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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論文 資產證券化文獻篇一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重新包裝現金流的高級投資銀行技術(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屬于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直接融資模式。破產隔離、有限追索是傳統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標。
2、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用好增量、盤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對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而言,是一種新的融資手段、一種資產管理的高級手段、一種風險管理的新工具。
3、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種操作模式:(1)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2)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專項計劃);(3)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的資產支持票據(abn);(4)保監會監管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目前,發起機構范圍已逐漸擴展至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法人銀行、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
2、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改革的監管趨勢
我們了解到,監管部門召開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的會議,擬推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備案制改革,即發起機構在取得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后,在產品發行前采取逐筆備案制。我們相信這個制度的推出,將有利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擴大試點。
3、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的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圖如下:
4、在交易所市場實施的信貸資產證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銀行作為發起機構的“平安銀行1號小額消費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成為第一單在交易所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劉柏榮律師團隊作為該項目法律顧問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在交易所市場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需特別關注法律依據、審批流程、登記托管等相關節點問題。
5、抵/質押資產入池的法律解決方案
長期以來,由于辦理抵/質押變更登記的操作性問題,除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rmbs)項目外,一般較少選擇抵/質押擔保貸款入池。經過對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調研,認為在主債權轉讓時,即使不辦理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抵/質押權隨主債權一并轉讓,同時提出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中,可采取“權利完善事件發生”后再行辦理抵/質押權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方案,且以該方案操作的相關證券化項目已經取得了相應監管部門的審批。這對于擴大基礎資產范圍、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很大推動作用。
三、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1、證監會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最新監管趨勢
2014年2月份,根據國務院、證監會相關規定,取消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及相應的審批。近期,中國證監會已制定《資產管理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資產管理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正在特定范圍內征求立法建議。據了解,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或將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并實施負面清單管理。
2、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
據了解,相較于之前規定,前述征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法律關系沒有實質性調整。結合前期規定與項目經驗,證券公司實施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如下:
3、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與計劃管理人的法律關系
在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中,將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與計劃管理人(證券公司)之間認定為《合同法》項下的委托代理法律關系,投資者按份共有專項計劃資產,不違反現有法律規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但是,由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規定,尚不能將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直接認定為信托法律關系。可將二者之間認定為廣義的委托法律關系,在具體交易文件準備中,按照信托制度進行設計,不明確為《合同法》項下的委托代理關系,則可為與后續立法的銜接留下空間。
4、典型案例: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014年中信證券發起設立“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將所募集資金通過非公募基金最終運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證券大廈(“物業”)的兩個項目公司,并以物業租金、處置收益等現金流作為資產支持證券償付支持,通過普通分配、處置分配、份額分配的方式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在將來監管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該項目將轉為真正意義上的公募reits(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
四、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操作模式
1、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最新監管規則
