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經歷一段特殊的時刻,或者完成一項重要的任務時,我們會通過反思和總結來獲取心得體會。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通過總結和反思,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優點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一
在思考未來的職業規劃時,有不少人會將成為一名律師視為人生的終極目標。但在這個專業領域中,律師事務所的見習期就是入門的敲門磚。我有幸在一家中型律師事務所度過了兩個月的見習期,今天將從四個方面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二、學術知識與法律實踐的差距。
在學校里,我們通過課本和案例學習了各種法律實踐中的經典案例和研究成果。可是在實際操作中,許多案例并不具備統一的結構和樣式,這需要我們知識框架的應用能力。這中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機會,使得我們能夠接觸到更廣闊的知識和經驗,并將其應用到具體的案例中去。
三、專業技能的拓展。
在見習期間,我有機會在不同的業務部門進行輪崗。這讓我能夠更好地了解每個部門的職能和工作內容。在輪崗過程中,我也學習到了不同領域的專業技能,如代理人的執行技能、合同法專業知識、法律規定與實際執行形式之間的對比。這些讓我感受到,成為一名一流的律師不僅僅需要有過硬的專業知識,還需要有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職場文化的適應。
律師事務所是一個充滿多元文化氛圍的組織機構,這讓我深刻體會到了職業和文化的差異,也讓我更加了解了跨國企業的法律規范和典型樣式的變化。在這種快節奏的環境中,我們在實戰項目中需要更高的工作效率,為為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這就要求我們要適應并理解律師事務所的職場文化,尊重職業精神,保持工作熱情,體現出強大的團隊合作意識。
五、職業規劃的啟迪。
通過這段時間的見習體驗,我對自己未來的職業規劃也有了更多的思考。我漸漸領悟到,一個人的職業道路可能會受到環境和人文因素的影響,但是,終究還是要根據自己的情感需求自主選擇。作為一個法律專業學生,我認為律師并非唯一的職業選擇,就如同孔子所謂“無有不為”。
六、結論。
律師事務所的見習期是我們用學習實踐并行的方式來進一步拓展自己的實踐訓練的機會。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工作,我們不但需要勤奮努力,也必須堅守職業操守、遵守職業倫理、尼修斯思考職業發展方向。這都是我們要靈活思考、積極學習、不斷發展的方法。所以,在未來的職業道路上,我們需要在專業素養、學術知識、職場文化、團隊合作等方面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為自己創造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二
1、通過實習,培養運用所學的基本技能、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去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通過實習,樹立職業意識,增強敬業精神,提升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通過實習,進一步鞏固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4、通過實習,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5、通過實習,將學到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6、通過實習,學習一些辦案經驗,提高實踐能力。
xxxx律師事務所是xx年經xx省司法廳批準的臨沂市首家市屬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以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為重點,以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電力、涉外業務、法律實務、企業改制等業務為專長。該所現為xx蘭陵集團、臨沂電業局等十幾家企擔任法律顧問,承辦了許多在知識產權、涉及業務、經濟合同、非訴訟法律實務等方面在全國及省內有影響的案件。律師所將以高素質的律師隊伍、高起點的管理、高層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專長領域:一般債務債權,損害賠償,財產問題,婚姻家庭,名譽誹謗,暴力傷害,婦幼權益,刑事辯護,仲裁,遺囑繼承,合同,勞動,金融,證券,票據,房地產,著作權,專利,醫療事故,股份制改造。
1、收發、整理和保管文件檔案資料;
2、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來信、來訪,解答簡單的法律詢問,寫簡單的法律文書;
3、協助律師調查取證、抄寫文書、摘錄案卷材料、會見被告或當事人,送達文件及辦理其他輔助性工作。
很幸運,xxxx律師事務所錄用實習生。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律所,開始了我的實習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
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代理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非常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
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能力,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第二周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陳國棟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
陳律師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況。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
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代理詞、補充代理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當我真正面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人對不同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我要旁聽案件的審理,甚至有時對審理過程進行記錄。對案件的審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樣充滿了激情的辯論,現實中的審理即不精彩也不動人心魄。以前在學校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過程比較嚴肅,但在實際中的民事審判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我覺得實際中的庭審雖然嚴格但也有靈活的一面。
經常向律師拿一些案例學習,看看他們最后是怎么處理雙方爭議的焦點。我最有體會的則是參與了兩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走到了現實案件,從抽象的專業理論回到了實際生活。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我細致的了解了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這些經歷對于我來說,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讓我對法律有了全新的認識:原來,那些枯燥無味呆板的法律法規,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可以如此的豐富多彩。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三
在北京市安園律師事務所實習有半年的時間了,說是半年,其實真正來的日子也就兩個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奮斗了.在實習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體會,我受益匪淺.大伙都說現在律師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聽到這些話我很驚訝.非也,非也.崔律師是所的主任,他為人和藹,親切,第一次在電話里聽他的聲音,我以為是他是一位上了歲數的律師.見面了才發現他還很年輕,只不過給別人一種很成穩的感覺.張律師,是我很欣賞的一位律師,他的當事人好多都是上訪的,但是對他來說辦理申訴的案子是很簡單的事,很有經驗的律師.為人真誠,做事認真,很有才華.生活非常的節儉,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塊大餅。我知道后非常吃驚。
