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過總結自己的心得體會,反思了自己的行為,并樹立了對自己要求更高的目標。心得體會應該是真實的,可以包含自己的情感和感受,但要注意言之有物,避免空洞和空泛的描述。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一些優秀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監察機關全面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法規,它在規范鑒察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法律人員,我深刻認識到了鑒察法實施條例帶來的重要意義,并通過自己的實踐經驗,有了更多的體會與感悟。
第二段:條例的主要內容。
鑒察法實施條例主要涉及制度機制、案件立案、審查調查、口供證據等多個方面。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建立了行政復議機制,監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實名舉報和投訴,對反饋問題和查明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決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復議,有力地推動了鑒察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透明化。
第三段:實踐經驗。
在實踐中,我們必須保持高度的敏銳性和腳踏實地的工作態度。宏觀上要保持對國家法律法規的深入理解和透徹把握,任務也要在日常工作中的細節上認真把控,比如案件備注的規范、審查調查材料的考核等等。在下一步工作中,應倍加注重案件的選擇和集中力量,及時發現和整治可能存在的問題,讓制度的力量更好地為反腐敗工作發揮作用。
第四段:制度倡導。
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實施,不僅僅是法規的推廣,更是制度的倡導。我們要摒棄點到為止的工作想法,積極探索建立信息和數據共享、辦案經驗分享、工作成果展示等平臺的利用,以實現資源整合和工作協同。在倡導上,我們需要樹立堅定的信仰和定力,切實增強制度執行力,動員廣大干部優化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結尾。
總之,在鑒察法實施條例的推動下,我們應當以更高的目標、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行動把握好工作節奏,不斷提升工作規范化和執行效果,積極探索制度優化和資源整合的方法,為更好地發揮監察機關的作用不懈努力。我們相信,在制度建設、法規完善的支持下,反腐敗斗爭的現代化、制度化、法治化將會越來越深入,取得更好的成效。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第一段:引入憲法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加強國家法治建設。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實施條例則是對憲法內容的具體化和細化。憲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和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加強國家法治建設,保障公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化的背景下,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更加注重實踐和操作性,為國家治理提供了具體而有效的指導。
第二段:憲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權力運行機制,促進政府責任落實。
憲法實施條例中設立了政府各級職權的劃分和運行機制,明確了政府的權責邊界,使政府依法行政更加規范。憲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政府的工作職責、權限和決策機制,明確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增強政府履行責任的能力和效果。
憲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它在條文中重視強調公民的平等權利、勞動權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規定,為公民爭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進一步促進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
憲法實施條例的制訂和執行需要廣泛動員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各級政府、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公民等都應該積極參與并進行監督,確保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執行合規合法。同時,必須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只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才能使憲法實施條例真正發揮作用,推動國家法治進程。
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教育是深入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的必要舉措。要加強對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解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和平臺,讓公民了解并掌握憲法實施條例的內容和價值,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律素質和責任意識。
結論: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執行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對于保障公民的權益,推動政府責任落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然而,它的實施還需進一步加強全社會的參與和監督,同時加強對它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責任意識。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推動國家法治進程,在新時代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憲法實施條例是落實憲法精神的一項重要法規,通過細化憲法條款中的原則和規定,為各級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確的實施指導。在近日的學習中,我深刻感受到憲法實施條例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憲法實施條例對于維護國家法制秩序、保障公民權益和促進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為憲法中的原則和規定提供了具體的細化,使憲法具備可操作性。其次,憲法實施條例為各級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范,使其能夠更好地依法行政、履行社會責任。再次,憲法實施條例對于保障公民權利和促進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通過學習憲法實施條例,我深刻領悟到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治社會是一個公平、公正和有序的社會,憲法實施條例正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重要工具之一。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需要符合憲法的原則和目標,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保持公正與公正。此外,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還需要依靠廣泛的調研和民意,充分考慮社會利益和實際情況,以確保其科學合理和有效可行。
憲法實施條例的落實面臨著一定的挑戰。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需要政府部門高度重視和積極主動,確保法律法規的質量和實效。其次,憲法實施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各級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參與,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機制。第三,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與教育工作亟待加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素養。最后,憲法實施條例的執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監督和評估機制,確保條例的有效執行。