2014年7月28日,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發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監管口徑》(資金部函〔2014〕197號),對項目資產支持計劃業務作了明確規定。業內認為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將成為保監會監管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載體。該監管口徑對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交易結構、破產隔離機制、托管機制、現金流歸集、受益憑證的評級作了詳細規定,并明確基礎資產包括:信貸資產、金融租賃應收款、每年獲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對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設置信用增級措施的股權資產。
2、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基本交易結構圖
五、資產支持票據(abn)的操作模式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資產支持票據實行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注冊制發行。目前,已有15只資產支持票據(abn)產品成功在交易商協會獲得注冊。abn可分為抵/質押型abn、信托型abn兩種類型。其中,抵/質押型abn中,基礎資產與發行人無法實現完全的破產隔離。
2012年10月,中倫與信托公司、會計、評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北京共同舉行了“信托型abn國際閉門研討會”,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獲得交易商協會認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兩權”,兩權是指“投資者因認購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權、投資者對發行人的債權”,兩種權利價值具有可調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優勢在于能夠實現a類信托受益權的破產隔離與有限追索、具有雙信用支持,能夠提高債項信用評級從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六、租賃資產、小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討
根據監管體系的劃分,租賃資產分為商務部主管的租賃公司、銀監會主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兩種類型,并可探討不同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
商務部主管的租賃公司之租賃資產證券化,可探討以下兩種模式:(1)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模式;(2)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的資產支持票據(abn)模式。
銀監會主管的金融租賃公司之租賃資產證券化,可探討以下兩種模式:(1)銀監會監管的單spt模式的租賃資產證券(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模式);(2)保監會監管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模式的租賃資產證券化。
2、小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討
目前,小貸公司主要受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監管,小貸公司的貸款債權不屬于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小貸資產證券化可探討如下三類操作模式:
(1)通過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實施的小貸證券化;(2)通過在交易商協會注冊abn實施的小貸證券化;(3)通過保監會監管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實施的小貸證券化。
七、中國法律環境下循環購買結構的解決方案
循環購買結構是資產證券化較為復雜的交易設計,在中國會計準則項下,資產證券化采用循環購買結構,基礎資產的會計“出表”是一直以來的難題。2013年7月,中倫與高偉紳律師事務所聯合多家業內機構,召開了關于資產證券化監管資本與循環購買結構下“出表”問題的國際研討會,對英國信用卡證券化中的主信托結構作了深入分析。目前,為實現與循環購買結構下資產“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證券化“一次審批、多次設信托、多次發行”交易結構構想,并通過spt模式選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交易所直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八、資產證券化中的流動性支持、信用増級的基本模式探討
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難點,也是保障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動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基礎資產現金流回收與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償付暫時不匹配引發的流動性風險,而信用增級是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保護,二者核心區別在于前者不對因資產池中產生的任何損失(如信用風險損失)導致的現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優先承擔或補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任何損失導致的現金流短缺。
1、資產證券化中的流動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資產證券化中可探討如下三種流動性支持方案:(1)現金流截取方案;(2)發行特別資產支持證券方案;(3)第三方流動性支持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的方案。
2、資產證券化中的信用增級方案
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増級、外部信用增級兩大類。其中,內部信用増級主要包括:(1)超額抵押方案;(2)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方案;(3)現金抵押賬戶方案;(4)利差賬戶方案。
外部信用增級可探討基礎資產端、spv端、資產證券化產品端等不同交易環節項下的方案,即:(1)在基礎資產端可探討全額擔保、最高額擔保的信用増級方案;(2)在spv端可探討風險保護買賣、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差額支付承諾及其他風險保障安排;(3)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端可探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特定情形下受讓資產支持證券等方案。
3、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托公司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的探討 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向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拓展,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與投資者權益保障而言,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愈加重要。同時,近年來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迅速,探討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重要的意義,相應監管部門與行業協會正在作積極推進。另外,探討信托公司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的方案,對于豐富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措施富有啟發意義。
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論文 資產證券化文獻篇二