李律師和周律師都是很實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師,記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電話叫一位當事人來取辦案沒有用完的500塊錢,周律師說:"像我們這樣實在的人,么能發財”李律師說:“他自己都夠可憐的了,這錢必須還他。”于律師,以前是一位老師,現在辭職,專門當律師,很認真,記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辯護人說成代理人了,他馬上糾正說:“什么代理人,是辯護人。”我當時挺慚愧的。自己學了三年的法律,連這么基本的問題都沒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學法律出身,現在對法律已經很有經驗。別的律師就不一一介紹了。總之,他們都是很有經驗很知深的律師,各個都風華正茂,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貫徹到實際生活中。
我覺得人都是自私的,當別人的行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時候你就會反抗,因為你覺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當你在侵犯別人的利益時你卻不會覺得你的所做所為也讓別人無法容忍這樣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發生過,自不過我們覺得這太普通了而沒有去注意而已。
為什么對別人的講話會反感會義憤會討厭?而對自己的講話卻一點也不會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馬基亞維里關于人性惡的思想來解釋這一現象。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和獲的教育的權利。權利相對應的英語單詞是“right”,“right”的另一個意思是正確的,對的。權利也有正確的,對的,正當的意思。
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是你的義務,這是自然法對你的要求,或著說是神法對你的要求,是人類出于本能的需求。從原始社會到現在的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人類的進步是人類不斷的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去為自己的權利而奮斗而斗爭,那么,現在我們也許還處于原始社會,還處于野蠻的社會,處于暴君的統治之下。
雖然法律沒有強行要求你要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權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可以放棄的,但是人類出于自己生存和發展,還有為了自己的后代,有一個相對人性的,舒適的,民主的,自由的社會,為自己的權利而奮斗是歷史賦予你們的神圣的責任和義務。
價值:有用性,你對別人有沒有用,或著別人對你有沒有用或著一個物體對人來說有每有用?我想這樣說有些人很難接受,這也太直接了吧,沒有必要說的這么直接.
沒事,你們看了也就姑且看之,不同意見沒有關系.
不過,能夠幫助別人也是一種快樂吧,因為幫助別人的同時,你會感到快樂,因為你覺得你還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為別人解決問題.你是有用的.寫到這兒,我不得不想到一種理論,就是,人性自私論,人性是惡的嗎?是那種為了得到自己想得到的東西而不折手段的嗎?自私得到的東西,對別人有價值嗎?自私的反面是不是也是一種美德?這些東西都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四
指導律師:x。
以下是我的實習感言,我是淮陰師范學院文通學院05級法學1班李瑞,經過大學近四年的法學本科學習,在大四學年時有幸參加了全面的系統的畢業實習,以考察檢驗我們四年的法學學習,也為我們這些學生畢業后是否從事司法之路指明了方向,因為實踐是檢驗知識的最好的辦法。通過近2個月的實習,我的想法很多,現作以下感言。
首先聲明,我對于此次畢業實習是非常的重視,因為通過高中辛勤的學習順利進入大學選擇了自己的專業,并且在大學期間確立了自己的職業規劃與以后的工作定向,在這樣一種形式下我不得不認真對待我的畢業實習。
其次,我的實習感言是確切真實的,不包含任何虛假色彩,申明:如有雷同純屬本人版權遭受不法侵權。
有的人會認為實習,糊弄糊弄就過去了沒怎么放在心上,有的人認為這個是檢驗自己所學習知識并且得到別人肯定以及指出不足的最好時期。因此對待實習的態度就決定著一個人走向社會走向事業的高度不一樣。剛剛進入實習的事務所時,感覺很新鮮很好奇,經過一段時間的實習,我度過了好奇感新鮮感,由實習轉向了實質性的事務。(我參加了頂崗)。
轉型的這段時間思想斗爭非常痛苦,總覺得自己還是個在校園里的學生,工作還離自己很遠。看不到生活的本質,沒有壓力感。工作沒有動力。當指導律師讓我獨立去做事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很眼高手低,開始的時候連在別人看來再簡單不過的裝訂卷宗都不會,以至于每裝訂一本心里都沒底,深怕哪個順序錯了還要重新來。
當我自己做事情在別人看來是很簡單的,而我卻很愚蠢的按照我的想法去做了,結論是我的想法是失敗的。當我提出出問題時,在別人的眼光里會覺得我很嫩。工作的環境和大家對我的看法以及對我成長的關注,讓我感覺到從未有過的壓力,這種壓力對我卻有種特別的使命感,促使我不斷的成長。當你沒有能力去跟別人談條件的時候,那么你就應該努力的提高自己,努力地迫使自己勤奮地學習理論知識,使得理論跟上實踐。努力的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提高自己的應變能力、提高自己的閱歷。
有的人會覺得我以后工作了靠家里哪個親戚,或者自己的父母,也許你的所謂的親戚或者你的父母的確可以幫你安排一個很好的工作,但是你有考慮過你的能力才是決定你以后是否可以立足于這個社會的根本呢?不要有這種逃避現實的想法來拿自己的前途做賭注,父母不會幫你一輩子的,父母能幫你的只是一時。人不能無大志的生活著,這樣的話我們就是社會的寄生蟲,終究會被這個殘酷現實的社會所淘汰掉的。
工作思想的轉變其實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情,以至于會讓你思想混亂,我經歷過并且還在經歷,我相信我會很快度過這段艱苦的思想掙扎。全身心的投入到我的工作當中去,嶄露頭角奮勇向前,不斷學習、不斷進取、不斷給自己訂立更高更遠的目標,俗話說的是心有多大舞臺就有多大。
經過一番思想的斗爭以及工作過程中的打擊,我就已經有了一些對待工作的清醒的認識,這對于我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很好的思想基礎。首先實習中有很多東西值得我們去學習,長輩們的言語與做事方式都是我們值得虛心學習的寶貴財富。其次,師傅讓你做的每件事情,我們都要去努力認真的完成,遇到不明白的要記在紙上先自己去搞懂,不明白的再一個一個的問,直至明白為止,要吃得了苦中苦。方式跟方法很重要,態度也很重要,有時候態度決定你的成敗,細節也是需要考慮到的。
以下我談我在實習中讓我自己學到的東西,舉例說明:
剛剛進事務所的時候我什么都不懂,毛毛草草的小伙子,很嫩,穿著言談舉止都很嫩,經過時間的熏陶我就知道我得成熟點,不能讓別人覺得我很稚嫩,不然別人都會覺得你是小孩子,有什么問題根本就不把你帶上,不是別人故意的,是你給別人這樣的感覺了一個字導致的嫩,所以我就會讓自己在工作的時候成熟點穩重點。(關于怎么改變自己)。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五
經過一年的實習,我成長了很多。在此,特別感謝我的指導律師對我的幫助和教導,使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逐步提高,為我從一名實習律師到有能力獨立執業給予了極大的幫助。
非常感謝所里能給我機會,給我一個良好的發展平臺,讓我開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謝同事們的幫助,使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正逐步提高。一年的實習生涯已經結束,在即將拿到律師執業證、能成為一名真正的執業律師、開始自己的執業生涯之際,我感慨萬分。
回顧一年多的實習生活,我強烈的感受到律師生活就象百味瓶,甜酸苦辣,在追求目標的過程中,雖然常常能夠體味到喜悅,但同時總會伴有淡淡的苦澀味。雖然是實習,但已漸漸體會到要想成為一名成功的律師,必須保有堅強的信念和意志。
