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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員處罰制度篇一
1.公司視主觀惡性程度、情節輕重、后果大小、認識態度不同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為以外的過失而受到處罰);
2.處罰實行以思想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
3.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上級領導責任大小,必要時將追究上級領導責任,給予連帶責任處罰;
4.本規定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一、處罰種類
依據過失情節輕重,處罰分為口頭警告、記過、辭退等(以上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
二、公司員工在工作中必須盡職盡責,維護公司利益。對于出現下列情形者,公 司將依據本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口頭警告處罰:
工作時間未經批準離崗、竄崗或做工作范圍以外的事情; 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妨礙工作或公司秩序,情節輕微; 工作期間不按公司規定著裝;
在非吸煙區吸煙,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從事娛樂活動; 對上級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損失的;
對收到的請示、報告無故一日不答復,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復,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給予行政記過處罰;
無故未能按時完成待辦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辦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行政記過處罰;
對上司不禮貌、頂撞、違背或不服從直接主管人員或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的; 對公司其他人員或外部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服務的; 公開談論薪資收入或詢問他人薪資收入的; 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給予警告處罰; 其他應給予警告處罰的行為。
注:累計兩次及以上口頭警告處罰將給予行政記過處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記過處罰
過失損耗、毀壞公司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故意損耗、毀壞公司公共財物的,給予辭退處罰;
制造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惡意中傷同事或公司其它部門員工的; 月累計曠工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的,給予記過處理;
發現其他員工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或有意隱瞞、包庇的;
一年內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處罰的;
不搞好工作團結,結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或者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直接主管對下屬人員營私舞弊等行為隱瞞、包庇或不舉報的;
因操作失誤導致自身工傷或造成其他員工工傷的;若蓄意導致自身工傷或造成其他員工工傷的
公司認為其他應該予以記過處罰的行為。
注:累計兩次及以上行政記過處罰給予辭退處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辭退處罰:
玩忽職守,違反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傷亡事故的;
瀆職或因其它原因,嚴重損害公司聲譽;
過失泄露公司商業、管理及其他機密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或故意竊取公司商業、管理及其他機密信息的; 煽動罷工、怠工或挑撥勞資關系的; 應聘人員隱瞞真實身份或虛報個人信息的;
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包括回扣或饋贈); 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或具有習慣性違章行為的;
凡曠工連續超過3天(含)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天(含)的; 盜竊公司或同事財務,經查明屬實的;
未經授權泄漏公司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利用公司名義的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發生任何刑事案件; 虛報冒領、隱瞞事故實情、謊報情報、誣陷他人的;
依據公司《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可接受
三、經濟處罰標準:
1、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取消年度績效獎金。
2、違反本規定者應當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處罰程序規定
1、處罰程序
由公司行政部提出處罰意見,經其部門領導確認、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向受處罰人員送達處罰通知單,納入人力資源部留檔,記過(含)以上的處罰3日后在公司oa系統上公布處罰結果。
2、救濟途徑
在公司行政部提出處罰意見后、公司公布處罰結果前,受處罰人員有權向公司申請調解,調節不成或調解超過15日的,仍按原決定執行。 備注:1、本制度自頒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行政部所有
公司管理人員處罰制度篇二
一、目的
為創建公司高效工作團隊,獎勵先進,促進落后,規范員工行為與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x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三、職責
(一)公司行政處負責按公司行政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
(二)各部門最高負責人負責提報部門員工各項考核的獎懲申請;
(三)行政處協理負責獎罰項目的初審,總經理或授權人員負責獎罰項目的最后審批。
四、管理要求
(一)獎勵分為五大類:
1、嘉獎;
2、記功;
3、記大功;
4、調薪 ;
5、晉升。
1.1嘉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不僅限于以下事實)予以嘉獎:
1.1.1 完成任務及時出色者;
1.1.2 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1.1.3 助人為樂,熱心服務,義務奉獻,有具體事實者;
1.1.4 具有優秀品德,可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者;
1.1.5 對公司財物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者;
1.1.6能夠為公司獻策獻力,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者;
1.1.7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協助者。
2.1記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不僅限于以下事實)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500~5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功并獎勵300元。
2.1.1全年度嘉獎達到五次者記功一次,由行政處統計后,報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者;
2.1.2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產生經濟效益;
2.1.3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2.1.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具有功績者;
2.1.5從事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者;
2.1.6檢舉或制止違規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在經營管理或質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2.1.7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出色,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為公司楷模者;
2.1.8員工連續一年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后授予全勤記功獎者;
2.1.9對提高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者;
2.1.10大膽實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有突出貢獻者。