資產證券化(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和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證券的過程。這些資產都具有質量和信用可被準確評估、有擔保、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等必備特征。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優點突出的新興工具,已經引起了理論界的廣泛關注,這其中被爭論得較多的是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的選擇,即應該從哪一類資產開始進行證券化。筆者認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該以基礎設施收費項目證券化為切入點。
一、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的四大要求
要討論從哪一類資產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要明確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的要求。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看,通常對證券化的標的資產有四個基本要求:
1.該類資產必須有一定的存量規模,這樣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條件的資產組群,才能有效構建資產池進行信用擔保和信用升級。
2.必須有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當abs的現金流出為既定時,若其現金流入不穩定甚至“斷流”,那么abs的發行人或擔保機構就不可避免地面臨支付風險甚至支付危機。
3.資產必須具有可重組性。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組合中的各種資產的期限、風險、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資產的信用等級要十分明確,即必須有明確的擔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還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目前占據主流觀點和實踐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可否認,住房抵押貸款由于其收益流穩定、風險相對較小、發展潛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點存在著優勢,但它同樣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的改善還需要一定時間,將之作為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為時過早。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存量規模限制了進行證券化的可能性
一類資產要進行證券化,第一個基本條件就是該項資產要有一定的規模。而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雖然在迅速發展中,但是目前市場仍然較為狹小。在我國,截止 2000年末,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為3212億元人民幣,僅占當年各項貸款余額的3.23%,其差距可見一斑。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有限的規模限制了資產池的構建,不利于以此為切入點進行資產證券化。
(二)商業銀行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規模小,并且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新業務才起步不久,占總貸款的比例偏低,還不至于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構成威脅。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相對于其他資產還屬于優良資產。各商業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了構造一個良好的資產負債比例結構,在其他資產質量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銀行還想通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這塊資產創造效益,優化結構。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就在于規避風險,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如果僅僅是一次性售出,又無好的投資項目,則實施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但不會增加其總收益,反而會減少其絕對收入。因此,商業銀行在這種資金充裕但貸款項目又缺乏的情況下對其住房貸款實施證券化,缺乏經濟效益。
(三)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缺乏經驗,有待完善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才剛剛起步,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盡管人民銀行下發了統一的個人住房貸款辦法,但各地、各銀行之間的情況不同,在具體操作中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體系。
三、銀行不良資產仍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曾經一度被看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良藥。因為資產證券化最大的特點就是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正好解決我國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的問題,因此很多人建議從銀行不良資產著手進行資產證券化。
但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否能產生符合需要的現金流,可以從其產生根源來分析。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銀行本身的、歷史的和體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國有企業改革滯后,過度負債經營,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相混合,使得在利潤目標與宏觀調控目標矛盾時舍棄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經濟的前提下,政府職能錯位,干預銀行貸款,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分支機構客觀上又為這種干預提供了條件。從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當一部分銀行不良資產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并經過長期的“沉淀”已經沒有什么價值,也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剩下的一部分盡管還可能產生收益,但也因國有企業效益連續下降,能否產生穩定的收益流量最終還取決于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進程以及該進程中復雜的企業資產重組效果。因此可以說,銀行不良貸款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基本不具備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持續現金收入的條件。
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多為不良貸款,這些貸款的期限、壞賬風險、收益水平各異。復雜的成因導致組成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各種貸款不僅期限差異很大,而且風險、收益水平也參差不齊。如果把這樣一批各方面條件差異很大的資產組合在一起,勢必會造成信用評級和風險定價的困難,也不利于投資者全面、準確地把握其投資風險和投資價值。
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應該為抵押、擔保資產。但我國1996年以前銀行的貸款大部分是無擔保、無抵押的信用貸款,即沒有與某筆貸款合同相對應的確定的企業資產。這樣的純信用貸款并不適合進行證券化。
