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行政公文命令的寫法篇一
x3年5月,省公安廳紀委、政治部、公安文聯聯合舉辦了全省公安系統廉政文化建設書畫作品征集活動,全省共有19人分別獲得書法、美術類一、二、三等獎及優秀獎,獲獎作品于x3年12月11日在省公安廳機關展出。我市萬年縣公安局、弋陽縣公安局、信州分局、橫峰縣公安局創作的一批主題鮮明、內容豐富、藝術性強、展示我市公安廉政文化建設成果的作品,經過激烈角逐,分別榮獲了書法類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美術類三等獎,為我市公安機關贏得了榮譽。
x3年12月,xx市公安局政治部舉辦了全市公安系統舉辦書法美術攝影作品比賽,此次比賽共征集到全市公安系統書法美術攝影作品89件。其中,萬年縣公安局《五柳先生傳》榮獲書法類特等獎;弋陽縣公安局《古故事選抄》榮獲書法類一等獎;萬年縣森林公安局《肖像》榮獲美術類一等獎;xx市公安局《絕美三清山》榮獲攝影類一等獎。德興市公安局積極組織民警參與書法美術攝影作品比賽中,在宣傳公安文化工作中,成績顯著,榮獲優秀組織獎。
為表彰先進,弘揚正氣,激勵士氣,特命令:
給以下6名同志各嘉獎一次
此令
xx市公安局局長
行政公文命令的寫法篇二
近期以來,全局民警緊密圍繞公安重點工作、中心工作,立足崗位奮勇拼搏,在偵查破案、服務群眾、規范執法,穩妥快速處理突發性事件以及細致做好警衛安保等各項工作中取得了明顯成效,保持了社會治安的穩定,推進了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發展,得到了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稱贊,贏得了群眾對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中,涌現出一批銳意進取、無私奉獻的先進典型。
為表彰先進、鼓舞士氣,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的有關規定,特命令:
一、給予在公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7名個人各嘉獎一次,頒發證書和獎金。
。
二、給予在執法工作中列本序列季度排名第一的3名案件主辦人各嘉獎一次,頒發證書和獎金;
。
此令。
局長:
政委:
x3年9月10日
行政公文命令的寫法篇三
公司嘉獎令
經公司研究決定,特撥專款對步行街試業前及國慶期間物業公司全體在職員工之辛勤付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以一名正式普通級別員工為發放基數,每人獎勵200元,再按照各人任職級別、入職時間,公司特殊時期出勤率分別乘以相關系數予以獎勵。
1.級別
部門正職 基數×250%
部門副職 基數×200%
領班級 基數×150%
普通正式員工 基數×100%
2.入職時間
正式員工(已過試用期) 基數×職級系數×特殊時期出勤率×100%
試用期員工(10月1日前) 基數×職級系數×80%×特殊時期出勤率×100%
10月1日后入職 不發放
9月20日~10月1日入職 基數×職級系數×40%
3.特殊時期出勤率
9月20日~10月7日全勤 基數×職級系數×100%
未全勤 基數×職級系數×60%
通過上述獎勵,希各員工齊心協力,再接再勵,為營造美好步行街多作貢獻!
行政公文命令的寫法篇四
關于維護信訪秩序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 第三條 市、縣(市、區)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維護信訪秩序,依法處理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第五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的規定處理: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不聽制止的;
(二)圍堵、沖擊國家機關,不聽制止的;
(三)攔截公務車輛,不聽勸阻,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斷交通,不聽制止的;
(五)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七)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十)到非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或者多人走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十一)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信訪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發生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到達現場;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信訪工作機構負責教育、疏導現場群眾,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態發展,按照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八條 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行政首長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問責辦法(試行)》的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