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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專業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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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專業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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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的每一個階段都需要總結一下,這樣才能更好地前進。設置可量化的目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提高自己。總結的范文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總結的格式、框架和語言表達,但我們要根據自己的經歷和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一

1998年5月1日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土地,有效組織城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漢中市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縣以下建制鎮。

城市規劃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按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的范圍為依據,并公布實施。

縣以下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根據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符合當地實際,正確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國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第四條: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權限,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一次設計、分步實施。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及施工質量實施審查和監督。

第五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必須依法遵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規劃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制市城市的規劃管理權,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規劃管理權。

第七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人民振幅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委員會賦予的城市規劃管理職責,行使建制鎮的規劃管理職能。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實施城市規劃的行政和技術措施。

(二)在市人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園總體規劃。

(三)指導各縣規劃主管部門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并組織評審和審查。指導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負責區域規劃范圍內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檢查和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城市規劃的行為;。

(七)主管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城市規劃設計,負責市域勘測行業和建筑設計方案競賽和招標掛你,組織審查建筑工程就一構造物、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筑設計方案。

(九)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規劃建設其它工作。

第九條縣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職責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及本縣實際制定。

第十條城市規劃的編制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并符合《漢中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戰略布局。城市規劃的費用實行市縣分級負責制,由財政局從城市建設維護費用中安排。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編制應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急茬資料,編制內容、深度、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規定,并由取得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區域性城鎮群(帶)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漢中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編制。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安排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縣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域鄉建設委員會指導下由區建設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按風景名勝管理權限,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級組織編制。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組織編制。

漢中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上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送省建設廳備案。

縣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經鎮人民代表大會或常設機構審查同意后,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并送市常建委備案。其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區人民政府及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及城市公園總體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按照分區規劃標志的詳細規劃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其中當中要位置的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后,報省建設廳審批,屬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歸戶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級單位院內總平面規劃設計,由單位組織編制,百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按規定上報的城市總體規劃因根據被下列文件:本級人民政府是上報審批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的身產意見,總體規劃的評審或技術鑒定意見,城市總體規劃文本和全套圖紙。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和院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和路網結構的重大變更,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與那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編制社偏向目。

建議書。

時,依照建設部、國家計位印發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報計劃管理部門在審批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和建設規模、供水與供電需求量、運輸方式與運量,以及產品方案、廢水、廢氣、廢渣排放方式、排放量,噪聲污染狀況。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依據包括: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能源、市政、人防幾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幾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城市環境肯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規劃的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選址按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分級管理。由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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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二

摘要:分析了長沙市城市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產生的背景,介紹了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控制內容和影響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劃定的因素,提出了將規劃綜合管理單元作為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平臺的新思路,以期對市場經濟行為影響下的城市規劃編制與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與規范化進行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規劃綜合管理單元;規劃編制;長沙市。

由于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近年來,長沙中心城區、新城區各個區域的城市建設容量均尋求突破控規中規定的容積率,尤其是中心城區,新開發項目不斷突破原有容積率與建筑高度,導致中心城區人口規模不斷增長而帶來各種城市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緣于城市規劃建設面臨各類不確定因素,既有城市土地經濟價值增長引領容量增長的內在因素,又有節約集約用地理念實施、農民安置和國企改制引發的社會穩定等各種政策因素,更有現行控規編制技術不成熟、控制指標的確定缺乏科學性的技術因素。如何在未來紛繁蕪雜的不確定因素中尋求相對適度的框架減少不確定因素對規劃造成的沖擊與影響,規劃管理單元的概念應運而生,其核心目的是應對各種不確定因素提出的影響評價范圍,在適度的范圍內調控城市建設容量的增長,應對相對迅速、同時又呈現相對分散的城市開發建設行為不斷尋求突破規定容量的訴求,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提供一個合理的研究范圍。

為了更有效地指導城市建設,越來越多的規劃編制完成,但是對于某一地塊而言,可能在不同的規劃中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這些不同的控制要求,有時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沖突,而對于具體的規劃管理經辦人員來說,缺乏一個明確清晰的管理依據。因此,一方面,為了實現高效的規劃管理,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規劃管理平臺,將各類相關信息進行整理、歸類,對需要進行控制的內容一一明確,以便規劃管理有據可依。

第二方面,劃定規劃綜合管理單元,有利于規范規劃調整行為,以管理單元的控制要素為規劃管理的執行依據,確保城市各類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的承載力在正常范圍之內,從而從根本上保證城市居民良好的生活環境。

基于城市規劃編制角度的指導意義,在于可以為詳細規劃提供較為詳細和系統的控制要求。在以往的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由于缺乏“區域”控制的指導,導致各片控制性詳細規劃之間缺乏銜接,區域范圍內控制失調。而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劃定,則能從一定程度上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2國內外相關概念解析。

2.1國內外相關概念介紹。

2.2借鑒與啟示。

由上可見,國外以及國內各地的正在研究或已經實施的單元概念主要是體現了規劃單元作為城市管理基本單位的方面,再結合各地的現實情況,形成適合于當地的規劃管理體系。在單元的劃定方面大多結合當地的情況,根據一定的界線劃定原則(如:行政界線、行政街道、上層次規劃指導、自然界線、控規單元界線等),劃出一定的區域作為基本單元,再針對各個不同的單元制定相應的規劃控制要求,以對下一層次的規劃作為指導并便于城市規劃管理的實施。

綜上所述,將城市劃分為規模適度、界限明確的單元進行城市規劃管理已成為發達國家和地區城市的重要經驗。

為了便于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在長沙市行政區范圍內,以已編控規界限為基礎,劃分若干城市規劃綜合管理單元――規模適度,主導功能相對突出,具有穩定可延續的邊界,適應城市發展需要的用地范圍――以便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對應管理。

3.2.1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界線的確定方法。

(1)具有主導發展方向,同時具有合適的輻射范圍;

(2)主導功能相對突出,配套設施相對完善;

(3)地價相對接近,土地開發相對均質;

(4)被城市快速交通系統或主要干道圍合;

(5)被山體、河流等自然界線圍合;

(6)區、鎮、鄉、街道辦等行政界線;

(7)學區、交通小區、停車、公共綠地等其他界線。

3.2.2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界線劃分的影響因素。

(1)與已有規劃及新編規劃的銜接。已有的上層次規劃中的相關規劃要求是基于更為宏觀層面的全局考慮,為了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劃分的合理性,應對其相關的規劃要求予以落實。

(2)行政界線。行政界線是劃分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重要依據,考慮到城市規劃管理實施中的.可行性,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界線一般不跨越行政界線。

(3)學區界線。學區是教育設施布點的專項劃分界線,是落實與評價教育設施配套體系的依據,也是本次研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界線之一,尤其是居住用地調整頻繁的情況下,教育設施影響評價范圍是制定規劃管理單元的主要依據之一。