從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狀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銀行不良資產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的條件,選擇以銀行不良資產進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也并不可行。
四、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一)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有其必要性
基礎設施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經濟起飛階段基礎設施投資至少為總投資的25%,基礎設施發展的超前系數應在o.5—0.8之間。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基礎設施投資約為總投資的13%,發展超前系數停留在0.1—0.3之間,這說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礎設施已成為制約經濟高速增長的“瓶頸”,加強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資已經迫在眉睫。但多年以來,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資金和銀行貸款,存在著投資主體單
一、融資渠道較窄、市場配置機制和財政杠桿機制缺乏等問題,基礎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后,特別在中、西部地區更為突出。而且,我國實行5年積極財政政策后,財政支出增長率已接近gdp增長率的3倍,財政資產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的增長空間有限,而政府為主的投融資模式在爭取銀行貸款方面也日益表現出局限性。因此,通過資產證券化這種方式,將一些收費穩定的基礎設施的未來收益轉變為現在的融資權,將是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面臨困境的有效途徑。
另外,通過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與目前運用得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優勢。bot方式是非政府資本介入基礎設施領域,其實質是bot項目在特許期的民營化,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要害部門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券的發行期間項目的資產所有權雖然歸spv所有,但項目的經營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長。因此。運用證券化方式不必擔心重要項目被外商或民營資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復雜,難度大。abs融資方式的運作則相對簡單,它只涉及到原始權益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投資者、證券承銷商等幾個主體,無需政府的特征及外匯擔保,既實現了操作的簡單化,又降低了融資成本。
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資機制,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資方式的一些不足之處,因此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的一些本身的特點,又決定了從它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礎設施投資領域最大的特點便是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入,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基礎設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費的準公共物品性、經營上的自然壟斷性等特點,導致了其經營期間的現金收入流相對穩定。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的特點正好符合這個要求,克服了銀行不良資產難以解決的毛病。
第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另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規模較大。我國是一個經濟迅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每年在基礎設施建設上都有大規模的投資,將這些項目進行資產證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夠規模的相似條件的資產組群。
第三,由于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期較長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規律,一般而言貸款期限和風險均比較穩定。因此在構建資產池時,組合中的各批貸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風險、收益水平也能維持在固定的穩定水平。它還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獲得政府擔保,能實現較為明確的信用等級。
(三)我國已經有了部分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經驗
在目前我國進行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已經擁有了不少成功的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試點經驗。例如:1995年鐵道部利用收入超過300億元現金流量的“鐵路建設基金”為償債擔保,順利實現了發行債券籌資。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冊費和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支持發行兩批共2億美元的債券,利率分別高出美國國庫券250個點和475個點,由摩根士丹利安排在美國發行,分別獲得了baa3和bal的評級和3倍超額認購。以上兩次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試驗都取得了圓滿成功,為我國大力開展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
綜上所述,如果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從住房抵押貸款起步,將會面臨存量規模小以及住房抵押貸款市場本身發展不完善的困境,未免為時過早;如果從銀行不良資產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又因不良資產難以滿足證券化標的資產的要求而不可行。如果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的切入點,應該是一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現實選擇。
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論文 資產證券化文獻篇三
篇一:(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專項)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資產證券化產品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一、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或憑證)募集申請書
(一)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申請
(二)證券公司現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務規模、組織架構、業務的合規性、存在的問題及風險等)的說明及對不規范業務(如有)的清理規范計劃
(三)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計劃)的基本情況
1、專項計劃的簡要情況
