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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篇一
查出所謂的“窮廟”卻發生了小官大貪的問題——范學魁貪污受賄110余萬元,通過對范學魁采取“兩規”措施調查,深挖出縣社保局一系列貪腐串案、窩案。縣紀委監察局對這些問題、對這類貪腐行為進行了嚴肅查處,讓民眾看到了黨和政府保障民生的決心,看到了相關機構著力構建清正廉明行政的希望。
范學魁,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漢族,浠水縣蔡河鎮人,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供銷社政工股原股長。2012年年初,紀檢檢查一室對群眾反映的范學魁有關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慎密初查,發現其在幫他人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2年3月20日,浠水縣紀委監察局對范學魁采取“兩規”措施立案調查,調查中發現,范學魁在2006年至2012年。
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清泉、華桂等11個供銷社324人辦理了進入社保,收受他人賄賂1236514元,在辦理“五七工、家屬工”進社保工作中貪污公款24800元;縣人社局易友、縣社保局朱彥、陳建白、陳建平、何軍民、縣供銷社張介中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6月19日,縣紀委監察局對范學魁解除兩規措施并依紀依法將其移送浠水縣檢察院,與此同時,對陳建白等人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深入調查。
朱彥,男,1984年1月出生,中專文化程度,浠水縣社保局核定股副股長。2012年5月12日,浠水縣紀委監察局對朱彥立案調查,調查發現其在縣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幫范學魁辦理相關人員進入社會養老保險,從中貪污社保款計128460元和收受賄賂20000元。5月17日,將朱彥移送浠水縣檢察院,浠水縣紀委監察局跟進該案后續調查。
陳建白,男,漢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浠水縣竹瓦鎮人,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預備黨員,縣社會保險局稽核股股長。何軍民,男,漢族,現年36歲,浠水縣竹瓦鎮人,大學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社會保險局支付股股長兼微機中心主任。陳建平,男,漢族,現年50歲,浠水縣團陂鎮人,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副局長。
經查,2006年12月底,浠水縣供銷社政工股股長范學魁找到當時在縣社保局核定股工作的陳建白,并將30人共60萬元參保費匯入陳建白帳戶。陳建白利用職務之便利,伙同何軍民、陳建平二人,采取1988年至1996年不繳費也視同繳費年限、分年度計算少核定繳費等手段截留并貪污社保資金29.1萬元,三人各分得9.7萬元。
易友,曾用名易細友,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人社局檔案管理中心主任。其利用縣人社局檔案管理中心負責人身份的便利,請托同事幫16名不符合進保規定的社會人員辦理了社會養老保險,并收受好處費合計30100元。2012年5月23日,浠水縣紀委監察局將易友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交給浠水縣檢察院,浠水縣紀委監察局跟進案件后續調查。
張介中,男,漢族,浠水縣巴河鎮人,1956年10月出生,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浠水縣供銷合銷社正科級主任科員職務,分管人事、黨務和計劃生育等工作。2012年10月11日,縣紀委監察局對張某違紀問題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11年11月,在縣供銷社辦理本系統“五七工、家屬工”進社保工作中,其貪污公款11000元。
任何一件腐敗案件的發生,都有其內、外因素并兩者交織而就,內因是人性的貪婪,外因是制度的缺失,此案也不外乎于此:
1、放任自流,拜金主義惡性膨脹。
此案的始作俑者是范學魁,直調查組到其單位走訪、座談、調查時,單位領導、同事對范某的評價是為人老實、做事勤奮,認為在其身上發生小官大貪的行為是不可思議。不可否認,范某在以前工作中的確做到了踏實、勤奮、自律,得到了領導同事的認同,但是在后來思想發生了大的轉變,“拜金”思想充斥大腦,不知不覺越滑越遠,貪污受賄金額從幾百元發展到幾千元、幾萬元。
范某在《悔過書》中這樣寫道:“幼時的清貧經歷及組織、親人給予的關懷讓我一度懷有回報社會的想法,但是到了2005年左右,我的理想信念發生了動搖,看到周圍的人都發了財,眼睛紅了,生起了‘人往利邊走’的念頭,起了利用職務優勢搞錢之意,服務意識滑坡,被金錢沖昏了頭,越滑越遠,直到案發被組織雙規后才猛然覺醒,感到悔恨無比,無顏面對家人,辜負了組織期望。”
朱彥是范學魁拉攏腐蝕的第一個對象,是該案中最年輕的一位涉案人員,其工作時間最短,但涉案資金較大。朱彥在懺悔書中寫道:“剛才加工作沒多久,我就被安排到核定參保人員社保費這樣的權重崗位上,我逐漸發現這個崗位的好處。
經常有人求我辦事,送我財物,我知道不是我這個人重要,而是我的崗位重要,我沒有多少自律意識,而且我周圍的人也在利用手中的權力搞錢得好處,所以我也就放任自流。后來我與范學魁搭上了線,我接受了范學魁‘人往利邊走’的思想,只要他給錢我,我就幫他辦理進保,我們之間沒有什么交往,只是金錢關系。”
2、制度缺失,內外勾結有機可乘。
