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的制定需要考慮到各種因素,如時間、資源、人力等。如何制定一個合理的方案,是一個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探索的問題。最后,希望以下的方案范例能夠引發大家對方案制定的思考和探討。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一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承租人)。
丙方:______(出租人)。
甲方經營裝修工程,長期與乙方合作,但因資金周轉困難,拖欠乙方工程款項一直不能及時償還。乙方長期在外租賃房屋,現急需資金購買住房一套。為此,乙方與甲、丙共同商討上述事宜,經甲、乙、丙三方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丙方自愿將位于______單元______層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平米,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房屋價格為每平米______元,房屋總價人民幣(大寫)______元。
2、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共計人民幣______元,有結算憑證為據。乙方自愿將甲方的工程欠款______元的債權轉讓于丙方,用以折抵乙方購買丙方上述房屋的購房款,剩余購房款______元,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給丙方。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上述工程債權、債務消滅,本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丙方將該房屋過戶給乙方,過戶后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購房款______元。
3、丙方保證上述房屋的產權只歸其本人所有,在乙、丙簽訂此合同______年內,乙方不得出售該房屋,若因急需要資金周轉需要出售該房屋,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本合同簽訂后兩年內,若丙方愿回購該房屋,須按本合同約定房屋總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若乙方己裝修該房屋,丙方還應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裝修款,待上述款項支付完成后,由丙方辦理過戶登記,乙方給予配合。若在上述條款規定兩年內,丙方未回購該房屋,乙方便可任意處分該房屋,丙方不得干涉。
4、本合同簽訂后,由丙方給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且不得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項,否則構成違約,須按本協議書第8條之約定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辦理過戶手續后,乙方支付剩余房款,同時丙方須將此房屋的購房合同、水、電、煤氣卡、鑰匙等物品交付乙方,此時房屋完成交付。
5、甲方向丙方支付欠款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內容由甲、丙雙方另行約定,雙方合同履約與否并不影響乙方對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終止此房屋購買合同,或借故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項。
6、合同簽訂后,乙方為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可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但不得損害房屋承重部位。
7、合同簽訂后,由丙方向乙方出具乙方向丙方支付購買上述房屋購房款______元的收款憑證,甲方與乙方的欠據即失效(原結算憑證由乙方留存),甲方可不再向乙方返還上述款項,甲丙之間的還款、違約責任等事宜由甲、丙雙方另行商定,乙方不再參與,丙方也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購買合同。
8、本合同簽訂后兩年內,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解除購房合同,若丙方無故違反合同或終止解除合同需向乙方返還全部購房款及乙方的裝修款項等,并向乙支付房屋總價%的違約金。
9、若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拆遷等原因需解除或終止該購房合同,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本合同一式三份,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二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確認,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園工程款人民幣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園_________套房屋抵償。具體房號、面積、金額見附件三。
二、本協議書簽訂后,乙方有權立即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或暫不辦理登記手續時免費更名一次。乙方可用書面通知方式告知甲方,與第三人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三、物業管理費用:1.如乙方或業主是在本協議書簽訂后12個月內入伙的,則以實際入伙時間計交物業管理費用;2.如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超過12個月入伙的,乙方或業主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四、稅費、交易費用等。1.甲方必須隨時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辦理抵工程款房屋手續,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書》,開具發票,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房地產權證及其他各項工作;2.甲乙雙方需按照規定各自負擔辦理房地產權證的稅費和交易費用。
五、房屋銷售1.乙方自用房屋時,甲方需配合將房地產權證辦理至乙方名下;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第三方銷售抵工程款的房屋。若委托甲方銷售的,另行簽訂協議;3.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銷售抵工程款的房屋;4.不管乙方以何種方式處理房屋,甲方都應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應根據乙方或購房業主的要求,辦理相應一切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預購登記、辦理房地產權證等)。
六、違約責任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無法按時辦理房地產權證,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價款10%的違約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償或賠償一切損失。
七、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辦理完畢《房地產權證》為止。