3.1記大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不僅限于以下事實)或/和直接經濟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記大功,并獎勵800元。
3.1.1全年度內記功達到五次者記大功一次,由行政處統計后,報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者;
3.1.2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不避災難,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脫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者;
3.1.3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成效卓著者;
3.1.4在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1.5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4.1調薪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不僅限于以下事實),予以調薪,增加工資。
4.1.1達到晉升條件,但暫時職位沒有空缺者;
4.1.2一年內記大功達到兩次及以上者;
4.1.3工作成績突出,但尚不足以晉升者;
4.1.4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工作量有較大增加者;
5.1晉升
對工作認真負責,業務水平高,能起模范帶頭作用,管理水平和協調能力突出的員工,可予以升職,并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5.1.1晉升條件
5.1.1.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術能力;
5.1.1.2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資歷;
5.1.1.3相應的管理水平、敬業精神和協調能力;
5.1.1.4職位所需的相關培訓。
5.1.2晉升程序
5.1.2.1協理(不含)級別以下人員,可由本人或其直屬提出申請,部門最高負責人簽署意見,交行政處核實,報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必要時,可由總經理直接予以晉升委任;
5.1.2.2協理(含)以上級別人員,由副總經理或以上級別人員提議,經董事會討論核定后予以實施;
5.13晉升的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單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5.1.4凡因晉升變動其職務,其薪酬自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5.1.5年度內有記大過行為者,取消晉升資格。
(二)懲罰
懲罰的種類有六種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工資降級;
5、降職;
6、開除。
1.1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1.1.1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10元罰款
1.1.1.1質量記錄填寫有錯漏者,且造成輕微后果者(每次);
1.1.1.2不符合定置管理標識要求,有錯標、漏標、擺錯或亂擺現象者(每宗);對追查不到責任人的,將處罰該部門直接主管人員;
1.1.2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30元罰款
1.1.2.1由于工作失誤、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1.1.2.2不能適時完成工作任務,情節輕微者;
1.1.2.3布置的工作,但屆時未完成造成輕微后果,事后無合理解釋者;
1.1.2.4擅離職守,閑游或上班打瞌睡者;
1.1.2.5丟失質量體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 (責任人不清時,由部門直接主管承擔);
1.1.2.6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情節輕微者;
1.1.2.7對專檢項目,質檢員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誤檢或漏檢,情節輕微者(注:生產人員由于自檢不嚴,質量或成本欠控制,處罰措施相同)。
1.1.3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50元罰款
1.1.3.1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工作秩序,情節輕微者;
1.1.3.2在公司內喧嘩或口角而影響正常秩序,制造糾紛或不和諧之氣氛的,情節輕微者;
1.1.3.3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者;
1.1.3.4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或生活區推銷物品者;
1.1.3.5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文件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輕微者;
1.1.3.6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輕微損失者;
1.1.3.7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見,情節輕微者;
1.1.3.8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1.1.3.9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廠牌進出公司者;
1.1.3.10違反一切安全管理制度者;
1.1.3.11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工作無關的事情,或在上班時間內干私活者;
1.1.3.12成品出廠后,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生產員工及質檢員等同處理)
1.1.4由于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300以內的,可處以實際損失100%的處罰,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沖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2.1 記過
警告五次作為記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1~3000元之間者,予以記過。
2.1.1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2.1.1.1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2.1.1.2未經許可擅取同事或企業財物,情節輕微時,除追繳原物品或賠償原物品價值外,另處以100元的罰款。
2.1.2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200元的罰款
2.1.2.1 違背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嚴重不合格、屢犯或拒不改善);
2.1.2.2工作中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2.1.2.3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雖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惡劣者;
2.1.2.4缺乏團隊協作精神或敬業精神,不能聽取別人意見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情節惡劣,但尚未構成辭退的;
2.1.2.5故意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2.1.2.6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成損失者;
2.1.2.7制造事端,引起爭斗或有打架行為者;或行為粗暴、侮辱其他員工者;
2.1.2.8有嚴重的失職行為者;
2.1.2.9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尚未造成負面影響或經濟損失者。
2.1.3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2.1.3.1由于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2.1.3.2造謠中傷,散布謠言及不正確或含有惡意事件,而有損他人的尊嚴者。
3.1 記大過
記過五次作為記大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者,尚未構成開除者,予以記大過。
3.1.1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曠工累計超過4天者,如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開除的,將記大過一次,給予一次性罰款200元;
3.1.2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3.1.3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3.1.4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3.1.5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開除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3.1.6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4.1工資降級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工資降級處理。