進入xx律師事務所后一直擔任指導律師的助理,他是一名敬業、專業、優秀的律師。他做事非常認真、細致,精深的專業水平受到我所律師及客戶的一致肯定。跟著他學習的時間里,在他的悉心指點和正確引導下,我很快適應了律師工作,對律師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跟著指導律師做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我常常感覺到理論與實踐的巨大差異:一條看似明確的法律規定,運用到現實中,問題卻是層出不窮,一個看似簡單的實際問題,反饋到法律上,往往卻是模棱兩可,而在自己進入律師行業以前對這種現象可能是既看不見,也想不到,而這正是律師賴以生存的空間。實習一年多,自認為在業務上最大的收獲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條,學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終身學習能力對于一個律師業務發展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學習只是給從事律師職業打了一些基礎,或者說是僅僅為了邁過律師職業的.門檻。社會飛速發展,新的情勢不斷出現,法律持續更新,現在是一個學習型的社會,根本不存在一勞永逸的學習,律師行業更是如此,沒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師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終身學習能力對一個律師的生存至關重要。
執業能力方面,在過去一年的實習期間,我學會了在受理案件后的實際操作程序,并且協助他們填寫卷宗、對卷宗進行編碼以及整理卷宗;擬訂各種法律文書,然后請指導老師審查并給予指導;我還跟著指導律師或者其他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跟著指導律師參與了訴訟案件的調查、開庭以及和當事人談判等。空閑時間也經常向律師拿一些案例學習,以吸取經驗。通過上述具體工作,使我對律師工作有了深切的了解。扶輪所也很注重培養我們實習律師的素質和能力,每一周我們所都會安排講座或者培訓,也對我們實習律師的業務能力進行了專門的培訓,這些學習與培訓都是許多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能力強的律師的經驗之談,不僅擴大了我們的視野,也使我們的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職業道德方面,經過一年的實習,我熟知并領會了最基本的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我知道要想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應該時刻謹記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誠信做人,認真做事,與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我還深刻的認識到,要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還要具備較強的學習能力,不僅要不斷學習業務理路知識,還要不斷學習與之相關聯的各學科知識。
執業態度方面,一年來,跟隨所里各個律師辦理業務,勤奮和認真是他們的共同特點,這給我感受很深,我想這是一個律師應有的執業態度,在這一點上我要檢討自己的惰性和準備不足,這反映自己對律師工作的認識和從事律師職業仍顯準備不足。律師不僅不是一個輕松休閑的職業,而且還是一個充滿挑戰、需要付出艱辛的工作,獨立、勤奮和認真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執業態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賴心理,但為了所從事的職業和自我實現,必須克服這種惰性和依賴,以自我實現成為習慣,而不是惰性和依賴。
人際交往方面,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是一個優秀律師的重要素質。所以,在以后的執業過程中,自己要盡可能多向其他擅長于交際的同事們學習,并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以提升自己的自信心,讓自己在與人的交往中更加自信。人際交往從日常生活做起,從身邊做起,得體表現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際交往中找到自己,實現自己。
執業規劃方面,在一年的實習過程中,深深覺得訴訟業務才是律師業務的基礎,也是非訴業務的基礎,訴訟更能準確的理解法律、運用法律,規避風險。在接下來的執業中,自己應當加強訴訟業務的鍛煉,主動參與訴訟業務,以期更加全面的發展。在專業化方面,自己在實習期所從事的業務基本屬于民商事領域,在今后的執業過程中應當適當地拓展專業面,以擴大視野和見識,但重點仍然應當放在民商事領域。
實習期已經屆滿,在未來執業的日子里,沒有了指導老師的呵護,更多地需要自己去摸索、決策,我更應該用實習期中的這種孜孜不倦、求知若渴的精神去工作,同時要加強專業學習,因為我深信,要成為一名專業的大律師,扎實的法學功底及高超的執業技能兩者缺一不可,既然今后時間更充裕,就更要加強法學功底的學習,珍惜律協及所里給我們的那么多的培訓、講座的學習機會。從事律師職業的道路是坎坷的,前途卻是光明的。
想要做一名優秀的律師,從成為一名合格的實習律師開始,我一直告誡自己要耐得住清貧和寂寞,要踏踏實實做事,認認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堅守著自己的信念。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將利益和誠信分得更清,不為利益而毀掉自己的誠信。我領會了最基本的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我知道要想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應該時刻謹記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誠信做人,認真做事,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在我今后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爭取將每一個案件做成精品,不求達到令每一個當事人滿意,但至少要盡力做到無愧我心,無愧我心中對法律的信仰。
經過一年的實習,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處理流程,在協助指導律師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不僅學會如何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還學會了如何分析案情。實習期間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單純依靠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能夠解決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個人無法克服的,需要整個法律共同體以及整個社會為之傾注心血,才可能改變的。作為一名律師,首先要尊重事實、其次要恰當運用法律,更為重要的是要在事實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
知識也許很重要,但比知識更加重要的是應用知識的方法。實習過程中,具體到個案,一開始往往很難找到頭緒,于是常常會感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匱乏,但每每經過指導律師的指點后,總會有一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其實就法律專業而言,并不是案件所涉法律知識的缺乏,而是缺乏以什么樣的切入點去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
律師行業的苦與累。律師,在世人眼中,往往代表著自由、體面、風光,然而,律師行業的酸甜苦辣,只有真正投身于這一行業才能體會到,律師職業的自由,我總認為是對律師職業的一種誤解,律師有太多的“不自由”,律師的工作時間往往非律師的意志能決定,法定程序的要求、當事人的需要,都是需要律師圍著它們轉,而非它們圍著律師轉的,律師工作,需要犧牲業余時間,當然,嚴格意義上,律師是沒有業余時間的。律師行業的工作難度之強,比之其他職業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每個案子都必須做通盤考慮,如法律法規查詢是否全面,法律分析是否嚴謹,法律建議是否可行,是否觸及政治敏感問題,是否有另外更和諧的解決方法等等,諸如此類的細節不能有一丁點的疏忽,這些細節既關乎當事人的利益,亦關系到律師自身的風險,天堂與地獄只一線之差,在律師行業體現得淋漓盡致。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六
專業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門較新的專業。下面是本站為大家帶來的律師事務所。
