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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總承包合同(優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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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總承包合同(優秀12篇)
時間:2023-11-03 11:43:07     小編:JQ文豪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epc總承包合同篇一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10.1權力與義務

10.1.1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有權對第10.1.2款第(2)項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審查并批準,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2)發包人有義務組建竣工后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依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分工、組織完成準備工作、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分工職責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0.1.2款第(4)項提出的建議,有權向承包人發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項建議,承包人有義務按原來的組織安排、指令、通知執行。承包人因執行發包人的此項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發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向承包人發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收到日期、時間和簽名。

(5)發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緊急指令,承包人立即執行。當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的指令執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在發出口頭指令后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再發出補充指令并送交項目經理。

(6)發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他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1.2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承包人在發包人組建的竣工后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統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及其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期間,離開現場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

(2)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試驗的特點,編制竣工后試驗方案。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后試驗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單項工程及其相關部位的操作試驗程序、資源條件、試驗條件、操作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程序及進度計劃等。經發包人審查并批準后實施。提交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在在專用條款約定。

(3)承包人未能執行發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承包人有義務對發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并說明因由。

(5)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以口頭指令承包人進行的操作、工作及作業,承包人立即執行。承包人對此項指令做好記錄,并做好實施的記錄。對此,發包人在12小時內,將該口頭指令再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發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發出此項口頭指令的補充通知時,承包人及其項目經理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指令交發包人,發包人須在回執上簽字確認,并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當發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視為已被發包人確認。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口頭指令而發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

(6)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責任。承包人負責編制的操作維修手冊,因手冊缺陷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包括其專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冊的缺陷,因此發生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7)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和)行業規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他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2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1發包人根據聯合協調領導機構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全部電力、水、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并組織安排其管理人員、操作維修人員和其他各項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

10.2.3發包人根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竣工后試驗。

10.2.4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組織全面檢查并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試驗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或(和)相關措施,保證記錄儀器、專用記錄表格的齊全和數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發包人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后試驗的日期。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除外。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內,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內進行竣工后試驗,自第21日開始、或自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開始日期后的第二日開始,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包括人工費、提供的設備、設施閑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

10.3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1按照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發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他內容。

10.3.3試運行考核

(1)根據5.1.1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的,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1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

(2)根據5.1.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的,承包人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2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部分的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

(3)根據相關行業對試運行考核周期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試運行考核的時間周期。

(4)試運行考核通過或使用功能通過后,雙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并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發包人并根據10.7款的約定頒發考核驗收證書。

10.3.4產品或(和)服務收益的所有權。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期間的任何產品收益或服務收益,均屬發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試驗的延誤

10.4.1根據10.2.5款竣工后試驗日期通知的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發包人未能在發出竣工后試驗通知后的90日內開始竣工后試驗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視為通過了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試驗延誤時,采取措施,盡快組織,配合發包人開始并通過竣工后試驗。當延誤造成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4.3按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約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因發包人原因導致考核中斷或停止,且中斷或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3.3款第(3)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時,試運行考核在中斷或停止后的60天內重新開始,過此期限視為單項工程或(和)工程已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5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

10.5.1根據5.1.1款或5.1.2款及其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自費修補其缺陷,并依據第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進行此項試驗。

10.5.2承包人根據10.5.1款重新進行試驗的約定,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自費繼續修補缺陷,并按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此項試驗。

10.5.3承包人重新進行的竣工后試驗,給發包人增加了額外費用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6未能通過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根據5.1.1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書,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了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發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根據5.1.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責任,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對相關責任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了相應賠償金額,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包人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包人可暫不按10.6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

(3)當發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項約定時,但在商定的期限內發包人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已被通過。

10.7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1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工程或(和)按單項工程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2發包人根據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約定對通過或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或(和)試運行考核的,按10.7.1款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中寫明的試運行考核通過的日期和時間,為實際完成考核或視為通過試運行考核的日期和時間。

10.8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并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并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但發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損失包括在未履約賠償和索賠之中。

不包括的連帶合同:投產、使用后的市場銷售合同、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供應合同,以及運輸合同等損失。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第11條質量保修責任

11.1質量保修責任書

11.1.1質量保修責任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或(和)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

11.1.2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盡管約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當承包人提交了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請與發包人簽訂該責任書并在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時,但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簽署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從接到該責任書的第11天起承擔竣工結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質量保修金額

11.2.1質量保修金額。質量保修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2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3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發包人依據第14.5.2款質量保修金額支付的約定,支付被暫扣的質量保修金額。

第12條工程竣工驗收

12.1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關約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約定頒發了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并完成了9.2.2款約定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經發包人或監理人驗收后,承包人依據8.1.1款(1)、(2)、(3)項、8.2款竣工試驗的檢驗與驗收、10.3.3款第(4)項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等資料的基礎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⒐を炇請蟾婧屯暾目⒐べY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約定。

12.1.2發包人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后的2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或確認,承包人自費修改。25日內發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資料或(和)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確認。

12.1.3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約定辦理。

12.2竣工驗收

12.2.1組織竣工驗收。根據12.1.2款的約定,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確認后的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12.2.2延后組織的竣工驗收。根據12.2.1款的約定,發包人在30日內未能組織竣工驗收時,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在12.2.1款約定的時間之后,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包人在驗收后的25日內,對承包人的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提出的進一步修改意見,承包人自費修改。

12.2.3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2.1.3款、12.2.1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

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1變更權

13.1.1變更權。發包人擁有批準變更的權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包人有權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出。

13.1.2變更。由發包人批準并發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口頭變更指令,屬于變更。包括:發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于變更。

13.1.3變更建議權。承包人有權隨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包人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他利益。發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發出:不采納、采納、補充進一步資料的書面通知。

