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對過去一定時期的工作、學習或思想情況進行回顧、分析,并做出客觀評價的書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膚淺的、表面的感性認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統的、本質的理性認識上來,讓我們一起認真地寫一份總結吧。那關于總結格式是怎樣的呢?而個人總結又該怎么寫呢?以下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質的總結范文,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一
準確把握信訪工作的政治屬性,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辦,切實增強為黨分憂、為黨盡責的使命擔當。信訪工作一頭連著人民群眾、一頭連著黨委政府,“政治屬性”是信訪工作的根本屬性,信訪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是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政治問題,是事關黨同人民群眾保持血肉聯系的核心問題,是事關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問題。《信訪工作條例》總結黨長期以來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作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領導的制度安排,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通過黨內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必將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信訪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作為地方政府,必須準確把握信訪工作的政治性,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辦,始終把黨的領導貫穿于信訪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牢記為黨分憂之責,善謀“安民之道”,自覺從大局大勢中謀劃推動信訪工作,堅決扛起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政治責任,以實際行動忠誠擁護“兩個確立”、踐行“兩個維護”。
準確把握信訪工作的人民屬性,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切實增強為民解困、為民造福的行動自覺。人民信訪為人民。早在擔任福建寧德地委書記時,習近平就一語中的指出了信訪工作的為民本質:“信訪工作的要義,在于時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員,把心貼近人民”。《信訪工作條例》把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作為信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作為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增強了信訪工作的人民屬性。“些小吾曹州縣吏,一枝一葉總關情”。作為人民的公仆,一定要站穩群眾立場,堅持人民至上,身體力行落實接訪制度,把信訪群眾當家人,把信訪訴求當家事,提升信訪工作的“溫度”;主動變“上訪”為“下訪”,深入到一線,找準“癥結”,解開“心結”,提升信訪工作的“精度”;落實領導包案、一線領辦,針對環保、住房、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重點難點案件,親自研究研判、推動化解,提升信訪工作“力度”,切實將信訪工作做到群眾心坎上,持續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準確把握信訪工作的法治屬性,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范信訪秩序,不斷提升信訪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做好新時代群眾工作,既要講感情,把人民群眾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誠心誠意為人民群眾謀利益;也要講法治,用法治方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協調人民內部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要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調整了適用范圍和信訪工作受理范圍,明確了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五位一體”信訪工作格局,進一步優化了信訪工作程序,對訴訪分離和依法處理投訴請求的要求更加具體。作為地方政府,必須一以貫之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通過理順體制機制、優化業務流程、強化法治保障,推動信訪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法制框架內、法定渠道中運行,使民情民智更加有效匯集、解決問題更加快捷高效、服務決策更加及時精準,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準確把握信訪工作的實踐要求,樹牢底線思維、健全制度機制,不斷提升源頭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切實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注重源頭預防,夯實基層基礎,加強法治建設,健全化解機制,不斷增強工作的前瞻性、系統性、針對性,真正把解決信訪問題的過程作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的過程。針對新時代信訪工作特點,通遼市將圍繞打造“南有楓橋,北有通遼”社會治理品牌,啟動實施信訪領域“減存量、遏增量、防變量”治本控源專項行動,完善初信初訪首接首辦、接訴即辦、直轉快辦、跟蹤督辦“四辦”機制,集中化解群眾關心、反映強烈的存量信訪問題,迅速妥善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問題解決在當地、責任落實在當地,更好地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全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學習貫徹《信訪工作條例》要始終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突出工作重點,把源頭和基層作為信訪工作的著力點和工作重心,做細做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屬地穩控、源頭治理等基礎工作,切實把信訪問題化解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問題不上交,矛盾不上行。注重關口前移,堅持和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全力推行在鄉鎮(街道)設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加強基層黨組織、城鄉社區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發揮好基層解決信訪問題的責任主體作用。堅持綜合施策,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和教育、調解、疏導等多種辦法,善作善為、善作善成,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強化機制保障,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涉及群眾切實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必須聽取群眾意見,從源頭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二
按照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專題計劃,我參加了8月x日進行的第五期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主要學習《廣東省信訪條例》。《條例》已經20xx年x月x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條例》的頒布實施,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于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規范信訪秩序,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新《信訪條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對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極具有指導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我省適應信訪工作新形勢和新任務需要,深入推進信訪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步驟,標志著我省信訪工作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行為,依法規范群眾的信訪行為,依法規范源頭預防,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我省加快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目標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為群眾敞開信訪“大門”