范文,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實習。我先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的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律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調查以及和當事人的談判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作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現將此次實習活動的情況報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指導我的是一位辦案經驗豐富,年過五十的老律師。他待人謙遜,對法律這項工作充滿熱情。在整個實習期間,所辦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參與最多也是較為復雜的一件,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我在參與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法律規定模糊、矛盾、漏洞,諸如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今年5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矛盾,醫院病歷制度的混亂,法院認定證據時的隨意性等等。我在這篇。
實習報告。
中不打算就各個問題都展開論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觸最深的也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問題——非法行醫行為主體的界定略談一二。
一、案情經過。
20xx年10月19日早晨7:00張某即本案患者騎摩托車從十堰市回鄖西老家9:00左右途經鄖縣境內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現一輛三輪車停于路邊,張某即左拐避讓。這時正好左前方駛過來一輛東風大汽車,張某在避讓過三輪車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車速太快,撞在路邊一棵樹上,摩托車倒過來壓在張某身上。張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用隨身攜帶的手機兩次撥打120無人應答后,見三輪車車主回到車上,遂教起把自己連同摩托車一起托到鄖縣青曲鎮衛生院,時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區衛生院經過胸腹聯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種常規檢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處無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傷,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由于不能明確診斷腹腔內具體何部位受傷,應患者要求,衛生院將患者留在衛生院繼續觀察,以明確診斷。
至夜晚11:00時,患者血壓開始明顯下降。經患者家屬同意,于20xx年10月20日1:00時轉往鄖西縣人民醫院。20日3:40分左右,進入鄖西縣人民醫院。在門診部經過檢查,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轉入住院部,經過短期觀察后,當班醫生雷某即決定對患者實施破腹探查術。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術室,由實習人員柯某單獨對患者實施術前麻醉手術。在實施麻醉的過程中,患者血壓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時間里,患者家屬一直要求議員對患者的死亡給一個明確的答復,但醫院作為專業機構,面對對醫學毫無知情的患者家屬一味地推脫責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屬只好將患者尸體運回村里埋葬。
20xx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將此事告訴我后,我感覺此案中有其蹊蹺,雖參與此案。經本人建議,高某也于兩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李律師——即本文開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導律師。11月12日,作為第一步,我和李律師一起,到鄖西縣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取醫院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經過案發時當時在患者身邊的家屬陳述和對病歷資料認真分析,認為醫院的責任很大。12月在與醫院和解的過程中,醫院一開始否認其有任何過錯,后來雖承認其有一定過錯,但總是一億元財政困難等種種借口拒絕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請求。我方遂于12月26日將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為了能實現民事上的順利賠償,我們于20xx年4月5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案由是:獨立對患者張模式是麻醉手術的柯某既沒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又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其獨立實施麻醉手術違反了《刑法》、醫療法律、醫療行政法規以及相關醫療常識的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但報案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實習生,并且其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方只好審行政復議后向檢察院申訴。目前尚未有結果。
到20xx年5月14日,即法庭確定的此案第一次開庭前日,醫院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答辯狀,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囿于20xx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規定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比以往較高。為了此案能適用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在當日對此案作了撤訴的處理。最近一次開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醫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沒有采納我方此案的性質是非法行醫的主張,而認定此案需要委托醫療檢定機構鑒定。此案現在尚在我鑒定之中。
二、法律問題。
本案中引起我興趣的也即本案的焦點問題: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行為,抑或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自被1997年刑法確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的犯罪主體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正像本案所產生的問題一樣,在本報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斷醫生已具備了執業資格、可以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業務?由于刑法沒有對醫生的執業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導致了學者在理解時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應以具體的特定的從醫證書來衡量其執業資格;有人則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的條件”的抽象標準來衡量,至于行為人是否具備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在所不問。
