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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工作管理制度篇一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事業單位內部保衛條例》為指導,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規,盡忠職守。
2.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保衛、消防檔案,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3.堅持政治、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能力。
4.重點保衛醫院機密和要害部門,堅決打擊一切竊密和破壞行為。
5.加強內部治安管理,嚴密各項防范措施,堅決打擊各類犯罪活動。
6.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物,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工作認真負責。
7.不利用職權以權謀私,不明卡暗要,敲詐勒索,不吃請,不權錢交易,嚴禁收受財禮。
8.辦案過程中,不知法犯法或以情代法,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以權壓人,嚴禁打擊報復。
9.嚴禁參與賭博,吸販毒品,嫖娼和收看淫穢錄像、書刊等違法活動,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10.宣傳教育群眾提高警惕,增強法制觀念,依靠群眾做好“四防”工作。
11.領導醫院治保會、護院隊和義務消防隊。嚴格執行值班巡邏制度,盡職盡責,維護醫院正常的醫療、生活秩序,保衛醫院集體及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12.完成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保衛工作管理制度篇二
保衛科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1、深入貫徹全國二十公會議精神,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礦黨政和上級保衛部門的正確領導下,結合礦區實際情況,落實安全保衛措施,認真執行工作。
2、進行全天候24小時巡邏,對五管要害部位、重點部位以及治安薄弱環節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位。
3、進行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情況,作好記錄。
4、進行每月一次的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源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情況,做好記錄。
5、進行每月三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項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礦共性考評中。
6、在節假日期間,進行全礦治安、消防工作專項檢查,保證檢查到位,整改到位。
7、認真受理職工群眾報警,對職工群眾提出的要求認真辦理,不拒不推。
8、密切警民關系,既是疏導內部人民矛盾,嚴防上訪事件的發生。
9、積極完成礦區的其他安全保衛工作。
保衛工作管理制度篇三
一、按時交接班、著裝整齊、舉止端正、情況交接清楚。
(1)交接班過程中如有脫崗、著裝不整、有問題交接不清者罰款10元。
二、值班嚴格把關、認真做好外來人員登記、并詢問清楚,控制外來車輛、自行業、摩托車、及所有外部車輛,嚴禁上訪人員進入院內,對外來人員做好登記,及時聯系,不能放進閑雜人員。
①在值班當中,對外來人員沒登記、不聯系清楚,致使外來人員隨便進入院內、上訪人員進入辦公室、外來車輛隨便出入(所有外來車輛)罰款50元,造成影響加倍罰款。
三、全體人員值班當中嚴禁喝酒和外出吃飯,要堅守崗位,始終保持高度警惕。
①如值班當中喝酒、外出吃飯、造成控崗脫崗者罰款30元。
②因喝酒和外出吃飯,造成不良影響的加倍處理,影響較大者辭職處理。
四、值班當中堅守崗位,嚴禁做與值班無關的事情(如值班會客、私自離崗、辦私事),造成脫崗、空崗違者罰款20元,因私自外出辦私事脫離崗位、造成自行車丟失、被盜,后果自負,嚴肅處理。
五、對各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落實,高度重視,保證領導的指示精神不走形、不變樣,達到令行禁止的程度。
①如領導安排工作任務完成不及時、不撤底、不堅決貫徹執行的輕者嚴肅批評,對延誤了工作,造成影響的罰款5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加倍處罰、嚴肅處理。
六、值班當中認真負責,保證院內絕對安全的同時、打掃好周圍環境衛生,并指揮院內一切車輛的停放,以免造成院內交通堵塞。
①值班不認真負責,如有車輛隨便停放,造成院內交通堵塞的每次罰款20元。
七、夜間值班八小時內,嚴禁睡崗、坐崗、加強巡邏、巡邏期間,要做到巡邏到位、路線目標明確、對重點要害部位,要做到多巡邏、認真觀察,是否有可疑情況,如有可疑情況要及時處理、匯報。
①如值班睡崗、坐崗、不巡邏、巡邏不到位、違者罰款50元,造成被盜,罰款最低200元,造成影響者或扣除當月工資或開除,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八、值班人員對院內出入車輛、仔細觀察,嚴禁非本單位車輛進入。做到院內車輛情況明、底數清,防止車輛被盜。
①如值班當中有車輛被盜,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并嚴肅處理。
九、全體保衛人員,首先要做到認真值班,按時替班吃飯,及時備勤,確保院內安全、外出嚴格按級請假,歸隊及時銷假,全體保衛人員不準在院內騎摩托車(如在院內騎摩托車罰款30元,在院內必須推著走),如有違犯者按規定處理。
①根據以上要求,如有違規者,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十、各班查班人員及帶班人員要認真負責,工作中要積極主動、工作踏實、實事求是、認真檢查當班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做好記錄,因查崗不及時造成脫崗失盜,要負同等責任,并受同樣處罰。
十一、班長負責全班工作,并協助科長搞好整個安全保衛工作,積極帶頭起模范作用,要經常檢查落實值班情況。及時傳達落實科長安排的工作,并保證工作落實到位,不走樣,對所接受的任務工作要堅決落實不得拖延時間,并及時匯報落實情況,力爭使全班每個人達到工作中責任明確、目的清楚、賞罰分明。
①因班長工作失誤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班里的工作抓的不緊、要求不嚴、給整個安全保衛工作造成影響的、出現不安全的因素、班長要負責任、和值班責任人受同等的處罰。
以上制度是保衛科全體人員的工作依據,望全體人員認真遵守。
保衛工作管理制度篇四