八、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被反訴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號。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反訴人就被反訴人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簽定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廣東陽江市人)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被反訴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規范要求按時按質提供給反訴人混凝土,混凝土質量存在問題,且在運送混凝土中經常誤時,造成所澆筑混凝土的質量、結構、防水出現冷縫等質量問題。但反訴人本著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訴人提出索賠,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訴人仍主動向被反訴人的對單,并一直按約向被反訴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譚興華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訴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辭職離開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訴人一直未通知反訴人,造成20__年1月份雙方未對單,反訴人找不著付款對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訴人在未通知反訴人的情況下,單方停止供貨,造成反訴人嚴重經濟損失。
綜上,反訴人認為,由于被反訴人內部人員、產品質量管理混亂,導致反訴人嚴重經濟損失,故反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反訴請求。
此致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反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四
答辯狀答辯人(本案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機械廠。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廠長。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答辯人現就本案原告訴本案被告加工承攬合同質量糾紛一案,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年7月16日,被告與原告簽定了本案訴爭合同(見原告的證據一和被告的證據一)。合同規定,由原告提供鑄鋁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約加工,原告收貨后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幣60萬元。_____________年8月1日,原告兩次向被告提供鑄鋁毛坯2800件,經被告加工后,于_____________年8月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余毛坯已作廢品退回給原告。交貨時,原告辦理了驗收手續并收妥入庫(見被告的證據二),但原告并無即時向被告支付加工款。20日后,原告卻口頭通知被告,說明發現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協議賠償并以被告違約為由單方宣布解除訴爭合同。
被告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檢驗數據和相應的分析報告(見被告的證據三),如果確系被告過錯造成的,被告愿意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賠償,但原告至今未有提供。據此,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的理據不足,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機械廠。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五
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_百貨公司(下稱乙方)。
(一)甲方同意變更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法經字第1__________號民事調解書關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
(二)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款43209、26元;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六
丙方:______。
甲方、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______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編號為,合同金額為______元,結算額______元;該合同工程內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現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______元;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抵款、抵房手續辦理相關約定。
1、乙方同意上述工程合同的部分工程款購買下述商品房,甲方與丙方同意乙方將此房屋轉讓給丙方,三方均同意在此合同基礎上由甲方與兩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3、甲方同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將購買人名稱直接寫成丙方。
4、丙方從乙方處購得此房,部分房款交于乙方,丙方除房屋結構問題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換房等要求。
二、以房抵款金額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______萬元;
2、抵付方式:乙方給甲方開具工程款發票,甲方給丙方開具商品房收款收據(購房發票事宜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3、若甲方抵付工程款額不足支付所有房款,其余房款,三方同意由丙方以現金或按揭貸款方式直接支付給甲方。
4、抵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余額,甲方同意按支付給乙方。
三、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6份,甲乙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經辦人:______經辦人:______。
丙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七
根據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該車為抵頂的______。
2、該車現值______元。
3、該車各種證照齊全,相關費用繳至本協議簽訂之日。
1、本車抵頂工程款萬元,自本協議簽訂之日生效,乙方查驗并接受該車輛。
2、自抵頂車輛移交之日10日內,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3、車輛移交后,乙方在使用該車時所發生的一切法律事務及糾紛均由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_________________協議生效后車輛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1、該車輛抵頂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4萬元。
2、本協議簽訂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八
為深入貫徹xxxxxx在全國教育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促進大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樹立正確的勞動價值觀,教育引導學生崇尚勞動、尊重勞動、熱愛勞動,培養勤儉、奮斗、創新、奉獻的優秀勞動品質。外國語學院分團委以“五一勞動節”為契機,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方案。
1.目標導向。充分認識新時代加強勞動教育的新要求,減免并杜絕不珍惜勞動成果、不想勞動、不會勞動的現象,提高勞動獨特育人價值的重視程度,增強全院青年的勞動意識和責任意識。