2、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等關聯當事人持有憑證的特別安排
3、計劃的創新介紹
(四)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獲得內部授權批準,并已取得相關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業務資格認可的說明(并提供有關批準、授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受益憑證募集申請人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
(六)計劃主要當事人的關聯關系: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擔保人、托管人、推廣人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及一年內相關業務往來
(七)計劃管理人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
2、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規檢查
4、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機構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托管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辦理專項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授權安排和業務分工
2、技術系統情況
3、計劃資產和賬戶管理制度
4、托管結算業務操作流程和對管理人的監督、復核程序
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
(一)重要提示
(二)釋義
(三)專項計劃簡介
(四)專項計劃的參與
1、計劃的推廣期
2、推廣方式
3、參與原則
4、最低參與金額
5、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6、參與方式
7、參與手續
8、資金的接收、存放
9、計劃管理人參與計劃的特比安排
10、參與費用
(五)專項計劃交易結構與計劃當事人簡介
1、交易結構介紹
2、交易結構圖
3、計劃各方當事人簡介(各當事人均需指定專人負責,并提供聯系電話)。
(六)專項計劃資金托管
(七)基礎資產
1、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概況、近3年主要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摘要等)
2、基礎資產(基本情況、權利限制、歷史數據、現金流預測、壓力測試(如有)等)
3、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商業安排(如供電安排、租賃安排等)
4、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基礎合同的主要條款
5、基礎資產的買賣(原始權益人的承諾、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6、基礎資產的擔保(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責任、啟動擔保的方式、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資方式
(八)專項計劃的資產管理
1、資產的構成
2、資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的收入劃轉、相應的現金流程圖、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方式
3、資金的再投資
(九)專項計劃的費用
(十)專項計劃資金的分配
1、現金流分配
2、現金流分配順序
3、賬戶管理:包括正常現金流分配下的賬戶管理和啟動擔保支持下的現金流賬戶管理
(十一)專項計劃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1、專項計劃設立
2、專項計劃的設立失敗
3、專項計劃的展期
4、專項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概況(分期表述)
1、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名稱
2、計劃管理人
3、擔保機構
4、規模
5、發行方式
6、面值
7、產品期限和預期收益率
8、預期支付額的賠付方式
9、投資的基礎資產
10、重要時間:包括繳款截止日、計劃設立日、權益登記日、到期日、兌付日
11、信用級別
(十三)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登記及轉讓
(十四)當事人權利義務
(十五)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十六)法律及監管環境概要
1、為委托理財概述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
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主要法律關系
1、專項計劃的風險因素
2、相應的緩解措施
3、風險的承擔(十八)稅務事項(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應嚴格進行信息披露:(1)資產管理報告(2)托管報告
(3)跟蹤信用評級報告(4)審計報告(5)收益分配報告(6)其他定期報告
2、臨時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內,如果發生下列可能對計劃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篇二:資產證券化申報材料審查要點
資產證券化產品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一、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或憑證)募集申請書
(一)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申請
(二)證券公司現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務規模、組織架構、業務的合規性、存在的問題及風險等)的說明及對不規范業務(如有)的清理規范計劃
(三)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計劃)的基本情況
1、專項計劃的簡要情況
2、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等關聯當事人持有憑證的特別安排
3、計劃的創新介紹
(四)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獲得內部授權批準,并已取得相關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業務資格認可的說明(并提供有關批準、授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受益憑證募集申請人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
(六)計劃主要當事人的關聯關系: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擔保人、托管人、推廣人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及一年內相關業務往來
(七)計劃管理人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
2、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規檢查
4、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機構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托管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辦理專項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授權安排和業務分工
2、技術系統情況
3、計劃資產和賬戶管理制度
4、托管結算業務操作流程和對管理人的監督、復核程序
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
(一)重要提示
(二)釋義
(三)專項計劃簡介
(四)專項計劃的參與
1、計劃的推廣期
2、推廣方式
3、參與原則
4、最低參與金額
5、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6、參與方式
7、參與手續