第五段:結語(200字)。
對于憲法實施條例的學習與體驗,使我深刻認識到憲法的重要性和法治的必要性。作為公民,我們應當依法行事,積極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政府部門應加強法治意識,落實憲法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和保障。我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能夠建設更加公平、公正和法治的社會。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落實對于國家法治進程的推進是有積極意義的,要認真對待憲法法律的落實構建一個更加有機構、法治、文明、和諧的社會。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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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合同。
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19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進一步規范鑒察工作的開展、加強鑒定人員隊伍的建設、提升鑒察機構的業務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從個人的實踐經驗出發,結合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具體內容,闡述自己對于此文件的認識和體會,希望對相關從業人員有所啟示和借鑒。
二、條例內容的基本認識。
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內容主要包括了鑒察的職責、組織結構、人員管理、績效考核等多方面內容的規定。其中,鑒察的職責主要是圍繞在送檢事項的鑒定工作上展開的,應當保證鑒定過程的科學性、精準性和獨立性;組織結構上的規定則重點強調了鑒察機構的建設和管理;人員管理方面則著眼于鑒定人員的入職、培訓、考試、評價等方面內容的規定。績效考核則是為了全面掌握鑒察機構人員的工作效能,為機構的運行和管理提供數據標準。
三、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在實踐中,我發現一些鑒察機構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首先,在鑒定工作中缺乏專業精神的問題比較突出,部分鑒定人員往往只著眼于完成任務而忽視了鑒定全過程的科學性。其次,在組織結構方面,一些鑒定機構的分工模式尚不夠完善,部分事項的處理還存在著較大的錯位和混淆。最后,在人員管理方面需要在審核制度、激勵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加強。
四、問題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
在我看來,以上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性意識所造成的。對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加強鑒定人員的培訓和考試工作,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和應用能力;其次,在分工結構設計上,可以考慮根據鑒定事項的不同特點和特殊性,設計更為合理科學的組織架構;最后,在評價制度設計上,可以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如績效考核、獎懲制度等措施,切實激勵鑒定人員投入更大的工作熱情和精力。
五、結語。
總而言之,鑒察法實施條例作為司法實踐中的一項重要法律文件,對于加強司法工作的規范化、完善鑒定人員隊伍、提升鑒察機構的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作為鑒定領域的從業人員,我們應當在工作中思考如何貫徹條例內容的精神,并通過不斷探索和實踐,為相關工作的健康、平穩和有序的推進做出應有的貢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六
政法委是國家權力機構中的重要部門,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重要任務。為進一步加強政法委的工作,最近頒布了《政法委實施條例》,對政法委的各項工作進行了具體規范和細化。作為一名政法工作者,通過實施條例的學習與實踐,我體會到了條例的重要性和實施的可行性,下面就我對《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進行分享。
第二段:增強政法委部門的依法辦事意識。
《政法委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政法委部門應以法治思維指導工作,強調依法辦事,增強了政法委的依法意識。在實踐中,我認識到依法辦事不僅是政法委的法律責任,更是處理各類案件和事件的關鍵。遵循法律規定,確保公正公平,就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政法委部門的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充分認識到依法辦事的重要性,切實改變以往主觀意識為主導的辦事方式,全面貫徹執行《政法委實施條例》。
第三段:加強政法委部門的內部作風建設。
《政法委實施條例》對政法委部門的文化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政法委部門加強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實踐過程中,我發現政法委部門的內部作風直接關系到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的制度,規范內部工作流程,才能有效地推動工作的開展。在實施條例的指導下,我們進一步加強了內部作風的建設,明確了工作責任,統一了工作標準,形成了內部工作協作的良好氛圍。這為政法委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第四段:落實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
《政法委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包括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法治宣傳等。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在條例的指導下,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得到了更好的落實。通過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我們能夠更加高效地處理各類案件和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通過加強法治宣傳,我們能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營造更加文明、平安的社會環境。因此,落實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是實施條例的重點任務,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關鍵一環。
第五段:加強政法委與群眾的聯系。
《政法委實施條例》強調政法委與群眾的聯系,要求政法委部門要在工作中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做到依法辦事、責任到人。通過條例的指導,政法委部門能夠更好地解決群眾關切的問題,傾聽群眾的心聲,建立起政法委與群眾之間的密切聯系。這不僅提高了政法委部門的工作水平,也增強了群眾對政法委工作的認可度。因此,加強政法委與群眾的聯系是實施條例的重要任務,也是增強政法委的公信力和影響力的關鍵一環。
總結:
《政法委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提高政法委的工作效果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實施條例的學習與實踐,我體會到了條例的實施可行性及意義所在,并認識到政法委部門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實施條例不僅是政法委工作的需要,更是法治建設的需要,只有切實貫徹執行《政法委實施條例》,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職責,推動政法工作取得更大的進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七
近年來,各級政府逐步完善法規政策體系,加強對各類行業的監管和治理。實施條例成為了一種有效的手段。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作用。下面就我的體驗,分享一下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實施條例主要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各類違法行為的發生,也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提高行業水平。我覺得實施條例的作用不僅僅是管教,而且還能引導行業和企業自我約束,或者說,把好公司運營的道德底線。因此,在實踐中,實施條例應該得到尊重和支持,同時各級部門也應該精準執行。