2.實踐體驗。通過鼓勵和引導學生直接參與、體驗和感受勞動,掌握勞動技能,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提高動手能力,增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3.學分延伸。嚴格依據《哈爾濱學院“第二課堂成績單”制度實施辦法》《哈爾濱學院“第二課堂育人實踐學分”評定細則》,積極推進我院共青團“第二課堂成績單”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學校第二課堂的育人功能,促進人才培養質量不斷提升。
我院2020級各團支部(專業班級)在籍學生。
根據實施原則和目標,針對我院各專業學生特點,結合學院共青團工作開展實際,以勞動學習、生活勞動和多元勞動為主要內容開展勞動教育實踐活動,具體實施內容安排如下:。
(一)勞動學習部分(5月9日)。
組織學院2020級學生觀看《勞動鑄就中國夢》第四集,由學院學生組織學生會學生服務與聯絡部負責申請教室并負責組織2020級學生集體觀看《勞動鑄就中國夢》第四集。
學院學生組織學生會學習部負責收取感悟(模板見附件4),要求2020級參與學生的撰寫字數原則上不少于300字,學生會學習部收取匯總后在5月11日前報送至學院分團委。
負責單位:學院學生組織學生會學生服務與聯絡部、學習部。
(二)生活勞動部分(5月10日至5月20日)。
圍繞學生日常生活,以“文明寢室創建”為依托,結合“第二課堂育人實踐學分”,積極開展生活勞動類勞動教育實踐活動。
1.第一階段:宣傳、動員(5月10日至5月11日)。
在學院目標年級范圍內和學生群體中掀起熱愛寢室、美化寢室、建設寢室的熱潮,發布《外國語學院關于構建文明寢室的倡議書》,發動基層團學組織學生干部和團員骨干參與宣傳。
負責單位:學院分團委、學院學生組織學生會生活部。
2.第二階段:寢室內務衛生大整理、安全用電大檢查(5月12日至5月14日)。
參與寢室要以干凈、整潔、明亮為目標,以簡單、有序、安全為標準。在寢室內務衛生方面重點做到:桌面、地面、床面干凈整潔,各類物品擺放有序且無雜物堆積,寢室環境內干凈整潔無異味,門窗夾縫無灰塵,垃圾桶(箱)內留存垃圾不過半,床品被子折疊整齊有序擺放;在安全用電方面重點做到:不使用功率超標電器和違禁電器,不亂拉亂接電線,不使用不合格和違規電器產品,規范設置和擺放插座,養成“人離斷電”、“節約用電”的好習慣,不存放易燃易爆或含酒精的物品,不使用煮食用具,不違規飼養寵物,不擅自改變宿舍陳列布局等。
學院分團委將于近日下發具體的《檢查建議清單》。
負責單位:學院學生組織學生會生活部。
3.第三階段:開展以“文明寢室,和諧共建”為主題的寢室環境展示和內務衛生整理情況評選活動(5月15日至5月20日)。
在寢室干凈、整潔且無任何違規違紀的前提下,以“參與即參評”為原則發動各寢室整理寢室、美化寢室,營造溫馨、典雅的生活氛圍,以寢室為單位參與民主在線評選,評選出“學院優秀文明寢室”、“學院寢室內務優秀個人”等獎項,在線評選平臺由學院易班工作站負責搭建和提供。
負責單位:學院學生組織學生會生活部、學院易班工作站。
(三)多元勞動部分(5月7日至5月15日)。
以培養學生熱愛勞動意識和良好的勞動習慣為核心,以多元勞動為主要內容,積極開展“三個一”勞動實踐活動,即“進行一次積極的校園勞動、聆聽一個最美的勞動故事、設計一個新穎的勞動作品”,具體內容安排如下:
1.進行一次積極的校園勞動。在“五一勞動節”過后的在校時間里,列出一份校園勞動清單,幫助學校全面地進行校園勞動,掌握更多勞動技能。內容包含(參考):校園環境清理、操場環境清理、教室環境清理等在校園內可以完成的勞動活動。
2.聆聽一個最美的勞動故事。生活中有很多最美勞動人,奮斗在一個個平凡或不平凡的崗位上,詮釋著勞動之美。廣大學生可以在線上尋找并傾聽他們勞動背后的閃光故事,用一句或一段贊美的語言,向他們致以最由衷的敬意,完成一次心靈洗禮之旅。
3.設計一個新穎的勞動作品。發揮自身專業特長,開展與勞動有關的海報、歌曲、小視頻、詩歌、繪畫、雕塑、食物等藝術勞動作品創作,實現知行合一,在勞動中體驗快樂和收獲,創作屬于自己的個性“勞動”作品。
參與學生至少需要完成上述三項多元勞動部分中的一項,并完成《外國語學院2021年多元勞動實踐報告》報學院分團委存檔作勞動教育實踐活動參與佐證用以證明,海報、歌曲、小視頻、詩歌等勞動作品需要以團支部為單位匯總至院級學生組織學生會辦公室,學生會辦公室整理后在5月15日前報送至學院分團委。
各團支部、學生組織要以本方案為遵循,按照本方案所設置的活動內容按期按規組織開展相應的勞動教育實踐活動,具體事宜可以聯系學院分團委辦公室咨詢。此次勞動教育實踐活動充分發揮共青團組織“一心雙環”團學格局優勢,堅持以學院分團委為組織領導核心,以學生組織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為外圍延伸手臂,積極調動學生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監督的職責能力,由學院分團委集中調配、統籌管理,各學生組織(部門)對點到位、協調落實,共同完成系列活動的組織工作。
1.學院分團委予以認定第二課堂育人實踐學分。學生按任務要求完成學院組織的勞動教育實踐活動,完成情況良好,符合活動要求,經過學院分團委審核,每累積3次可獲得學分。認定工作和具體規程由學院“第二課堂”工作小組全權負責。
2.學生要積極參加勞動,認真完成相關任務。勞動教育實踐活動結束后,需按照具體要求向學院分團委提交勞動實踐報告,學院分團委可根據學生勞動教育實踐活動參與情況對其進行審核。
本方案用于2021年春季學期勞動教育實踐活動的組織安排,由學院分團委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中“第二課堂育人實踐學分”考核認定部分由“第二課堂”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女,xxx年9月21日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xx街xx號樓x單元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男,xxx年2月20日生,
漢族,司機,住xx市xx區xx鄉xx村xx號。
原審被告:xxx,男,xxx年11月12日生,漢族,現羈押于xx市xx監獄xx監區。
上訴人因與xx、x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20xx)龍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x市(20xx)龍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判決;。
2、判令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二審全部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將上訴人王xx列為本案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人并不是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的締約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在合同糾紛中,將案外人的上訴人列為本案被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一審判決未盡到釋明義務,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xxx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或何種法律關系未做認定。
上訴人不是本案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一審法院不但將其列為被告,而且在未確定法律關系的情況下便判令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實為有失公允。上訴人認為,首先應認定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或何種法律關系,并釋明理由。因為,只有確定了明確的法律關系,方可依據法律關系認定民事主體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或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故存在過錯,于法無據。理由如下:
1、負有法定義務的前提是義務負擔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且享有一定的權利,針對本案而言,上訴人無償的促成被上訴人xx、xxx與原審被告xxx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上訴人的這種無償的幫忙行為不符合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那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xxx之間也就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法律關系,當然不負有任何法律合理審查義務。
