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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模板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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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模板19篇)
時間:2024-06-13 11:08:09     小編:XY字客

心得體會是對我們在某個事件、經歷或學習過程中所得到的深刻認識和體驗的總結。寫心得體會要注重事實依據,結合自己的實際經歷和感悟。大家可以從這些心得體會中找到共鳴,同時也可以發現不同的思考角度和觀點。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一

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管理的不斷改革與發展,新行政處罰法被制定出臺,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更加科學規范的法律依據。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我深切感受到新行政處罰法的進步和影響。在實踐中,我對新行政處罰法有著深刻的體會和心得。

首先,新行政處罰法給予了我們更大的權力。在過去,行政執法部門的權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很難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裁。而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和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執法部門可以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這使得我們有了更多的手段去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并對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其次,新行政處罰法還提高了執法效率。在過去,行政處罰程序繁瑣,往往需要長時間的調查和證據收集,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新行政處罰法強調依法快捷處理案件,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了簡化和規范,提高了執法效率。通過合理的調查和處罰程序,我們能夠更加迅速地處理案件,及時維護社會穩定。

再次,新行政處罰法注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過去,執法過程中往往出現程序漏洞,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新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如聽證、申辯、復議等程序的設立,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新行政處罰法還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監督和問責機制,有效避免了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的情況發生。

最后,新行政處罰法強調法治理念。新行政處罰法將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則置于首位,提倡依法辦事、公正執法。新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使得執法行為更加規范化、程序化,為整個社會創造了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同時,新行政處罰法還加強了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形成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有效銜接。

總的來說,新行政處罰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我深感新行政處罰法給予了我們更大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也提高了我們的執法效率。在未來的執法實踐中,我將更加注重用好新行政處罰法,依法嚴肅執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更大的貢獻。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二

最近,我讀了一篇關于教育行政處罰法的文章,深感教育行政處罰法對保障教育事業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常常發現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運用存在不足。在這篇文章中,我希望分享一下自己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感悟,同時也期望能夠引起更多人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重視。

教育行政處罰法是教育、行政兩個領域的交匯點。教育涉及到每一個國家的未來、發展,而行政則是保障整個國家體系正常運行的關鍵。在教育領域,公正、公平的原則尤為重要。因此,教育行政處罰法作為保障教育公平、維護權益、規范教育秩序等重要法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執行涉及到很多細節問題。我們需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一法規,對于一些不符合規范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處罰,并及時公開,讓公眾知道違法者受到了嚴肅處理。同時,我們還需要注重對被處罰者的心態管理,真正讓每一個違法者感受到他們的錯誤,從而引起更廣泛的反思。

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運用不僅僅是行政工作者的問題,更是每一個人必須關注的問題。對于教育從業者而言,他們應該更加注意遵守教育行政處罰法,這樣才能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而對于廣大公眾而言,理解和支持教育行政處罰法同樣顯得非常重要,這樣才能確保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執行,有力地保護我們的教育事業。

第五段:結語。

總之,教育行政處罰法的意義非常重大,對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發揮了關鍵的作用。我們應該認真貫徹執行這一法律法規,同時加強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認識,共同努力維護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三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轉載自 www.cdxkw.cn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這是當今世界上除奧地利行政處罰法法典之外的第二部行政處罰法法典,也是我國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接下來就跟著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去看一下關于行政處罰法。

吧。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于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于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沖突沒有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系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后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后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后、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于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范圍內甚至世界范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后,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并處以罰金。后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后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并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于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于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只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后果,諸如: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愿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貪污腐敗,等等。行政處罰法確定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確、從事合理地行使權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機關所必需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因此,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適當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適當,就可能變成濫加干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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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五