三、加強宣傳力度。
實施條例實施需要廣泛的宣傳與推動,特別是關鍵和受影響的行業。這樣才能達到最大的效果,讓公眾、從業者充分認識到實施條例的重要性。
從我的經驗中看到,宣傳不夠真實、直接、系統、有影響力,容易導致無效的執行(必要的執行力無法得到保障),或者在實踐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因此,宣傳工作需要認真制定,并通過各種途徑傳播。
四、加大執法力度。
實施條例的執法力度與監管工作是分不開的。執法人員是執行條例的第一線,他們要以嚴格的標準來落實條例,確保實際效果同制定初衷一致。
在現實中,有些執法部門無法對執法行動實行效果跟進,對于行業中的違法行為一直采取相對寬容的模式。這樣的結果,只有讓企業和個人更自由、更膽大。這就要求執法人員始終保持嚴格的執法態度,推動執法的公正化、專業化,確保條例的嚴格執行。
五、建立與完善反饋機制。
真正做到條例的實施,不是僅僅生效而已,還要強調常態。常態是什么?就是對條例的執行與執行情況的反饋機制。
建立反饋機制要與執法部門密切關注行業動態和行動趨勢,關心行業和公眾的現實需求,更加精細地將條例執行到位。
我覺得,科學的條例反饋機制體現了的是執法部門對社會的關注,反映的是執法者對條例社會反映的態度和反饋,更是行業治理的現代范式。
六、總結。
制定數量上去的條例不僅要想更好的落實它,而且要注重進行常規的執行與跟進。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條例發揮最大作用。在應對各種行業的有關方案和條例頒布過程中,極其需要采取一種系統化、科學化的方式。這算是一個落實方式上的流程吧,更是一種行動方向。我相信,只有明確執法部門、行業,公眾都要采取的參與方式,才能做到條例發揮最大的價值。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八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九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隨著各個領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法律條例被確立并實施。這些法規和條例起著重要的作用,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推動了國家的發展和進步。作為普通公民,我們需要嚴格遵守這些條例,以此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益。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實施條例方面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一段:認識什么是條例。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么是條例。條例是一種底層法規,它是根據更高一級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它規定了具體的行為標準和要求,并且為涉及到這些行為的人們提供了法律依據。經過多年的實踐和完善,現在的條例已經變得越來越完善和細致,幾乎覆蓋了我們的各個方面的行為和活動。
第二段:如何理解條例。
理解條例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了解其實施的目的和意義。實施條例可以保護我們的安全、健康和利益,同時也是對我們生活和工作的一種規范。對于每個條例,我們需要理解其中的重點規定和要求,以此來避免違法和受到處罰。特別是一些涉及到危及到自然環境和公共安全的條例,我們必須格外注意和遵守,以此來保護我們和我們的后代生存的環境。
第三段:遵守條例的重要性。
遵守條例和法規不僅是我們所有公民的義務,也是我們作為有良好生活習慣和道德素質的人應該有的行為。究其原因,所有的條例都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大眾的利益。如果我們不遵守這些條例,我們將可能會受到懲罰,失去自由甚至擔負著法律責任。而這樣的行為將會危及到我們和其他人的自由、安全和權益。
第四段:實踐遵守條例。
如何實際遵守條例呢?首先,我們需要認真閱讀和理解條例的內容,了解其中的重點問題和規定。其次,我們需要牢記這些規定,自覺遵守這些要求并逐步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此外,我們應該互相監督、互相幫助,讓周圍的人也認識到這些條例的重要性,共同遵守規定,建立更加和諧、文明的社會。
第五段:結論。
總之,我們不能忽視并且應該嚴格遵守所有的條例和法規。這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具有的公民意識和基本素質。遵守條例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和人們的一種自我保護,也是一個健康、平和和有愛的社會的基石。讓我們從身邊的小事開始,踏踏實實地遵守條例,為社會、國家和自己創造更美好的未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
第一段:簡介實施條例的意義和背景(200字)。
實施條例是法律法規的細化和具體化,它對于保障法律條文的有效實施,解決實際問題,促進社會進步有著重要作用。強化實施條例是指加強對實施條例的貫徹執行監督,以確保其有效性和權威性,是一種重要的監督機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各行各業都出現了違法、違規現象,實施條例的強化成為了保證法治的重要手段。
第二段:實施條例強化的意義和價值(2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首先,它有助于解決法律的模糊性和空白性問題。一些法律條文在具體應用時存在多義性,而通過實施條例的細化和具體化,可以對法律的適用范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明確,減少潛在的爭議。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可以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規范和懲戒,進一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此外,實施條例的強化還可以加強政府部門和執法機構的監督能力,提高其法律執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段:實施條例強化的問題和挑戰(3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和挑戰。首先,實施條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實際情況,關注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條文中的空泛性和過度理想化,確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落地性。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加強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監督,提高其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避免二次法律違規和權力濫用。同時,實施條例的強化還需要加強與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溝通和交流,引導公眾參與和監督實施過程,確保其公正和透明。
第四段:實施條例強化的經驗和啟示(3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從多個方面著手。首先,政府部門應加大對實施條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氛圍。其次,執法機構應建立健全的執法評估機制和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合規,充分保障公民權益。此外,相關部門還應加強與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合作,利用各方力量共同推進實施條例的落地和執行,形成合力。最后,實施條例的強化還需要通過嚴格的處罰力度和追究機制來維護法律的權威,對違法行為給予懲罰,起到威懾作用。
第五段:總結全文內容,指出對未來的啟示(200字)。
通過對實施條例的強化體會,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啟示。首先,實施條例的強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實際情況和各方利益平衡,確保條文的可操作性和落地性。最后,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加強執法力度和監督機制,提高執法公正和效率,維護公民權益。通過不斷完善實施條例的強化,我們可以進一步促進法治建設,提高社會的文明程度和公共利益有序推進的水平。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一
按國土資源局黨組通知的要求,我參加縣國土資源局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方面的知識,使我得到了一次學習的機會?,F我個人的體會談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退耕62%,農業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于聯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展的大計。