8、資金的接收、存放
9、計劃管理人參與計劃的特比安排
10、參與費用
(五)專項計劃交易結構與計劃當事人簡介
1、交易結構介紹
2、交易結構圖
3、計劃各方當事人簡介(各當事人均需指定專人負責,并提供聯系電話)。
(六)專項計劃資金托管
(七)基礎資產
1、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概況、近3年主要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摘要等)
2、基礎資產(基本情況、權利限制、歷史數據、現金流預測、壓力測試(如有)等)
3、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商業安排(如供電安排、租賃安排等)
4、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基礎合同的主要條款
5、基礎資產的買賣(原始權益人的承諾、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6、基礎資產的擔保(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責任、啟動擔保的方式、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資方式
(八)專項計劃的資產管理
1、資產的構成
2、資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的收入劃轉、相應的現金流程圖、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方式
3、資金的再投資
(九)專項計劃的費用
(十)專項計劃資金的分配
1、現金流分配
2、現金流分配順序
3、賬戶管理:包括正常現金流分配下的賬戶管理和啟動擔保支持下的現金流賬戶管理
(十一)專項計劃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1、專項計劃設立
2、專項計劃的設立失敗
3、專項計劃的展期
4、專項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概況(分期表述)
1、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名稱
2、計劃管理人
3、擔保機構
4、規模
5、發行方式
6、面值
7、產品期限和預期收益率
8、預期支付額的賠付方式
9、投資的基礎資產
10、重要時間:包括繳款截止日、計劃設立日、權益登記日、到期日、兌付日
11、信用級別
(十三)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登記及轉讓
(十四)當事人權利義務
(十五)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十六)法律及監管環境概要
1、為委托理財概述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
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主要法律關系(十七)風險揭示、控制與承擔
1、專項計劃的風險因素
2、相應的緩解措施
3、風險的承擔(十八)稅務事項(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應嚴格進行信息披露:(1)資產管理報告(2)托管報告
(3)跟蹤信用評級報告(4)審計報告(5)收益分配報告(6)其他定期報告
2、臨時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內,如果發生下列可能對計劃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篇三:(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專項)申報材料目
資產證券化產品申報材料目錄及內容要點
一、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或憑證)募集申請書
(一)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是固定收益投資類品種,具體定義是指以特定的資產池(如信用貸款、企業應收款、租賃收入等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類型)為支持發行證券,即abs。abs投資者獲得資金池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最初擁有資產池的原始權益人通過abs出售資產,獲得資金的申請
(二)證券公司現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務規模、組織架構、業務的合規性、存在的問題及風險等)的說明及對不規范業務(如有)的清理規范計劃
(三)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計劃)的基本情況
1、專項計劃的簡要情況
2、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等關聯當事人持有憑證的特別安排
3、計劃的創新介紹
(四)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擬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獲得內部授權批準,并已取得相關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業務資格認可的說明(并提供有關批準、授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受益憑證募集申請人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
(六)計劃主要當事人的關聯關系: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擔保人、托管人、推廣人之間存在的關聯關系及一年內相關業務往來
(七)計劃管理人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
2、防范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規檢查
4、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機構關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托管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1、辦理專項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授權安排和業務分工
2、技術系統情況
3、計劃資產和賬戶管理制度
4、托管結算業務操作流程和對管理人的監督、復核程序
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募集說明書
(一)重要提示
(二)釋義
(三)專項計劃簡介
(四)專項計劃的參與
1、計劃的推廣期
2、推廣方式
3、參與原則
4、最低參與金額
5、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6、參與方式
7、參與手續
8、資金的接收、存放
9、計劃管理人參與計劃的特比安排
10、參與費用
(五)專項計劃交易結構與計劃當事人簡介
1、交易結構介紹
2、交易結構圖
3、計劃各方當事人簡介(各當事人均需指定專人負責,并提供聯系電話)。
(六)專項計劃資金托管
(七)基礎資產
1、原始權益人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概況、近3年主要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摘要等)
2、基礎資產(基本情況、權利限制、歷史數據、現金流預測、壓力測試(如有)等)
3、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商業安排(如供電安排、租賃安排等)
4、與基礎資產相關的基礎合同的主要條款
5、基礎資產的買賣(原始權益人的承諾、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6、基礎資產的擔保(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責任、啟動擔保的方式、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資方式
(八)專項計劃的資產管理
1、資產的構成
2、資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的收入劃轉、相應的現金流程圖、擔保人的償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級方式
3、資金的再投資
(九)專項計劃的費用
(十)專項計劃資金的分配
1、現金流分配
2、現金流分配順序
3、賬戶管理:包括正常現金流分配下的賬戶管理和啟動擔保支持下的現金流賬戶管理