《行政處罰法》經由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不僅對政府法制建設影響深遠,同時也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分析目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處罰“疲軟”,突出體現在處罰依據不足、處罰手段不強、處罰保障不力、處罰效果不大;二是處罰“太濫”,具體表現在處罰依據濫、處罰主體濫、處罰程序濫、處罰動機濫。《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將會對行政處罰“太濫”的問題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為徹底解決上述問題,保障《行政處罰法》和《煙草專賣法》立法宗旨的實現,必須切實加強煙草專賣行政法制建設。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規范處罰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和執法工作的前提。目前,煙草專賣立法工作與整個行業法制建設的發展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煙草專賣法》頒布已五年,而其《實施條例》時至今日尚未出臺。為保障《煙草專賣法》的有效實施,急需制定有關的規章、辦法等,以解決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中處罰依據不足的問題。同時,還應對各地以各種名義出臺的行政處罰依據進行清理,凡與《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應停止執行,糾正處罰依據“太濫”的現象。煙草專賣立法工作必須注意質量問題。首先,要符合法律規范三要素的要求,對于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煙草專賣法》的法律責任要作出具體、明確、嚴謹的規定;其次,法律、規章、辦法等之間要進行周密的協調和銜接,防止出現沖突和空檔,以避免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無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規等應便于執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考慮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觀實際的需要,使之切實可行。

規范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重塑了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權的固有權威和獨立品格。鑒于煙草行業政企合一的特殊體制,當前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和煙草行業的實際情況,規范煙草行政職能,嚴格界定各級煙草專賣局(公司)的政府行為和企業行為,明確行使行政權的部門和人員。同時,還要對授權、委托、派出等機構進行清理和整頓,根據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針對《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對現行的行政處罰程序做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辦案的與決定處罰的相分開的要求,要重新明確內部的責任劃分,以實現行政管理科學化。此外,自上而下還要切實加強行政處罰的監督,尤其要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高度重視程序問題。現行的執法程序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程序有許多不同之處,尤其需要特別注意的,一是聽證程序。它采取當事人與執法人員當面辯論,公開進行的形式,是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使處理決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過程中的一個自我監控程序,意義非常重大。二是執法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也稱裁執分離。煙草行業在目前實行的政企合一的體制情況下,如何做到既強化監督,又保障執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執法水平。《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不僅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又上一個新臺階的重要標志,同時也對各級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人員的素質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標準,為適應新的形勢,必須相應提高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執法工作擺到各級煙草專賣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從行業發展的大局和宏觀視角來看待行政執法工作。由于政企合一的體制,煙草行業普遍存在著重經營、輕管理的現象。為此,必須強調要先當好局長,然后才是經理的重要意義,在目標考核中不可忽視專賣行政執法這一塊。其次要下大力氣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經過“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識雖有所增強,但總體看差距還不小。要提高煙草部門的執法水平,必須抓好各級領導和專賣執法人員的普法教育,強化他們的法制意識。中央領導多次安排法律講座一事,為我們學法、用法、依法治國樹立了榜樣。第三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通過人來實現,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執法的人員也不行。基于此,要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進行人員培訓。建議國家局組織較高層次的執法理論研修,可商同有關高等院校,定向培養一批煙草行業高層次的行政執法人員。省、市局可舉辦行政執法骨干培訓班,突出學好《行政處罰法》。同時,還要鼓勵專賣執法人員結合本職工作自學。第四要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制度,如“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守則”、“錯案追究制”等等。還要加強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嚴肅查處執法人員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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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六

本次行政處罰法講座是為了幫助大家對行政處罰法有更深入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識、規避風險、遵守法律法規。該講座旨在介紹行政處罰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決定的執行等方面的內容。該講座的舉辦是對政府工作人員、企業家及普通民眾的一次面對風險的及時提醒,希望大家都能從中獲取到實際的法律知識和實踐技能,保證自身合法權益,做到遵守法律、文明規范和公信義務。

