“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2009年10月20日
主題詞:綜合治理 三大調解 銜接配合 實施意見 抄送:縣綜治委、縣法制辦、縣司法局
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匯報發言篇四
人民調解工作匯報材料
首先,我代表××縣司法局對各位領導蒞臨××調研指導表示熱烈歡迎,下面,我就××縣近年來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作如下匯報,請各位領導提出寶貴意見。
近年來,××縣司法局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幫助指導和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緊緊圍繞構建平安和諧××的總體目標,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求真務實,開拓進取,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創新機制為突破口,全力推進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基層維穩防線進一步筑牢,為維護全縣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主要做法
(一)、建強組織機構,落實場所人員。一是落實調解工作機構。遵循“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識、熟悉當地情況和群眾公認的2574名優秀黨員和年輕干部推薦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健全了縣鄉村組人民調解組織,壯大了人民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均設立了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在100人以上的企業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同時,與周邊接壤地區簽訂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形成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機制,真正做到了人民調解工作橫到邊、縱到底,有組織、有領導、有人員、有職責,為扎實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二是落實調解工作場所。遵循“因地制宜、因陋就簡、經濟適用”的原則,在各鄉(鎮)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司法所合署辦公,在村委會設立獨立的人民調解室,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三是狠抓業務工作規范化,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工作考評、業務學習以及定期排查、卷宗規范、檔案管理、重大糾紛逐級上報等規章制度,實現了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四落實”。按照部頒標準統一印制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統一了調解文書格式和臺帳表冊,有力地促進了調解業務規范化。同時,從提高調解隊伍素質著手,采取舉辦培訓班、現場觀摩、案例分析、參加法庭旁聽、業務練兵等形式,加強對調解員培訓,提高了基層調解員的整體素質。
(二)、創新體制機制,激發工作熱情。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集中統一排查、信息聯絡反饋、領導定期接待接訪、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聯合調處、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和責任追究落實六個方面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的基礎上,積極推行“以案定補”調處工作機制,2016年,縣司法局提出了“以案定補”意見,旨在通過“以案定補”打破“大鍋飯”,多調多得、少調少得、不調不得。經過向縣委政府請示報告后,出臺了《××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和矛盾糾紛的難易程度制定補助標準,以口頭形式解決并有登記記錄每件補助10元,解決一般糾紛并規范制作卷宗每件定補50元,調解復雜疑難糾紛規范制作卷宗每件補助100元,調處重大社會熱點糾紛規范制作卷宗每件補助200元,調處特別重大熱點糾紛規范制作卷宗每件補助300元,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固定下來,按季度從司法局、財政局、紀委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進行實地考核抽查兌現補助,從根本上解決基層調解員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
(三)、規范操作程序,提升調解水平。一是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每年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二是明確各級職責,3 / 11 嚴格調解程序。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復雜糾紛不出鄉、熱點難點問題不出縣。三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四)、倡導以人為本,挖掘調解文化。 一是抓好調解室文化建設。以建立溫馨、和諧氛圍為立足點,按照平等、人文、協調的原則設置首席調解席、調解席、記錄席,雙方當事人席和旁聽席,在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調解溫馨提示,在調解室顯眼位置擺設人民調解告知、調解流程、當事人權利義務板面,在顯眼墻體制作倫理道德、民間傳統習俗、古今中外調解名言警句、民間諺語民謠等書幅字畫,以墻體畫的形式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的調解宣傳墻體圖畫,把法制與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調解文化建設當中,使當事人在平靜、平和的氣氛中溝通心靈、減少摩擦、消除隔閡,消除化解矛盾糾紛。二是抓好調解文化與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調解、現場調解、進村調解等形式組織群眾現場旁聽,以案釋法,以理說教,以案件向群眾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當事人,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因果關系和自我預防、自我調節、互諒互讓的重要性,教育引導群眾自覺學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糾紛調處解決的過程變為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的過程。三是抓好法制宣傳文化建設。把抓好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遏制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的大事來抓,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工作,在每個村委會、村小組挑選出1至2戶威信高、群眾信任、法律意識強、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農戶家作為“法制宣傳中心戶”,配備必要的法律書籍,《舉案說法》和《法在身邊》等普法光碟,開展多位一體的日常法律輔導、調解及法律咨詢工作。同時,結合各鄉鎮具體情況,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法制講座、咨詢解答、庭式調解、以案釋法、旁聽教育、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以鄉鎮集市為載體,深入開展對新近頒布出臺和群眾生產生活中經常適用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與各行政執法主體部門密切合作,開展專業法部門法的宣傳,突出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做好矛盾糾紛“事后調處”為“事前防控”,每年受教育群眾達30余萬人次。四是挖掘和包裝民間調解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加強民間調解文化建設,在豐富調解文化內涵上下功夫,取其各地鄉土人文精華,博古引今,把一些獨具特色的經典案例、典型例
5 / 11 證、民間調解諺語、和諧溫馨提示語、法制文藝戲劇、普法宣傳民謠及民間調解技巧等地方文化進行整理包裝,編印冊子、繪制漫畫圖冊、壁畫、墻體畫等形式宣傳和為貴、調為先的調解理念,編印人民調解文化《讓和諧永駐百姓心間》圖文匯編2萬余冊,在全縣8個鄉鎮109個村委會(社區)調解室顯著位置都設有溫馨提示語,在農村顯眼墻體繪制了普法季節歌、孝順父母十六要、勸孝詩、二十四孝圖、忤逆不孝圖、“留余”書幅等,在縣城社區、國道省道沿途村委會和鄉鎮集鎮村委會建設了以民間典故、民間諺語、儒家思想、倫理道德、仁和禮讓為主要載體的人民調解文化長廊。五是抓好農村法制文藝宣傳。結合各地民風民俗,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地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以歌舞小品等形式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多渠道多形式推進法制宣傳教育進鄉村入農戶,進一步引導群眾思想觀念轉變,為扎實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控制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五)、強化信息搜集,掌控穩定動態。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六)、狠抓協調配合,保障維穩效能。一是以“以案定補”為支撐,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縣、鄉、村、組調解組織“四級聯動”,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三調對接”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在具體工作中,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基層、貼近群眾、信息靈通、方便快捷的優勢,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糾紛信息情報,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預測和排查調處工作;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對接,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實行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調對接,開展人民調解進駐公安派出所、土地、林業等相關部門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辦案、現場辦公,以機制聯動應對處理各種行政爭議,解決處理因山林、土地、資源爭執、勞動用工、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調對接,對涉及葬墳、邊界、工業建設、征地拆遷