我國的醫療人員為數眾多,技術水平有高有低、參差不齊,不同的專業對醫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區在衡量醫療人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時,其標準也不同,即使是同樣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人,其醫學技術水平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條件來判斷,則顯得過于抽象,難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醫療人員的標準,去衡量低水平的醫療人員,會過于嚴厲和苛刻,反之,則會放縱犯罪。所以,國家在取舍時,選擇以是否取得國家授予的從業證書,作為是否具備執業資格的基礎性條件,不論行為人在其他人的評價標準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國家評判層面,行為人特定的從醫證書的擁有,也就表明行為人具備了行醫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意味著其技術水平得到了國家的認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產生評價標準的不公平性與異質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醫生從業的具體標準又是什么?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于非法行醫”;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是采用單一標準,還是采用復合標準,也即醫生執業資格是指僅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呢?還是指既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又同時取得執業注冊證書。我顯然贊同最后一種觀點。
醫生要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首先必須是本人有能力從事該種職業,而一個人能力的具備與否,最客觀、最公平的標準是以行為人是否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并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但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只表明行為人具備了從事醫療業務的最基本的知識,并不代表行為人因此可以從事診療業務。因為,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考核期,由相關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業務水平的鑒定,并申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為人才有可能實際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
國家設定的執業醫師注冊制度,一方面是從形式上將國家的權利賦予給了個人,使醫生取得一種能力與資格的形式表征,醫生因此而被準入到相關的醫療活動中,國家不再對其加以主體資格方面的限制。與此同時,醫師執業證的取得也會產生一種對內與對外的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以及不適宜從事該醫療業務的情況的存在,醫療部門與醫療機構不能隨意剝奪醫生從事相應的診療、預防、保健活動的權利,醫生有權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為一定的醫療行為;就對外效力而言,醫生執業證書的存在與取得,從形式上證明了該醫生執業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廣大公民也就能夠從外觀上判斷行為人的能力,并加以選擇。“雖然具有醫師的實質能力,卻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醫師身份執行醫療業務。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觀(如未取得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很難讓外界相信其具有執行醫療行為的能力。”
另一方面,從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到醫生取得執業證書并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并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能力(這里主要以醫療機構的實習水平鑒定為標準)的人,才有可能被批準取得醫生執業證書。因此,醫師執業注冊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審查了行為人的實質能力,并將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實保證醫療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夠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安全,這也體現了國家權利賦予的封閉性與限制性。所以,醫生執業證書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國家賦予權利的開放性與封閉性、準入性與限制性的有機統一。《醫師注冊暫行辦法》第7條第2、3款規定:重新申請注冊……還應提交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2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采用復合標準,行為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第14條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注冊登記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于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為,結果其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問題似乎不在這里,若僅以以上的討論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無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醫療機構負責人招聘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開設專科門診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勾結、伙同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行醫是否可作為共犯追究?從理論上講,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不可能獨立實行非法行醫行為的,但是有可能成為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張,合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招聘、雇傭其從事醫療活動,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到非法開設的醫療機構從業或勾結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責任。
在本案中,鄖西縣人民醫院在聘用柯某作為其單位的實習人員本身是沒有過錯,但是其卻安排此實習人員單獨承擔重大麻醉手術,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其應該為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詞中所堅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卻單獨實施重大麻醉手術,其主觀具有故意性,其錯誤地實施麻醉手術的行為直接導致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任何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或者一個法律理論工作者接受這種觀點毫無遲疑,但要是讓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還是很難的.在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交鋒和法律內部的裂痕.但我并沒有灰心,我一直在繼續思考這些問題,雖然現在在心里還不甚明朗.我對法學的向往與追求,緣于對事實與規則二元沖突的認識,并希冀從社會與法律的協調中勾勒出完滿的法治之制。是法學將我從農村的土地深處帶至理性的思維空間。我將以所學、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與社會的融合。
以上作為我在這個案件中對非法行醫型為主體界定的一點思考,還有一點思考就是對我國醫療法律也有了一些膚淺的認識,形成了《醫療損害賠償法立法初探=,作為我的實習理論成果之一.另外,我把這個案件中我的代理詞也作為實習成果,一并附在此實習報告之后.