上訴人雖然在經辦人處簽字,但未收取任何報酬,說明上訴人的行為本身不是經營行為,合理審查義務的理論來源是“收益與風險相一致原理”,那么對于上訴人來說,無收益便不應當承擔風險,因此,認定上訴人負有合理審查義務不但于法無據,而且與法理相悖。
故此,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欠缺民事法律關系與法理的基礎條件,上訴人當然不負有合理審查義務,更談不上過錯可言。
2、退而求其次,盡管上訴人未收取任何報酬,不符合居間合同的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但是,假定依據居間合同的法律關系判斷,上訴人同樣不負有合理審查義務。因為我國《合同法》第425條僅規定了居間人的如實報告義務,未規定合理審查義務,居間人只有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時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并不能據此推斷出居間人的合理審查義務。在現行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不宜強制居間人負擔合理審查義務。也就是說,不能于法無據的將合理審查義務強加給上訴人。
四、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原審被告xxx的補充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我國的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賠償責任形態,因此有著獨特的責任適用規則和構成要件,為了避免補充賠償責任的濫用和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截至目前僅體現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本案事實不符合上述兩部法律規定的情形也未對補充賠償責任有過約定,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原審被告李曉明的補充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五、一審判決過于僵化的均衡了弱者利益。
本案中,被上訴人屬于受害者、弱者是不爭的事實,對于這一點,上訴人不但加以認可,而且予以同情,但并不能因為是弱者,便一味追求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逾越法律的規定,盲目支持其訴訟請求,上訴人只是出于一種好心幫忙的本意與初衷,不求任何回報的推薦、介紹,是否購買的決定權在于被上訴人,不能因為被騙了便遷責于好心幫忙的人,如果判決好心幫忙的人來承擔責任,就無異于賦予了受害人向助人為樂的人追究責任的特權,一旦出現此種判決結果,不但徹底顛覆法律的威嚴與公信力,更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更有可能加劇整個社會的道德滑坡,故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予以審慎處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將并非合同當事人的上訴人列為本案被告,并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
住所地:
被告:xx市****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聯系方式:***********。
住所地:
經營地: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價款*******元。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元(計算方式詳見清單)。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7日,原告xx市****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xx市****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的******項目,被告按照約定進度向原告支付總價款********元,并應于一年內付清,即應于20xx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于20xx年7月4日安裝完畢,7月11日與被告共同進行調試,運行正常,驗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現被告截止20xx年6月27日,尚有*******元遲遲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討均無果。另合同約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每延遲一天,應向原告支付合同價款總額的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價款總額的20%.從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6月27日,被告共計遲延447天,應當支付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總額的20%,即****元。
合同約定原被告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催討無望,維權在即,故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江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一xx年x月x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確認,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園工程款人民幣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園_________套房屋抵償。具體房號、面積、金額見附件三。
二、保證條款:
3.甲方保證抵工程款的房屋無產權上的爭議,現階段已能辦理房地產權證;
4.甲方保證在未征得乙方書面通知情況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五、物業管理費用:
2.如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超過12個月入伙的,乙方或業主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六、稅費、交易費用等。
2.甲乙雙方需按照規定各自負擔辦理房地產權證的稅費和交易費用。
七、房屋銷售。
1.乙方自用房屋時,甲方需配合將房地產權證辦理至乙方名下;
3.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銷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種方式處理房屋,甲方都應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應根據乙方或購房業主的要求,辦理相應一切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預購登記、辦理房地產權證等)。
八、違約責任。
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無法按時辦理房地產權證,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價款10%的違約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償或賠償一切損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辦理完畢《房地產權證》為止。
十、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二