7 / 11 等容易引發社會熱點的復雜疑難糾紛,縣、鄉、村、組四級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對接,整合調解力量,以“四級聯動”、“三調對接”處理化解各種復雜疑難社會熱點問題。二是堅持縣級領導聯系調處矛盾糾紛。對于問題復雜、調解難度大或涉及部門多的矛盾糾紛,由縣級領導牽頭聯系,協調部門聯動調處,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復雜疑難問題不出縣。三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縣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會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四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在全縣8個鄉鎮司法所開通“148”法律服務咨詢電話,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和答復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通過采取以上做法狠抓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全縣調解案件的數量和質量都逐年大幅提升,2016年以前全縣每年調處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在2000件左右,2016年達到了4759件,2016年達到8358件,2016年1—5月調處各類矛盾糾紛3613件,實現了調解案件數量明顯上升,調解案件成功率明顯上升,調解協議履行率明顯上升,治安案件明顯減少,刑事案件明顯減少,上訪案件明顯減少,真正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這一根本目的。2016年初省委副書記李紀恒到××調研時,對××的調解工作,特別是“以案定補”機制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縣的經驗做法很好,值得在全省學習推廣,云南日報頭版頭條刊登了《平安和諧奔小康》一文,對××基層調解室建設、“以案定補”工作做了專題報道。國家司法部政治部、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廳、市委、市政府和省市人大領導先后到××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調研,并給予了充分肯定和認可,各級各相關部門調研后普遍認為,××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和人民調解文化建設工作敢于突破,勇于創新,把促進發展是硬道理、維護穩定第一責任作為開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頭戲來抓,破解了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瓶頸,創造了××人民調解經費保障和人民調解文化建設新模式,這是一個新的創舉,一個新的里程碑。省司法廳對此組織各州市司法局長到××現場參觀交流,市委、市政府組織在××召開了全市大調解工作現場會,推廣學習×ד以案定補”經驗。求是雜志、法制日報、云南日報、云南法制報、春城晚報、云南電視臺、曲靖電視臺等多家新聞媒體到××對“以案定補”和人民調解文化建設進行了專題報道。2016年7月被省、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推薦上報為全國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先進單位。
工作成效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
9 / 11 動。“以案定補”以“計件工資”的形式把解決調解員報酬真正落到實處,打破了調解員以前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同,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思想,改善了調解員待遇,充分激活和調動了各級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調解案件的數量和質量都有了大幅度的上升。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激發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激勵機制的建立,基層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熱情高漲,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在基層一線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得以妥善處置和化解。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激勵機制的落實,“第一道防線”作用顯著發揮,人民調解防控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得到建立和落實,調解資源得到有效整合,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真正形成了“三調聯動對接”,解決了人民調解協議履行難、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激勵機制的建立和落實,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初始階段得到預防,在萌芽狀態得以化解,復雜疑難糾紛“三調對接”及時妥善處置,調解成功率和協議履行率明顯提高,真正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標。
各位領導,我縣的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將在下步工作中
總結
成功經驗和做法,找準差距和不足,大膽創新,銳意進取,全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新更大的貢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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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匯報發言篇五
人民調解工作匯報材料
人民調解工作匯報材料
完善制度狠抓隊伍 在調解重大疑難糾紛中充當主力軍 x某位于大洋某中部,是全某某經濟百強的一個地方某和全某重要的工業生產基地之一。x某某地域總面積64.5平方公里,轄16個行政村,2個社某地居委會,總人口6.14萬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難糾紛,如何充分發揮某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某的平安和諧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x某調委會在某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3年來,某調委會共調處各類重大矛盾糾紛230余起,未發生因調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多次被嘉興、海寧某委、某政府評為調解工作先進集體。
一、以規范化建設為抓手,不斷完善各項調解工作制度。(一)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濾布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200 年下半年開始,把排查范圍從原來的村、社某地擴展到各規模民營企業,實現了排查范圍的全覆蓋。在某機關各部門中建立矛盾糾紛情況書面通報制度,月底各部門要將
掌握的矛盾情況向司法所報送,改變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單打獨斗的情況。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某調委會都 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 日建筑材料供貨商和民工在爆竹聲中分別向某司法所和某調委會贈送了“為民辦實事”的牌扁。