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生活質量逐步提高,人們對參加社保的意愿更強烈,迫切希望自己的退休生活能得到一份經濟上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養老制度時間不長,本身還不是很成熟,養老保險覆蓋率低,因此,有時這種需求與我國現行養老體制有一定的沖突。國發(2005)38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
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男滿60歲、女干部滿55歲、女工人滿50歲,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執行養老制度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制度的缺失,給了具體工作人員較大自由“裁量權”,并淪為內外勾結、手中權力“金錢化”的工具。在此案中具體表現是:
一是對廢舊工作物品無管理制度,廢紙、舊紙翻身變大錢。勞動關系證明是企業(包括已破產企業)職工參保的第一道關口,縣人社局勞動關系股以前只是證明職工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第三方人,在很多人眼中屬于“雞肋”部門,但是由于職工參保需要勞動關系證明的原因,一些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甚至是沒有在企業工作過一天的人員,由于想參保的原因。
愿意花大價錢在勞動關系股買一個假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關系股因此而水漲船高,原來的廢紙、舊紙、舊公章成為作假的載體,價值被一路推高,原來一紙正規的證明只需幾元錢,后來要花幾百甚至幾千元才能買得到假證明。這些都是勞動關系股關于廢舊工作紙張、公章收繳和銷毀方面沒有工作制度造成的,讓工作人員有機可乘。
二是保費核定工作人員權限過大,無制度約束有制度也是一紙空文。核定人員手中有三大利器:補繳以往年份保費、核定保費應繳額度、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由于沒有制度或行之有效的制度約束核定人員如何行使手中權力,最終淪為他們個人撈錢的工具。只要范學魁給好處費,朱彥就可以不講原則,無條件的幫范學魁辦理相關人員參保。
陳建白、陳建平、何軍民三人共同貪污社保費29.1萬元,三人各分得9.7萬元的案例中三人串通一氣,不講原則,相互勾結,這正是范學魁所看中的,是范學魁屢次能把相關人員的社保辦下來的關鍵。范學魁將相關人員的參保費打包給陳建白辦理,由陳建白去擺平內部人員,范學魁省錢、省事,還能得大好處。
三是縣供銷社對本系統買斷工齡的原職工沒有管理制度。名義上縣供銷社與各鄉鎮供銷社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各基層社與原職工已解除勞動關系,實際上,各基層社的原職工的養老保險、退休、醫保等工作還是依照管理將部分工作交給縣供銷社政工股辦理,由于縣供銷社對此根本就沒有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既給辦事的原下崗職工帶來了不便,也給了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請托他人弄虛作假并個人從中收受好處的可能。
3、監管失控,終造成大面積腐敗。
從本案發生在民生領域,犯罪呈系統性,作案手段市場化、專業化,涉案人員熟悉社保操作規程,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采取各種形式規避法律,掩蓋罪行痕跡,縣供銷社、縣人社局內部監管失控,大面積腐敗,“辦一案,牽一串;查一個,帶一窩”。
一是縣供銷社對政工股及基層社監管失控。政工股里的三個人都有自己的“社保代辦業務”,有自己的“業務”來源渠道、業務辦理“合作伙伴”;各基層社也在介紹或自己辦理社保時得好處。縣供銷社對此根本就沒有監管。
二是縣人社局對辦理社保相關業務的關鍵股室及二級單位監管失控。縣人社局對勞動關系股、檔案管理中心、社保局等多個關鍵節點監管失控,范學魁案發后,這些環節的關鍵人員紛紛落馬。在金錢面前,這些節點形同虛設,不但沒有把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拒之門外,相反把部分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攔住了,甚至這些關鍵節點成為了他們吃拿卡要、貪污受賄的工具。
三是縣社保局對核定股、記錄股、微機管理股監管失控。首先,縣社保局對核定權限作了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根本就沒有去真正監管如何落實。其次,在2009年時,朱彥在核定股崗位上利用職權少核參保人保費收受好處,社保局發現了這一問題并沒有深究,只是將朱彥調離核定股崗位,時隔兩年,朱彥又重新被調回核定股崗位。
如果不是組織在查處范學魁貪污賄賂問題時及時介入調查朱彥,朱彥在貪污受賄的問題上可能會滑得更遠。最后,縣社保局核定、記錄、財務、退休管理、危機管理股室之間的相互監管機制沒有形成,只要其中的一個環節發現問題就可以對問題進行糾正,但這些問題都沒有被發現或已發現被主動忽略。
當前民生領域中的腐敗問題出現新動向,呈現新特點,并成為腐敗的“重災區”,此案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務必引起我們高度警覺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對實權中層干部的監管,避免發生大面積腐敗問題。