(4)街道辦、居委會界線。社區與街道辦界線具有歷史遺留多種問題,許多界線依據原有自然界線進行劃分,但隨著城市的發展,這些界線很難再能適應管理的需要,有必要進行調整,社區規劃將是未來城市建設與管理的需要。

(5)交通小區界線。交通小區界線是針對交通分析和交通影響評價的專項界線,交通小區劃分也相對較小,相對控規分規而言,交通小區界線難以與控規、分規界線吻合,但作為完整的規劃綜合管理單元應處于多個交通小區覆蓋范圍中,不應出現管理單元跨越交通小區的現象,也就是說,同一交通小區只能出現在一個規劃管理單元當中。

(6)地價分區界線。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劃分其目的之一是為規劃編制與調整提供論證范圍,地價同類區具有大致相同的土地價值潛力,對于密度分區的確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因此,本次規劃管理單元分界線應與地價分區界線相吻合。

(7)主導功能屬性的考慮。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劃定應考慮主導功能屬性的獨立性和相對完整性,將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城市區域,如武廣高鐵客運站及其周邊地區、大學城地區劃分為獨立的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并應考慮其主導功能未來的發展態勢,將其周邊一定的區域也納入其規劃綜合管理單元范圍內,保證其主導功能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4長沙市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劃分的作用及意義。

4.1規范規劃調整,確保城市規劃管理的貫徹實施。

對規劃調整中調整較多的內容進行強制性控制,例如容積率、綠地等,避免因為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導致區域范圍內的功能失調。

4.2提高編制成果的科學性,真正實現其法定功能。

建立規劃管理信息平臺,在管理單元內將以后在總體規劃指導下陸續編制的各類規劃進行整合,服務規劃管理。

4.3實現城市規劃的動態維護,為規劃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建立規劃動態評估的基礎平臺,定期對管理單元內的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配套情況進行總結,研究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為規劃政策的出臺提供科學依據。

4.4成為上層次規劃與控規間的有效銜接,完善規劃管理體系。

4.5建立穩定延續性的邊界范圍,作為控規編制的工作框架,避免出現各個片區的疏漏和重疊。

5.1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界線的劃定。

長沙市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具體范圍為03版總規確定的長沙市規劃區范圍加上已納入大河西先導區范圍內的寧鄉縣部分,總面積約為1621km2。綜合各項因素,共將其劃分為39個規劃綜合管理單元,根據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各自相對主導的功能,分別將其確定為:商業商務區、綜合發展區、綜合居住區、文教發展區、傳媒娛樂產業區、對外交通發展區、工業發展區、生態協調區、綜合產業發展區、創意產業與科技研發區、城市功能拓展區等幾種主導屬性;規模從10.6km2到133.8km2不等。

5.2.1控制內容選取的基本原則。

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產生是基于城市快速發展和擴張下的一系列城市問題的產生,因此,我們選取要素的出發點即是緩解這些城市問題,保證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

(1)城市建設用地總體平衡原則。

主要體現在控制城市各類用地性質的調整方面――具體通過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來實現――嚴格控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實際上控制了城市居住用地的規模,防止大量的其他城市建設用地轉變為居住用地,而使片區實際功能未能按規劃意圖實現,屬強制性指標。

(2)確保城市總體空間格局和功能布局的有效落實原則。

主要是通過對規劃綜合管理單元主導屬性的控制來實現――主導屬性是對規劃綜合管理單元主導性質的概況與描述。具體指:綜合發展區、商業商務區、綜合居住區、傳媒娛樂產業區、文教發展區、工業發展區、生態協調區、對外交通區、城市功能拓展區、創意產業與科技研發區等,屬強制性內容。

(3)確保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承載力的基本原則。

主要是通過對各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內居住建筑總面積和對一般容積率的控制來達到。

居住建筑總面積――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內居住用地的建筑開發總量,屬強制性指標。嚴格控制居住總建筑面積,實際上控制了綜合容積率。規劃管理單元內部分居住地塊適當提高容積率是可行的,但其他居住地塊必須相應降低容積率,這是一個綜合協調的過程,最終保證總建筑面積不突破強制性指標。

一般容積率――本著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在符合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前提下,劃定密度分區,給定各密度分區內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一般容積率,屬指導性指標。給定各規劃綜合管理單元容積率,其目的是適當提高土地開發強度,規范控規調整行為。單個地塊容積率在給定的一般容積率范圍內進行的調整屬于正常行為,可使局部地塊的土地價值得到充分利用。

(4)對現有公共配套設施用地的保護原則。

主要針對城市中為居民提供休閑娛樂開放空間的公共綠地而言――公共綠地的數量和用地規模屬強制性指標,公共綠地的位置屬指導性指標。嚴格控制公共綠地的數量與規模,實際上有效保證了居民的生活質量,這些公共綠地在城市建設中最容易被侵占,但又是和居民生活息息相關,是政府部門有責任予以保障的。

5.2.2具體控制內容。

控制要素包括主導屬性、用地規模、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居住用地面積控制上下限、單元內人口容量、單元內居住建筑容量、一般容積率控制、密度分區、綠地控制等九個控制內容。

以長沙市密度分區一區為例。

6結語。

長沙市城市規劃綜合管理單元的提出是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以及宏觀經濟背景中提出來的一種新的技術手段,目的是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提供一個可供參考的執行依據,但是城市規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因此,一方面規劃管理單元本身的信息以及數據需要進行動態的維護,另一方面規劃綜合管理單元本身的各項控制內容及標準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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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田莉.美國區劃的尷尬,城市規劃匯刊,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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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三

開朗活潑、堅強、鐵打不倒、有愛心和責任心、。工作認真、公私分明、積極肯干、周全到位。我越來越成熟,慢慢從學生角色向社會人角色過渡,我敢于挑戰、敢于面對,樂觀自信,積極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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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四

1、從現代化要求看,行政管理應當朝三個方向發展,下列選項中不正確的是()。

a.行政管理應當是積極的行政管理。

b.行政管理應當是以強制實行為手段的管理。

c.行政管理應該是高效能的行政管理。

d.行政管理應該是創新性的行政管理。

2、下列有關概念的敘述,正確的一項為()。

a.行政是一種社會組織有序進行活動的形態,社會現象和社會活動。

b.行政管理是一定社會政治意愿的積極推行。

c.行政領導是人們為達到一定的目的、需要,組成具有特定結構和活動方式的人的群體。

3、下列關于行政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行政是一種社會組織有序進行活動的形態、社會現象和社會活動。

b.他是通過一定的形式、活動和關系表現出來。

c.在不同的社會形態和社會制度下,它履行的社會功能和社會運轉作用也各不相同。

4、為了最大程度地取得溝通效應,溝通時應堅持三項原則,下列不屬于三項原則的是()。

a.高效率原則。

b.高質量原則。

c.高技術原則。

d.民主化原則。

5、關于行政管理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行政管理隨著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

b.行政管理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管理。

c.行政管理是依法管理。

d.行政管理是指公共管理。

6、制定和貫徹執行行政法的基本準則是()。

a.憲法。

b.法律。

c.行政法規。

d.規章。

7、下面四種行為中,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的是()。

b.核發規劃許可證。

c.對違法建設作出處罰決定。

d.對違法行政人員進行處理。

8、下面四個選項中,說法有誤的.是()。

a.城市規劃的最終目的,是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

民根本的、長遠的利益。

c.城市規劃管理必須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是為了更好的服務。

9、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批管理是政府()的體現。

a.立法。

b.意志。

c.組織。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五

城市規劃管理是一項協調城市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行政管理工作。下文是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合肥市市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合肥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依據市人民政府編制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合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工作。