目前社會上有一種誤解,認為制定信訪條例是為了不讓當事人上訪,部分群眾認為是提高了信訪的門檻。制定信訪條例不是把信訪的
大門關閉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圍、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暢通群眾上訪、信訪的渠道,敞開“大門”,降低門檻,方便信訪群眾的信訪活動與表達合法訴求。
“現在有些群眾到有關部門去信訪,但遲遲得不到解決,隨后群眾信訪的層級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來越亂,條例的制定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讓群眾的信訪活動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訪工作必須暢通渠道 。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信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信訪渠道,就必須從信息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同時必須維護信訪秩序。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 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 作為我們學校來說,我想信訪也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塊可能要算是面對家長的各種投訴了,如何正確處理好家長的投訴,我們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信訪條例》,依法辦事。 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該條例作為全國首部規范信訪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訴訪分離、強化網絡信訪、建立重大信訪問題倒查責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項聽證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對信訪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范與明確,讓信訪活動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訪人要依法信訪。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范”,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20xx年x月x日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三
5月1日起,國家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開始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于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規范信訪秩序,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新《信訪條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對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極具有指導意義。
與舊條例相比,新信訪條例有90%的內容做了修訂,新精神、新規定非常多。在我看來,新《信訪條例》最大的變化,就是突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將其確定為信訪工作的重要原則。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憲法原則,特別是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從十年前舊《信訪條例》中的普通條款提升至總則位置。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新條例還為信訪人增加了四項新權利: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公開相關的信息;可以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對信訪內容是否受理,必須給予書面回答;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不服,可請求其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復查”,并可以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另外,在新《信訪條例》總則中,實行多年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信訪工作原則,被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被引申為“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與此同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一系列職責被強化,我注意到,有三個“應當”條目尤為醒目:應當暢通信訪渠道;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應當建立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當然,新版《信訪條例》并沒有無節制地擴張信訪主體的訴求權利,而是在強化中又有規范。新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在一個法治社會,任何權利行使和保護都不能偏離法律航線和理性尺度。
細讀新《信訪條例》中的嚴厲措辭、飽含問責要義的約束性條目,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打造責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鑒。 由此可見,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一線,解決在萌芽狀態,成為加強黨的構建和諧社會能力的一大路徑。
信訪有其以柔克剛的優勢,它能以適當的人治性制度緩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過分僵硬和過分剛性。但信訪并非權利救濟和保障的獨木橋,信“訪”更應信“法”。 不可否認,中國信訪制度曾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在聽取社會弱勢群體的呼聲,實現社會正義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權利救濟作用。但它一面敞開大門,向民眾提供一種在法律系統之外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另一方面又為對一些司法活動的行政性干預提供制度化的正當渠道,運行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形成一股對司法權威和法治建設的抵消力。中國現行信訪制度承載了太多的不合理責任,已感力不從心。 正如眾多專家呼吁的那樣,社會成員的正當參與和權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訪活動一條獨木橋可走,信訪不可能也不應當“包羅萬象”、“包打天下”;公民權利的保障更多的應通過國家法律的渠道來實現。
新版《信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這一發展方向。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機構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人對各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上述機關提出。新版《信訪條例》將一部分本不屬于信訪功能范圍的內容適當剝離出去,為司法預留下合理空間。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勢頭良好,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前所未有的作用。這對我們提高法律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為一名學校的行政后勤人員,更應盡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依法行政、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范”,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四
一、深刻認識信訪工作的政治屬性,切實增強為黨分憂、為黨盡責的使命擔當
