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許a,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職業,住(詳細住址)。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事項:
將貴院業已受理的原申請執行人許某某訴(被執行人姓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的執行主體變更為許a、許b、許c、許d。
事實與理由:
原申請執行人許某某訴被執行人(名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人民法院已于(時間)作出例如:(20xx)xx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原申請執行人于(時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的原因,導致執行程序中止。執行程序中止期間,原申請執行人許某某去逝。故原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并享有權利。
許a(系逝者之妻)、許b(系逝者之子)、許c(系逝者之子)、許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為原申請執行人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債權。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望及時變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浙江z鋸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z縣壺鎮z路1號。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長。
被申請人:大連z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z市781號。
法定代表人:于,經理。電話:z,手機:z。
原被申請人:z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z市號。
請求事項:要求變更“大連z某公司”為被執行人,并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買賣合同糾紛案,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z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7日作出裁定,凍結原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爾后,申請人依法起訴,z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1日立案,于20xx年9月9日公開審理,原被申請人未到庭。z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于當天作出了判決。判決生效后申請人依法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債務于20xx年8月7日申請工商變更,將原企業名稱變更為“大連z軸某公司”。開庭時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請人在大連市z農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稱正常使用賬戶。且在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已通知執行情況下,仍然將賬戶款項劃出,原被申請人顯然在逃避、抗拒執行。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于“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大連z某公司為新的被執行主體,同時,基于原被申請人賬戶仍在使用的實際性,要求被申請人新、老名稱均作為被執行主體,并互負連帶償付責任。
此致
z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浙江z鋸床集團有限公司。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三
住址:xxxxxxx。
申請事項。
請求將被執行人黃驊市化工廠變更為黃驊市金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黃驊市化工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已經貴院立案受理。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因黃驊市化工廠無財產可供執行,貴院作出(20xx)滄中執裁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執行。20xx年3月28日,黃驊市化工廠按照市政府改制精神,改制為黃驊市金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后企業承擔原企業債權債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變更黃驊市金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執行人。
申請人:xxxx公司天津辦事處。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四
申請執行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東良廂村興東路58號,法定代表人,劉玉儒,該公司董事長,電話:
被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陘縣微水鎮巖峰村。
1、請求由貴院執行或指定其他法院執行本案。
2、因本案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歷經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并經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作出(20xx)浙溫商終字第585號生效判決。
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向井陘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井陘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時至今日井陘縣人民法院仍未對被執行人采取有效執行措施,本案的執行無任何進展,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具體情況如下:
1、被申請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為井陘縣當地的企業,工商登記載明注冊資金300萬元,但實際上該企業既無土地房屋等財產,也無實際的經營場所,其所謂的經營地點均為租賃,該企業實際是沒有固定資產、沒有固定經營地點、沒有固定工作人員的“皮包”公司,該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但執行法院明知這一情況,既不對出資人采取相應的措施也不對該公司提出司法建議移交相應機關處理,而僅以無財產為由將本案中止執行,是明顯的地方保護,偏袒被執行人。
2、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申請人申請查封了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凍結資金105萬元,但其后該銀行私自將凍結資金解凍,凍結資金被劃走。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向執行法院陳述該事實請求追究解凍銀行的責任,但執行法院對申請人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該銀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生效判決得到有效執行,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特向貴院提出申請。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
20xx年7月6日。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xx-x(基本身份情況,如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所列的基本身份情況)
申請執行人:xx-x(基本身份情況)
被執行人:xx-x(基本身份情況)
申請事項:
變更 xx-x 為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xx )順法執字第 x 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事實與理由:
須陳述自現申請執行人轉讓本案債權開始、至申請人受讓債權止的歷次轉讓本案債權的經過,告知被執行人債權轉讓事實的經過,包括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時間,告知被執行人債權轉讓事實的'時間、方式;須陳述申請人取得本案債權的具體份額,是否本案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權或是部分債權,僅受讓部分債權的須具體說明受讓了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哪一項債權。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年 x月 x日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許a,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職業,住(詳細住址)。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事項:
將貴院業已受理的原申請執行人許某某訴(被執行人姓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的執行主體變更為許a、許b、許c、許d。
事實與理由:
原申請執行人許某某訴被執行人(名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人民法院已于(時間)作出例如:(20xx)xx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原申請執行人于(時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的原因,導致執行程序中止。執行程序中止期間,原申請執行人許某某去逝。故原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并享有權利。
許a(系逝者之妻)、許b(系逝者之子)、許c(系逝者之子)、許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為原申請執行人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債權。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望及時變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年x月x日。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七
