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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一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2014)西民一初字第1578號判決書的第二條判決,撤銷(2014)南市民一終字第866號民事判決書對(2014)西民一初字第1578號判決書的第二條判決維持原判的判決,再審維持南勞仲裁字(2014)1820號仲裁裁決書中的
第二條裁決,即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7754元。
申請理由
一、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勞動關系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只需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是發(fā)生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4年1月1日實施后,而且被申請人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不是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按照新法優(yōu)先適用的原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優(yōu)先適用《^v^勞動合同法》和《^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不存在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的情形。
一審、二審依據在《^v^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七年就已經存在的(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判定被申請人單方解除申請人勞動關系的性質,等于用(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解釋《^v^勞動合同法》,人為地擴大了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極端不尊重^v^制定的《^v^勞動合同法》,因為(法釋【2014】14號)是針對1994年^v^制定的《^v^勞動法》的司法解釋。正是由于一審、二審的錯誤認定,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本來被申請人需支付申請人9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變成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事實上,依據《^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七條,原勞動合同期滿,依法已自然終止,原勞動關系依法消滅。此時,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也未表示異議,應理解為雙方已建立新的勞動關系。此后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按照解除新的勞動關系來處理,跟事實勞動關系是否超過一年無關。依據《^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
第七條,在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只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不存在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因此,在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8月18日雙方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應該認為是新的勞動關系,跟2014年1月21日前雙方簽訂了三份合同沒有任何聯系,雙方不存在《^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下,被申請人不經過申請人的同意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顯然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更不是依法終止勞動關系。要強調一點的是,被申請人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4年1月21日前簽訂了三份合同沒有任何聯系,只要是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勞動者無過錯而且不存在《^v^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都屬于違法解除。
依據《^v^勞動合同法》,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不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理由,不符合《^v^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解除的情形,故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
一審、二審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來判定被申請人單方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從效果來看顯然是鼓勵用人單位不跟員工簽合同,鼓勵用人單位用工短期化,這嚴重違背了《^v^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二、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法律事實錯誤,嚴重偏袒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單方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給申請人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日期雖然是2014年7月17日,但被申請人并沒有在2014年7月17日將該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送達到申請人,而是被申請人于2014年8月17日派人把解除勞動關系通
知書送到申請人家中,叫申請人簽收,一式兩份。申請人在兩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都寫明了于2014年8月17日收到通知書,通知書說明了2014年8月18起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沒有說明何種原因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在申請人沒有任何過錯下被申請人2014年8月17日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并立即實施,這是被申請人單方違法解除申請人勞動關系的情形。根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申請人的簽字,被申請人并沒有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不顧以上法律事實,認為2014年7月17日被申請人書面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一審法院明目張膽偏袒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2014年7月17日收到被申請人發(fā)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未提出異議,屬于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二審法院則強詞奪理地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自2014年1月20日期滿后至2014年8月18日解除勞動關系未滿一年適用(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若滿一年則適用《^v^勞動合同法》。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法律事實錯誤還表現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明明寫明了是解除勞動關系,庭審中被申請人也沒有說是終止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一審法(請收藏好 范 文,請便下次訪問)院和二審法院卻偏偏依據(法釋【2014】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認定是終止勞動關系,但在判決書里卻又沒有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而是仍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以此來強調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這說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有意免除被申請人的違法責任。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濫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同一個法
律事實出現了法院的判決跟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一致。
即使按照一審、二審的認定,認為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合法,由于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并沒有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5306元的代通知金。但一審、二審并沒有作出該項判決。這也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偏袒被申請人的表現。
還有由于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根據《^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會造成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是由于申請人不愿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假相,這明顯對申請人不公平。
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男 漢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號(以下簡稱上訴人)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對x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提出抗訴,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xx年。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系x人民法院(20xx)靜刑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案件的被害人,申請人不服對該院對被告人x處以x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申請人依據《^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對故意殺人的應按刑法的處刑的順序,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對被告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就是按照《^v^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做了從輕處罰,故此應當按照《^v^刑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判處20xx年有期徒刑。
現申請人依據《^v^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出申請請貴院依法提出抗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三
最新整理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
檢察院民事抗訴申請書 民事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請求撤銷人民法院出具(20xx)蘇05民申xxxx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重審。請求事實和理由:
裁定認定事實明顯錯誤,法院沒有理順本案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及對合同約定未做認定,這是導致判決錯誤的主要原因。
一審法院及中院對于《買賣合同》,《設備價款支付協議》所約定之付款事項未做認定直接進行判決有失公允。
《設備價款支付協議》約定二:針對合同項下標的物的總價款的履行,約定如下:1)甲方應于和乙方情定的租賃合同及丙強頂的買賣合同前,先代乙方墊付買賣標的物的部分買賣價款220000元給丙方,作為租賃合同的保證金,并以此款項作為沖抵第一期租金的部分款,丙方并于此確認三方于本協議簽訂時已收取甲方簽署應代乙方墊付的部分買賣價款。
鑒于法人作為獨立的法律商事交易 主體,其意思表示通過蓋章實現,而協議已由三方蓋章,作為獨立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實有效。且申請人亦在中院審查過程中予以答辯陳述,一審法院不予認定,直接作出判決裁定無法體現商事法律主體自身獨立地位,有超出法律進行判決行為。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存在錯誤,存在民訴法第xxxx條中所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此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v^物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v^,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xx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xx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v^物權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v^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qū)三馬路凱盛小區(qū)2號樓4單元1樓右門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qū)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qū)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qū)一馬路圓夢小區(qū)6號樓5單元1樓左門平方米,于2003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guī)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v^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五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關于規(guī)范