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土地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锻恋胤ā返谝粭l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法》第三條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锻恋胤ā返谌乱幎ǜ骷壢嗣裾畱斠罁窠洕蜕鐣l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锻恋胤ā??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保護與利用永遠都是一對矛盾,雖然它們有其同一性,但卻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對立和沖突。如何解決土地保護和利用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強調保護,同時也要堅持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具體要突出兩個“重點”,做到三個“堅持”。突出兩個“重點”,就是要突出資源“保護”和“保障”。既要保護,又要保障,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資源的保護上,著重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和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復耕工作;在資源的保障上,要繼續“破難題,保發展”,積極想方設法,確保符合產業政策的各類項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壓”。做到“三個堅持”,就是一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二要堅持依法規范管理;三要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堅持集約、節約用地,要進一步把好土地閘門,進一步提高各類項目用地的“門檻”,嚴格把好投資密度關,同時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盤活存量土地。堅持依法規范管理,就是要嚴格執行各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地抓好各項國土管理工作。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各類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進一步提高國土管理隊伍的素質,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得硬的國土管理隊伍。
2010年,全國共安排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96.67萬公頃,其中90%以上為集體土地。據測算,將有近2000萬被征地農民需要安置。
中國農村土地承載著農業生產與農民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大致說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第三、土地為農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第四、土地對農民有資產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對農民有直接收益的功效。在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下,農村土地一直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是國家賦予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土地成為農民所擁有的全部而且唯一的東西,生活、醫療、養老完全依附于此。因此,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是農民以土地獲取其基本生活資料,或是以土地收入作為其維持生活水平和抵御社會風險的主要手段。
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模迅速擴張,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不乏征地權的濫用,導致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的安置成了一個突出問題。目前由于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農民大量上訪,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解決好征地中的問題在當前中央反復強調關注民生、強調維護穩定大局的情況下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
要從根源上解決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我們就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征地和補償。《土地法》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但是,現行《土地法》和其他土地法律法規對土地征用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操作彈性大,故各地施行的征用程序不統一,這樣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而且安置時未考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因此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農民對于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作為《土地法》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在傳統社會,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而且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農民對于土地都是自耕自種,自給自足。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和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大量農民離土離鄉,成為城市或農業產業工人,造成了大量農地的閑置,農村土地的流轉變得頻繁。隨著農村土地的流轉,產生了一種新的現象,即作為土地承包人的農民并不實際耕種土地,而實際耕種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權人。這也就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如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實際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保護土地承包權人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二
政法委實施條例是指明政法委在各項工作中如何具體操作的規章制度,對于加強黨委對政法工作的統一領導具有重要意義。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明確了政法委的職責和權力,指導干部在處理日常工作中合規作業。通過明確規定工作程序、要求和責任,政法委實施條例能使政法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和有效,提高政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政法委實施條例的亮點和特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政法委實施條例明確了政法工作的目標和原則。例如,實施條例明確了“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原則,確保了政法工作的正確方向。另一方面,政法委實施條例重點強調了領導責任和廉政要求。條例明確規定了政法委領導班子的職責和紀律,以及對干部的廉潔要求,進一步增強了政法工作的規范性和透明度。
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出臺在實踐中取得了顯著成果。首先,政法委實施條例明確了機構設置和職責劃分,使政法委的工作更加有序和高效。其次,政法委實施條例強化了對干部的監督和管理,減少了腐敗和不正之風的滋生。再次,政法委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提高了干部隊伍的素質和能力。此外,政法委實施條例還加強了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了政法工作的廉潔和公正。
然而,政法委實施條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條例的內容較為龐雜和繁瑣,導致執行過程中存在理解和操作困難。其次,監督與執法手段還不夠完善,導致監管效果不盡如人意。再次,一些具體細則的制定和執行還不夠嚴密,導致落地效果不佳。為了進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質量和效能,政法委需要進一步完善實施條例,解決上述問題。
