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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若沒有工作單位,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辯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單位工商登記核準號、企業性質、經營范圍、方式、開戶銀行、帳號。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單位,應寫明其姓名和工作單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師,應寫明其姓名和所屬的律師事務所)。
答辯人就起訴狀,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不持異議:
……
二、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持有異議:
(一)關于案情部分的異議;……
(二)關于訴訟請求之一的異議:
1、對請求理由的異議:……
2、對提供的證據的異議:……
3、對請求依據的異議:……
(三)關于訴訟請求之二的異議:
……
(四)關于訴訟請求之三的異議:
……
答辯人的其他答辯意見:(非直接針對起訴狀的答辯部分)
……
答辯人的請求:(包括反訴等,反訴請求格式與訴訟請求書寫格式相同)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__月__日(簽名或蓋章)
借款糾紛答辯狀篇二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兌現,根據休庭后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么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并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那么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香港xxxx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注冊號:xxxxxxxxxx,企業性質:私人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方式:開發、租售、物業管理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xxxx分行,帳號: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xxx市xx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工商登記核準號:xxxxxxxxx,企業性質:全民所有制
經營范圍、方式:開發、租售、建材銷售
開戶銀行:xxx銀行xxx分行營業部,帳號:xxxxxxxxxx
一、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合作開發xxx花園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于1995年xx月xx日簽訂的《合作開發xxx花園合同書》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沒有異議。
二、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有異議
(一)關于案情部分
1、關于請求理由
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返還欠款人民幣1.8億元,理由是該款是xxx花園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辯人獨占。答辯人認為,該款實際上是xxx花園包銷價與實際銷售價的差額,并非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欠款。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會談紀要》的約定,該款屬于答辯人所有,是答辯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關于證據
被答辯人請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是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取得的1.8億元包銷差價款,有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為據,答辯人的行為不屬不當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xxx市關于房地產包銷的若干規定》第248條的規定,該1.8億元包銷差價款應屬答辯人所有。 (若訴訟請求有多項,應就其理由、證據和依據逐一進行答辯)
答辯人還認為,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除了簽訂《合作開發xxx花園合同書》,雙方還簽訂了《會談紀要》,因此,雙方除了有合作開發的法律關系外,還有包銷的法律關系,現被答辯人故意隱瞞雙方的包銷關系,目的是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答辯人在此請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敬禮!
答辯人:xx
20xx年x月x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篇四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xx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敬禮!
答辯人: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