市國土、環保、建設、公安、水務、房地產、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及時查處并負責答復。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應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一次報告;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其專業規劃執行情況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報告。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規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科學地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目標,使城市的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符合國家規定,與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編制。

第八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原批準機關審批。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征求上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三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成片建設的地區,均應實行綜合開發,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設施必須同步建設。

第十四條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設施、綠化用地必須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三)各類大型市場、商場、物流中心;。

(五)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專業交通研究機構編制交通影響分析評價報告,作為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的依據。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的各類公共建筑物,必須按照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城市舊區改建應當同改善工業布局和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調整用地結構,治理或遷出有污染或破壞城市環境的項目。

第十八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古墓葬和古樹名木等,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切實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應當依法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土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符合規劃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不符合規劃的,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1年。確需延長的,須在期滿前1個月內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使用土地,必須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土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符合規劃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不符合規劃的,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從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須在1年內完成用地審批手續,逾期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該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

應當附具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變更規劃要求的,應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縣、區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自住房,其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對重要建設用地依法作出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不得拖延執行。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界限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的,須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環衛設施、停車場、菜市場、體育運動場、學校用地、河道、鐵路、高壓供電走廊及蔬菜基地等必須嚴格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等,須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確需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在臨時用地范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用地期滿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自行清場,退出臨時用地。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設工程,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證的內容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

(一)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二)城市道路、橋涵、廣場、公路、鐵路、河渠、港口、機場、停車場及附屬設施等;。

(三)各類桿、管線工程;。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災工程;公園、雕塑、風景區、公共綠地等綠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給排水工程;燈飾和建筑物室外裝飾等工程。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逾期未開工的,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必須根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設計。未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沒有規劃設計條件,設計單位不得承接設計任務,相關職能部門不得受理設計文件的審查。

第三十二條建筑物的密度、間距、高度、日照時間、容積率、綠地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鐵路的后退距離等,必須符合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須同時埋設地下管線或預埋套管等設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驗灰線,經核準后方可開工。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經核準的灰線及施工圖施工。

第三十五條建設用地范圍內,按規定應當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全部拆除,確需暫時保留的,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拆除期限,建設單位到期必須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權屬登記,不得交付使用。

成片開發的住宅區、工業區在進行單體建筑工程的規劃驗收后,還應進行小區規劃驗收。配套工程未按計劃同步完成的,不予規劃驗收。

第三十七條嚴格控制各類臨時建設工程。確因建設需要,臨時建設各種建筑物、構筑物、亭棚、管線或其他設施,須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是指暫不影響城市規劃、短期使用、結構簡易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三十八條臨時建設工程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并清理場地。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三十九條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確權的依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與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不相符的,相關職能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及建設工程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必須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二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簡化工作程序,公開政務內容,提高管理水平;對受理的報審資料,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的踏勘和審理工作,及時發給許可證件或答復審核意見。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接受建設單位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停止建設,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以下建設為違法建設: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三)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施工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5%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設計單位未按照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條件設計而形成違法建設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暫停受理其設計文件。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統一使用財政專用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規劃占地、違法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其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結束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申請。

對違反規劃占地、違法建設的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越權審批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律無效。越權審批的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處理。建設單位和個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越權審批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二條妨礙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究:

(一)未及時發現、查處違法建設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對舉報的違法建設調查處理的;。

(二)對于違法建設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的、在規定時間內不予結案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為違法建設辦理權屬、證照等登記的;。

(四)越權審批、違反規劃審批以及其他違法審批造成違法建設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合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

要建設好城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城市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來進行建設。城市規劃是一項系統性、科學性,政策性和區域性很強的工作。它要預見并合理地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規模和布局,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協調各方面在發展中的關系,統籌安排各項建設,使整個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骨肉”協調、環境優美的綜合效果,為城市人民的居住、勞動、學習、交通、休息以及各種社會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城市規劃又叫都市計劃或都市規劃,是指對城市的空間和實體發展進行的預先考慮。其對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質形態部分,涉及城市中產業的區域布局、建筑物的區域布局、道路及運輸設施的設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國古代城市規劃的知識組成的基礎是古代哲學,糅合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鮮明的一點是講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一、宏觀經濟條件調控的手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的展開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運作,但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會出現“市場失效”的現象,這已有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予以了論證。因此需要政府對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這種干預的手段是多樣的,既有財政方面的(如貨幣投放、稅收、財政采購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資等),而城市規劃則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配置的調控,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干預,從而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之所以需要干預,關鍵在于各項建設活動和土地使用活動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在各項建設中,私人開發往往將外部經濟性利用到極致,而將自身產生的外部不經濟性推給了社會,從而使周邊地區受到不利影響。通常情況下,外部不經濟性是由經濟活動本身所產生,并且對活動本身并不構成危害,甚至是其活動效率提高所直接產生的,在沒有外在干預的情況下,活動者為了自身的收益而不斷提高活動的效率,從而產生更多的外部不經濟性,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和利益關系是市場本身所無法進行調整的。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門對各類開發進行管制,從而使新的開發建設避免對周圍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從而保證整體利益。

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區,當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區時,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組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游憩場所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舒適的生活環境等,同時還涉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的保護等等。這些內容在經濟學中通常都可稱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即這些物品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從使用中獲益,因此對于這些物品的提供者來說就不可能獲得直接的收益,這就與追求最大利益的市場原則不一致。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運作中,市場不可能自覺地提供公共物品。這就要求政府的干預,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干預的基礎之一。

城市規劃通過對社會、經濟、自然環境等的分析,結合未來發展的安排,從社會需要角度對各類公共設施進行安排,并通過土地使用的安排為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基礎,通過開放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比如,根據人口的分布等進行學校、公園、游憩場所以及基礎設施等的布局,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并且使用方便,創造適宜的居住環境質量,同時能使設施的運營相對比較經濟、節約公共投資等。同時,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保證各項公共設施與周邊的建設相協同。

對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以及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等,通過空間管制等手段予以保護和控制,使這些資源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使公眾免受地質災害的損害。

三、協調社會利益,維護公平。

社會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規劃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指由土地和空間使用所產生的社會利益之間的協調。就此而論,社會利益的協調也涉及許多方面。