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號。聯系電話:
執行案件編號或執行依據的文號:()民執字號。
執行案件立案的時間:年月日。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糾紛一案歷經區人民法院一審,業已生效。生效判決內容為:應向支付。
年月日,申請執行人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至今區人民法院仍未執行。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件:相關判決書及法律條文。
一、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變更執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二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并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職務: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請人成為本案被執行人。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曾依據西安市碑林區公證處(2003)西碑證經字第2332號執行證書,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該院審查,被執行人陜西a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b裝飾實業有限公司均無財產可執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04)碑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執行并發給申請人債權憑證,示明債權人可以憑此證書隨時申請恢復執行。現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陜西a酒店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處置其位于西安市**路*號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備時,其股東陜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資產折價款,濫用股東權利,對申請人的債權造成了嚴重損害。
1998年11月,程**將位于西安市**路1號的在建工程折價750萬元作為其在被執行人a公司【原aa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出資,成為該公司原始股東。2003年1月23日朱**受讓程&&的所有股權成為aa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并將該公司更名為陜西a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讓原始股東梁**的所有股權和朱**892萬元股權成為該公司控股股東,曾作為實物出資的在建工程也隨之轉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陜西a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陜西a酒店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股東依然為**公司和朱**.可見,折價750萬的在建工程依然作為注冊資本金而存在。
從2002年開始,**公司與碑林區北沙坡村村委會在廣東雪花新世界聯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一系列糾紛,根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陜民一初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書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雪花新世界項目中的建筑物被折價由**公司受償,由碑林區北沙坡村村委會支付折價款15299910元,其中不動產價值1186.871萬元,已經支付過230萬元。雖然該實物折價款依法由**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受償,但它作為a公司注冊出資的性質一直沒有改變。所以,**公司應立刻將該款項作為注冊資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額出資的股東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而被申請人**公司卻在處置a公司財產時濫用股東權利,將230萬元作為向陽公司注冊資本的折價款據為己有,抽逃出資,惡意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中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的規定,依法申請追加陜西陜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其承擔陜西a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對西安市碑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債務。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變更執行申請書篇九
9、108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登記在郯城通寶蔬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郯城縣勝利鄉南興旺村的房產一處,產權證號為223101010018,登記權屬建筑面積2862.488平方米。經查,郯城通寶蔬菜有限公司與山東通寶進出口有限公司、安丘百信普田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著嚴重的公司人格混同現象,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司人格獨立的基本要件,現申請安丘市人民法院追加郯城通寶蔬菜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理由如下:
公司之所以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是因為其嚴格貫徹分離原則,公司的財產和責任與其他公司及股東相對獨立,并且有不同于其他公司和股東的獨立的組織機構、名稱、業務等。當公司與股東、關聯公司在財產、分配、管理和業務上出現混同時,就喪失了作為法人的獨立性,理應否認其法人人格,讓相關聯公司和個人直接承擔公司的債務責任,這就是所謂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公司人格混同有財產混同、組織機構混同和業務混同三種情形。本案就存在這幾種情況。
1、郯城通寶公司與安丘百信普田公司組織機構、業務混同:這兩公司股東完全相同,都是王壽學、王壽棚、王壽森、王壽臻、王永順五人,管理人員是同一套班子。兩公司都是從事蔬菜加工,業務完全相同。只不過在郯城通寶中王壽棚是法人代表,在安丘百信普田中王壽學是法人代表。可以看出,這兩公司名義上是兩家,實際是一家經營。
2、郯城通寶與山東通寶組織機構混同、業務混同:這兩家公司經營場所相同,都是郯城縣勝利鄉南新汪村的房產內。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都是王壽棚,且用同一辦公室、同一部辦公電話(號碼為0539——6735157);股東基本相同,山東通寶為王壽森、王壽棚、王壽學,郯城通寶2006年6月22日將股東變更為王壽森、王壽棚、王壽學外加王壽臻、王永順,以上各股東都是王壽棚的本村兄弟。兩公司用的是同一套人員,同一套設備,是典型的一套人馬,兩套牌子。
在這兩案中,王壽棚在借據上簽字,王壽棚是郯城通寶和山東通寶兩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擔保人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股東,根據《合同法》第32條及《民法通則》第38條、43條的規定,合同自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企業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作為公司的代表人,代表公司從事經濟活動,其簽字與加蓋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皆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有效形式。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在982號案件中,王壽棚在向申請人借款時,他說是因為收購大姜,而這正是郯城通寶蔬菜公司的業務。申請人在王壽棚借款時無法區分他是哪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簽字也不知是代表哪個公司,只是知道他在郯城有自己的房產,擔保人王壽學既是山東通寶的股東也是郯城通寶的股東同時也是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在983號案件中,借款人為王壽學,他是以上三公司的股東,同時也是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擔保人是王壽棚和山東通寶進出口有限公司,王壽棚是郯城通寶和山東通寶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簽字的法律后果自然應由郯城通寶蔬菜公司和山東通寶公司承擔。
通過上述不難看出,在借款時雖然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簽字和蓋章,但三公司和股東之間互相擔保,無法區分借款到底是誰實際使用。三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而且受王壽棚和王壽學等股東指揮、支配、組織,他們不按法定方式運作公司,將自己的意志說成是公司的意志,導致三公司在組織機構上、業務上的混同,這些都嚴重背離公司法人制度分離原則,使公司失去了獨立人格,已形成人格混同;其目的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逃避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和山東通寶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債務,應由這三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獨立意識。而公司作為擬制的法律主體,其意志是通過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表達出來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員與其他公司的同類人員相同,則很難保證公司能形成獨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產生的意志,這樣公司的獨立性將喪失殆盡,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也就不復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3條明確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根據此規定,申請人提出上述請求,請法院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