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委巡察組談話提綱內容篇一
按照省委部署,省委第x巡視組第x小組于201x年x月x日開始,對xx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專項巡視。巡視組將與你進行個別談話,請根據下列提綱認真做好準備,就黨委和人大、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法院、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的問題,實事求是地向巡視組反映,只談問題,不談成績。(巡視單位時,就領導班子成員、其它省管干部的問題)
⒈在“六項紀律”方面最突出的問題是什么,表現為哪些具體人、具體事?
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方面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⒑本人的廉潔自律情況。⒒其他需要反映的問題。
注:違反“六項紀律”,即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問題。
市委巡察組談話提綱內容篇二
檢查對話是檢查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發現問題線索的重要途徑。然而,檢查對話不是紀律審查,更不用說司法調查了。在實踐中,對話人員應準確定位檢查對話,掌握對話的態度、方法和方法。
一、立足政治檢查是全面從嚴治黨延伸到基層的重要途徑
突出檢查工作中的政治檢查,注重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包括各黨員、各黨組織。
在檢查談話中宣傳黨的路線、政策和政策。檢查的過程也是宣傳黨的路線、政策和政策的過程。在檢查談話中積極宣傳黨中央檢查的政策精神,不僅可以消除干部和群眾的誤解,還可以為檢查工作的順利發展提供輿論支持。
巡察談話中理順黨員干部的情緒,化解矛盾。談話中,有的黨員干部并不是都有具體問題來反映,但圍繞一些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比如在干部任用、職稱評定、個別改革方案等方面存在困惑,有時會愿意向巡察組談話人員傾訴。這些問題看似與巡察工作無關,但卻事關被巡察單位穩定發展的大局,這就要求巡察組的談話人員要有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處理好局部和整體的關系,把地方、部門的利益與中心工作和整體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分析判斷,在發現問題的同時,結合政策法規積極理順黨員干部的情緒、化解矛盾。
巡察談話中發現黨建工作的共性問題和薄弱環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三大問題,在被巡察單位中普遍存在,也是一些被巡察單位的共性問題。這些問題在巡察談話中較容易被發現和印證。針對反映出的種種問題,巡察組可及時責成有關單位即知即改,增強巡察工作的嚴肅性、政治性,并且對共性問題分析梳理,可以形成有價值的報告供上級黨組織參考借鑒。
二、準確站位、靈活應對是發現問題線索的重要保障
巡察談話是談話人和被談話人互動的動態過程,談話人既要占據主動,又要調動被談話人的積極性,因此,站位準確、隨機應變,更能激發談話對象的興趣,更容易為發現問題線索創造條件。
創新談話思維,要敢于突破常規刻板僵化的問答式談話模式。有的巡察干部在談話時中規中矩當然無可厚非,但是照本宣科,思想僵化,教條木訥,“說話留半句”,往往給談話對象留下不真誠、不踏實的印象,很難達到談話的預期效果。不論在談話方式,還是談話內容上,都要有一定創造性的發揮空間,增加一些個性設計,在原則和紀律范圍內活學活用、生動活潑、收放自如。
巡察談話提綱巡察工作談話提綱2
市委巡察組談話提綱內容篇三
第x談話小組 主談人: 記錄:
被談話人: 年齡: 聯系方式:
工作單位及職務: 分管工作:
1. 你是哪一年當選村干部的?請說一下你的年齡和學歷是怎樣的?
2. 你們村有沒有退休黨員將黨關系轉回村里的?都是誰?
4. 你們村常年不在家的黨員有多少?平時是如何開展工作的?
6. 你們村有沒有集體收入?都是如何花的?
7. 你們村的支部章和村委會章都有誰掌管?
8. 你們村有哪些企業?企業的廢水、廢氣是如何排放的?
9. 你們村有哪些項目?班子有沒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過?
11. 你們村實現脫貧的有多少戶?你們是如何保證其脫貧不返貧的?
12. 你認為你們村的駐村干部工作如何?有何改進之處?
13. 你們村公益事業是如何開展的?
14. 什么是四個自信?