首先,城市是一個多元的復合型社會,而且又是不同類型人群高度聚集的地區,各個群體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都希望謀求最適合自己、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發展空間,因此也就必然會出現相互之間的競爭,這就需要有調停者來處理相關的競爭性事務。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就擔當著這樣的責任。

其次,通過開發控制的方式,協調特定的建設項目與周邊建設和使用之間的利益關系。

四、改善人居環境。

人居環境涉及許多方面,既包括城市與區域的關系、城鄉關系、各類聚居區(城市、鎮、村莊)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涉及城市與城市之間的關系,同時還涉及各級聚居點內部的各類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城市規劃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各個方面,從城市與區域等方面入手,合理布局各項生產和生活設施,完善各項配套,使城市的各個發展要素在未來發展過程中相互協調,滿足生產和生活各個方面的需要,提高城鄉環境的品質,為未來的建設活動提供統一的框架。同時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實行空間管制,保障公共安全,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建構高質量的、有序的、可持續的發展框架和行動綱領。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六

一、填空題。

1、城市性質的確定,一方面是從城市在國民經濟的職能方面去認識,另一方面是從城市形成與發展的基本因素中去認識。

2、居住區的規劃結構通常分為居住區、居住小區和居住組團三級。

3、干道網密度即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積內平均所具有的干道長度。

4、城市規劃中的城市人口是指市區與近郊區的非農業人口。

5、容積率是總建筑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比值。

二、單項選擇題。

1、以下哪項是屬于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的內容(d)。

a、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b、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

c、道路系統規劃設計。

d、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2、以下哪一項符合城市用地選擇的基本要求(b)。

b、城市用地選擇應當尊重現狀條件。

轉載自 www.cdxkw.cn

c、城市用地選擇的范圍不應跨越行政區界限。

d、城市用地應盡量選擇自然條件不利的地區。

3、勞動構成亦稱城市人口構成,指人口按分類在(b)中的比例。

a、城市勞動人口b、城市總人口。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七

是城市的大腦,一個成功的規劃,能夠使城市煥發青春活力;建設。

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是規劃和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管理是城市發。

展的保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統一體,是一門綜。

合性極強的社會系統工程。三者只有彼此兼顧,互相促進,城市發。

展才能步入協調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環軌道。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八

浠水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城市,有著悠久的文化底蘊和豐富的旅游資源,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城市的規劃和管理變得尤為重要。我曾在浠水從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這其中有許多心得體會,今天我將分享一些關于“浠水城市規劃管理”的思考。

二、了解城市的特點和發展需求。

城市規劃是從整體上考慮城市的建設,因此了解城市的特點和發展需求是十分重要的。浠水是一個歷史文化名城,在繁華與古樸之間找到平衡點尤為重要。同時,浠水還是一個區域中心城市,需要緊緊圍繞這一定位來進行規劃和管理。我們需要根據城市的資源稟賦、歷史文化和地理位置等特點,提出符合城市發展需要的規劃和管理方案。

三、注重城市環境和生態保護。

城市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空間,而城市的環境和生態保護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浠水的城市環境和生態資源十分豐富,自然風光和文化景觀豐富多彩,這就需要我們注重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工作。保護和重視城市的生態環境,注重生態環境和文化景觀的保護和開發,這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四、加強規劃與建設的有效對接。

城市規劃和建設是相關聯的兩個環節,規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城市建設的質量和效益。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我們需要堅持科學規劃、適度超前、分類指導的原則,保證城市建設的有序性和連續性。此外,加強規劃與建設的有效對接,聯系當地的實際情況,將規劃與建設相對應貫徹落實。

五、實現城市的多樣化和全面發展。

城市規劃和管理不僅考慮城市基礎設施和建筑形態,還應涵蓋經濟產業、文化教育、社會服務等方面。在推進城市多樣化和全面發展的過程中,我們應關注基本需求、創新資源、激發能力和維護利益,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和文明發展。

六、結論。

在浠水的城市規劃和管理中,我們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民主參與和綜合治理等多種原則,得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和經濟效益。精心規劃和管理的城市不僅給人以美好的環境,還能為人們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和幸福感。我們需要踏實工作,加強學習和實踐,努力推動城市規劃和管理的不斷創新和優化,促進浠水城市的長足發展。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九

城市規劃管理是一項協調城市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具體來講,是對一個城市的規劃編制、規劃許可、以及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工作。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

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

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

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審批權限:

(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會審查同意。

(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

(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

(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大會、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六個月內未申請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須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 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西湖風景區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沿河規劃綠化帶兩側征用、劃撥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征用、劃撥一定面積的規劃道路用地或沿河規劃綠化帶用地,并在拆除其地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準建設其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用。

第二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他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圍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

(三)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

(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

(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

(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五)全套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

(六)其他。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國有土地使有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設施,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向市規劃局辦理以下審批手續:

(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一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未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定建設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內,按規定應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四十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適當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作綠化、停車和敷設附屬工程、管線等使用。建筑物(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三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二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四米,次干道不少于三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五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三米至五米。

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 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比一;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在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點一比一。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物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比零點八。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四點五米至六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 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六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窗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十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 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 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管線設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 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五百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 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敷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 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 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 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筑。

第六章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十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 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

城市規劃是以發展眼光、科學論證、專家決策為前提,對城市經濟結構、空間結構、社會結構發展進行規劃,常常包括城市片區規劃。具有指導和規范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綜合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龍頭。城市的復雜系統特性決定了城市規劃是隨城市發展與運行狀況長期調整、不斷修訂,持續改進和完善的復雜的連續決策過程。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十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熱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供熱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行業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業規劃,組織實施城市中長期供熱發展規劃和供熱計劃;

(二)對城市供熱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設計方案提出審查意見;

(三)負責供熱經營許可和特許經營權的組織管理,依法實施行業監管;

(四)會同有關部門測算供熱生產成本,建立和完善計量收費制度;

(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

(六)組織制定城市供熱服務質量標準、技術指標和評估監督辦法,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的供熱投訴。

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熱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各區、市屬各開發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集中供熱和社會化區域鍋爐房供熱進行監管,協調處理供熱方面的投訴。

第五條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環保、財政、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供熱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遵循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科學布局、適度競爭、協調發展。

第七條。

城市供熱以集中供熱為主導、多種形式相結合。積極推行分戶計量用熱。鼓勵熱電(冷)聯供和使用燃氣等清潔能源進行城市供熱。

學校、機關等辦公場所提倡使用清潔能源,實行分時段供熱,節約能源。

第八條。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建筑節能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減少熱能損耗。

鼓勵城市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九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投資建設城市供熱設施和從事城市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科學配制熱源,統籌安排,分期實施。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的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規劃、國土等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的要求,預留熱源以及其他供熱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單位的供熱范圍。供熱單位的供熱能力與其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不相適應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