1、必須強化思想教育,提升黨性修養,筑牢思想防線,努力改造和完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范學魁案發生后,縣供銷社組織系統內干部職工到看押范學魁的看守所進行警示教育,縣人社局組織全體全體干部職工,采取組織談心、案例警示、學習黨紀國法等方式,進行廉潔從業教育,警醒了一批正游走于違法犯罪邊緣的黨員干部,他們寫出了深刻的心得體會,主動向組織說明了自己的問題,共退交了違紀違規所得資金達15萬元以上。
該案提醒我們,我們要在廉潔教育內容上精選重點,更加突出實效性;在廉潔教育方法上創建載體,更加突出新穎性;在教育對象上分層施教,更加突出針對性。要以各級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為重點,堅定不移地加強黨性修養和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要大力加強廉潔從業教育、黨紀條規教育、警示教育,注重實效,增強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促進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廉潔從業。要以“六進”活動為載體,開展形象、生動、活潑的廉潔文化創建活動,通過典型倡廉、警示醒廉、讀書思廉等多種方式,讓廉潔的思想、廉潔的理念、廉潔的制度,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干事創業、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2、健全管理制度遏制權力濫用,推行辦事公開增加權力運行透明度。
一是要健全的制度來遏制權力的濫用。民生領域中的腐敗與職務犯罪緊密聯系在一起,說到底是吏治腐敗。而解決懲治吏治腐敗的關鍵點就是遏制官員在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濫用,切實做到科學配置權力、科學運用權力、科學審計權力、科學評議權力、科學監控權力,實現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行駛。
二是要全力推行辦事公開制度來增加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民生領域里腐敗現象與政府信息,辦事不公開、不透明搞暗箱操作密切相關。要解決與懲治民生領域中的腐敗,政府及其各部門在辦事中,特別是涉及到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所出臺的惠民政策。如項目的申報、行政項目的審批、惠民政策主體的享受、惠民資金發放到戶到人等各個環節上,程序上要向群眾公開、在網上登陸、要曝露在陽光之下,要做到廣大人民群眾知情、知曉,讓人民群眾公認,讓人民群眾做主。
3、建立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檢查,防止出現“監控真空”。
民生領域中的腐敗成為“重災區”,缺乏監督是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部門內的一些關鍵崗位雖然職位較低,但是權力相對較大,其潛在的腐敗危險也較大,且容易出現“監控真空”。要解決與整治民生領域里腐敗,必須嚴格履行領導干部、關鍵崗位人員選拔任用程序,把好用人關,提前發現不良傾向,預知違法違紀苗頭,早教育、早提醒或早交流崗位。
必須形成一般干部職工參與監督的氛圍,實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必須認真開展信訪、審計、效能監察和巡視工作,切實發揮監督職能;必須形成集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于一體的監督體系,并要充分發揮各類監督主體的優勢與職能作用,不斷創新監督的方式與方法,切實提高監督的實際效果,對民生領域里的出現的腐敗現象,在監督上不留有空檔、不缺空位、不出現死角。
4、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小洞不補,大洞受苦”,如果早一天發現并嚴肅查處范學魁貪污賄賂系列案中的相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他們就不會滑得這么遠,就不會有牢獄之災,表面看上去嚴肅查處的是一兩人,實際上無形中挽救的可能是一大批人。民生領域中的腐敗致所以成為當今腐敗的“重災區”,與懲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有著直接關聯。我們要將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與懲治的威懾力相結合,懲治與打擊“重災區”的腐敗,必須下猛藥用重典。
特別是對那些群眾反映極為強烈,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及政法機關要加大力度形成合力嚴厲查辦,嚴厲懲處,毫不心慈手軟,對觸犯刑律者堅決移送司法機關,彰顯懲治腐敗決心,使腐敗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使以身試紀、以身試法者受到震懾,使黨員領導干部受到教育,發揮案件查辦的治本功能。查處一個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鏟除民生領域里腐敗滋生的土壤,打消違紀違法者的僥幸心理,使圖謀不軌者望而卻步,讓腐敗在民生領域無藏身之處。
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篇二