又到一年總結時,不同的只是這次是對我近一年的實習律師工作的總結。發自內心的講,我要非常感謝律師事務所給我實習的機會,尤其是在實習期對我予以了極大的關照,讓我有機會參與各類案件的辦理,盡快熟悉律師的實務操作程序,這讓我有了開始律師理想的良好基矗也非常感謝主任和同事們的幫助和教導,讓我認識、理解律師行業、也正慢慢的融入進律師行業;尤其是律師事務所有這么好的學習和相互交流的氛圍,使自己的知識和能力正逐步的提高,從而更快的適應律師這一職業。名為年終總結,但實習期也接近結束,以下寥寥文字,算是對自己實習期工作的梳理和對未來執業的規劃吧。
一、做“人”
要做事,先做人。做律師也不例外。雖然我在做律師之前有過四年的高校教師的工作經驗,身上也沾染了許多自由知識分子的“習性”,但是我對重新開始的職業規劃的思路還是比較明確,那就是事事都要重新開始。早上提前到單位打掃衛生,下班之前一定將今天的工作做完,給被接待的當事人端茶倒水,主動幫助執業律師處理案件的細枝末節而從不計較報酬,這些每樣都能圓滿完成;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小心謹慎、誠信做人,也樣樣都不能少。回過頭來看這一年的律師實習期,我可以自豪的告訴自己,這些我都做到了。
二、做“事”
一年的實習律師經歷,讓我明白了一個道理,細節決定成敗。從避免法律文書中出現哪怕一個錯別字,到裝訂打印材料是訂書釘不能有一點偏差;從案例分析必須關注每一個細微的法律問題,到閱卷必須查清每一個事實情節,無不體現作為一名律師的執業態度和素養。雖然在從事律師這一職業之前已經做好了充足的思想準備,因此不會經歷遠大理想與律師現實的巨大心理落差,但是每天忙忙碌碌的工作,卻很少停下來思考自己對于細節的關注程度,雖然知道自己在細節的處理上仍然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但是也很少進行總結。在這一方面,所里的同事給我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大家樂觀積極的心態、融洽的氛圍、勤懇務實的工作作風、專業上精益求精的學習鉆研精神……對我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對細節的處理也更加到位,盡管這種轉變是潛移默化的。
三、做“律師”
正如我在我的博客副標題中寫到的,“漫漫實習路,我始終告訴自己我是懷揣著一種理想在做律師”。我自始至終都是把律師作為自己一生的事業去經營,而不是將律師作為發家致富、滿足自尊心的暫時的一項工作。
近一年的時間以來,我作為一名實習律師跟隨所里的各個律師辦理各種業務。在刑事案件領域,參加z姓被告人盜竊罪辯護,被告人被判緩刑;參加了d姓當事人罪、搶劫罪的辯護,案件以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告終;參加l姓被告人詐騙罪辯護,案件以檢-察-院撤回起訴終結;參加c姓當事人保險詐騙罪二審辯護,案件以二審減刑二年判決終結。同時還參加了其他數十起刑事案件的閱卷、調查取證、書寫辯護詞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領域,參與代理了山東省第一例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索賠的民事案件,還參與了其他數十起人身損害賠償、房屋。
租賃合同。
糾紛、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礦產轉讓合同糾紛的案件,已經熟諳于各類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在行政和非訴訟領域,參加了數次法律顧問談判,參加了l姓當事人訴某市國土資源局、某縣政府、某縣國土資源局的系列案件的庭審。
訴訟經驗的增加使我認識到,做律師最基本的態度是勤奮和認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師是典型的自由職業者,其實不然,律師不僅不是一個輕松的職業,而且還是一個充滿挑戰、需要付出艱辛的工作,獨立、勤奮和認真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執業態度。
四、做“好律師”
就像大學教授也分三六九等,律師也是這樣,每個律師走的路不同,每個律師給自己的定位也不同,自然也有“好律師”與“壞律師”之分,不然何來凈化律師環境之說呢。我想,既然把律師當作一項事業來經營,那么自然應當走一條規范的律師成長之路,尤其是對于我們年輕律師而言,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之下,我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第一、培養自己的終身學習意識和能力。雖然有20xx年系統的法律學習過程,但是在涉足律師行業之前一直停留在法律規范和法律理論的層面,并沒有真正的接觸實踐中的法律。一年來,通過辦理具體的律師業務,我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上的法律”與“實踐中的法律”的差異。當然面對律師行業競爭壓力的不斷增加,面對越來越專業化的律師分工,我也確實確實的感覺到自己所掌握的知識的匱乏。因此,作為一名律師,一定要培養自己終身學習的意識和終身學習的能力。
第二、誠信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在律師營銷觀念大行其道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律師卻都忽視了這樣一種道理:“真誠對待每一位當事人,才是自己最有效的營銷方法。”作為一名實習律師,案源對我來說當然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始終有一種意識,那就是“不能為了案源而案源”,絕對不能做一個挑訴煽訟者。在采取非法律手段能夠有效解決糾紛的情況下,絕不建議當事人采取法律手段。總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應當視當事人的利益為先。
第三、盡職處理每一件我所代理的案件。我很慶幸自己能夠接觸到各種不同類型的案件,不論案件是哪一種類型,也不論案件是大是小,我都一視同仁,盡職處理每一個案件。這不僅可以使我盡快熟悉各種類型的案件的辦理流程,也使我積累了一定的潛在客戶。給當事人留下認真負責的印象,我想在當事人今后選聘律師時會為我加上不少的籌碼。
美國著名的上訴審辯護律師德肖微茨在他的小書《致年輕人的一封信》中談到了一個話題,即“好律師能不能也是好人”。至少在一部分人的觀念里,“好律師”與“好人”是多少是有些矛盾的詞匯。我也曾經參與過為犯罪、殺人犯罪和搶劫犯罪的當事人辯護,對此也有了一定的感受。其實,律師作為辯護人,法律授予的職責就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出被告人最輕、無罪的辯護意見。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實踐中,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發表一些在常人無法接受的觀點,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因此,做“好律師”,也做“好人”,并非價值選擇問題,也非是否忠于當事人利益問題,而是個人從業道路的選擇問題。
五、做“大律師”
大律師,算是我給自己的未來的職業規劃。
一年來,自己參與了大量的訴訟和非訴訟業務,這幫助我擴大了視野,增長了見識,讓我對律師這一職業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認識,也讓我更加堅定的把律師作為自己一生的事業來經營。雖然通往“大律師”的道路充滿艱辛,要面對無數的波折,克服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但是我堅信,“志存高遠、腳踏實地”,我必能開拓屬于自己的“大律師”的天空。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實習。我先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的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律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調查以及和當事人的談判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作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現將此次實習活動的情況報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指導我的是一位辦案經驗豐富,年過五十的老律師。他待人謙遜,對法律這項工作充滿熱情。在整個實習期間,所辦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參與最多也是較為復雜的一件,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我在參與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法律規定模糊、矛盾、漏洞,諸如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今年5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矛盾,醫院病歷制度的混亂,法院認定證據時的隨意性等等。我在這篇實習報告中不打算就各個問題都展開論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觸最深的也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問題——非法行醫行為主體的界定略談一二。
一、案情經過。
200x年10月19日早晨7:00張某即本案患者騎摩托車從十堰市回鄖西老家9:00左右途經鄖縣境內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現一輛三輪車停于路邊,張某即左拐避讓。這時正好左前方駛過來一輛東風大汽車,張某在避讓過三輪車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車速太快,撞在路邊一棵樹上,摩托車倒過來壓在張某身上。張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用隨身攜帶的手機兩次撥打120無人應答后,見三輪車車主回到車上,遂教起把自己連同摩托車一起托到鄖縣青曲鎮衛生院,時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區衛生院經過胸腹聯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種常規檢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處無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傷,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由于不能明確診斷腹腔內具體何部位受傷,應患者要求,衛生院將患者留在衛生院繼續觀察,以明確診斷。。至夜晚11:00時,患者血壓開始明顯下降。經患者家屬同意,于200x年10月20日1:00時轉往鄖西縣人民醫院。20日3:40分左右,進入鄖西縣人民醫院。在門診部經過檢查,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轉入住院部,經過短期觀察后,當班醫生雷某即決定對患者實施破腹探查術。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術室,由實習人員柯某單獨對患者實施術前麻醉手術。在實施麻醉的過程中,患者血壓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時間里,患者家屬一直要求議員對患者的死亡給一個明確的答復,但醫院作為專業機構,面對對醫學毫無知情的患者家屬一味地推脫責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屬只好將患者尸體運回村里埋葬。