政治屬性是信訪工作的基本屬性,信訪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做好信訪工作,關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這一政治問題,關系保持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這一核心問題,關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這一重大問題。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對于信訪工作必須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辦,學深悟透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信訪工作條例》,準確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的性質作用、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實踐要求,充分發揮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這一根本保證、最大優勢,堅決扛起筑牢安全穩定屏障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的屬地責任、主體責任、事權責任,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分析研判形勢、研究重點問題、部署推動工作,以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保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以實際行動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
二、始終堅守信訪工作的人民立場,不斷厚植為民解難、為民服務的樸素情懷
習近平總書記將信訪工作喻為“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強調“信訪工作的首義,在于時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員,把心貼近人民”。《信訪工作條例》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作為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充分彰顯了“人民信訪為人民”的工作理念和價值取向。從當前情況看,一些地區一些領域信訪總量居高不下,重復訪、越級訪問題時有發生。這些情況表面是責任問題、作風問題,本質是立場問題、觀念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從思想層面入手,結合推動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教育黨員干部時刻牢記初心使命,自覺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堅定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奮斗。其次要從行動層面深化,切實把以人民為中心貫穿各項工作始終,用心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做到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困。再次要從方法層面求細,堅持走好群眾路線,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多到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去,多到反映問題的群眾家中去,與群眾坐在一個炕頭、一條板凳上,把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當作自家事來辦,以解決急難愁盼問題的實際成果贏得群眾的信任支持。
三、準確把握信訪工作的實踐要求,全力做好問題化解、源頭治理的各項工作
做好新時代的信訪工作,必須把《信訪工作條例》作為基本遵循,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去存量,也要抓前端、防未病、遏增量。一方面,要堅決貫徹“三到位一處理”的重要要求,嚴格落實領導干部接訪、下訪、約訪、包案等制度,深入推進治理重復訪、化解信訪積案專項行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集中推動存量問題“案結事了”,決不能把責任推給上面、踢給下面、留給后面。另一方面,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結合推進縣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健全常態化制度化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嚴格落實首接首辦責任制,加快推進“最多訪一次”改革,著力推行重要決策、重大項目社會風險評估,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發現在早、化解在小,切實夯實基層社會穩定的基礎,掌握信訪工作的主動權。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五
根據信訪事項性質的不同,新條例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明確了受理辦理程序,保證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針對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同時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針對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通報、報送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
針對申訴求決類事項,進一步細分為六種情形進行處理:
一是涉法涉訴事項辦理程序,適用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
二是仲裁程序,適用于仲裁部門;
三是辦理黨員申訴等事項的黨內程序,適用于黨的機關;
四是辦理行政復議等事項的行政程序;
五是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職責,適用于行政機關;
六是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事項,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適用于所有機關、單位。對屬于第六種情形的事項,信訪人可以申請復查復核。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六
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信訪工作條例》全文公布,條例共6章50條,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條例詳盡規定了信訪工作的各環節事項,一些重點信息值得關注。條例明確,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通讀學習,受益良多,現淺談幾點體會:
一、暢通信訪渠道,傾聽民眾心聲。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部門作為黨和政府的“耳朵”,傾聽群眾心聲,決不能閉眼塞聰。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于信訪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信訪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暢通信訪渠道,既方便了人民群眾,也加強了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二、善用工作方法,發揮主觀能動性。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條例明確信訪辦理流程,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辦理時限,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工作中,沒有良好的工作方法,必將舉步維艱,只有科學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形成整體聯動,有效運轉,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一方的和諧穩定。
三、壓實信訪責任,增強工作使命感。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辦理;明確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生,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明確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重點突出督查、督辦等職能,更好地發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強化源頭管控責任,加大領導包案力度,限期化解穩控。基層不穩,地動山搖,作為基層信訪工作人員,切實做好信訪工作使命必達,每每看到信訪人來反映的問題被妥善解決,心中總是滿滿的成就感,信訪人心暖了,我們也就暖心了。
四、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推動解決到位。
條例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基本要求,對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從我做起,走街串巷向群眾廣泛宣傳,在信訪過程中,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明確告知權利和法律責任,引導群眾合法、理性、逐級上訪。對待來訪群眾做到熱情接待,善待上訪群眾,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棘手的信訪事項,一時得不到解決,信訪戶變成了老訪戶,容易造成不良影響,我們不僅要規范辦理流程,更要注重時效,在辦理的過程中,及時跟蹤進度,反饋結果,努力做到讓群眾滿意。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將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多學、多做、多思,在實際工作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中國夢的實現,獻出一份滿意答卷。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七
