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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優質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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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優質11篇)
時間:2023-12-02 11:37:10     小編:碧墨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一

1.建設單位在()合同中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

a.單價。

b.總價可調。

c.總價不可調。

d.成本加酬金合同。

2.某設備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為2月1日。由于土建承包人延誤竣工,導致安裝承包人實際于2月10日開工。安裝承包人在5月1日安裝完畢并向工程師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5月10日開始進行5天啟動連續試車,結果表明施工安裝有缺陷。安裝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指示進行了調試工作,并于5月25日再次提交請求驗收報告。5月26日再次試車后表明安裝工作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參與試車有關各方于6月1日簽署了同意移交工程的文件。應以()的時間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a.2月1日至5月10日。

b.2月1日至5月25日。

c.2月10日至5月26日。

d.2月10日至6月1日。

3.承包商的施工雖已達到基本竣工的條件。但由于受非承包商原因的外部客觀條件影響而不能進行竣工檢驗,對該部分工程工程師應認為()。

a.已經竣工不需再進行竣工檢驗。

b.已經竣工但還需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

c.需經檢驗后才能判定是否竣工。

d.尚未竣工。

4.業主對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

a.對分包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約定。

b.對分包工程的批準。

c.對分包合同當事人的選擇。

d.對分包工程發布開工令。

分包合同條件規定,如果屬于工程師不認可分包商報表中的某些款項,()在應付款日之前及時將扣發或緩發分包款的理由通知分包商,承包商則不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b.業主。

c.承包商代表。

d.工程師代表。

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保留金屬于()。

a.合同價內的暫列金。

b.業主應交付的預付款。

c.承包商應交付的定金。

d.承包商應得的工程款。

7.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師頒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表明()。

a.工程照管責任移交。

b.承包合同的全部義務已完成。

c.缺陷通知期開始。

d.可以辦理竣工結算。

施工合同條件中關于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爭端裁決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b.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的報酬應由業主承擔。

c.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是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

d.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屬于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9.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有關指定分包商的特點表述正確的是()。

a.合同關系主體為業主和指定分包商。

b.指定分包商工作內容為承包商必須完成范圍外的特定部分。

c.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違約的行為承擔責任。

d.由工程師負責協調管理。

施工合同條件中的暫列金,是()的一項款額。

a.不計入合同價格之內。

b.用于不可預見項目使用。

c.由工程師或承包商代表控制使用。

d.專門用于承包商施工范圍內工程使用。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二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定,乙方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來承攬建設工程設計業務,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_____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筑安裝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建設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施工單位,與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2.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資料。

3.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復制,重復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范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1.乙方必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要求進行設計,并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設計文件;其中,設計文件一式_____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__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____份。

2.乙方編制的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同時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乙方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參加基礎、主體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乙方將設計文件交甲方,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設計費人民幣_________元。

1.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_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設計費的.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3.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退還設計費。對于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者,乙方應承擔賠償金。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三

委托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___(簡稱委托人),委托(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___。

2.工程地點:___。

3.工程等別(級):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名)。

單位地址:

xx編碼:_______。

電話:_。

電子信箱:

傳真: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地址:_____市江蘇路11號附1號xx。

編碼:850000。

電話:

電子信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四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工程規模:_________;總投資:_________;監理范圍: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風險告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六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為漢語文。

第三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四條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范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通知與聯系。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并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2)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七

委托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___(簡稱委托人),委托(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___

2.工程地點:___

3.工程等別(級):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名)

單位地址:

xx編碼:_______

電話:_

電子信箱:

傳真: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地址:_____市江蘇路11號附1號xx

編碼:850000

電話:

電子信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八

2.下列防范土方開挖過程中塌方風險而采取的措施,屬于風險轉移對策的是()。

a.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b.設置警示牌

c.進行專題安全教育 d.設置邊坡護壁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

a.領導責任 b.經濟責任

c.監理責任 d.刑事責任

4.監理公司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則應當()。

a.向當地建設局報告 b.向項目業主報告

c.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d.要求業主終止與施工單位的承包合同

5.監理公司在該項目的監理機構中現場旁站監理員發現施工單位在主體結構施工中有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則該旁站監理員()。

a.向當地建設局報告 b.要求施工單位全面停工

c.有權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d.終止施工單位的承包合同

6.按照《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組成為()。

a.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規費+利潤+稅金

b.直接工程費+企業管理費+措施費+利潤+稅金

c.直接費+間接費+規費+利潤+稅金

d.直接工程費+措施費+企業管理費十規費+利潤+稅金

7.下列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屬于材料費的是()。

a.對建筑構件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

b.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

c.搭建臨時設施所耗材料費

d.跳板、腳手架等的攤銷費

8.在下列費用中,屬于建筑安裝工程間接費的是()。

a.施工單位搭設的臨時設施 b.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c.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 d.已完工程和設備保護費

9.根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施工中使用的鋼筋混凝土模板的支、拆、運輸費用或租賃費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

a.直接工程費中的人工費 b.措施費

c.規費 d.企業管理費

10在取費計算時,關于計費基數的說法正確的是()。

a.企業管理費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工程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b.規費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c.利潤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d.稅金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費+間接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托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里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范圍:本合同監理屬于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范,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準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后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5.由于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十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

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項解決: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篇十一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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