為深入貫徹落實xxxxxx對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省委政法工作會議決策部署,扎實推進“迎建黨百年護和諧穩定”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活動有序開展,結合我鎮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活動,切實做到社會矛盾糾紛早發現、早預警、早防范、早處置,實現“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社區)、矛盾不上交”,防止小風險變成大風險,個別風險變成綜合風險,局部風險變成系統風險,為慶祝建黨100周年和“十四五”開局起步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促進我鎮經濟社會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主動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堅持排查在先、關口前移,認真開展矛盾糾紛和隱患排查,做到排查全覆蓋。
1、普遍排查。利用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把矛盾糾紛排查作為常態化工作。嚴格落實村(社區)每周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注重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發現苗頭隱患。
2、重點排查。聚焦涉疫、涉農、涉企、涉醫等重點領域,聚焦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等重點人群,開展重點排查、紓困解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早發現、早分析、早預防。
3、專項排查。在重大節日、重點時期和敏感時段,針對上訪群體等特定人員以及特定區域、特定行業、特定領域,開展針對性的專項排查,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合理表達訴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越級訪、集體訪。
(二)扎實開展矛盾糾紛評估和預警。對排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糾紛,要按照其性質、規模、類型、成因、化解難易程度和輕重緩急等,精心梳理,認真分析,開展風險等級評估,制定應對方案,及時處置分流,做到抓小防擴大、抓早防升級、抓細防疏漏、抓實防隱患。對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及時預警,主動對接相關部門或報告黨委政府,積極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疏導化解。對于矛盾尖銳、情緒激動,一時難以化解的,要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控,適時進行心理干預,防止“民轉刑”或社會極端事件發生。
(三)及時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對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堅持應調盡調,要統籌司法行政資源,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合力攻堅化解,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1、一般矛盾糾紛。對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常見、多發、案情簡單的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努力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
2、重點矛盾糾紛。對各類涉企、涉農、涉訪等矛盾糾紛要將其作為調解工作重點,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反映訴求、維護權益。
3、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對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和信訪案(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四)有效鞏固并運用矛盾糾紛化解成果。對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或涉及標的金額較大且不能及時履行的人民調解協議,要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確認,增強協議執行效力。對糾紛當事人及時進行回訪,了解和掌握調解協議執行或后續處理情況,防止糾紛反彈。對有代表性的矛盾糾紛調解案例,在做好案例選報的同時,要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予以宣傳報道,達到“調解一案,影響一片”的效果。
三、時間步驟。
此次專項活動自2021年4月初開始,到10月底結束。分為動員部署、組織實施和總結提升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上旬至4月下旬)。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工作措施、推進節點,積極做好動員部署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微信群、電子顯示屏、標語橫幅等平臺廣泛宣傳專項活動,為專項活動順利開展營造好的輿論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上旬至10月中旬)。要按照制定的實施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采取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定期排查與常態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的、黨委政府交辦的、有關部門委托移送的矛盾糾紛,依法、及時、就地、有效化解。對不適合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合法途徑解決。
(三)總結提升階段(10月下旬)。各村(社區)要認真總結專項活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從中提煉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大力宣傳專項活動中涌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典型事跡,主動匯報專項活動取得的成績,擴大人民調解工作影響力,使這項活動為領導所重視、為社會所知曉、為群眾所支持,為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營造更好的社會氛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今年是中國xxx建黨100周年、“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要自覺扛牢防風險、保安全、護穩定的政治責任,充分認識該專項活動的重要意義,把專項活動列入日程、細化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推進,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化解在基層、穩控在基層。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專項活動部署安排、進展情況和工作成效,用實效彰顯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二)堅持統籌推進。要把這次專項活動與已部署的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謀劃、有序推進,大力發展“孺子牛、拓荒牛、老黃牛”精神,深入農戶調查指導活動開展,切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確保活動順利開展、落地見效。
(三)營造良好氛圍。要注重運用廣播、微信群等手段,標語、橫幅、電子宣傳屏等平臺大力宣傳活動的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傳涌現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優勢,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知曉度和影響力,提高人民群眾的首選率和滿意率,引導更多的糾紛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三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四