一、深刻認識信訪工作的政治屬性,切實增強為黨分憂、為黨盡責的使命擔當
政治屬性是信訪工作的基本屬性,信訪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做好信訪工作,關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這一政治問題,關系保持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這一核心問題,關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這一重大問題。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對于信訪工作必須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辦,學深悟透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信訪工作條例》,準確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的性質作用、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實踐要求,充分發揮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這一根本保證、最大優勢,堅決扛起筑牢安全穩定屏障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的屬地責任、主體責任、事權責任,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分析研判形勢、研究重點問題、部署推動工作,以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保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以實際行動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
二、始終堅守信訪工作的人民立場,不斷厚植為民解難、為民服務的樸素情懷
習近平總書記將信訪工作喻為“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強調“信訪工作的首義,在于時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員,把心貼近人民”。《信訪工作條例》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作為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充分彰顯了“人民信訪為人民”的工作理念和價值取向。從當前情況看,一些地區一些領域信訪總量居高不下,重復訪、越級訪問題時有發生。這些情況表面是責任問題、作風問題,本質是立場問題、觀念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從思想層面入手,結合推動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教育黨員干部時刻牢記初心使命,自覺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堅定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奮斗。其次要從行動層面深化,切實把以人民為中心貫穿各項工作始終,用心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做到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困。再次要從方法層面求細,堅持走好群眾路線,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多到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去,多到反映問題的群眾家中去,與群眾坐在一個炕頭、一條板凳上,把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當作自家事來辦,以解決急難愁盼問題的實際成果贏得群眾的信任支持。
三、準確把握信訪工作的實踐要求,全力做好問題化解、源頭治理的各項工作
做好新時代的信訪工作,必須把《信訪工作條例》作為基本遵循,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去存量,也要抓前端、防未病、遏增量。一方面,要堅決貫徹“三到位一處理”的重要要求,嚴格落實領導干部接訪、下訪、約訪、包案等制度,深入推進治理重復訪、化解信訪積案專項行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集中推動存量問題“案結事了”,決不能把責任推給上面、踢給下面、留給后面。另一方面,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結合推進縣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健全常態化制度化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嚴格落實首接首辦責任制,加快推進“最多訪一次”改革,著力推行重要決策、重大項目社會風險評估,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發現在早、化解在小,切實夯實基層社會穩定的基礎,掌握信訪工作的主動權。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八
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于2022年1月24日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共6章50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信訪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范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舉、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信訪部門的職責
第十四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四、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第三十條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五、監督和追責
第四十七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工作條例宣傳月總結匯報 信訪新條例宣傳活動篇九
與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相比,新的《信訪工作條例》有了諸多重大變動。新條例具有層次高、覆蓋廣、黨領導、便群眾等特點。
1、層次高。首先,原《信訪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是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部門,即行政機關接受群眾信訪的制度。新的《信訪工作條例》的層次可就提高了,雖然還是屬于行政法規,但是我們看到,新條例是“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規,又是中國共產黨的重要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內法規分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七種。其中“條例”是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的文件。例如近年來黨中央陸續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等,看名字就知道都是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了。
2、覆蓋廣。作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共同法規,新條例對全國的黨組織、行政機關都有約束力,那么它的覆蓋范圍自然就十分廣泛了。原《信訪條例》僅適用于行政機關。新條例的適用范圍則廣多了: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3、黨領導。新條例規定:信訪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信訪工作的領導也由行政機關升級到黨組織:黨中央統一領導全國信訪工作,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
4、便群眾。新條例在提出信訪的方式中,專門增加了“信息網絡”這一項,并規定接受信訪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這樣一方面便于群眾提出信訪、了解信訪、完成信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黨和政府及時、全面地了解社情民意,與群眾更加貼近、與民心更加貼近。
新條例相比于原《信訪條例》有質的飛躍。在新條例實施后,相信我國的信訪工作會具有新的局面,走上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