第二段:對講座內容的總體認識。

在本次講座中,我們了解到了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程序和決定的執行以及適用法律范圍等方面的內容。同時,對區分行政處罰和民事處罰,并了解不同類型情況下的行政處罰法具體實施,更是讓我們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做到有的放矢。在具體實踐中,我們若能掌握更多關于行政處罰方面的知識,就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權衡利弊、預估后果,并及時采取行動,有效地化解危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是依法進行行政機關對涉及到的存在違法或違規行為進行制裁的行為方式。因此,對于我們每一個人來說,具體實踐中都需要重視并且掌握該項法律的相關知識,以遵守法律規定,并提醒身邊的人合法利用法律渠道,獲得更多的扶持與保護。

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處罰法在維護公正、規范和透明的社會環境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在實踐中,正確運用行政處罰法,有助于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促進法治和社會和諧,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保護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訴求,同時也為每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第五段:對行政處罰法的學習作為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們都應該持續關注并更加深入地了解行政處罰法的相關知識,增強自身法律素養,提高辨別與避開風險的能力。同時,也希望政府部門能夠加強對行政處罰法的教育和普及,針對常見的違法行為,及時加強相關的立法研究和制定,有效避免和懲處任何違法行為的發生,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最后希望每個人都能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仔細遵守法律規定,切勿違法。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七

近日,我參加了一場關于《行政處罰法》的講座,收獲頗豐。在這次講座中,講解人員深入淺出地介紹了《行政處罰法》的相關知識,讓我對行政執法及相關處罰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以下是我對這次講座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介紹了講座的主題及目的。在這里,我提到了自己參加講座的原因,以及自己對這次講座的期待。讓讀者從文章的開頭就了解本文的主題和方向,同時也可以引起讀者的共鳴和興趣。

第二段,介紹了講座的內容和講解人員的授課方式。在這里,我通過敘述講座的主要內容和講解人員的授課方式,來讓讀者了解自己在講座中學到的知識點。進一步讓讀者更加深入地了解這次講座的質量及如何對課程進行評價。

第三段,主要講述了《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性及其對我們的影響。在這里,我強調了《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性,以及當今社會對行政執法的需求。同時,我也談到自己對于什么是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的對象、方式和程序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認識。

第四段,主要闡述了該講座對于我們日常生活工作是否有幫助。在這里,我著重強調了《行政處罰法》對于我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引導作用,以及它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同時,我也總結了自己學到的一些實用的知識點,并指出如何運用這些知識點在我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

第五段,對這次講座進行了總結和評價。在這里,我簡要總結了自己對這次講座學到的內容和對《行政處罰法》的認識,并提出了自己的評價和感想。無論是對于講解人員的評價,還是對于講座內容的評價,都需要客觀公正,并提出具有建設性的建議。

總之,通過這次講座,我對《行政處罰法》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認識,同時對于如何遵守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有了真正的認識。合理有效的法律體系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都應該認真學習并遵守法律法規,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八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于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于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里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滿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后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里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說明: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后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于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于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這里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后”,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三、幾點建議:

2、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在不違背法定程序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下,注意避免一些復雜情況的出現,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問題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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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九

(一)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理論矛盾與現實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而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不得抵觸法律。這也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如果行政機關依據某項法律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公民進行數額巨大的罰款,盡管有所謂的法律依據,但明顯是不符合法治的。

法治完備的國家絕對禁止行政機關自行規定行政處罰,并盡量限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一旦濫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幾乎處于無助狀態。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卻顯得“過粗”,對設定權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現代行政法治理論不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內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因此,對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則的,對于目前《行政處罰法》對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應當適當地改進。

其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除運用排除法對罰種進行了非常寬松的約束外,未對設定行政處罰的條件以及行政處罰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這是不妥當的。因此,《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需要改進,使得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低于刑罰。

(一)聽證程序。

現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聽證制度,其中美國依其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發展了較為完善的正式聽證程序。聽證是美國公民根據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權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規定的程序原則。我國給予聽證程序可以運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價值保護對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了聽證程序。但其對于聽證程序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在實施過程中至少還存在著如下問題:

首先,《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的充分申辯權是聽證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內容,但并未規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閱或者復制調查人員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處罰法》并沒有給予所有受處罰人聽證的權利。將限制人身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會使《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機關告知義務和當事人的申辯權利的規定是否用于拘留處罰成了問題。因此,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解決我國行政處罰領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保障。

(二)簡易程序中的舉證責任。

簡易程序是針對違法事實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設置的。這種程序的特點是手續簡單、效率高以及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處罰等。《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一旦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行政機關如何舉證?事實上,執法人員既是案件的處理人,同時也是案件的證人。那么,在別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能否以單個的執法人員單方面的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此看來,完善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1、關于條件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該款確立了我國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它表明行政處罰時效成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期限自違法行為起經過兩年,二是該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第二個條件是否應以“未被發現”為條件?那是否意味著從另一方面說,如果違法行為兩年內被發現,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給予處罰?因此,應修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經過兩年,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時效依其適用的階段不同,分為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等三類。追訴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則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在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就不能再作出處罰決定。執行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經過法定期限仍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免于執行。

我國現行立法是否對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做出規定呢?筆者認為,應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行政處罰時效的種類,規定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及行政處罰執行時效。這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提高行政處罰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3、關于追訴時效的起算。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追訴時效的起算具體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種是從違法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國、臺灣)。前者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的終了即完成時起算,后者則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算。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違法行為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通常認為,“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就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之日。因此,我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就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這一關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起算的規定存在缺陷。

從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只對不需要發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構成行政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而我國現有法律規范中規定了必須發生某種危害結果才能構成行政違法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的追訴時效,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不能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顯然是荒謬的。

因此,應在對《行政處罰法》修改時,對行政違法行為成立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各國對于時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有些行政違法行為并不都是以危害結果作為法定必要條件。因此,規定追訴時效的兩種情形對于完善我國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世誠.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主要問題。

[j].中國行政管理(4).

[2]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

教育行政處罰法是維護教育法制和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法律,對于規范教育市場、保障學生權益、提高教育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我們必須深入學習貫徹教育行政處罰法,做好教育法制工作。

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公正為目標”。主要內容包括案件立案、調查取證、聽證、裁量、申訴等環節。其中,聽證和裁量環節非常重要,可以通過聽證來了解案件事實,評估證據證明的可靠性;在裁量環節中,要嚴格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法規定,進行量刑和處罰,保障裁判公正。

在實踐中,教育行政處罰法面臨著一些困惑和挑戰。一方面,教育機構普遍存在用權不當、違法違紀行為,一些教育從業人員亦存在著不守紀律、不敬業、不講誠信等行為,增加了教育行政處罰工作的難度;另一方面,教育行政處罰法在具體實踐的時候,依然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比如說裁量過程中無法準確把握法律適用,聽證過程中無法統一標準等。

針對教育行政處罰工作中出現的困惑和挑戰,我們應該采取有效的對策。首要任務是加強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宣傳和推廣,普及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其次,要加強組織建設,培養專業化的教育法制人才,提升教育行政處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最后,要進一步優化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制度設計和實施方式,逐步完善法律規定,提高立法水平和執行水平。

第五段:結論。

教育行政處罰法是推進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法律。如何有效地實施教育行政處罰工作,發揮法律的作用,需要我們做好宣傳和推廣,加強組織建設,優化制度設計和實施方式等工作。只有不斷完善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工作,才能更好地維護教育法制,保障學生權益,提高教育質量。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一

隨著社會發展和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行政處罰作為一種重要的治理手段,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日,我在學習《新行政處罰法》中不僅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對新法的出臺所帶來的改變產生了許多心得與體會。

首先,新行政處罰法對于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標準進行了明確。在舊有的行政處罰法中,由于程序的不足和標準的模糊,導致行政處罰結果不確定、執法隨意等問題頻發。而新法則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程序步驟,包括案件受理、調查取證、聽證、行政處罰決定等環節,并且規定了各環節的時限和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處罰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其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公眾的權益。