200x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將此事告訴我后,我感覺此案中有其蹊蹺,雖參與此案。經本人建議,高某也于兩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李律師——即本文開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導律師。11月12日,作為第一步,我和李律師一起,到鄖西縣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取醫院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經過案發時當時在患者身邊的家屬陳述和對病歷資料認真分析,認為醫院的責任很大。12月在與醫院和解的過程中,醫院一開始否認其有任何過錯,后來雖承認其有一定過錯,但總是一億元財政困難等種種借口拒絕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請求。我方遂于12月26日將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為了能實現民事上的順利賠償,我們于200x年4月5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案由是:獨立對患者張模式是麻醉手術的柯某既沒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又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其獨立實施麻醉手術違反了《刑法》、醫療法律、醫療行政法規以及相關醫療常識的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但報案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實習生,并且其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方只好審行政復議后向檢察院申訴。目前尚未有結果。
到200x年5月14日,即法庭確定的此案第一次開庭前日,醫院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答辯狀,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囿于200x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規定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比以往較高。為了此案能適用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在當日對此案作了撤訴的處理。最近一次開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醫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沒有采納我方此案的性質是非法行醫的主張,而認定此案需要委托醫療檢定機構鑒定。此案現在尚在我鑒定之中。
二、法律問題。
本案中引起我興趣的也即本案的焦點問題: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行為,抑或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自被1997年刑法確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的犯罪主體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正像本案所產生的問題一樣,在本報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斷醫生已具備了執業資格、可以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業務?由于刑法沒有對醫生的執業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導致了學者在理解時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應以具體的特定的從醫證書來衡量其執業資格;有人則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的條件”的抽象標準來衡量,至于行為人是否具備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在所不問。
我國的醫療人員為數眾多,技術水平有高有低、參差不齊,不同的專業對醫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區在衡量醫療人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時,其標準也不同,即使是同樣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人,其醫學技術水平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條件來判斷,則顯得過于抽象,難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醫療人員的標準,去衡量低水平的醫療人員,會過于嚴厲和苛刻,反之,則會放縱犯罪。所以,國家在取舍時,選擇以是否取得國家授予的從業證書,作為是否具備執業資格的基礎性條件,不論行為人在其他人的評價標準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國家評判層面,行為人特定的從醫證書的擁有,也就表明行為人具備了行醫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意味著其技術水平得到了國家的認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產生評價標準的不公平性與異質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醫生從業的具體標準又是什么?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于非法行醫”;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是采用單一標準,還是采用復合標準,也即醫生執業資格是指僅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呢?還是指既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又同時取得執業注冊證書。我顯然贊同最后一種觀點。
醫生要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首先必須是本人有能力從事該種職業,而一個人能力的具備與否,最客觀、最公平的標準是以行為人是否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并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但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只表明行為人具備了從事醫療業務的最基本的知識,并不代表行為人因此可以從事診療業務。因為,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考核期,由相關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業務水平的鑒定,并申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為人才有可能實際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
2、3款規定:重新申請注冊……還應提交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2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采用復合標準,行為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第14條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注冊登記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于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為,結果其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問題似乎不在這里,若僅以以上的討論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無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醫療機構負責人招聘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開設專科門診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勾結、伙同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行醫是否可作為共犯追究?從理論上講,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不可能獨立實行非法行醫行為的,但是有可能成為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張,合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招聘、雇傭其從事醫療活動,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到非法開設的醫療機構從業或勾結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責任。