答辯人就與________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沒有出現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不一致這樣的低級錯誤,認定答辯人承建的________為死包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承建的______,雖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義簽訂的,但該工程屬于死包工程,盈虧均由答辯人負責,該工程款的所有權屬于答辯人所有。對這一事實答辯人有兩方面的證據可以證實。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與________公司簽訂的《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各承包集團對承包工程全過程負責,從工程開工前準備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訪,維修都由工程集團負責,所拖欠的工程款項由承包集團負責回收。”第7條第2項又約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團負責結清所有債權債務,承包集團解體后,公司概不負責債權債務問題,一切由承包經理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弄虛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經理責任。”上述約定說明該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項應由承包集團所有,________公司沒有任何權利主張。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辯人侵占________樓工程款為由向檢查機關舉報,檢查機關審查后認為_______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___樓工程款_____萬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此款究竟是屬于________公司所有,還是屬于答辯人所有。如果屬于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辯人就構成侵占罪。此案經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________樓屬于答辯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屬于單位財產,答辯人不構成侵占罪,判決答辯人無罪。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是沒有事實根據的,相信二審法院也不會支持其上訴請求。
二、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根據,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并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________的工程已經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資質和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而且,被答辯人不應忽略一個事實,就是《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辯人跟答辯人簽訂的,作為專業的建筑工程公司,不應該不懂得建筑資質對合同主體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還明知故犯,與其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辯人認為,一方面被答辯人對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法轉包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對答辯人而言,這是被答辯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或者是對答辯人的一種授權,答辯人當然享有對______的承建權利,而且從雙方合同內容來看,性質為死包,盈虧均由答辯人自己承擔,工程款(實際應為賠償款)當然也應由答辯人享有。至于答辯人所用的收據和公章真實性的問題,實質并不影響工程款的權屬,同時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收據和公章的真實性也只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沒有不當之處。
三、如果法院判決____萬元的權利人屬于被答辯人,將會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不一致的奇怪現象,更嚴重的是,將會導致用民事判決否定生效的刑事判決,用民事判決間接宣告答辯人有罪的嚴重后果,同時,也違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審法院堅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駁回被答辯人曠日持久的無理纏訟。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田xx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范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范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范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范圍為土建,并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范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二、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于20x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并稱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盡管答辯人于20x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并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復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20x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可見,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脫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余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20x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并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鑒于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范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xx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六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與________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沒有出現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不一致這樣的低級錯誤,認定答辯人承建的________為死包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根據,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并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________的工程已經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資質和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而且,被答辯人不應忽略一個事實,就是《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辯人跟答辯人簽訂的,作為專業的建筑工程公司,不應該不懂得建筑資質對合同主體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還明知故犯,與其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辯人認為,一方面被答辯人對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法轉包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對答辯人而言,這是被答辯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或者是對答辯人的一種授權,答辯人當然享有對______的承建權利,而且從雙方合同內容來看,性質為死包,盈虧均由答辯人自己承擔,工程款(實際應為賠償款)當然也應由答辯人享有。