為了進一步完善政法委實施條例,應繼續加強法規的修訂工作,精簡和明確條例的內容,提高條例的可操作性。同時,也應加強對政法委各級干部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法素養和管理能力。此外,政法委應建立健全監督和執法機制,加強對政法工作的監管,確保政法工作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
總結: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出臺對于加強黨委對政法工作的統一領導具有重要意義。政法委實施條例為政法工作的規范和有效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通過繼續加強修訂工作,提高干部素質和加強監督機制,我們相信政法委實施條例將為政法工作的提升與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三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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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四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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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五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從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障農村土地征收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多項重大突破。一是強化耕地保護責任。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且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必須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二是依法保護農民權益。明確規定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將“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并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民住宅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農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三是激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這一規定結束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四是改革土地審批方式。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占用其他土地的由省級政府審批。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通過干部輪訓、媒體宣傳、送法下鄉等方式,扎實開展新土地管理法的學習培訓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使廣大干部群眾掌握新法的主要內容,正確運用法律管理利用土地,保護群眾合法權益。一是研究制定我市耕地保護的具體措施,依法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全市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二是制定完善我市相關配套制度和落實措施,依法完善和優化土地征收、農民宅基地管理等程序,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步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廢并舉,在制度層面上保障新法實施。三是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積極穩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進一步顯化集體建設用地價值,提升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四是堅持依法行政,優化用地審批及利用管理方式,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全面依法規范土地管理秩序,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六
近年來,我國政法委實施條例在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提高法治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和總結,我認為政法委實施條例不僅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引,還對政法委的職責、權力和工作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本文將從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必要性、對內監督的重要性、加強執法能力、促進公正司法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是必要的。政法委作為黨和政府決策層直接領導的重要機構,其職責與權力日益加大。而條例的制定和完善可以幫助政法委更好地履行職責,規范其行為。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制定,既是黨中央對政法工作的重視,也是對政法委工作的明確要求。通過規范政法委的日常工作,能夠保證政法委的工作實施和運行更加高效、有序,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政法委實施條例對內監督機制的建立十分重要。政法委作為政府的執行力量,其職責涉及諸多領域,必須建立健全的內部監督機制,以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政法委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各個層級的職責和權限,明確了內部監督的要求和流程。通過內部監督,政法委能夠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問題和失誤,維護執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
第三,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出臺對提高執法能力具有積極意義。政法委作為執法的主體,其執法能力的提升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政法委實施條例通過明確規定政法委的職能和權限,規范了執法行為,加強了執法力量隊伍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了執法效率和質量。同時,條例還要求政法委要積極推動科技與執法的結合,借助技術手段提升執法水平,增強科技對執法工作的支撐作用。
第四,政法委實施條例對促進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政法委作為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責任推動公正司法的實現。政法委實施條例要求政法委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確保司法獨立,堅決維護法治權威,做到依法獨立、公正廉潔的辦案工作。通過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和制度,政法委能夠對司法機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指導,促使司法機關依法行事,提高司法公正。
最后,政法委實施條例還能夠有效維護社會穩定。政法委作為社會治理領域的重要力量,其工作直接關系到社會安定和人民幸福。政法委實施條例要求政法委要密切關注社會矛盾和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通過強化各項工作的協調和配合,政法委能夠更好地應對突發事件和重大安全問題,確保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總之,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為政法委的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保障。它的出臺對于加強內部監督、提高執法能力、促進公正司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需要廣大政法干部不斷學習和總結實踐經驗,在實施條例的過程中不斷完善自身的工作,以更好地適應和推動新時代政法工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