根據上級《關于開展**違紀違法案反思剖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對**違紀違法案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認真剖析反思,重點從“思想政治”、“精神狀態”、“工作作風”、“為民情懷”四個方面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進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明確了今后整改和努力的方向,現反思剖析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一是理論學習不夠深。學習的自覺性不強,對黨性修養和理論指導實踐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經常以工作忙、事務性工作多等理由,很少擠出時間靜下心系統全面的來學習。二是學習存在實用主義傾向。遇到問題才去翻理論、找政策,往往一忙起來,就放松了政治理論的學習。三是自我要求不夠嚴。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對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有時認為是生活小事,警惕性不高,抵制不良風氣的意志不夠堅定,對黨員干部談到一些低級趣味的觀點和言行,沒有第一時間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自己的態度,直面提出批評,自我要求不嚴格。
(二)精神狀態方面
一是開拓創新的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對于領導安排的任務,認為盡心盡力抓好落實就行了,思想上有按部就班,不求創新的思維定勢,在一些工作上慣性地用老辦法去處理,缺乏攻堅克難的志氣、敢闖敢干的銳氣、大膽負責的勇氣。在面對復雜工作局面時的一些新舉措、新辦法還不夠多。對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思考和研究不夠。二是謀事創業的激情還不夠高。作為局黨組班子成員,對于全局性工作的謀劃主動思考問題不夠,組織協調工作不大膽,顧慮多,怕干得過頭了。對自己分管和牽頭負責的一些重要工作,做了不少工作,但督促檢查和推動落實的措施跟進不夠,對于上級部署和比較關注的一些重點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積極推動工作,但與上級溝通和主動匯報工作很不夠。
(三)工作作風方面
一是工作上還存在急躁情緒。有時布置下去的工作任務,總想著盡快完成,盡管知道一些事情解決起來需要時間,但還是不斷催促,給分管科室同志解決問題預留的時間和空間不足。二是堅持深入基層不夠扎實。自己下企業的次數不少,也多次深入園區和部門開展調查研究,但大多數時候是向園區和企業相關負責同志了解下情況,提出一些相關要求,直接面對基層企業工人了解情況的機會不多,很少就某一問題進行深入、具體、專題性的研究,缺乏鉆勁和韌勁。
(四)為民情懷方面
一是宗旨意識有所淡化。對服務對象反映的小問題、小事情,總是以有具體的科室負責,應該由他們先行辦理,產生了高高在上的錯誤思想;二是聯系群眾不夠緊密。習慣召開科室會議來了解社情民意,深入基層企業了解民意,解決民困不經常,到企業開展工作存在提前打電話現象。對企業生產困難問題關心不夠,解決不徹底;三是抓工作不夠全面。沒有很好地把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統一起來,顧眼前多,顧長遠少,對上級關注的事、領導安排的事抓得緊,對群眾期盼的事關注不夠。
以上問題的存在,雖然有一定的客觀原因,但主要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問題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從更深層次上分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理想信念還不夠牢靠。從工作經歷來看,經濟一線部門呆的時間短,遇到的坎坎少,缺乏對經濟工作的真正了解。隨著實際生活工作條件的改善和職位升遷,逐漸滋長了自己安于現狀、不思進取的心理,理想信念逐漸減弱,開始產生了一些慣性思維和懈怠思想,覺得革命奮斗的道理大家都懂,理論學習是老生常談,忽視了對自己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堅持不懈改造,消磨了一名黨員領導干部應有的精、神、氣。面對具體困難問題,辦法不多、點子很少,一籌莫展。客觀上是缺乏精神意志的磨練,主觀上根源還是在于忽視了對我黨艱苦奮斗這一優良傳統的繼承和運用,理想信念有所減弱,造成在面對矛盾和困難時,銳意進取精神不足,攻堅克難作風不強。
(二)宗旨意識還不夠主動。認為自己在部門工作多年,經驗不少,加之工作、事務纏身,以致學習理論的勁頭沒興趣,解決實際問題矛盾的時間少了,精神狀態和進取心也不夠了。深入剖析這種思想,還是考慮個人的利益多了一些,考慮群眾的利益少了一些。由于宗旨觀念在頭腦中扎得不夠牢,總認為基層、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是帶有共性的問題,沒有很好地針對問題沉下去。說到底,是主觀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產生了懈怠,黨性修養出現了滑坡。
(三)黨性修養還不夠扎實。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事務主義”思想,從黨員領導干部的角度出發主動抓好自身思想建設的自覺性差,強化黨性修養不夠深、不夠硬。把主要精力放在具體工作事務上,放松了對黨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不以為患、反以為榮,覺得自己黨性修養還可以,沒有靜下心來細學黨的文獻,研究領導講話,造成理想信念不夠清晰,不能夠用黨的理論正確指導工作,不能夠用良好的黨性修養及時糾正自身出現的偏差,造成自己同“三嚴三實”的要求存在差距。說到底,是主觀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產生了懈怠,黨性修養出現了滑坡。
針對查擺出的問題及其原因,本人將堅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則,一項一項抓好整改落實。