(四)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贍養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二、狠抓隊伍建設,著力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狠抓隊伍,打造“名牌調解員”。重視某調委會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每年選調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人充實到某調委會及基層調委會;其次在政策上向調解員傾斜,讓他們在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三)加強指導,提高基層調委會的工作能力。基層調委會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 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最近,我們深入各縣(市、區)及部分鄉鎮就全市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和主要成效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 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一起群體械斗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境。201x年3月,永州市藍山縣新墟鎮一婦女鄒某在嘉禾縣城關鎮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生爭執,并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并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嘉禾來住藍山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freekan.迅速將情況上報鎮里和縣司法局。鎮里立組織糾紛協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并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驗尸確定死因,并聯系藍山縣新墟鎮干部一起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鑒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后,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于防范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計數字表明,201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201x年為11350起,201x年為8992起,201x年比201x年下降了23.5%,201x年比201x年下降了20.8%。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斗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 和糾紛信息員3.8萬人,并在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了調解庭(室)。各鄉鎮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國土所、林業站和水管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委員會,構筑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鄉、廠礦企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了 大調解 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 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一)和 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臺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行糾紛情報信息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誼聯調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規范有序發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n123.目前全市各縣(市、區)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 三調聯動 工作機制。北湖區成立了三調解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并配備流動調解車一臺,設立 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 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 五個一 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于民事案
件的訴前、訴中、訴后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范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干力量組成 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調中心、治安調解協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調中心。安仁、桂陽、蘇仙、嘉禾等司法局通過 三調聯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群體性糾紛。201x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生打斗,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三調聯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信息后,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商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計,北湖區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
不斷發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復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軍轉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群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盡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借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復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著 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 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 鬧事,試圖通過 鬧事 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
他組織因利益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發生率逐年上升,201x年度為19.7%,201x年度為21.5%,201x年一季度達到了28.3%。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復性強。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復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群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后,由于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以上特點說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和部分鄉鎮的走訪調查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 一是有的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 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范,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
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
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復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
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群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
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區)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于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于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后,調解的程序、文書等規范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壓濾機
濾布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區)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
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區)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