供熱單位的供熱管網,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在供熱半徑范圍內逐步聯網,互為備用,共享熱力資源。

第十三條城市供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業規劃。負責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部門在審查城市供熱工程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廠用熱,按照城市供熱專業規劃,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不得新建供熱燃煤鍋爐。

在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環保部門拆除原有燃煤鍋爐時,應當事先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按規劃新建城市供熱燃煤鍋爐的單機容量不得低于下列規模:

(一)熱水鍋爐十四兆瓦;

(二)蒸汽鍋爐二十噸/小時。

已運行的城市供熱燃煤鍋爐應當逐步調整到前款規定的規模。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實行集中供熱的,必須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供用熱設施。配套建設供用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并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使管網配臵技術指標與集中供熱規劃的區域參數相匹配。

室內供熱設施應當按照具有溫度調控、分戶控制、分戶計量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施工。

現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熱系統應當逐步進行分戶控制和熱計量改造。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攬供熱工程。

第十八條城市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承擔供熱設施的保修責任,并向供熱單位預交相應的維修費用。

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兩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供熱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供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取得供熱經營許可;

(二)有充足的符合規定的熱源;

(三)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和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

(四)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維修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

(七)有可行的經營方案,供熱生產和服務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八)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有轉供熱單位,必須符合以上條件。不具備以上條件的,由供熱單位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特許經營管理規定,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確定實施集中供熱的單位,依法授予其供熱特許經營權。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供熱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對熱能流量、供熱區域、有效期限、服務標準、安全管理、履約擔保、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其中,履約擔保的方式由協議雙方參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熱源單位應當根據熱源生產能力與供熱單位簽訂入網協議,并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熱源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量地為供熱單位提供熱源,其熱源流量、壓力、溫度等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約定。

第二十四條從事集中供熱的單位在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供熱單位擬停業或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6個月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從事集中供熱的單位出現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影響供熱安全,不能保證正常供熱的,報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停止供熱。

第二十六條供熱單位須具備與供熱范圍相適應的熱源后,方可在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范圍內發展熱用戶。發展熱用戶須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對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規定以及供熱合同的約定,按時、連續、保質供熱,不得拒絕提供供熱服務。

第二十八條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時間,并提前7日通知熱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供熱單位應當于供暖期開始前完成檢修。

第二十九條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據氣溫情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調整采暖期的決定。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為18±2℃,不得低于16℃。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臵測溫點,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測溫,做好測溫記錄。

供熱單位供熱運行的供熱參數、設立監測點、熱用戶室溫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供熱管理機構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用熱管理。

第三十二條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格式合同,合同應當使用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標準示范文本。需要變更用熱面積或過戶更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擅自減少用熱面積的,仍按原核準面積收費;擅自增加供熱面積的,應當按有關要求補交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4月15日至9月30日,到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申請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在10日內予以審核;對于不侵害其他熱用戶用熱利益、不影響供熱單位正常供熱的,應當予以同意并由供熱單位拆除、鎖閉其用熱設施,因拆除、鎖閉用熱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對于可能對其他熱用戶用熱利益和供熱單位的正常供熱造成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的,不予同意并書面告知理由,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熱用費。被拆除、鎖閉用熱設施的房屋所有權人在供暖期內,不得自行開啟或申請開啟供熱設施。

被拆除、鎖閉用熱設施的房屋所有權人再用熱時,應當與供熱單位重新辦理供用熱手續,供熱單位應當在充水試壓前60日內予以開啟,開啟用熱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熱用戶應當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向供熱單位繳納下一個采暖期的熱費。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可以先繳納下一個采暖期70%以上的熱費,余額在采暖期結束前繳清。

已供熱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熱費由房屋開發單位承擔。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用熱,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五條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嚴格依法舉行聽證。

供熱社會平均成本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適時適度調整熱價。在供熱社會平均成本上漲超過一定幅度但熱價未調整前,政府可以酌情給予向居民用戶供熱的供熱單位以適當補貼。

第三十六條熱用戶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入戶進行供熱設施的安全檢查,禁止下列行為:

(一)安裝不符合集中供熱系統技術標準的內網系統;

(二)擅自連接管網,增加散熱器或私自轉供熱;

(三)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熱水循環裝臵及改變熱用途;

(四)擅自調節一次控制閥門;

(五)跑、冒、滴、漏等浪費用熱行為;

(六)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熱源單位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器具,由熱源單位出資安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共同選型和管理;供熱單位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選型、出資安裝和管理;非居民用戶入口處的計量器具,由供熱單位提出技術要求,用熱單位出資安裝,供熱單位與單位用戶共同選型和管理。計量器具的安裝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單位用戶最大與最小用熱負荷相差較大時,經供用熱雙方同意,可以選用兩套以上計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

熱計量器具按照規定校驗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并定期檢定或更換。供用熱雙方對計量器具發生爭議時,共同委托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從熱源單位起,至非居民用戶規劃紅線、至居民用戶樓前熱力入口裝臵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護。非居民用戶規劃紅線以內的供熱設施,由非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維護;居民用戶樓前熱力入口裝臵至室內的供熱設施,用戶可以委托供熱單位管理、維護。其中,居民用戶供熱實行分戶計量的,計量表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供熱設施巡線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供熱設施損壞后,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四十條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搶修時需要掘路、砍伐樹木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應急措施進行搶修,事后,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一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供熱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二條在供熱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

(三)擅自挖坑、取土、爆破等;

(四)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等;

(五)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

(六)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擅自施工;

(七)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第六章投訴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供熱服務標準、責任賠償標準,向社會公布并監督實施。并于采暖期開始前一個月,將供熱單位的熱源情況、服務電話、企業業績等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服務范圍和服務電話,在9月30日前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熱期間,服務電話必須全天開通。

第四十五條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1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10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5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2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2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臵于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1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供熱溫度測量的具體操作規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供用熱雙方均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熱用戶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

(二)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

因熱用戶裝修、裝飾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七條對采暖期內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未供熱天數全額向熱用戶退還熱費。

因熱源廠責任造成供熱單位供熱質量不合格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熱用戶退還熱費后,再按照合同約定向熱源廠索賠。

第四十八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轉供熱單位、供熱單位及轉供熱單位與熱用戶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供熱管理機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罰。

第四十九條供熱單位以不正當手段獲得供熱特許經營權的,或者未按規定將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經營計劃、報告等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對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社會信譽差、擾亂供熱市場秩序的供熱單位,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限制或縮小其供熱范圍,直至依法收回其特許經營權,責令其退出供熱市場。

第五十條熱源單位拒絕或不足量對外供熱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對其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對外供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供熱單位擅自停止供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熱用戶不按時繳納熱費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拒不繳納熱費、情節嚴重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報市政府批準,供熱單位可以暫緩供熱、限熱或停止供熱。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一的,由供熱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從事供熱的單位未獲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供熱生產經營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拒絕或阻礙供熱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供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十一