市委巡察組談話提綱內容篇四
1.你認為本單位黨員干部是否存在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與核心價值理念相悖的言論或文章,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現象。
作為法院領導干部,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維持黨中央權威是原則和底線。領導干部樹牢“四個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四個自信”(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講政治、講法治。我個人未發現領導干部存在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與核心價值理念相悖的言論或文章,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現象。
2.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四個服從”不到位,不能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存在“七個有之”情形等問題。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誠是共產黨人必須具備的優秀品格,是每個黨員入黨宣誓時的莊嚴品格。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講,忠誠始終是第一位的。單位領導干部能夠政治忠誠,在樹牢“四個意識”和踐行“兩個維護”上做到政治自覺;能夠思想忠誠,在堅定“四個自信”和強化理念武裝上做到思想自覺;能夠行動忠誠,在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做到行動自覺。
“四個服從”,主要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四個服從”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是黨的政治紀律的核心內容。“四個服從”既反映了民主又體現了集中,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徑,是黨內生活秩序的總概括。堅持“四個服從”,才能使我們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加有力,確保各項決策的有力執行。單位領導干部作為黨組織中的“關鍵少數”,能夠堅持“四個服從”,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黨內政治生活制度建設,保持政治生態的風清氣正。
“七個有之”,主要指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七個有之”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無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一些突出問題,是從無數案例中抽象和總結出來的,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單位領導干部不存在“四個服從”不到位,不能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存在“七個有之”情形等問題。
但是,黨組在議事規則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執行不嚴。黨組會決策一定程度上存在決而不行、行而不實的現象。比如保密工作總題,目前存在泄密的個別現象,黨組很重視,明確要開,但保密工作會議一直未開。
3.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將“四個意識”當口號,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好人主義、山頭主義、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盛行,拉幫結派、團團伙伙,嚴重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和黨內政治生態等問題。
增強“四個意識”,集中體現了根本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志、政治要求,是檢驗黨員干部政治素養的基本標準。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樹牢“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此不存在上述提到的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和黨內政治生態等問題。
4.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政治紀律和規矩意識淡薄,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不及時報告和請示,甚至報假情況、捂蓋子等問題。
請示報告制度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制度措施,既是重要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是統一全黨意志和行動,確保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制度安排。本單位領導干部能夠堅持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嚴格請求報告制度規定,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制度落地生根,不存在上述問題。個別部門在例行工作報告方面不夠主動,重大事項報告不及時,不全面,容易導致黨組在處理突發事件時陷入被動局面。如本單位聘任制書記員在疫情期間去韓國的事情。
5.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蔑視巡視巡察權威,“開小會、統一口徑”,以各種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對抗政治巡視巡察監督等問題。
巡視巡察工作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落實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要求法院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對組織坦誠相待,不存在蔑視巡視巡察權威,“開小會、統一口徑”,以各種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對抗政治巡視巡察監督等問題。
6.你認為黨委(黨組)是否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是否存在理論學習學深悟透、入腦入心不夠;中心組學習制度執行不規范,缺乏計劃性系統性,形式單一、只學習不討論、以會代學等現象;調研報告、學習心得、學習筆記等存在抄襲造假現象;領導干部在線學習存在他人代學等形式主義現象。
我們黨歷來重視理念學習。中國共產黨人依靠學習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學習走向未來。黨委(黨組)把貫徹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但還存在一些問題:1、黨組班子帶頭學習的表率作用不明顯。中心組學習形式單一,主要以集體學習、專題研討、個人自學為主,且參學率達不到100%,學習記錄也不完整。2、學習的廣度和深度不夠。黨委(黨組)干部只是按照規定發放相關學習書目,未組織開展應知應會知識測試,部分黨員領導干部學習有浮于表面的現象,不能做到入腦入心。
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鈣”,沒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堅定,精神上就會“缺鈣”,就會得“軟骨病”。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精神追求,始終是共產黨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人民的忠誠,是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本單位黨員干部能夠堅定理想信念,心中有黨,對黨忠誠,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心系群眾,為民盡責任,不存在上述問題。
黨委(黨組)在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兩學一做”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等方面,能夠聚焦教育主題、緊扣教育焦點,堅持早預熱、早謀劃、早安排,將主題教育與法院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抓牢思想建設、黨的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廉政建設。通過主題教育,我們普通干警能夠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線,把堅定的理想信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心中有堅守,工作有堅持,以實際行動為法院審判事業增光增彩。
9.你認為本單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是否存在學用“兩張皮”,形式上學習新思想、新方略,具體工作中仍然走老路等問題?有哪些具體表現?請舉例說明。
開題主題教育,切忌學用“兩張皮”。本單位領導干部在主題教育學習時,針對性不強。沒有針對一線干警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專題培訓班,部分黨支部沒有圍繞學習新思想開展專題研討,理論武裝與執法辦案結合得還不夠緊密。
市委巡察組談話提綱內容篇五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巡視巡察工作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落實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推薦。
1.你認為本單位黨員干部是否存在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與核心價值理念相悖的言論或文章,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現象。
作為法院領導干部,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維持黨中央權威是原則和底線。領導干部樹牢“四個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四個自信”(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講政治、講法治。我個人未發現領導干部存在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與核心價值理念相悖的言論或文章,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現象。
2.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四個服從”不到位,不能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存在“七個有之”情形等問題。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誠是共產黨人必須具備的優秀品格,是每個黨員入黨宣誓時的莊嚴品格。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講,忠誠始終是第一位的。單位領導干部能夠政治忠誠,在樹牢“四個意識”和踐行“兩個維護”上做到政治自覺;能夠思想忠誠,在堅定“四個自信”和強化理念武裝上做到思想自覺;能夠行動忠誠,在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做到行動自覺。
“四個服從”,主要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四個服從”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是黨的政治紀律的核心內容。“四個服從”既反映了民主又體現了集中,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徑,是黨內生活秩序的總概括。堅持“四個服從”,才能使我們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加有力,確保各項決策的有力執行。單位領導干部作為黨組織中的“關鍵少數”,能夠堅持“四個服從”,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黨內政治生活制度建設,保持政治生態的風清氣正。