(十一)專項計劃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1、專項計劃設立
2、專項計劃的設立失敗
3、專項計劃的展期
4、專項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概況(分期表述)
1、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名稱
2、計劃管理人
3、擔保機構
4、規模
5、發行方式
6、面值
7、產品期限和預期收益率
8、預期支付額的賠付方式
9、投資的基礎資產
10、重要時間:包括繳款截止日、計劃設立日、權益登記日、到期日、兌付日
11、信用級別
(十三)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的登記及轉讓
(十四)當事人權利義務
(十五)資產支持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十六)法律及監管環境概要
1、為委托理財概述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
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主要法律關系(十七)風險揭示、控制與承擔
1、專項計劃的風險因素
2、相應的緩解措施
3、風險的承擔(十八)稅務事項(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應嚴格進行信息披露:(1)資產管理報告(2)托管報告
(3)跟蹤信用評級報告(4)審計報告(5)收益分配報告(6)其他定期報告
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論文 資產證券化文獻篇四
2016年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創新產品頻出,基礎資產范圍不斷擴大、交易結構不斷完善,證券化產品類型越來越豐富。主要創新亮點包括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重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中加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的嘗試、車貸證券化循環購買結構的創新、首單信托型abn的成功發行、reits在交易所市場的推出等等。白皮書以詳實的數據和案例為依托,從不同角度對2016重磅創新進行了記錄和分析。以下是從中提煉的創新產品簡要概覽。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
在銀行也不良持續“雙升”,各機構具有尋求創新性不良資產處置渠道與方式的迫切需求的背景下,2016年上半年,人民銀行牽頭各部委,出臺重要文件,部署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工作。與2006-2008年主要以國有資產公司發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格局不同,此次確定試點范圍僅在大型商業銀行中,總額度500億元。2016年4月,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及其配套的表格體系,為進一步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高效、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礎。
2016年重啟不良資產化后,我國信貸abs市場累計發行14單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金額156.10億元,累計處置銀行信貸不良資產510.22億元;其中,成功發行7單對公類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金額79.82億元,累計處置銀行對公類信貸不良資產301.53億元;7單個貸類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金額76.28億元,累計處置銀行個貸類信貸不良資產208.69億元,占總不良資產證券化處置金額的40.90%。
重啟初期,不良資產證券化創新不斷。自首單信用卡類不良產品和萃2016-1問世以來,小微類、房貸類、個人抵押類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相繼問世,具體包括:信用卡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3單,分別為和萃2016-
1、工元2016-
2、建鑫2016-3;小微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2單,分別為和萃2016-
2、和萃2016-4;住房抵押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1單,分別為建鑫2016-2;個人抵押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1單,工元2016-3。其中,除3單信用卡類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入池資產為100%純信用貸款外,其余4單入池資產均為100%抵押貸款,抵押物類型包括住宅以及商鋪兩類,部分貸款涉及保證或質押擔保。從發行的結果來看,優先檔證券發行的利率較低,處于3.00%至4.40%之間,其中,2016和萃-1發行利率最低,票面利率為3.00%;次級檔證券溢價發行的現象較為普遍,次級投資人對基礎資產回收具有一定的信心,其中溢價率最高的為建鑫2016-2的次級檔證券,溢價率為11%。
二、資產支持票據(abn)創新
1、信托型abn
交易商協會2016年新修訂的《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中首次明確了以“發行載體”為管道發行abn的交易結構,特定目的信托為發行載體的主要形式之一。信托型abn與之前所發行的abn最大的區別在于引入了特殊目的信托,發行機構將基礎資產信托給該特殊目的信托,以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相較于之前普遍采用的“特殊目的賬戶”的結構,特殊目的信托的構架能夠更好地隔離發行機構對入池資產的控制和影響,從而在形式和實質上更好地體現abn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2016年公開發行的五單abn均為信托型(其中九州通(0.00 +0.00%,買入)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資產支持票據同時也是循環型abn)。
2、循環購買型abn
主要創新之二為循環購買型abn的出現。相較于傳統靜態型abn,循環購買結構設置了循環購買期,在違約事件發生前不攤還資產支持票據的本金,而是將到期的現金流入用于購買符合起初設定標準的資產,從而增加了利息支付和推遲了本金的支付。2016年所發行的首單循環性abn為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資產支持票據。本期資產證券化票據采用了循環購買的方式,在基礎資產不發生違約的前提下,既增加了投資人的利息收入所得,也為發行主體提供了更長期的資金以供使用。循環購買的資產須符合初始基礎資產的合格標準,其購買規模以循環購買日信托專戶項下的可支配資金(指信托專戶項下資金總額扣除已屆支付時限的信托費用、信托利益及其他負債后的余額)為限。同時,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循環購買期即結束,否則,循環購買期為自信托生效日(不含該日)起至第10個循環購買日(循環購買日為自信托生效日起每滿三個月的月對日)為止。
3、助力“三去一降一補”的創新
2016年發行的中國中車(10.00-0.10%,買入)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期信托資產支持票據。是國內首單央企應收賬款100%出表的abn產品,也是國內首單“一帶一路”政策背景下的abn產品。本單產品的成功發行,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服務中央提出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局,主動貫徹落實中央“三去一降一補”的重點任務,在嚴格防范風險,強化底線思維的原則上,利用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和通道,豐富改革任務的“工具箱”,優化央企的財務結構,推動“去庫存、去產能、去杠桿”,助力央企降低“兩金”及負債率。2016年12月市場利率上行幅度較大,本期票據在發行市場環境不利的時間窗口以較低的發行成本成功發行,體現了銀行間市場為央企“降成本”所做出的的巨大作用,為發行機構節省了大量財務成本,減輕了央企的財務負擔,同時也拓寬了央企的融資通道。本次票據的募集資金主要用于補充發行機構子公司的營運資金。根據發行材料,相對應的子公司有中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中車唐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中車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車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其資金均用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體現了銀行間市場服務于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