第一條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一經依法制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廢止。

第五條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一)與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與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以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二)應當采用組團式的城市布局,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統籌兼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水源,發展城市綠化,保護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水面、風景名勝區、城市景觀河段和具有歷史意義、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舊城改造,應當與加強維護、調整布局和實行統一規劃,成片分步實施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環境、交通,增加公共綠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

(七)新區建設應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建設程序。

(八)在同一個城市規劃區內應當采用和執行統一的城市規劃標準、建設標準與準則。

(九)惠州市區的舊城改造,應以西湖景區為主調,以保護西湖景區和湖岸、江岸景觀為前提,嚴格控制建筑功能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風格,擴大和預留公共活動廣場、綠化廣場和空間視線通廓,豐富沿湖、沿江建筑空間輪廊線,與西湖自然山水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惠州市規劃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及惠州市區規劃區內(含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縣(市)的城市規劃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局是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惠城區規劃辦是惠城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惠州市區規劃區外城區政府所轄各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建制鎮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接受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計劃、國土、房產、公用事業、園林、公安、消防、工商、供電、郵電、供水、水利、燃氣管道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協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管轄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九條市、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分別負責其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監察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導。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分區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其它各項建設規劃,必須有城市空間景觀環境設計的內容,應加強城市軸線、道路對景、視線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設計。

納入《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范圍的各鎮總體規劃必須按《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要求進行編制、修編。

在惠州市區、惠陽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城鎮城市規劃區內。

的行政區、建制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不再編制行政區、建制鎮的總體規劃。

城市的重要地區、重要專項設施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三條城市規劃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規劃必須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礎資料,使用的地形圖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座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十四條惠州市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審批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惠州市區規劃區內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惠州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陽市市區總體規劃和現狀人口在10萬(含10萬)以上鎮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各鎮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審批前,應按審批權限由相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鑒定;各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批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馬安、陳江、湯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頃的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經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惠城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惠城區人民政府審批;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大亞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分區規劃及其指定地段詳細規劃和用地在5公頃(含5公頃,下同)以上的詳細規劃經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不足5公頃的詳細規劃及各縣(市)所轄鎮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惠州市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惠州市轄區內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與市區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的,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凡被國家、省列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區域的規劃建設項目,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予公布。

第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中的道路網絡、公共用地、綠化用地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涉及前款局部調整及重大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受理申請后,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項目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項目在縣(市、區)內的,其項目建議書屬惠州市和縣(市、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由其規劃辦)核發,其項目建議書屬國家、省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先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四)單位或個人購買私有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應當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審批。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應以書面答復。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滿一年仍未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又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并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界限等內容,必須先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變更的,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載明的用地單位、界址、面積、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參照年度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確定年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總量。

第二十四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但在惠州市區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內的,核發前應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庫)、配套設施等項規劃要求后,由國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的,受讓方應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國土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執行原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持國土主管部門批準的土地轉讓合同書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割轉讓的,該土地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必須在分割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的實施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內,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因債務需要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處分后,必須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公共停車場、車站等現有和規劃的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先向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其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使用證。

批準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臨時建設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原審批部門可以作出終止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退出臨時用地時,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劃要求整治環境。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所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權限核發:

(一)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在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所轄各鎮內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內的,由惠城區規劃辦核發;其中與惠州市區城市控制區相銜接的建設工程,在核發前應先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書面申請報告、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復印件、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及用地紅線圖有效復印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提供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

(二)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筑設計條件編制的建設工程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提交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設計方案,作出并持建設工程施工圖件正式辦理報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正式報建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申請者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交付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后,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應按規劃要求的期限開工和完工。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城市技術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出變更設計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尚未開工又未事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名稱應與用地、項目批文等證件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相一致。

第三十五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辦完施工手續后,應在開工前20個法定工作日內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現場放線、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要求及有關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設計。建筑單體方案和群體方案的設計,應考慮地方風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樣化,空間藝術和第五立面要豐富。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和核定的座標、高程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為施工場地。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確需修改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功能布局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未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紀念性建筑區、城市綠地、體育運動場所、學校、機關辦公場所等區域內,不得建設與其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拆除圍墻建設經營性的建(構)筑物。

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物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和城市橋梁、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筑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范圍內,應進行綠化。

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外,在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圍內應進行綠化,不得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應按規劃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又不改正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緩受理該項目的城市規劃管理驗收和該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報建。

第四十條舊城區應實行分區成片改造,不得單棟改建、擴建和拆建。舊城區內危房的維修只準按原高度、原結構,在不影響四鄰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第四十一條東江惠州轄區河段、西枝江惠州轄區河段整治和岸線利用,應符合城市防洪排澇、水質保護、道路交通、濱江綠化、文物保護及沿江建筑景觀等要求,建設環境優美的風景游覽河段。

惠州轄區內海岸線開發、利用,應符合漁業、資源利用保護、港口發展、環境保護和發展濱海旅游的要求,建設海濱游覽海岸。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必須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協調其他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現有道路、規劃道路及建筑退縮地帶。

(二)臨時建(構)筑物,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超過7米。

(三)臨時建(構)筑物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得辦理產權證書和買賣;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環境。

(五)在批準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劃定;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申請進行會審。重要地區、路段廣告牌和單板面積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廣告牌等的設置,應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戶外廣告的設置不得阻礙城市景觀視線,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國家機關、學校、公園、紀念碑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及各級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內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第四十四條設置戶外城市雕塑、紀念碑,應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在辦理專業管理其他驗收和全面驗收前,應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驗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法定工作日20日內予以驗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該項建設工程的全套規劃與建設竣工檔案資料(含地下工程與管網及配套建設竣工資料),經城建檔案館(室)簽收后如數退還檔案資料保證金。逾期6個月未報送或報送的檔案資料不全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由城建檔案館(室)補測補繪該項工程的檔案資料,費用在該項目工程保證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條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縣(市、區)的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地形圖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國家1954年北京坐標系統、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以及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凡進入惠州市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從事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交驗省建委統一核發的城市規劃勘測資格證書。

承擔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勘察測繪規范、標準和規程。勘察測繪成果、資料必須經當地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要求提供使用。

第五十條規劃測繪資料屬國家保密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抄、轉借和復制,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城市規劃專用測量標志是實施城市測繪工作的依據,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測量標志。如需移動,須按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違法建設的查處,按以下分工進行:

(二)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審批建設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三)未經審批的違法建設,惠州市區(含惠城區范圍)的按市、區、各鎮(辦事處)《三級責任書》的規定分級查處;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四)重要地區的違法建設、重大違法建設以及認為應當由其直接管轄的違法建設,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第五十三條各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各項建設工程的檢查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和刁難。

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通知,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對不執行違法處理的建設工程不予撥款、工程結算,不予供水、供電,不予辦理戶口入戶、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七章處罰。