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法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規范內部管理,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預防和制止各類不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重大緊急事項,確保辦公區和生活區的安全,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安全保衛按照辦公區、審判區、生活區分開的辦法進行管理,不同的區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負責。
第二章安全保衛機構、人員
第三條安全保衛工作實行院領導負責制和職能部門負責制。分管行政工作和法警工作的院領導是安全保衛工作的主管領導,辦公室和司法警察大隊是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安全保衛人員是安全保衛的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要切實加強對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各庭、室、科、隊、人民法庭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對院長負責,并向院長報告工作。
第五條直接從事安全保衛的人員是司法警察和臨時聘用人員。司法警察大隊應根據情況安排若干名法警輪流值班,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生活區門衛人員由本院聘請,并訂立合同。
第六條 生活區門衛人員由于工作失誤或不負責任而直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對安全事故有主要責任的,一律及時解除聘用。
第七條 生活區門衛人員確因重要、緊急事情需請假的,經本院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三章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法警大隊與辦公室既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承擔辦公區、生活區的安全保衛責任。
第九條辦公區、審判區按上班時間和下班以后來劃分安全保衛工作。法警大隊負責辦公區、審判區八小時上班時間(含雙休日、節假日)的安全保衛工作并指導臨時聘用的門衛人員做好生活區的安全保衛工作;臨時聘用的門衛人員負責辦公區、審判區八小時下班以后(含雙休日、節假日)的及生活區二十四小時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條辦公區安全保衛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辦公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對進入辦公區的外來人員進行嚴格詢問,并如實認真登記,實行工作人員通道和當事人以及外來人員通道,當事人和外來人員必須通過安檢門進行安檢。對外來車輛進行檢查、登記。除到立案庭辦理立案的當事人外,未經請示院領導和案件承辦人批準同意,任何來院人員不得進入辦公區域,必須到指定位置等候接待。
(二)按時開關辦公區大門,外單位人員從院內帶出物品時,值班人員要主動詢問,查清情況后方可放行。
(三)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對在辦公區吵鬧、滋事的人員進行批評、勸阻后將其帶出辦公區。遇有突發事件和險情,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領導。
(四)保持辦公樓大門內外的整潔衛生,指揮來院人員和車輛、物品的擺放,禁止在辦公樓門外停放車輛。
(五)夜間對辦公區,尤其是財務室、檔案室等重要部位進行巡邏。適時檢查重點部位門窗、電源關閉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果斷處理,及時報告。
(六)門衛發現的治安問題,應及時報告處理,對發現的違法犯罪分子應予抓獲、報警。
(七)門衛對上級有關部門往來的通知、電話,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對報刊、信件應及時送發。
(八)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和長假值班,實行院領導輪流帶班制度,值班人員、駕駛員由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共同負責協調落實。
第十二條審判庭安全保衛人員的職責:
(一)對進入審判法庭的旁聽群眾、當事人進行安全檢查。
(二)安全押解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三)審理各類案件時值庭,維護法庭秩序,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進行糾查,必要時在審判長指揮下采取強制措施,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出示物證等事項。
第十三條生活區安全保衛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按時開關大門,對進入生活區的外來人員進行詢問和登記,對外來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和登記。
(二)保護院內的綠化及公共設施。
(三)定期對住宿樓的防火、防盜等設施進行檢查。
(四)夜間在院內進行巡邏。
(五)遇緊急事態時,應采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制止違法違規的人和事,并及時報告領導。
第四章 安全保衛工作規則
第十四條安全保衛人員上崗執勤時必須著裝,穿戴整齊。
第十五條安全保衛人員應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強烈的安全意識,上下班期間按時交接班,堅守崗位,嚴禁脫崗。辦公區、審判庭執勤人員執勤時,不得閑談,玩牌、下棋、看小說、看電視、辦私事,打瞌睡、接待親友等與執勤無關的事項。
第十六條安全保衛人員要熱情服務、文明執勤,對群眾和來訪人員詢問和登記時,用語應文明規范,不得態度冷硬,不得簡單粗暴。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經詢問、登記后可以進入辦公區:具有“三證”的律師、來院聯系公務的其他單位人員,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約定的其他人員(邀約人事先必須告知門衛)。但上級有關部門的領導和有關單位的領導干部經詢問后無須登記,即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經檢查后可以進出審判法庭:有關領導、新聞記者、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