其次,新行政處罰法在制定處罰標準上更注重依法行政。根據新法,行政處罰的類型、程度和手段應當依法確定,并且規定了各類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標準。這樣的規定使得行政處罰不再是執法者的主觀臆斷,而是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客觀判斷和處理。同時,新法也增加了對行政處罰的社會影響評估和過程公開的要求,確保了處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新行政處罰法還強化了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訴和復議制度的規定。根據新法,當行政處罰對當事人權益造成損害時,當事人有權利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申訴或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復議。申訴和復議程序不僅為當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救濟機制,也對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起到了約束和保障作用。這對于消除當事人對行政執法的不滿和提升行政處罰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最后,新行政處罰法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根據新法,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可以采取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等一系列措施,并且對于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處罰的限度也有所提高。這種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的做法不僅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也有助于震懾違法行為的發生,提升法治社會的建設水平。

綜上所述,新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不僅在行政處罰的程序、標準、申訴復議和處罰力度等方面進行了重要改革,也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和規范。然而,我們也要看到,新法的實施還需要進一步推進和落實。行政執法者要切實執行新法規定,提高執法能力和效率,確保行政處罰更加公正、透明和依法進行。同時,公民對法律的學習和守法意識的提升也是新法執行的關鍵,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新行政處罰法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不斷進步。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大約200字)。

在現代社會,行政處罰作為一種重要的管理手段,對于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場秩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最近頒布了新的行政處罰法。在近期的研究和實踐中,我對這一法律進行了深入的學習和體會。我認為新行政處罰法對于促進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和公平性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為行政處罰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

第二段:嚴肅性的提升(大約250字)。

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嚴肅性進行了明確的強調,這主要體現在罰則的提高和程序的規范性。根據新法規定,針對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相應地提高罰款額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處罰的威懾力。此外,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包括聽證、陳述申辯等權益保障,提高了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在實踐中也能明顯感受到這種嚴肅性的提升,很多單位和個人都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重性,積極遵守法律法規,這也為社會秩序的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

第三段:公平性的保障(大約250字)。

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公平性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首先,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主體責任,要求相關機關要嚴格依法行使處罰權力,不得濫用權力或者變相違法處罰。其次,新法要求行政處罰過程中要采取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進行,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申辯和陳述的機會。在實踐中,我也親身經歷了這些規定的落實。無論是聽證會還是申訴環節,都能感受到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行政處罰的結果更加公正合理。

第四段:靈活性的提升(大約250字)。

新行政處罰法在提升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和公平性的同時,也為行政處罰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要綜合考慮違法情況、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的悔罪態度等因素,實施量刑和處罰的區別化。這意味著行政處罰機關在運用處罰權力時有更大的自由度,可以更好地應對各類違法行為的復雜情況。這種靈活性的提升,不僅提高了行政處罰的效果,也減輕了行政機關的工作負擔,為社會治理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第五段:總結(大約250字)。

新行政處罰法的出臺,對于促進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公平性和靈活性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在實踐中我們也應該正視一些存在的問題,比如在執法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一些企業和個人的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因此,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強相應制度的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辦案能力,確保行政處罰的公平和正義。同時也需要加強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為社會治理提供更好的服務。總之,新行政處罰法在推動行政處罰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現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該充分發揮其優勢,不斷完善和提升行政處罰制度。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三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四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于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于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沖突沒有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系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后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后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后、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于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范圍內甚至世界范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后,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并處以罰金。后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后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并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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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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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僅供參考。

根據辦公室統一要求,我利用業余時間,認真學習了《行政處罰法》,通過這次學習,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

該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執法監督情況來看,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發生過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

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辦公室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幫助下,一定會有新的更大的進步。