第五十五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筑物。

第五十六條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單位、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質的,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設工程的申報手續;逾期不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五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其他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修復或負賠償責任;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筑面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5%至15%。

第五十八條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屆滿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滿但城市建設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不予補辦報建手續和辦理產權確認的,不得給予補辦報建手續和確權登記;明確保留使用或暫時使用的違法建設部份,不得買賣、租賃和轉讓,房屋產權登記時,應注明違法建設面積、位置和處理結論。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時,違法部份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強行施工的,城市規劃監察隊可采取措施強行停止施工;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行停止施工費、依法強制拆除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違法建設當事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按期到指定單位繳交罰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違法當事人未執行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不受理該當事人其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申請和竣工驗收等事項,直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房地產開發、設計、施工的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銷其資格的處分。

(二)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有關責任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單位或個人違反舊城區房屋改建、擴建規定,危及四鄰建(構)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采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拒絕、阻礙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對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造成違法的審批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

第三條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

第五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5年編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九條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規劃審批權限:(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會審查同意。(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它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六)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其它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二)市規劃局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根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1個月內作出批復,核定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1年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經批準后,市規劃局應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6個月內未申請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需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準建設其它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

第二十三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它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圍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市規劃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五)全套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條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出讓合同中載明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編制的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和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1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未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2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3米至5米。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窗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四)居住區、小區、街坊內部管線在小區級道路上敷設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500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敷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筑。

第五十六條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

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至15%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劃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實現城市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依法制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廢止。

第四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范、統一管理,并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五條城市規劃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符合本市實際,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方向,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城市規劃應當從宏觀上引導城市發展戰略,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結合,與國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城市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應堅持做到高起點規劃、高標準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管理。

第六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七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第八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貫徹勤儉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間。

第九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現有綠地、行道樹和古樹名木,發展城市綠化,加強環境和市容建設。

第十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重點保護有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第十一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相對集中地進行建設。

舊區改建應當與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化,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

第十二條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工作。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規劃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規劃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的編制,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總體規劃包括各專業系統規劃。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

第十五條鷹潭主城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鷹潭主城區各專業系統規劃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市規劃局審定后,納入總體規劃。

規劃區內其他鎮域和建制鎮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鷹潭主城區控制性詳規和重要地區、重要道路兩側以及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同意,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十七條根據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需要,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上作重大變更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報批;對已經批準的總體規劃作局部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聽取專家、市民和相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九條鷹潭主城區總體規劃經省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規劃由批準機關公布。

第二十條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的設計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非本市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到市規劃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內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市規劃局應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制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出具的地塊范圍、用地性質、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地率等各項規劃要求。

第二十四條公共綠地(含公園、街道綠地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專用綠地(含住宅區綠地、庭園綠地、各單位綠地等)、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蔬菜保護區用地、公共活動場所用地、對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醫療機構用地、體育場用地、學校用地等現有和規劃的專用土地,必須妥善保護。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以及依附防汛墻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五條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和規劃保留的現有舊區居住街坊、里弄、花園住宅、公寓,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擴建(含加層)各類建筑。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規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二十七條沿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帶征公共用地,帶征的土地使用權歸政府。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轉讓,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滿由使用者負責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十九條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含地下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并應當按照規定距離后退。

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現有建筑物,經市規劃局批準暫緩拆除的結構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時,應當將逾越道路規劃紅線的建筑底層辟作騎樓,設置人行道。

沿道路建設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設置道路規劃紅線界樁。

施工現場應懸掛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和建筑立面透視圖。

第三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綠地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社區服務設施,并與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三條沿道路的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雕塑、戶外廣告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簡陋的建筑和構筑物。沿其他道路設置的'建筑附屬設施,不得妨礙市容景觀。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時,沿路架空高壓電力線均應埋入地下。

第三十四條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地區,參照該地區城市排水設施情況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標高確定。

第三十五條管線、道路、橋梁和工程管線建設,應當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涉及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防疫、勞動安全、消防、交通、綠化、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訊、地下工程、河港、鐵路、航空、氣象、防汛、抗震、人防、軍事、國家安全、文物保護、建筑保護、測量標志以及農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附的圖紙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八條建筑工程和管線、道路、橋梁工程現場放樣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復驗,經復驗合格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設基地內的各項建設和環境建設。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驗收。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市規劃局不得簽證;房產管理局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館無償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一條建筑物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需要變更建筑物使用性質的,必須報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臨時建筑物不得超過兩層,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買賣、轉讓;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自行無償拆除。

第四十三條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相對集中,與村鎮建設相結合,按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建筑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在上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附送有關文件、圖紙。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作出選址論證。

市規劃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三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設計范圍,提出規劃設計要求;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六個月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獲批準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即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附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方案以及有關文件、圖紙。

市規劃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三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批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建設用地,在出讓、轉讓合同簽定后,應向市規劃局申請或者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施工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可以隨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并申請審批。

第四十七條因建設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內房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規劃局申請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橋梁、管線工程;。

(三)改變原有建筑外貌或結構體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裝修工程;。

(四)需要改變主體承重結構的建設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附送有關文件、圖紙。

市規劃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利用原址建設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請用地的管線、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申請核定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并按照規定報送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核定設計方案后,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單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局報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化整為零,分別報批。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規費,并在一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經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五十條下列零星建設工程應當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二十個法定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一)規劃區內村民住房建設;。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零星、臨時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應當報規劃局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需要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性質、位置、范圍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性質、位置、面積、高度、結構、道路位置、寬度、橋梁位置、梁底標高,市政公用管線位置、口徑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市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規劃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一)未經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執行情況;。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四)按照規劃建成和保留地區的規劃控制情況;。

(五)建設工程放樣復驗;。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七)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使用性質;。

(八)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各項技術指標執行情況;。

(九)按照本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四條對按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市規劃局應當立案調查,查勘取證,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視違法建設工程對城市規劃和城市管理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嚴重影響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責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七條逾期不拆的臨時建筑或者建設基地內的臨時設施,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拆除。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并建議其主管部門依法降低其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設計、施工證件。

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個人和施工單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繼續施工的,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實施。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等的違法建設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拆除。

第六十條越權編制或者違法編制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違法審批或者違法變更城市規劃的,由上級機關予以撤銷。

第六十一條市規劃局違反本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法審批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及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以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為準。

規劃區以外的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大型廠礦、跨區縣建設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國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環境安全的建設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網設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規劃區范圍內,但屬于國家規定須納入的用地內容,視同規劃區范圍納入管理。

第六十六條市規劃局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制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頒發的《鷹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與社區管理篇十四

城市規劃管理是一項協調城市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具體來講,是對一個城市的規劃編制、規劃許可、以及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工作,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保障和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規定。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三條依法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依法報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批準機關報告。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對縣(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其他各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授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控告人。

第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檔案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九條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編制和審批:

(一)南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征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除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市或者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國家、省級開發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七)各項專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審核后,報市或者縣、灣里區人民政府審批。城市人防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保護等專業規劃的審批程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依據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狀況、現狀特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等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