第十九條非本院工作人員、居住在生活區內的人員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親朋好友,不得進入生活區。嚴禁小商小販、叫買叫賣人員進入生活區。本院工作人員、居住在生活區的人員的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在生活區留宿,確需留宿或短期居住的,必須在門衛處如實申報登記。
第二十條對進入辦公區、審判區、生活區的外來車輛應嚴格控制,出租車、三馬仔一律不得進入。對外來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做到停放有序,非來院辦事的車輛一律不準停放在辦公區院內外。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安全管理的人員、安全保衛人員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拒絕進入、批評、教育,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二)責令退出,對違反規定,態度蠻橫,并嚴重影響正常的審判秩序和工作秩序的,經領導同意可采取強制措施。
(三)對本院工作人員、居住在小區內的人員及其家屬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可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其中態度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報主管領導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對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的考核管理。院里按崗位責任制對法警大隊和辦公室的安全保衛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法警大隊、辦公室的主管領導未履行好職責,致使本院辦公區和生活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視情況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院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分別不同情況,按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庭、室、科、隊、人民法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因保衛人員的失職造成辦公區及生活區被盜、失火等不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案件的,視其情況,對臨時聘用人員,扣發當月勞務費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2011年3月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
保衛工作管理制度篇五
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依照“預防為主,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樹立全員護校的思想,高度重視、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保證學校師生、財產的安全,保證教育和教學正常工作秩序,有效地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精神,制訂本校《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1.校長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總務副校長分管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檢查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保衛干事受學校領導委托,負責檢查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落實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各項措施。各處、室、班的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的貫徹執行和落實。
2.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全校師生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和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教育,加強師生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動員和依靠全校師生做好學校的安全防范工作。
3.建立健全各部門的安全責任制(規定門衛及保安夜間值班巡邏、學校財產保管、實驗室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專用教室管理、學校衛生防疫,消防設施管理和緊急事件處理預案等)。
4.安全領導小組人員定期檢查校內的所有消防設施,對可能產生火災的地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隱患,并在重點部位安裝防范設施。
5.實行二十四小時保安輪值制。白班保安巡邏二次(09:00,16:00),夜班保安巡更三次(20:00,22:00,5:00)。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必要時正當防衛。做好交接班登記工作。主管領導要檢查或抽查保安輪值情況,對保安輪值玩忽職守的,要根據情況追究責任。
6.保安對非本校人員進入學校要有正當理由,并辦理登記手續,離校時把會客單交門衛或保衛處。
7.上學、放學時,保安在校門口做好檢查工作,對師生進出校門,進行嚴密監視,保證師生安全。來往車輛服從保安管理,按指定地點停放,以防意外。上課時間,師生憑簽條出校門。門衛、保安要嚴格把關。
8.辦公室不得存放貴重物品,每天下班前檢查財物、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9.除了保安的值班之外,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輪流值班,處理突發事件。
10.學校對治安保衛工作不負責任,使國家財產損失、失竊,致使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拖延時間的,對治安災害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無故損壞消防設施的,視情節輕重,按國家有關法律給予處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