根據“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揮中心緊緊圍繞學習法制這個主題,利用例會時間,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行政處罰法》,暢談學習《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和體會,探討如何使《行政處罰法》更好的運用于實踐工作之中,通過這次學習和討論,使我們每位工作人員進一步知法、懂法、遵紀守法,從而達到強化自身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學習,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城市管理日常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來看,我們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城市管理部門,經常性的要受理投訴電話,現場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法》在我們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城管執法人員,我們責無旁貸。《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我們必須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我們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我們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不過通過這次的進一步學習,領導及時糾正和指出了我們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要求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城管形象和集體榮譽感。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執法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開創出城管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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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六

(一)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理論矛盾與現實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而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不得抵觸法律。這也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如果行政機關依據某項法律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公民進行數額巨大的罰款,盡管有所謂的法律依據,但明顯是不符合法治的。

法治完備的國家絕對禁止行政機關自行規定行政處罰,并盡量限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一旦濫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幾乎處于無助狀態。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卻顯得“過粗”,對設定權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現代行政法治理論不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內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因此,對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則的,對于目前《行政處罰法》對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應當適當地改進。

其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除運用排除法對罰種進行了非常寬松的約束外,未對設定行政處罰的條件以及行政處罰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這是不妥當的。因此,《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需要改進,使得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低于刑罰。

(一)聽證程序。

現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聽證制度,其中美國依其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發展了較為完善的正式聽證程序。聽證是美國公民根據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權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規定的程序原則。我國給予聽證程序可以運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價值保護對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了聽證程序。但其對于聽證程序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在實施過程中至少還存在著如下問題:

首先,《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的充分申辯權是聽證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內容,但并未規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閱或者復制調查人員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處罰法》并沒有給予所有受處罰人聽證的權利。將限制人身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會使《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機關告知義務和當事人的申辯權利的規定是否用于拘留處罰成了問題。因此,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解決我國行政處罰領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保障。

(二)簡易程序中的舉證責任。

簡易程序是針對違法事實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設置的。這種程序的特點是手續簡單、效率高以及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處罰等。《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一旦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行政機關如何舉證?事實上,執法人員既是案件的處理人,同時也是案件的證人。那么,在別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能否以單個的執法人員單方面的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此看來,完善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1、關于條件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該款確立了我國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它表明行政處罰時效成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期限自違法行為起經過兩年,二是該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第二個條件是否應以“未被發現”為條件?那是否意味著從另一方面說,如果違法行為兩年內被發現,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給予處罰?因此,應修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經過兩年,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時效依其適用的階段不同,分為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等三類。追訴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則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在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就不能再作出處罰決定。執行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經過法定期限仍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免于執行。

我國現行立法是否對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做出規定呢?筆者認為,應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行政處罰時效的種類,規定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及行政處罰執行時效。這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提高行政處罰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3、關于追訴時效的起算。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追訴時效的起算具體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種是從違法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國、臺灣)。前者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的終了即完成時起算,后者則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算。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違法行為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通常認為,“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就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之日。因此,我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就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這一關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起算的規定存在缺陷。

從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只對不需要發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構成行政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而我國現有法律規范中規定了必須發生某種危害結果才能構成行政違法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的追訴時效,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不能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顯然是荒謬的。

因此,應在對《行政處罰法》修改時,對行政違法行為成立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各國對于時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有些行政違法行為并不都是以危害結果作為法定必要條件。因此,規定追訴時效的兩種情形對于完善我國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世誠.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主要問題。

[j].中國行政管理1996(4).