(一)進一步堅定政治信念。堅持落實好學習制度,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堅持每周安排1次自學,每月安排1次集中學習,做到反復溫習、熟記于心,切實形成敬畏紀律、遵規守矩、不踩紅線、不越雷池的良好氛圍。同時,牢固樹立黨章意識,真正把黨章作為指導工作的根本依據,在任何情況下做到政治信仰不變,政治立場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進一步加強黨性修養。將始終堅定政治信仰,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思想和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對黨絕對忠誠。始終堅定理想信念,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用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對照思想,做好心無雜念、行不亂章。始終強化黨性修養,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幟鮮明,在小事小節上守住底線,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切實增強黨性鍛煉和黨性修養的自覺性。
(三)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認真踐行黨的宗旨,貫徹群眾路線,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的路線方針,進一步完善調查研究制度,了解群眾所思所想、所求所愿、所缺所需,千方百計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集中力量辦好群眾迫切希望解決的實事,做到解決不到位不放過,確保為群眾排憂解難不空不偏、不走過場。
(四)進一步嚴守紀律規矩。本人將始終牢固樹立紀律和規矩意識,把牢政治方向,做守紀律、講規矩的表率,始終按照《黨章》、《準則》和《條例》要求,把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論在什么地方、在哪個崗位上,自覺按原則和規矩辦事,堅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篇三
結合本次民主生活會主題,對照***違紀違法典型案件所暴露出的問題,自覺將自己擺進去,總的看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思想認識上還有偏差。一是對理論學習的認識有偏差。缺乏系統性、連續性的長期學習規劃,總認為自己身處基層,對于黨的方針、路線、政策等執行就是了,學習淺嘗輒止,偏向于實用主義,導致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學習不深不透。二是對黨建工作認識有偏差。重業務輕黨建,對分管部門指業務導的多,對黨建工作關注的少,滿足于開會、參加學習等,沒有把黨建與業務工作融合起來,在業務工作會議上,也沒有對黨建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剖析反思自身存在的問題,根本原因在于:
一是理論學習弱化。作風問題本質上是黨性問題。縱觀張海濤、崔國欣、袁寶根的犯罪軌跡,腐敗的起點是思想觀念的惡化。張海濤在懺悔中說:他犯了這么重的罪,就是在人生最關鍵的階段放松學習,導致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出現問題,讓他越走越遠,無法回頭。與自己的問題相比,最根本的原因是理論學習被削弱了。雖然我對理論學習的態度是積極的,理解是堅定的,但隨著職位的提升,事務更多,理論思維時間更少,往往把工作作為一項艱巨的任務,學習逐漸作為一項軟任務,加上心理認為他們從事業務,理論學習少,慢學習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有時認為自己是20多年的老黨員,受黨教育多年,信念堅定,有放松感,缺乏為黨和人民事業奮斗作為人生的最高目標,服務人民作為人生的最大追求,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最終目標的崇高追求和堅定信念,隨著時間的推移,思想總開關放松,行動考慮個人得失,考慮大局少了。
二是自我要求有所放松。一個人能否廉潔自律,最大的誘惑是自己,最難戰勝的敵人也是自己。怎樣才能管住自己、戰勝自己?關鍵就是能不能時刻從嚴要求,自警自律、慎獨慎微。**在談到自己犯罪原因時就說到:年齡大、工作時間長,讓他開始驕傲自滿、擺老資格,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加上同事的遷就,長期缺少監督提醒,以致后來一步步走進犯罪深淵。對照自己,自我要求標準越來越低的問題在我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我是82年參加工作,09年以前長期在基層工作,自認為有工作經驗,工作生活中便有意無意地放松了自我要求,處理問題總是習慣于憑經驗、憑感覺;有時也覺得自己年齡也大了,又交流工作,該歇一歇了,于是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意識逐漸淡薄了。認真反思,主要是自我要求不嚴、自律意識不強、防微杜漸不夠。這種錯誤如不及時糾正,很容易造成“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后果。