至于答辯人所用的收據和公章真實性的問題,實質并不影響工程款的權屬,同時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收據和公章的真實性也只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沒有不當之處。
三、如果法院判決____萬元的權利人屬于被答辯人,將會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不一致的奇怪現象,更嚴重的是,將會導致用民事判決否定生效的刑事判決,用民事判決間接宣告答辯人有罪的嚴重后果,同時,也違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審法院堅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駁回被答辯人曠日持久的無理纏訟。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七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與________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沒有出現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不一致這樣的低級錯誤,認定答辯人承建的________為死包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承建的______,雖然是以________公司的名義簽訂的,但該工程屬于死包工程,盈虧均由答辯人負責,該工程款的所有權屬于答辯人所有。對這一事實答辯人有兩方面的證據可以證實。第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與________公司簽訂的《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各承包集團對承包工程全過程負責,從工程開工前準備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訪,維修都由工程集團負責,所拖欠的工程款項由承包集團負責回收。”第7條第2項又約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團負責結清所有債權債務,承包集團解體后,公司概不負責債權債務問題,一切由承包經理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弄虛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經理責任。”上述約定說明該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項應由承包集團所有,________公司沒有任何權利主張。第二,_____年,________公司有人以答辯人侵占________樓工程款為由向檢查機關舉報,檢查機關審查后認為_______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___樓工程款_____萬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此款究竟是屬于________公司所有,還是屬于答辯人所有。如果屬于________公司所有,答辯人就構成侵占罪。此案經____法院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________樓屬于答辯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屬于單位財產,答辯人不構成侵占罪,判決答辯人無罪。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是沒有事實根據的,相信二審法院也不會支持其上訴請求。
二、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根據,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并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________的工程已經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資質和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而且,被答辯人不應忽略一個事實,就是《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辯人跟答辯人簽訂的,作為專業的建筑工程公司,不應該不懂得建筑資質對合同主體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還明知故犯,與其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辯人認為,一方面被答辯人對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法轉包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對答辯人而言,這是被答辯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或者是對答辯人的一種授權,答辯人當然享有對______的承建權利,而且從雙方合同內容來看,性質為死包,盈虧均由答辯人自己承擔,工程款(實際應為賠償款)當然也應由答辯人享有。至于答辯人所用的收據和公章真實性的問題,實質并不影響工程款的權屬,同時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收據和公章的真實性也只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沒有不當之處。
三、如果法院判決____萬元的權利人屬于被答辯人,將會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不一致的奇怪現象,更嚴重的是,將會導致用民事判決否定生效的刑事判決,用民事判決間接宣告答辯人有罪的嚴重后果,同時,也違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審法院堅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駁回被答辯人曠日持久的無理纏訟。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八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1,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2,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由貴院查清事實徑行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案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該房屋買賣合同須由上訴人四人共同行為,且以被告黃某為主導。