“七個有之”,主要指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七個有之”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無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一些突出問題,是從無數案例中抽象和總結出來的,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單位領導干部不存在“四個服從”不到位,不能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存在“七個有之”情形等問題。
但是,黨組在議事規則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執行不嚴。黨組會決策一定程度上存在決而不行、行而不實的現象。比如保密工作總題,目前存在泄密的個別現象,黨組很重視,明確要開,但保密工作會議一直未開。
3.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將“四個意識”當口號,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好人主義、山頭主義、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盛行,拉幫結派、團團伙伙,嚴重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和黨內政治生態等問題。
增強“四個意識”,集中體現了根本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志、政治要求,是檢驗黨員干部政治素養的基本標準。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樹牢“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此不存在上述提到的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和黨內政治生態等問題。
4.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政治紀律和規矩意識淡薄,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不及時報告和請示,甚至報假情況、捂蓋子等問題。
請示報告制度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制度措施,既是重要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是統一全黨意志和行動,確保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制度安排。本單位領導干部能夠堅持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嚴格請求報告制度規定,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制度落地生根,不存在上述問題。個別部門在例行工作報告方面不夠主動,重大事項報告不及時,不全面,容易導致黨組在處理突發事件時陷入被動局面。如本單位聘任制書記員在疫情期間去韓國的事情。
5.你認為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存在蔑視巡視巡察權威,“開小會、統一口徑”,以各種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對抗政治巡視巡察監督等問題。
巡視巡察工作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落實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要求法院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對組織坦誠相待,不存在蔑視巡視巡察權威,“開小會、統一口徑”,以各種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對抗政治巡視巡察監督等問題。
6.你認為黨委(黨組)是否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是否存在理論學習學深悟透、入腦入心不夠;中心組學習制度執行不規范,缺乏計劃性系統性,形式單一、只學習不討論、以會代學等現象;調研報告、學習心得、學習筆記等存在抄襲造假現象;領導干部在線學習存在他人代學等形式主義現象。
我們黨歷來重視理念學習。中國共產黨人依靠學習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學習走向未來。黨委(黨組)把貫徹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但還存在一些問題:1、黨組班子帶頭學習的表率作用不明顯。中心組學習形式單一,主要以集體學習、專題研討、個人自學為主,且參學率達不到100%,學習記錄也不完整。2、學習的廣度和深度不夠。黨委(黨組)干部只是按照規定發放相關學習書目,未組織開展應知應會知識測試,部分黨員領導干部學習有浮于表面的現象,不能做到入腦入心。
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鈣”,沒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堅定,精神上就會“缺鈣”,就會得“軟骨病”。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精神追求,始終是共產黨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信念,對黨和人民的忠誠,是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本單位黨員干部能夠堅定理想信念,心中有黨,對黨忠誠,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心系群眾,為民盡責任,不存在上述問題。
黨委(黨組)在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兩學一做”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等方面,能夠聚焦教育主題、緊扣教育焦點,堅持早預熱、早謀劃、早安排,將主題教育與法院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抓牢思想建設、黨的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廉政建設。通過主題教育,我們普通干警能夠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線,把堅定的理想信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心中有堅守,工作有堅持,以實際行動為法院審判事業增光增彩。
9.你認為本單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是否存在學用“兩張皮”,形式上學習新思想、新方略,具體工作中仍然走老路等問題?有哪些具體表現?請舉例說明。
市委巡察組談話提綱內容篇六
(班子成員)
依據巡察工作步驟,現在進行巡察談話環節,希望你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向巡察組提供情況。
1.目前,你在單位的任職情況怎樣,具體分管哪些工作?
2.簡要談一談你對***新思想的認識?
3.在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重大部署以及省市區委部署方面,你單位是怎樣做的?(簡明提綱式或舉例式說明)
4.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你們平時是怎么做的?主要有那些措施?存在哪些不足?(簡明扼要)
5.你在個人分管的工作上,怎樣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存在哪些不足?
6.你認為你們班子在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和決策部署方面有哪些不足?請你評價一下你們班子和單位?(舉例說明)
7.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況如何?存在哪些不足?
10.中共耀州區第十五次代表大會精神和2342工程與你單位有哪些聯系?(簡要列條)
12.談一談你對“文件”和“會議”的看法?
13.汪新軍、趙曉峰案對你最深的感觸是什么?(列舉一二)
15.你單位在財經紀律的執行方面還有哪些漏洞?
17.作為領導,你平時模范帶頭作用發揮的還有哪些不足?
18.據你了解,你單位或個人有無違法違紀問題?
19.說說你對巡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0.你是否還有其他需要向巡察組反映的問題?
市委巡察組談話提綱內容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強調,《干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十二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四)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五)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九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談話調研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紀委監委領導成員;
(四)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范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或者單位領導班子范圍內進行溝通。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也可以在內設機構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六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取得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履行黨的建設職責,制定和執行政策、推動改革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敢于擔當、奮發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八)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八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條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任職
第四十一條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干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四十五條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六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五十條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派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堅決防止“鍍金”思想和短期行為。
(五)加強工作統籌,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干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第五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六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十一章紀律和監督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條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立項督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制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實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巡視巡察、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有關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六十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堅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范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六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