三是制度落實不夠嚴格。過去總認為,自己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具有正確對待個人利益、不計名利得失這種好的素質,不會違犯黨規黨,更不會貽誤黨的事業。反思***等人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其主要原因在于不嚴格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紀國法不知敬畏,沒有按照黨對領導干部的要求來嚴格約束自己,沒有按一個遵紀守法公民的基本行為規范來嚴格要求自己。對照自己存在的問題,其實也是黨規黨紀意識的弱化,缺少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的自覺性,錯誤地認為物質生活條件變得越來越好了,只要原則上不出事,就沒有事,滿足于不違規、不觸線、不出事,對一些鋪張浪費的行為抵制不夠堅決,導致一些小節、細節出現問題。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通過對****違法違紀典型案件的學習剖析,還有在總局黨校三個月的學習,讓我更加清醒認識到自身存在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更加堅定了我堅決改正問題、提升完善自我的決心和信心。
加強理論學習。一是對市委印發的典型案例和系統內通報的典型案例進行再學習、再反思,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攬鏡自照、見鑒自省,深入思考腐敗分子的“總開關”是怎么關上的、“缺口”是怎么打開的、“防線”是怎么崩潰的,“圍獵”是怎么開始的,真正從警示中讀出教訓,從警示中強化紀律底線,從而強化思想自覺、行動自覺。二是將加強理論學習作為一種追求,積極參加中心組學習、集中培訓和個人自學,將在總局黨校學習的理論知識與稅收實踐結合起來,準確把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實質和精髓,從根本上堅定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的信念,對改革開放的信心,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三是深入學習分管業務,熟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層實情,增強對分管工作探索規律和決策的水平。要確定一到兩項工作中的難點、焦點問題作為研究課題,深入一線調研,提高自己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適應新時期國稅事業發展需要。
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篇四
郭清宏,男,1966年5月出生,漢族,安徽寧國人,博士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1997年11月加入九三學社,2004年當選廣東省政協委員,案發時任廣東省地質局下屬廣東省地質實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測試中心”)副主任(副處級)、珠寶玉石及貴金屬檢測站(以下簡稱“珠寶檢測站”)站長。
2014年11月27日,省監察廳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室對郭清宏違反政紀問題立案調查。11月28日,經省監察廳批準,對郭清宏采取“兩指”措施。2015年2月10日,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郭清宏主要違紀違法事實如下:一是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郭清宏任珠寶檢測站站長以來,私設“小金庫”涉案金額約1.68億元,情節十分惡劣,郭清宏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二是私分公款,郭清宏本人分得560萬元。珠寶檢測站未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測試中心)批準,用截留檢測款形成的“小金庫”私分獎金,2003年至2014年期間郭清宏個人分得560萬元。三是公款私存,從中貪污公款5162.6067萬元。
郭清宏以珠寶檢測站工作人員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用來存放檢測費等收入,達到向測試中心隱瞞經營收入的目的,從中貪污公款3079.6067萬元。另外,通過大量存放現金,隨意支取貪污公款2083萬元。四是使用貪污的公款購置房產,涉案金額757.1388萬元。郭清宏利用前述貪污的公款購置房產8處,涉案金額757.1388萬元。
五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郭清宏伙同曹姝旻(珠寶檢測站副站長,另案處理)等人為了逃避罪責,組織指揮、親自參與和指使他人銷毀“小金庫”涉及的財務資料,涉及金額約1.68億元,情節十分嚴重。六是挪用公款。2002年7月,郭清宏挪用公款27萬元,替曹姝旻支付購買廣州某處房產的部分購房款。七是違規開辦私人同行業公司。郭清宏違反有關規定,牽頭開辦了廣州某珠寶貴金屬鑒定中心有限公司和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
(一)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小官巨貪”。 郭清宏作案時為正科級,案發時為副處級領導干部,其所主持的部門為省地質局下屬三級生產經營單位(珠寶檢測站,二級事業法人單位),個人和單位級別均不高。但郭清宏利用珠寶檢測站站長職務之便,長期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的金額竟高達1.68億元,貪污公款5162.6067萬元。涉案金額之大,令人震驚,在省直單位的下屬機構中實屬罕見,是“小官巨貪”的典型。