第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

第十二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應當規定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分類與適建范圍,規定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高度、間距、退讓和市政公用設施以及重要河流、湖泊保護范圍、環境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進行多方案的經濟技術和環境效益比較。

重大的城市設計、景觀的方案規劃,應當進行招標,并采取展示會、聽證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南昌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南昌市城市規劃咨詢委員會,分別負責對城市重大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的規劃的審查和論證、咨詢。

第十五條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的規定。非本市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分區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后2年內編制完成,城市中心區和重點建設地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后6個月內編制完成,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籌集。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批準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八條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十九條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應當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同步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舊區改建應當同改善產業布局和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調整用地結構,治理或者遷出有污染或者破壞城市環境的項目,增加綠地,降低人口密度。

第二十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按照規定保留或者預留城市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和公共活動場所用地,對傳統商業街區、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和文物古跡以及主要調洪蓄水河流、湖泊等實施保護性控制,按照國家規定規劃建設社區服務和管理設施。

第二十一條舊區改建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成片進行,不得零星插建。

在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周圍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符合有關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建筑物的高度、體量、建筑形式與色調,與保護對象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用地范圍內建筑物的容量指標已經達到、超出規定指標或者尚未達到但擴建、加層對平面和空間結構有較大改變的,不得在原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擴建或者加層。

第四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建設用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灣里區、各縣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民私有房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所在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禁止買賣、涂改或者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送審材料后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復。

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可憑出讓合同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的3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地位置、面積、界限和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承擔沿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同等長度、城市規劃道路一半寬度用地面積的土地費用,以及拆遷安置等費用,并將該地無償移交市政建設主管部門,用于興建道路。

出讓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時,出讓土地的價格應當包括前款所列各項費用。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臨時用地期限最長為兩年。使用期滿或者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時,使用單位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水面、風景名勝、文物古跡、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在城市規劃區內采挖砂石和土方、堆棄垃圾、回填水面,必須取得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五章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街建筑物門面裝修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私有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

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

(二)建設工程計劃的批準文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證明及其驗資報告;

(三)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方案;

(四)持有測繪資格證書單位按國家標準測繪的1∶500或者1∶1000地形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按照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有關部門應當在10日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審查意見的10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設計必須符合設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消防、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供電、電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城市防洪、人民防空等專業的規定或者規范。

第三十四條城市舊區建筑物南側建筑物高度與南北向間距的比例不得小于1∶0.8;城市新區建筑物南側建筑物高度與南北向間距的比例不得小于1∶1.1;高層建筑南側建筑物南北向間距高度的比例和其他座向的建筑間距要求,由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確定。

與報建項目建設用地邊線相鄰為空地的南北向建筑間距,先建的應當按照所建建筑物高度保證距用地邊界線的一半間距,與原有建筑相鄰的則應當保證全部間距。

第三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車站、航空港、體育場(館)和用于商業、服務、醫療、游覽、文化娛樂場所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和公共場所,應當規劃配建或者增建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留有足夠的人流集散場地;單位應當規劃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停車場(庫)。

第三十六條建設住宅小區,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園林綠化和市政公用、消防、文化、衛生、教育、商業、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社區管理以及生活服務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建設。

第三十七條城市臨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層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五)臨街建筑物的基礎、陽臺、雨棚、踏步、化糞池以及其他設施均不得超出城市規劃道路紅線,臨街面地下鋪設的管道及其配件不得外露或者凸出。

第三十八條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綜合配套,成片改造的原則。零星、低層的私有房屋一般不予翻修、改建。確屬危房需要翻修、改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后方可進行,并應當保持房屋原來的位置、面積和高度。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因建設工程需要的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超過該工程的建設期限;其他的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最長兩年,到期應當自行拆除并清理場地。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辦理兩次延期。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依據。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3個月。逾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期滿仍不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禁止買賣、涂改或者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前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未經放線不得開工;完成基礎工程后,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工程開工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工地的明顯位置公布該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圖樣及其主要規劃技術指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不得毀損。

第四十二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設計,對未提供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工程,設計單位不得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十三條建筑物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

建筑物需改變規劃使用性質以及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需改變立面色彩、造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章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下列城市道路、管線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城市道路、橋涵、立交橋、人行天橋;

(二)人防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地下隱蔽工程;

(三)排水管渠、供水管道、燃氣管道、熱力管道;

(四)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傳輸、路燈、電車、交通控制線路和微波通道;

(五)公路、鐵路、輕軌交通。

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跨縣區行政區域的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意見后核發。

第四十五條申請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計劃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工程地段標有城市道路紅線的地形圖和平面設計圖;

(四)涉及橋梁工程的應當提供橋梁橋址圖及橋梁工程方案設計圖。

第四十六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七條管線工程建設需要開挖城市道路的,應當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城市道路開挖手續后方可施工。因突發性事故需要搶修管線的,有關管線部門可先行搶修,但必須在7日內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管線工程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中心線東側或者南側為強電線路,西側或者北側為弱電線路;

(二)同類管線合并,電纜集中的地段建設電纜套管、管溝;

(三)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壓力管道讓重力式管道,小口徑管道讓大口徑管道,柔性管道讓剛性管道。

第四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一般不得新建高壓架空線、架空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城市舊區現有架空管線可以共桿的應當共桿,并有計劃地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管線工程需要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服從統一規劃,配合施工,并辦理遷移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建設單位應當補償有關管線權屬單位遷移所需的工程費用。

第五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橋涵、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開工前兩個月發布公告,向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提出新建或者遷移管線要求。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要求編制各自的配合施工計劃,并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施工前安排管線施工。

第五十二條城市道路、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并不得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管線埋設后,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復核方可復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五條未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用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對其建設申請不予審批。

第五十六條買賣、涂改或者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上述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5%的罰款,采取改正措施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

(三)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十八條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4%的罰款,采取改正措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十九條設計、施工單位承攬違法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任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并可以建議其主管部門依法降低其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設計、施工證件。

第六十條按本規定責令停止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仍繼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自行拆除繼續建設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并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拆除所需費用。

第六十一條臨時用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自行拆除,或者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拒不拆除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并由臨時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拆除所需費用。

第六十二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放線、驗線擅自開工、施工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并按本規定第五十八條處理。

第六十三條擅自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該改變使用性質工程造價5%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七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刁難、設置障礙,或者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五)泄露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舊區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南大道、洪都北大道、揚子洲路、濱江路、沿江北路、沿江中路所圍合的范圍;新區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新的建設區域。

(二)高層建筑是指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多層建筑是指九層以下(含九層)及二層以上(含二層)的建筑。

(三)城市道路紅線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四)建筑線是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所有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嚴格按照城市規劃來進行規劃管理。

第一,依法管理規劃區的土地。

第二,發放規劃許可證。

第三,參與重點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嚴懲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第五,實行市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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