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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復查申請書篇一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
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后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xx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345反映問題時,xx村樓衛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關于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xx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說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xx)253,關于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xx—20xx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于政府各項工作,著重保障民生權益,
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xx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于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棱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于20xx年5月6日向xxx信訪局反映,市信訪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脫,說關于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里,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說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評教育,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xx政府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進行復查并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
案件進行聽證。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xxx
20xx年6月29日
檢察院復查申請書篇二
復查申請書
鄂溫克旗人民政府:
我是 ,住址 ,我反映
的問題 , 單位給我出具了處理意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特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2、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現在,我向鄂溫克旗人民政府申請復查,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申 請 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檢察院復查申請書篇三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 男 漢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2302261971*8202413
現住址: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慶齊路大山街7-193號 聯系方式:18249622818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復查事項
一、 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二、 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簽合同。
三、 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 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后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復查理由
我是大山種羊場的工人,叫高憲金,由于騎摩托車摔傷,至使大腦失控,最終造成癲癇病,20xx年我和妻子去義烏治病并打工,在20xx年我倆離婚,離婚后我又去義烏治病,在20xx年9月份回來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歸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變在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訪,要求場領導給與解決。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間,由中間人馬金山協商(約定)好,病好后,土地仍歸還給我,當時約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合同改在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掛在我名下。我對此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52.4畝,旱田29.9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復”,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xx]1號文件《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復》處理意見。對此答復我不服,現提出復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說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杰隊長證言)
3、20xx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于我,因為文件是20xx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xx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于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戶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復”撤消。 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1*956.35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7、大山種羊場收回土地經營權,影響了我的生產、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貧困,有病不能治,孩子無法上學和生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復查理由執行。
申請復查人:
檢察院復查申請書篇四
安定區人民政府:
我是內官營鎮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因我對安定區內官營鎮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內政初查字(20xx)21號《關于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反映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不服,現向安定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情況如下:
1999年農歷8月1*日夜間8點多,被小兒子程顯明將與共同生活的父母趕出家門,兩位老人后經商量后其到二兒子程顯林家生活,兩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地(朱家地2.3畝,河灣地1.6畝)由程顯林承包經營,及其劃分承包地當時由老人程顯明、程顯材、王建基劃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現場。現如今程顯明由我經營15年的地說是給他們少分了,望上級領導重新丈量,河灣地1.6畝和朱家地2.3畝是否少分少劃。現如今河灣地1.6畝程顯明占路挖路,無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畝和自己的0.6畝總3畝一無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農歷20xx年5月17日由程顯明夫妻和兒子程志軍將我丈夫程顯林毆打致傷,因是親兄弟再沒有上訴,也沒有追究其責任。
20xx年5月3日,程顯明駕駛微耕機要強行通過我的菜地,我說地已經平整過了準備種菜,在我攔擋時,程顯明就出手毆
打于我。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從5月3日到現如今半年已過,派出所的處理結果根本與事實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種菜。
20xx年農歷7月4日,程顯明以該土地寫在老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為由,將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鏟除,并將菜苗全部損壞。當時報案后,民警到現場后不但沒有阻止程顯明的破壞行為,反而告訴我說不要在此塊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詢,派出所沒有權利來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種,望上級領導復查。
申請人:曹蘭花
電話:130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