[2]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七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規范市場秩序,我局全體干部職工開展《行政處罰法》學習活動。

此次培訓工作由監察科科長主講,結合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工作實際,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背景、制定依據、相關概念、法律原則、具體內容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予以詳細講解,重點介紹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實施機關、管轄適用、決定程序以及執行等相關問題,規劃局全體工作員全程參加了此次學習。

張恩宏局長在活動中強調:“學習《行政處罰法》,一是讓我們了解和熟悉行政處罰設定和實施的具體制度;二是對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制度有了規范的理解和認識;三是使我們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行政處罰權是最具有強制性和代表性的最重要的行政權力,以限制和剝奪相對人的自由和權力來貫徹行政目的,因此必須嚴格依法實施。通過培訓學習,全體工作人員深刻領會了《行政處罰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了《行政處罰法》對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基本掌握了行政處罰內容和程序,為今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打下了良好的理論基礎。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八

行政處罰法是國家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法律法規,是公共管理的基礎,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為一名行政管理專業的學生,我認為學習行政處罰法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提高我們的公共管理能力,增強擔當意識和責任意識。在這門課程的學習過程中,我有了一些體會和收獲,接下來將與大家分享。

第二段:學習感悟。

在學習行政處罰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了法律對于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同時,我也感受到了行政處罰法與其他學科的交叉性,需要我們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案例以及現實生活中的案例,才能更好的解決現實問題。此外,我們還需要了解行政處罰的法律程序、法律規則和標準,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第三段:教學過程中的收獲。

本課程的授課形式非常靈活,老師采用了講解案例、講解法律條文、分組討論等多種形式,充分調動了我們的學習積極性和參與度。同時,老師對于我們的問題也都一一作出了解答。在與同學們的討論中,我發現自己的知識和思維有一定盲區,這也讓我意識到自己需要更加深入的學習和提高。

第四段:教學改進建議。

雖然本課程的授課方式是多元化的,但是我認為還有一些可以改進的地方。例如,可以在講解案例的時候加入更多的實例,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條文;還可以配合自己的行業特點,增加行業案例分析,使學習更具針對性。另外,我認為我們應該更能夠利用互聯網資源,補充法規、新聞以及法律文獻等相關資料,提高我們的學習效果。

第五段:總結。

作為行政管理專業的學生,學習行政處罰法是必不可少的。通過本次課程的學習,我更加認識到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性和廣泛性。這讓我更有信心和使命感去從事公共管理的工作,將法律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工作實踐中。我相信,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會更加注重法律素養的提高,用實際行動踐行“人人皆法律,人人守法律”的信仰。

教育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法心得體會篇十九

近年來,行政處罰法在我國的實施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這一法律制度的落地不僅對于規范行政行為,維護公平正義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在促進社會發展和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在學習和實踐過程中,深刻感受到了行政處罰法的意義和作用。以下是我對于行政處罰法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的核心在于公平和正義。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法律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法律的明確規定和規范程序保證了處罰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時,處罰決定的主體也應當公正客觀地對待每一個案件,給予被處罰方充分的聽證和辯論權,確保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只有在公平和正義的基礎上,才能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其次,在行政處罰法中,對于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的適用明確,做到了法治的規范性。法律對于各類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和規定,使得違法行為真正成為違法行為,不再被任意解釋和擴大適用。同時,行政處罰的決定也遵循了合理性和適度性的原則,對于違法行為給予適當的處罰,既能起到震懾效果,又不會給被處罰方造成過度的傷害。這樣的行政處罰法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持,也有利于企業和個人的合規自律。

再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需要與其他法律制度和機構相互配合與協調。在實踐中,我發現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常常涉及到一些復雜的案情和情況。這就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機構相互配合與協調,確保處罰的一致性和公信力。比如,在處理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時,環保部門需要與工商部門、法院等其他部門相互合作,形成一體化的執法合力。只有在全面協調的基礎上,才能使行政處罰發揮出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最后,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需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監督力度。執法人員是行政處罰法順利實施的關鍵。他們的執法水平和素質直接關系到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同時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和制約,建立健全的執法體系和機制,確保執法行為的規范性和純潔性。

總結來說,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穩經濟建設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們要始終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做到既嚴懲罪惡,又保護人權,以實現長期健康、可持續的社會發展目標。同時,要加大對行政處罰法的宣傳和宣講,提高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遵從,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氛圍。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行政處罰法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建設法治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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