二是作案時間跨度長。自2003年起,郭清宏便利用珠寶檢測站收取的檢測款私設“小金庫”,至案發跨時12年。其中,2003年至2010年8月期間,先后向公款私存的21個賬戶存入檢測費、培訓費等共計6040萬元。2010年下半年后,郭清宏本人或授權下屬直接到珠寶檢測站下設的各地辦事處直接提取現金,并將大量現金存放在出租屋及本人辦公室內自由支取。
三是作案手段隱蔽、瘋狂。郭清宏把珠寶檢測站當成自己的“私人公司”,完全不受上級監管,一個人說了算,任意支配,肆意妄為。先后利用自己、下屬、客戶的20多個銀行賬戶私存公款,以及通過大量存放現金的形式,隨意挪用支取、貪污公款超5000萬元。
為掩蓋罪行,郭清宏多年來一直嚴禁本站員工擅自與上級單位(測試中心)任何人員接觸,“違者立即開除”,并要求所有員工對外口徑一致,形成內部堡壘,企圖“密不透風”。為逃避罪責,郭清宏從2011年起,不定期親自或指示下屬刪除財務資料、銷毀賬冊憑證,尤其是2013年珠寶檢測站被省地質局審計部門審計期間,郭清宏更是瘋狂銷毀會計憑證、財務賬冊以及電腦硬盤存儲的所有財務資料數據,企圖逃避甚至對抗調查,情節十分嚴重。
(二)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
郭清宏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之所以發生,除了其本人目無法紀、理想信念喪失、欲壑難填等根本原因外,還包括一系列外在誘因,即在經營管理、制度規范及監督制約等方面存在嚴重漏洞和問題。
一是無視法紀,理想信念徹底滑坡。身為領導干部、一站之長、政協委員,郭清宏長期以來不重視政紀法紀學習,毫無法紀觀念和規矩意識,毫無自我要求和約束,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極度扭曲,貪欲膨脹。崇尚個人主義、利己主義、拜金主義,缺乏自律又逃避監督,瘋狂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受不住金錢的誘惑,同時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上面有人不會出事,瞞報單位經營收入,藐視法紀銷毀財務憑證,長期大量貪污公款,最終墜入犯罪深淵。理想信念的滑坡也導致其在行動上、生活中日益奢靡享樂,郭清宏利用貪污的巨額公款,先后在多地購買住宅、寫字樓、車位等,購置各種昂貴珠寶玉石,其中僅購買單顆寶石便花費超百萬元,奢靡程度令人咂舌。
二是揮霍權力,完全不受監督約束。作為珠寶檢測站的“一把手”,郭清宏“家長式”作風嚴重,把珠寶檢測站完全當作自己的私人檔口進行經營,完全游離于上級的監管之外,毫無接受監督約束意識。郭清宏(伙同曹姝旻)對該站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該站在省內各地下設的20多個辦事處的經營活動具有高度的、自由的決定權,包括辦事處的設立或撤銷、合作經營方選擇、站點人員招聘、設備儀器采購、檢測業務登記審核、檢測款收入存放使用、財務會計賬冊編造等“一條龍”運作都自己做主說了算。
此外,測試中心原主要負責人馮超(另案處理)是曹姝旻(珠寶檢測站常務副站長)的丈夫,對珠寶檢測站的日常管理運作采取有所偏頗和袒護的態度,測試中心其他班子成員難以過問和不敢監督,測試中心監察、審計部門介入珠寶檢測站的內部監管更是難上加難。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郭清宏利用單位管理與監督上的漏洞肆意揮霍手中的權力,欺騙上級主管單位,瞞報經營的檢測收入,截留站點的收入資金,大量侵占公款。
三是管理粗放,單位經營運作以包代管。珠寶檢測站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隸屬測試中心的二級事業法人單位,統一采用測試中心制定的以承包收入任務的經營管理模式。但測試中心本部對珠寶檢測站人、財、物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是放任不管,尤其是對珠寶檢測站下設的辦事處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導致珠寶檢測站下設的多個辦事處長期游離于測試中心本部的管理和監督之外,存在管理運作缺失制度約束,只求完成定額上繳經營收入,缺乏財務收支的監管等漏洞。各辦事處的檢測業務未經登記審核,檢測費經營收入也不開發票。
該中心本部對珠寶檢測站各辦事處選擇的合作方的情況也一概不知,郭清宏利用此漏洞編造虛假的合作經營,訂立對付上級的虛假合作協議,騙取截留公款。同時,珠寶檢測站的人員管理嚴重不規范,全站實有員工近200名,但在測試中心人事部門備案管理的只有50多名,有的辦事處雇了10多名員工,只有2名與測試中心本部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他人員都是以虛假“合作方”的方式聘請任用。
辦事處員工只對郭清宏等人負責,言聽計從,對外口徑一致,形成了“內部堡壘”、“攻守同盟”。綜上所述,珠寶檢測站其實就成了郭清宏等人的“私人企業”,各辦事處其實就成為郭清宏等人的“私人檔口”。郭清宏一手遮天,為所欲為,最終積重難返,鑄成大錯。
四是監督缺位,上級單位的監管形同虛設。多年來,珠寶檢測站的直接上級(測試中心)的財務部門僅對該站定額上繳的經營收入進行核算,對該站在檢測業務中收取的現金或沒有上繳的資金沒有監控或控制不全,在財務賬目設置上一直分不清上繳的經營收入來自哪個辦事處,各辦事處的經營效益如何也不進行考核和過問,沒能有效發揮財務全覆蓋及統一管理的作用,郭清宏等就是利用檢測費不開發票、測試中心財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珠寶檢測站各辦事處的實際收入等漏洞,大量截留各辦事處收取的經營檢測費用,公款私存,挪用侵吞公款。
同時,測試中心長期以來對地質實驗測試工作,尤其是珠寶檢測業務預防腐敗工作的形勢研判不足,自認為地質實驗測試機構是“清水衙門”,存在“檢測是一門技術活,是服務性工作,利潤低、賺錢少、總量小”的觀念,長期弱化建章立制工作,對公職人員廉潔自律的教育也抓得不緊。