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制作規范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揮。此外,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規范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三)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在 調防結合 上下功夫。人民調解一方面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濾布及時地去化解這些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 預防 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增強對民間糾紛發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眾中去,及時發現有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優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處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時的信息。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分布廣,貼近群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四)加強保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各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是要加大組織保障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指導者,又要給予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中能保持一種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是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縣鄉兩級應當有專門的調解工作經費和指導經費,并列入年初財政預算。要制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標準,特別要重點落實好村調解主任的報酬,這是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
積極性、確保調解質量的重要手段。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如資興市人民調解經費由201x年的2萬元增加到201x年的10萬元,其中7萬元用于對全市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強化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一是要嚴格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將一些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建立起一支專職調解員與志愿者相結合的調解隊伍。
二是要將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辦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
三是必須有針對性地組織培訓,減少培訓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義,增強培訓的實效性。同時,要建立人民調解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典型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激發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民調解工作光榮、化解矛盾糾紛有功的良好氛圍。
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匯報發言篇六
鄉司法所以來人民調解工作匯報
鄉司法所2007年以來人民調解工作匯報
各位領導:
2007年以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區司法局的指導幫助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為首任;以健全調解機構為重點;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
高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規范操作為手段,以構筑“大調解”格局為目標,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協調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扎實地開展了人民調解和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有效地化解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我鄉通過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網絡、運行、責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實構筑大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社會長期穩定的目的,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發展,有了新的突破。為營造和諧穩定的“平安xx”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網絡機制
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建全和完善鄉、村、自然村調解員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機構,鄉成立人民調解領導小組由鄉黨委、政府一把手任正副組長,司法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目前,全鄉6個村全部成立調委會,6個自然村通過全面推廣“中心戶長制”成立調解小組,每個自然村的中心戶長既是調解員又是糾紛信息員,全鄉、村二級調委會共調整充實專、兼職調解員25人,全鄉已形成三級調解組織,目前7個調委會結合村部建設已初步達到規范化標準;二是為進一步規劃人民調解工作,整合資源,鄉司法所、綜治辦、信訪辦聯合組建xx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組建的調處中心以綜治、司法、信訪為主,指導矛盾糾紛排查和參與重大民事糾紛調處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司法所。2007年至2008年5月份,經過全鄉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鄉共排查矛盾糾紛案件20起,其中2007年調解16件,2008年1-5月份4起。鄉司法調處中心調處2件(其中一起學生意外傷害糾紛正在調處過程中,現已達成初步協議),村級人民調解18件。三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應急機制,確保關鍵時刻突發性群體性疑難性的矛盾糾紛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我鄉在每年的春節、五一、十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期間,一改過去人民調解“不訴不理”的工作作風,而是將工作重心前移。通過收集各類民事糾紛信息,在既是掌握動態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到社會矛盾的突發性、關聯性、聚合性和敏感性,堅持抓小、抓早、抓苗頭,嚴防小的問題順勢釀成大的事端。據統計,一年多來,全鄉各基層調委會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9起,成功調處19起,調解率達100%,調解成功率達100%,無一起“民轉刑”案件發生。
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運行機制:1、預防機制。一是堅持信息預防。各村、部門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二是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2、排查機制。對轄區內突出的矛盾糾紛,采取定時、定人、定點、定責的辦法,開展“拉網式”專項排查調處,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人。各級調處組織都能建立矛盾糾紛檔案,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矛盾隱患,按性質和輕重緩急進行梳理分類,詳細記入檔案。3、調處機制。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實行分級調處制,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歸口調處,小糾紛由信息員或村民小組長(中心戶長)調處;一般矛盾糾紛由村調委會依法調處;疑難糾紛由鄉調委會及時調處;跨鄉、跨行業重大糾紛由鄉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成聯合調解組共同調處。4、督查機制。一是領導督查,鄉領導負責對本轄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督查,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問題。二是跟蹤督查,對于落實到具體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各級調處組織實行全程督查,按時通報調處工作進展情況,杜絕有調無果、有頭無尾的現象。三是會議督查,各村每季度、鄉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情況,講評工作,部署任務。5、回訪機制。堅持回訪預防,對于調處的矛盾糾紛由本級調解組織指定專人包案,定期回訪,督促履行協議,防止糾紛出現反復,釀成新的事端。6、報告機制。各村每半月向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包括半月報表),鄉司法所每10日向區司法局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排查上報要有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排查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實行“零報告”制度。鄉對12全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