在本案中,鄖西縣人民醫院在聘用柯某作為其單位的實習人員本身是沒有過錯,但是其卻安排此實習人員單獨承擔重大麻醉手術,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其應該為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詞中所堅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卻單獨實施重大麻醉手術,其主觀具有故意性,其錯誤地實施麻醉手術的行為直接導致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任何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或者一個法律理論工作者接受這種觀點毫無遲疑,但要是讓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還是很難的.在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交鋒和法律內部的裂痕.但我并沒有灰心,我一直在繼續思考這些問題,雖然現在在心里還不甚明朗.我對法學的向往與追求,緣于對事實與規則二元沖突的認識,并希冀從社會與法律的協調中勾勒出完滿的法治之制。是法學將我從農村的土地深處帶至理性的思維空間。我將以所學、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與社會的融合。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七
本人于x年四月在x律師事務所完成了一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為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為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為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為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范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實踐經驗。
1以事實為依據。
事實勝于雄辯,律師實務不同于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并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搜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并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系。主要工作在于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系、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系,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于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于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沖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后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并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于“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注重法律以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確具有規范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為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范性文件的數量大于法律文件。
4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
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采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預期損失,根據x年同期營業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后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為利潤計算標準。
3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于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么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于重復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凈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著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
律師事務所心得體會篇八
為了將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我于12月22日到大地人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進行了為期兩個星期的實習,淄博大地人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工作人員為我提供了一個充實自我、積累經驗的機會和平臺,我非常珍惜這個難得的機會并認真對待。
在整個實習過程中我遵守單位紀律,服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的指導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師事務所的運作程序和律師的辦案經過及技巧,彌補了知識上的不足,增長了社會見識,對自己學習和掌握法律、運用法律以及人際關系方面的相處都有很深的體會。以下是在淄博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的見聞、實踐和感受寫下這份實習報告。
一、關于實習單位。
作為淄博知名的專業型律師事務所,本所已具備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全方位優質法律服務的能力,包括訴訟仲裁、外商投資、公司證券、房地產、國際貿易和反傾銷、尤其在外商投資、資產重組并購和房地產等業務領域擁有強大的專業背景和多年的執業經驗優勢,在業界及客戶中享有廣泛和良好的聲譽。
淄博大地人律師事務所是有一支綜合素質較高、作風干練、辦案認真、工作效率較高的年輕化律師隊伍,以及一批長期從事司法實踐的經驗豐富的專家、顧問。我有幸能接觸這么多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我的學習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幫助。
二、關于實習目的和實習計劃。
(一)實習目的。
2、通過實習,培養獨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通過實習,培養社會適應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4、通過實習,樹立正確的法律人觀念和法律人思維。
(二)實習計劃。
1、熟悉律師事務所的各項管理制度;。
2、熟悉與律師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律師執業紀律;。
4、掌握一般辦公技能;。
5、與律師接觸和溝通,虛心接受指導;。
6、整理卷宗、資料查詢、法律文書撰寫;。
7、協助律師接待當事人,組織證據,開庭;。
8、不斷充實專業知識;。
9、請實習單位出具實習鑒定;整理實習記錄,撰寫實習報告。
三、關于實習經過。
實習之前學校就已經明確實習目的和制定了實習計劃,這使得我在實習過程中有目的,積極主動尋找鍛煉機會,并得到許多律師的指點幫助,實習內容豐富多彩。
這些工作有助于鍛煉我的各種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務性工作的基礎上,我注重以下實習內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師整個辦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幾乎是每個法學專業的實習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簡單的工作其實在你沒做之前還是需要時間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
因此,只要你用心,通過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師的辦案流程及相應的司法程序,這很重要。我并沒有因為工作的繁雜而輕易放棄,相反我很有興趣并在其中學習到很多東西。
(二)通過撰寫法律文書運用法律知識并彌補知識上的不足,積累實踐經驗。
我們在學校還沒有學習法律文書,實習期間很多律師給我們實習生上課,讓我們初步學習最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和基本注意事項以及相關技巧。
我先是根據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書,例如委托書、答辯狀等。一份高質量的法律文書需要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對相關法律知識的運用、配合才能寫成功。我明顯感到自己知識的匱乏和經驗的缺失。讓我明白應該更加努力學習和積累。慢慢取得進步。
(三)寫作技能問題。
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為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占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現實中發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
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創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么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頒布過關于法律文書格式的規范,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