因此,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方面只滿足于開會、傳達文件、簽訂責任書“三個樣板動作”,對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監督不嚴,對苗頭傾向性問題未能抓早抓小,對腐敗行為警覺性不高,缺失自我防范和自律意識,測試中心職工群眾中對珠寶檢測站員工的收入早有議論,對該站的市場經營收入和員工的實際收入存疑,反映也不斷,測試中心獲悉后雖也曾對有關情況進行過調查了解,但大多采取應付的做法,加之珠寶檢測站員工上下口徑一致,沒有發現實質性證據,平時調查也只是點到即止。
郭清宏私存、貪污巨額公款一案,是“小官巨腐”、發生在基層單位的一樁大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教訓也是深刻的,發人深省。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真正做到預防為主和嚴懲腐敗相結合,需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加強廉政教育,增強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做到堅定理想信念,不越紅線,守住底線,筑牢防線是防止領導干部犯錯誤,違紀違法的根本所在。要把加強領導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作為反腐倡廉建設的首要任務,做到教育更有針對性、更有警示震懾性,使公職人員和黨員干部都能自覺適應從嚴管理與監督的工作約束。
明確重點,不斷創新教育形式和載體,案發單位和全局系統要從這次地質局系列腐敗案件中認真反思,我們在日常的工作中為什么會出現這些問題;案發的原因有哪些;針對制度上的漏洞要抓好哪些環節進行整改。同時,加強組織紀律教育、政紀法紀教育,使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增強領導干部的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和廉潔自律意識。充分利用發生在本單位本系統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例,開展以案論紀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外化于形、內化于心,增強教育實效。
二是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結合各單位實際,扎實做好立規矩、建制度、嚴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尤其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控制和管理等制度的建設,加快修訂和完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大額資金使用、人事管理、設備儀器采購、合同管理、違反財經紀律責任追究等制度和辦法。推進規范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按制度經營、依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
通過深入調研、學習借鑒、廣泛征集干部職工意見等方式,制定、健全、優化一套合法合規、以人為本、上下認同、行之有效、針對性強、可操性好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各單位班子成員尤其是黨政“一把手”要帶好頭,以自身嚴格執行制度的行為,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徹底解決以往不拿制度規定當回事、我行我素的任性行為,對違反者一律從嚴從重查處和讓其付出代價。
三是強化監督制約,使領導干部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始終堅持并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首先,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的相互監督,堅決克服班子成員之間“老好人”,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的現象。“一把手”要自覺帶頭接受監督,班子成員既要相互尊重,維護、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膽監督“一把手”,敢于提醒,。把監督當成班子成員間、領導干部之間一種防止犯錯的“援手”,時常拉一拉,促一促,拍一拍。
其次,強化職工群眾監督,完善事務公開制度,把本單位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原因、決策依據、決策執行過程和結果,通過一定的形式向職工干部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監督,以公開保證公正。再次,加大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力度。紀委要強化雙重管理,加強對同級及下級的監督管理,并加強同上級有關部門的聯系。
抓住干部管理的各個環節,把監督寓于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權力的嚴格管理之中,要讓大家認識到平時的嚴格律己和監督是在保護干部,不要出現一旦犯錯悔之已晚的情況。此外,加強審計外部監督,審計是及時發現問題、及早糾正問題、避免重大錯誤的有效手段。要完善單位內控機制,加大審計力度,定期對本單位及下設機構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堵塞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