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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篇一
一、春節期間禁放時間:
20xx年1月25日—2月11日晚上22:00至凌晨6:00,其中,20xx年1月27日(年三十)晚上00:30—凌晨5:00。
二、春節期間禁放場所:
1.市行政中心(含市民公園)、各行政企事業單位辦公區、軍事管理區;
2. 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網吧、ktv等人員密集場所;
3. 火車站、客(貨)運站、橋梁(含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 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5. 棚戶區、低洼危舊房、板壁房、磚木平房密集區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6. 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春節期間限放場所:
1.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限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燃放;
2. 賓館、酒店限在設置的安全區域燃放。
四、違規處罰措施:
1.在煙花爆竹禁限放區、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違反禁限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外,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黨員干部職工違反禁限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外,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市環保局 市委宣傳部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市安監局 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
年1月22日
禁止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篇二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范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歷除夕、春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后,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主動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8791701(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8811755(縣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禁止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篇三
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行為,大力改善城市環境和空氣質量,預防火災和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有效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承德市禁限放煙花爆竹規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2 號),市政府決定,20xx 年春節期間我市繼續實施禁限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時間。主城區(包括雙橋區、雙灤區和承德高新區)可燃放時間為20xx 年1月27 日(除夕)、1 月28 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 日(正月初五)、2 月11 日(正月十五)每天7 時至22 時,其他時間全部禁止燃放。主城區以外的縣區政府所在鎮的可燃放時間,由縣區政府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省、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iii 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二、限定燃放區域。本市下列區域為禁放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全市黨政軍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醫院、療養院、敬老院、影劇院、公園、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體育場館、名勝古跡、旅游景點、學校及公眾娛樂場所、繁華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貿市場、車站及居民小區、樓房陽臺、綠地及其外圍200 米以內。
(二)全市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工廠和倉庫、加油(加氣)站、橋梁、大型倉庫、液化氣站及其外圍200 米以內;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周邊200米以內;高層建筑25米范圍內;施工工地等重點部位、場所及周邊。
(三)雙橋區武烈路、南營子大街、新華路、迎賓大道等市區主干道兩側。
(四)全市山林、草原等邊緣200 米以內。
(五)雙橋區避暑山莊(須彌福壽之廟對面電力倉庫至華電賓館至萬樹園小區,地區老干部家屬樓至實驗幼兒園,德匯門至麗正門之間,文物局山莊管理處倉門至碧峰門、碧峰門至大榛子溝,鹿柵子溝至溝里),外八廟、熱河文廟、市文保單位、烈士陵園及其周邊200 米以內。
以上區域任何時間嚴禁燃放煙花爆竹。以上單位、小區物業和產權單位要在其邊界設立明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識,必要時派專人監管,對不聽勸阻者,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三、限定銷售單位和銷售時間。經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煙花爆竹經營點,須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進貨,憑經營許可證、臨時占道許可證(非占道經營的自然村除外)、營業執照,懸掛規范統一的標識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允許銷售時間為20xx 年1 月18 日(臘月二十一)至2 月1 日(正月初五)17時和20xx 年2 月10 日(正月十四)、2月11 日(正月十五)每日8 時—17 時(配送時間從20xx年1 月18 日開始至20xx 年1 月26 日15 時止)。銷售期結束后,臨時零售網點全部撤除。
四、限定銷售和燃放品種。全市范圍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箱體綠色字體注明“個人燃放”的除雙響、摔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摔炮類、摩擦類以外的c 級、d 級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和燃放“孔明燈”、未按《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標準生產及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嚴禁個人燃放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危險性大的產品;嚴禁無《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燃放禮花彈和裝藥量在3 千克以上的組合煙花等a 級產品。
五、嚴格依法監管。公安、安監、質監、市場監管、城管、環保等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違反本通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年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