無論是合同的發起還是合同的履行(錢款往來)其中真正的主導應是上訴人黃某,而非上訴人謝某1。一審法院認為,謝某1始終代表四名上訴人,顯然定性不當。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黃某母親陶某所得動遷款項為大部分錢款所購置,且至今謝某1仍與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從整個房屋買賣過程來看,是由黃某提出售房,并讓謝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辦理掛牌,之后與被上訴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黃某出面,甚至被上訴人的兩次付款均是由黃某收款(謝并不在場),且匯入賬戶也是黃某私人賬戶。而且,從被上訴人提供的一審證據(8月19日的電話錄音)顯示,謝某1在與被上訴人協商該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明確表示關于房屋買賣的問題“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見謝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訴人,他也自知無法代表所有上訴人。
再者,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四名上訴人的聯系電話都為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但并不能表明謝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權委托。僅填寫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一則是為了便于進行及時聯系,二則也只能說明,由謝某1作為聯系人而已。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謝某1始終代表四被告與中介和原告進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協商,……”,故而推定謝某1就取得了代理權的原因之一,這顯然是擴大了僅作為聯系人的權利范圍,并且也忽視了其余上訴人應享有的對房屋的處分權。
二、7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效力待定協議。
7月25日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謝某1與乙方朱某私下擬訂。在甲方一欄僅有上訴人謝某1一人簽字,其他上訴人當時并不知情,后來知曉該事后,明確表示反對,至今其他上訴人對該協議堅決不予追認。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謝某1根本不構成表見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該意思表示;第二,該協議違背了除謝某1之外三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予追認;第三,該協議并未生效,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故該協議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采信。一審法院在該合同不具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訴人也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其余三名上訴人授權于謝的情況下,僅以內心確認的方式,推定謝具備締約的代理權,從而認定7月25日協議有效的理由之一是與事實不符,也于法無據的。
至于上訴人黃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謝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三名上訴人始終不予承認7月25日簽訂的“協議”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產權證原件仍握在房產中介手中(現在房產證仍舊在房產中介處),三人是出于索要房產證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講,若四人真是前往辦理過戶登記,當場得知僅僅修改合同中的過戶登記時間,即能辦理過戶登記,當天馬上即可進行修改,無須拖延。而事實并非如此。故一審法院認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辦理過戶手續,并進一步推定三名上訴人用行為對7月25日之協議的效力進行了認可及追認,顯然不符合邏輯。
三、約定違約金數額畸高,違約條款應為無效。
上訴人謝某1與被上訴人于7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若一方構成違約,則按照房價款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首先,7月25日所簽訂“協議”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釋應作對被上訴人不利解釋。一審中,上訴人曾就提出被上訴人與中介公司存在利益關系,因被上訴人承諾若該房屋買賣成交,則由其單獨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傭金。顯然,該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其真正目的是針對上訴人而設定,不具誠實性。
其次,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及時得以履行,其責任因由被上訴人承擔,因被上訴人錢款無法及時到位所導致。至7月25日,被上訴人錢款已到位,故向上訴人提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7月25日之“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數額畸高違約金,顯然是出于保護被上訴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一再強調違約金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的違約金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屬無效,不應予以支持。
綜觀本案,原系被上訴人由于無法按時籌措錢款履行合同,導致合同沒有按時過戶,系違約在先。上訴人之一謝某1在無授權情況下,僅一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延期過戶協議,該延期過戶協議應屬效力待定,不應成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此外,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09萬元,屬爭議額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數眾多并存在責任不一,涉及的法律關系又較為復雜,一審期間上訴人曾提出希望該案件轉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然而一審法院并沒有采納上訴人的建議,反而在還沒有查明事實,又缺乏有力證據的前提下,并加以判決,導致上訴人一審敗訴,并將面臨將市值高達250萬元的房屋近似無償地轉讓于被上訴人。上訴人家中耄耋老人無不老淚縱橫,茶飯不思,每每想至即將無處安老,悲痛欲絕。一審法院對于多處法律行為認定不當,故懇請二審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發回重審或徑行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工程糾紛解決方案篇十九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下面百分網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17條工程價款糾紛案集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后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或施工工期發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出自 www.cdxkw.cn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債務,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掛靠人承攬工程后,以被掛靠人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于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