三、循環購買型車貸資產證券化
循環結構能夠將期限較短的貸款用于支持期限較長的證券,解決基礎資產期限和證券期限錯配的問題,并且可以通過循環結構實現后續資產的持續出表,同時發起機構的融資規模可通過循環結構進一步擴大。這樣的結構設計不僅為發起機構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融資渠道和會計出表通道,而期限更長的abs產品能夠吸引更多種類的投資人,有利于降低發起機構的發行成本。截至2016年底,循環購買型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已有一定的實踐經驗,銀行間市場目前已有三單成功發行的產品,分別為“和信2015-02”、“融騰2016-01”以及“華馭五期”。其中,“華馭五期”在交易結構方面與其他產品相比有較大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是折后本息余額確定發行金額。證券發行金額是將入池貸款在各個剩余攤還期間計劃償還的本息金額用特定的折現率折現到初始起算日并減去初始超額抵押后的金額,所用的折現率包含預計的發行利率、貸款服務機構費用、利息收入稅等,二是在持續購買中引入折價的增信手段,持續購買期內證券獲得的信用支持不減弱。該證券設立時,初始入池資產折后未償本息余額總額的0.5%將作為初始超額抵押,發起機構也將于信托設立日或之前向信托賬戶注入相當于初始起算日折后未償本息余額總額1.2%的現金儲備,該現金儲備的余額在持續購買期內保持不變。初始超額抵押以及現金儲備為證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三是還款順序中引入了超額擔保目標比例的概念,攤還順序為非完全順序支付。四是持續購買的規模確定時引入了超額擔保目標水平的概念。五是采用紅池和黑池的模式,總體看,兩個資產池在分散性、剩余期限、入池標準等總體特征方面具有較大的一致性,保證資產池的屬性基本相同。在最初項目測算分層、申報監管、證券營銷階段需要確定一些相關參數所用的資產池為紅池,證券發行后根據發行利率重新挑選一個資產池作為證券的基礎資產,即為黑池。六是設置了現金儲備賬戶,用以緩釋流動性風險。發行人于信托生效日向現金儲備賬戶存入等于初始資產池折后本息余額總額1.2%的現金儲備金,并在持續購買期內維持該水平不變。
四、交易所市場reits創新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簡稱reits)是一種籌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用于取得各種收益性房地產或向收益性房地產提供融資的集體投資計劃或投資機構。
reits最早發源于美國,1960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允許設立reits,目的是為中小投資者提供投資于房地產市場的渠道。我國reits實踐有了一定的發展,只不過完全類似于美國市場上的reits并沒有誕生,我國的reits產品借鑒了美國reits在經營性房地產領域的融資模式,結合結構化產品設計,將reits的定義進行了再次延伸。目前這類結合我國國情產生的reits,相較于美國市場中的標準化reits,一般被稱為“類reits”。
2014年國內首只類reits產品——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得監管層批準,并首次嘗試在交易所流通。2015年1月我國住建部發布《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將積極推進reits試點,從政策層面對reits發展進行松綁,并逐步推開各城市reits試點。2016年10月10日國務院在《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的文件中專門提到有序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支持房地產企業通過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向輕資產經營模式轉型。
在相關政策的鼓勵下,2016年我國reits創新更加如火如荼地開展,其中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招商創融-天虹商場(13.79 +0.58%,買入)(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為我國首單國有不動產證券化類reits產品。該計劃也屬于類reits,基礎資產為天虹商場深南鼎誠百貨。專項計劃收購項目公司全部股權,無私募基金及委托貸款。
該項目的主要創新點為:
(1)將國企混改和資產證券化相結合,以reits盤活國有資產。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要的工具,其交易安排充分的市場化,公開透明,避免了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這意味著企業可以有更多的途徑實現國有資產的盤活,通過以reits作為資產證券化工具,可以讓更多的投資人參與到國企混改的紅利中。
(2)目標資產優質,降低了違約可能性。深南鼎誠天虹是深圳特區成立以來歷史悠久的百貨商場,地處深圳特區核心地帶,周邊商業配套健全,盈利較為可觀。此外,目標資產原為天虹商場自持自用,天虹商場已投入資源進行裝修改造及商業運作,其違約可能性低。在一定程度上,即使商業地產市場走弱,也可以依托目標物業優質地段良好的抗跌性以及承租人穩定的租約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回報。
(3)實現了交易結構層面的進一步創新與突破。招商創融-天虹商場(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實現了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直接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的安排。上述交易安排的實現有助于未來權益類資產證券化的開展與實施,為今后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類型的多元化提供了思路。
(4)退出機制靈活,可通過公募reits上市退出。根據專項計劃的退出安排,專項計劃的退出路徑分為公募reits上市,出售給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
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論文 資產證券化文獻篇五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流程發起人(銀行)托管人(信托公司)準備材料1提交申請受理申請(5日)銀監會人民銀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拆借中心相關文件
1、《**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申請文件清單》資格申請ny獲得業務資格2批準(1月)
2、《關于批準**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通知》提出資產證券化需求尋找合作方(券商、信托、其它)項目論證與盡職調查制作申請文件及草案3提交聯合申請受理申請(5日)n批準(3月)y獲得發行批準獲得發行批準4提交債券市場發行申請5ny獲得發行核準通知6發布發行說明書(發行前5日)簽訂登記托管和代理兌付委托協議書7受理申請(5日)核準(20日)
3、《銀監會發行申請材料清單》
4、《銀監會關于**銀行、**信托開辦**資產支持證券的批復》
5、《人民銀行發行申請材料清單》
6、《人民銀行關于**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決定》
7、《資產支持證券登記托管和代理兌付委托協議書》
8、《人民銀行關于批準**資產支持證券流通的通知》申請與發行債券發行流程(招標/簿記建檔)收到發行情況報告(10日內)收到發行情況報告(10日內)收到發行情況報告(發行次日)提交流通申請(2月內)ny得到人行流通批文8發送交易流通公告批準流通完成登記托管手續收到交易流通公告收到交易流通公告制定交易流通要素公告發送交易流通要素公告發布交易流通公告與批文收到交易流通要素公告辦理交易流通手續流通階段后期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