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
([2014]高檢民發(fā)第4號 2014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
為統一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抗訴標準,保證辦案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你們在辦理提請我院抗訴的案件時參照執(zhí)行。
一、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
1.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申訴案件;
4.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和眉頭關系的案件;
5.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6.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案件。二、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不宜提請抗訴:
1.申訴人在訴訟中未盡舉證責任導致敗訴的案件;
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案件;
4.人民檢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與原審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證據相矛盾的案件;
5.原審人民法院雖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正確裁判的案件;
6.對原裁判中屬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內容提出申訴的案件;
7.涉案標的額及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與審判卷宗或其復印件、檢察卷宗一并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根據。
提請抗訴的檢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內的材料,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1.提請抗訴報告書;
2.申訴書;
3.原審判決、裁定書;
4.證據材料;
5.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
6.立案審批表;
7.立案決定書;
8.立案通知書;
9.聽取當事人陳述筆錄;
10.轉辦函、交辦函、催辦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11.調(借)閱案卷函;
12.補充調查通知書;
13.調查筆錄;
14.傳票;
15.閱卷筆錄;
16.審查終結報告;
17.討論案件記錄;
18.送達回證。
本意見僅供當前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時參考。各地在指導下級院工作時,應堅持從實際出發(fā),提出相應的分類指導意見。
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日期:2014年08月14日 實施日期:2014年08月14日 (中央法規(guī))
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___,該校校長。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認為學校將空白教案本發(fā)放給教師的行為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發(fā)生轉移是要求當事人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進行證明,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申請人認為,學校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的行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權已經發(fā)生移轉,申請人繼受取得該教案本的所有權。
誠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請人購買,其所有權屬被申請人所有。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以前的狀態(tài)。在被上訴人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而由申請人繼受獲得。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fā)放給申請人,只是將其作為辦公用品發(fā)放,發(fā)放的目的是為了申請人寫教案,并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的行為并非對教案本主張所有權,而僅是為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被申請人發(fā)放教案本后,從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為了檢查教師準備教案的情況,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諸如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分的規(guī)定。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分是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學校因教師侵害了學校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而要求教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可以說學校自發(fā)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這正與前述被申請人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默示行為相一致。
二、申請人主張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權,原判并未證明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權仍屬被申請人所有,即主張被申請人不應歸還是錯誤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一是被申請人發(fā)給申請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屬于種類物;二是申請人上交給被申請人的教案本,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本,屬于特定物。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寫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認為被申請人有主張其空白教案本(種類物)的權利,申請人也只需以與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種類物)返還,因何原判卻以申請人所擁有的寫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來滿足被申請人的主張呢?這顯然是錯誤理解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關系,導致了文不對題的判決結果。
需要特點指出的是,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標的物是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請人撰寫教案雖然是完成工作任務,但并不能就此推論附著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與未附著教案的種類物在所有權關系上就沒有改變。如果說學校還有權主張對作為空白教案本的種類物的所有權的話,也不應該通過占有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這一特定物的方式實現。實際上,民法中已經規(guī)定了當事人主張種類物的方法:用種類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歸還學校以實現學校對原發(fā)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權的主張;無種類物代替時,折價賠償,即如無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請人可以對學校發(fā)給的空白教案折價歸還以實現學校主張對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歸還附著教案的教案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不僅認定錯誤,而且系越權行為,應依法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物權糾紛與著作權糾紛,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以確定的案件性質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審理的內容,而不應超越這種范圍。本案是物權糾紛,原判卻大談著作權保護,且置《^v^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規(guī)定于不顧,并曲解《^v^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斷言教案不屬于“作品”范疇,意圖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尋找依據。但原判的這一理由與原判結果并無事實、法律及邏輯上的聯系,觀點錯誤且超出了審判職權范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權問題,也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在一審案件中對其作出評判。但本案一審法院卻在物權糾紛案件中,大談著作權問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級別管轄原則,屬違法行為。二審判決雖然認為都教案屬于“作品”,但對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申請人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判決理由不置一詞的情況下,維持原判,亦屬錯誤。因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判認定的教案不屬“作品”范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將被固定,為申請人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一、二審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也是錯誤的,深望貴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__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__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v^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v^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xù)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guī)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xù)。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v^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xù),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篇八
監(jiān)督申請書
申請人:xx(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有限聯系方式。
(申請人為單位 的,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其他當事人:xx(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有限聯系方式。
申請人因與xxx糾紛 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提出監(jiān)督申請。
請求事項
1、申請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請求x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就上述判決提請xxx人民檢察院向xx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xxx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訴,并監(jiān)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本案,撤銷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或駁回xx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xx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