4.1.1達到降職條件的,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降職者;
4.1.2一年內記大過達到兩次,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以開除的。
5.1降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予以降職。
5.1.1對于嚴重違反紀律或者有嚴重失職行為,使企業利益受重大損失,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者;
5.1.2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5.1.3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5.1.4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不足以勝任者;
5.1.5不采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生產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1.6違背體系運作要求,雖多次糾正,但無有效預防措施或預防措施不當者;
6.1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開除,并視必要訴諸法律。
6.1.1對同事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或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情節惡劣者;
6.1.2偷竊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實者,情節較嚴重者;
6.1.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足以構成開除的;
6.1.4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6.1.5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6.1.6一年中記大過兩次者;
6.1.7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累計曠工超過4天者;
6.1.8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6.1.9吸食毒品者;
6.1.10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利益、形象受損害者;
6.1.11攜帶刀槍、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者;
6.1.12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1.13參加非法組織者;
6.1.14擅離職守或不服從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者;
6.1.15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構成重大損失者;
6.1.16凡違犯法律,導致公司聲譽或業務受損者;
6.1.17利用職權受賄的,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1.18 因不采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生產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的。
(三)員工功過相抵消規定
公司員工的同年度功過可以抵消,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具體規定如下:
1、嘉獎與警告抵消;
2、記功五次或嘉獎五次,抵消記過一次或警告五次;
3、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五次,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五次;
(四)說明
1、公司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行政處每月公布一次資金的去向,以及結存,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
2、“獎勵申請單”填寫時要說明獎勵的原因及獎勵類別,行政處認真核實獎勵事實,并簽署意見呈請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后,交財務處予以實施;
3、“處罰通知單”填寫時要說明處罰的原因及處罰結果,行政處認真核實處罰事實,并簽署意見呈請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后,交財務處予以實施;
4、財務部根據經有效審批的“獎勵申請單”或 “處罰通知單”予以實施獎懲,處罰在當月的工資中體現,獎勵金以現金支付;
5、一項事故或責任,若牽連到多個部門或個人,可依據情節,分攤罰金;
6、若獎勵事項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獎金按參加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7、若各部門對獎懲不公或獎罰不明現象,可在3天內直接向行政處投訴糾正,投訴最終仲裁部門為總經理室;
8、隨公司管理的不斷深入,將逐步制訂出具體量化的考核方案,作為本制度補充和完善。
五、本規定推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公司行政處將進行必要的補充與修改,并負責本規定的解釋。
六、本規定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公司管理人員處罰制度篇三
1、保持工作桌面整潔,認真整理、保管好本崗位文件資料。下班時認真清理文件資料,并整理歸類;每天辦公室必須進行衛生清理,由人力資源部進行不定期檢查。每周一進行衛生大掃除。
2、離開座位、下班后將座椅推到桌面內。
3、辦公區域嚴禁亂扔、亂倒、亂吐等不良行為,切記維護地毯清潔。
4、為保持辦公環境的整潔衛生,員工不得在辦公室內進餐或攜帶食物上班。一線員工在餐廳用餐。
5、嚴禁在辦公室、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吸煙。吸煙請至樓梯口吸煙區,吸煙完畢煙頭放入指定區域。
6、下班后自覺關閉電腦及本區域電燈,尤其是休息日及節假日個體值班時,更要注意關閉電燈等。
7、保持工作環境的安靜有序,上班時間堅守工作崗位,嚴禁串崗、脫崗、扎堆聊天、看小說。
8、非工作需要的上網、睡覺、大聲喧嘩、吃喝談笑、聽音樂等擾亂秩序及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9、公司電話勿打私人電話,如有違反發生電話費用由個人承擔。
10、會議期間,電話必須調成振動或靜音。
11、打印機不得打印或者復印個人用品。
對違反本規定者,每次罰款20元/人/次。
辦公用品管理
1、辦公用品的申購由申請員工填寫“辦公用品申購表”,由其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簽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購買。
2、員工離職時,依據個人臺帳明細將耐用物品交回人力資源部,如果耐用辦公品丟失,按照成本價的80%賠償。各部門在離職申請表上予以確認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鑰匙管理
1、員工需使用公司門、柜子、抽屜等鑰匙者可向人力資源部提出領用其使用之鑰匙。
2、由人力資源部按實際情況分配使用各類柜子,人力資源部負責保管、發放、做好領用簽收記錄。
3、原則上所有鑰匙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備份一把,特殊部門除外。
4、員工離職將其領用之鑰匙全部交回人力資源部,必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字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5、鑰匙如有遺失需按如下規定金額賠償:
(1)所有門鑰匙50元/把。
(2)柜子、抽屜鑰匙10元/把(交人力資源部備份鑰匙者)。
(3)柜子、抽屜鑰匙50元/把(未交人力資源部備份鑰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為員工身份識別的標志,員工上班時必須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衛生整潔,不得擅自將名牌上的信息進行涂改,人力資源部將進行不定時檢查,一旦發現有未佩戴名牌者,給予20元/次的處罰。
3、各部門負責人上班前需檢查部門員工名牌的佩戴情況,督促員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遺失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補辦,并交補辦手續費20元。不辦或未辦的員工將給予50元/次的處罰。
員工工作服管理
1、根據公司規定,行政人事部統一訂制員工工作服,并負責統一發放,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2、按公司規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潔,樸素大方。未穿著工作服者,給予20元/次的處罰。
3、員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顏色。
4、工作服遺失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補辦,并交重新訂制費。
補充說明
1、員工如有違規行為發生,人力資源部依本制度執行處罰手續。出具處罰通知,并張榜公告。
2、員工罰款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歸入公司獎勵基金。
3、本制度的批準執行及相關條款的變更均由總經理批準進行。
4、本制度的日常執行管理及解釋由人力資源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