13.2變更范圍

13.2.1設計變更范圍

(3)對配套工程系統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

(4)對區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5)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格和數量的調整;

(6)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7)其他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

(8)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購變更范圍

(2)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3)發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

(4)發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后試驗物資的采購數量。

13.2.3施工變更范圍

(2)發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3)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

(4)發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市委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

(5)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6)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發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并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包人批準后,作為一項變更。當發包人未能批準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行。

因承包人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經上述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按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趕上;竣工日期延誤時,按4.5款的約定,承擔誤期賠償。

13.2.5調減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復工要求的約定,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而無法繼續施工,應一方要求,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13.2.6其他變更。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3變更程序

13.3.1變更通知。為避免變更對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產生不利后果,發包人的變更事先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通知。

13.3.2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包括:

(1)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等資源消耗的估算。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2)不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此項變更時,建議報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2)或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

3)或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定性、適用性;

4)或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13.3.3發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約定提交的

書面建議報告后,在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1)項的約定提交的建議報告后,對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進行審查批準后,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

發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自發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后的第11日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包人批準。

(2)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2)項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經發包人審查后,發出的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執行。

13.3.4承包人根據13.1.3款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3.4緊急性變更程序

13.4.1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承包人立即執行此項變更。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后,立即執行。

13.4.2承包人在緊急性變更指令執行完成后的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以及設備、材料、人力、機具等資源實際消耗的費用及相關取費。因執行此項變更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提出竣工日期延長,說明理由,并提交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能在此項變更完成后的10日內提交實際消耗的費用及相關取費、或(和)延長竣工日期的書面資料,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責任。

13.4.3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4.2款提交的書面資料后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準的合理費用,或(和)給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長。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的10日內,未能批準承包人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長,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日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包人批準。

13.5變更價款確定

每項變更價款的確定,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或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或按協商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或其他方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6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因發包人批準采用承包人根據13.1.3款提出的變更建議,使工程的投資減少、工期縮短、獲得長期運營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屆時另行簽訂利益分享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13.7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生后30日內,承包人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監理人。經發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中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2)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4)發包人根據13.3款至13.5款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費用的增減;

(6)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3.8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

經協商,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發生爭議時,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4條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1合同總價。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4.2擔保

14.2.1履約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2支付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3預付款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預付款

14.3.1預付款金額。發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2預付款支付。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在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向承包人支付。

14.3.3預付款抵扣

(1)抵扣預付款。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時,

1)發包人有權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4)發包人從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尚未扣減完的預付款余額,由承包人支付給發包人。

14.4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包括設計進度款、采購進度款、施工進度款、竣工試驗進度款,以及竣工后試驗服務費和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4.2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付的其他進度款,在專用條款約定。

14.5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與支付

14.5.1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時扣減。根據11.2.1款約定的質量保修金額和11.2.2款質量保修金額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

14.5.2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

(1)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14.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質量保修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通知修復新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發包人發生的此項費用,從余下的質量保修金額中扣除。發包人在接收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內,將暫扣的質量保修金額的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2)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承包人請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質量保修金的保函,且發包人同意接受時,在接到該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該保修金額余下的一半款項。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新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發包人發生的此項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內,退還該保函。提交質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14.6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4.6.1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14.4款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

(2)按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質量保修金額約定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6.2約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不能再約定按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象進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由承包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在本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

(2)按13.7款合同價款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質量保修金額約定的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所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7.2發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或(和)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明顯落后時,發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4.7.3約定了按14.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不能再約定按14.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

14.8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14.8.1付款條件。約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是發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14.8.2預付款的支付,依據14.3.2款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行。

14.8.3工程進度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當約定依據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查并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當約定依據14.7.1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天內審查并支付。

14.9付款時間延誤

14.9.1因發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從此后的第15天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14.9.2發包人延誤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包人導致的暫停,并遵照4.6.1款發包人的暫停的約定執行。

當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時,發包人按延期付款協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時,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14.9.3發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天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4.10稅務與關稅

14.10.1發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稅規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含進口關稅。

14.10.2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稅和關稅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稅手續給予協助和配合。

14.11索賠款項的支付

14.11.1經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發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包人可從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包人的索賠款項時,且合同約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可從履約保函中抵扣。當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或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1.2經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包人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當發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且合同約定了發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時,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當雙方未能約定支付保函時,發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2竣工結算

14.12.1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根據12.1款的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

14.12.2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經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協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費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14.12.3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發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約定提交了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結清后,發包人將承包人按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將發包人按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14.12.4未能答復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4.12.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視為發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根據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4.12.5發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發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合同未約定發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時,發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及其利息。

(2)根據14.12.4款的約定,發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及其利息。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6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交付;發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第9條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發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發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及其利息。當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2)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發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額及其利息。當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8竣工結算的爭議。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生爭議時,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5條保險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投保類別,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在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有效的時間等。

(2)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新頒布的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性保險,根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

15.1.2保險單對聯合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時,保險賠償對每個聯合被保險人分別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險人,保證其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約定的條件及其賠償金額。

15.1.3承包人從保險人收到的理賠款項,用于保單約定的損失、損害、傷害的修復、購置、重建和賠償。

15.1.4承包人在投保項目及其投保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供保險單副本、保費支付單據復印件和保險單生效的證明。

15.2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應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將本合同另一方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具體的投保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3保險的其他規定

15.3.1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險,一承包人投保。此項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除非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

15.3.2保險事項的意外事件發生時,在場的各方均有責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損害的擴大。

15.3.3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根據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16條違約、索賠和裁決

16.1違約責任

16.1.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3)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發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當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發包人繼續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6.1.2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5)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轉讓的,將工程轉讓他人。

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6.2索賠

16.2.1發包人的索賠。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與事項,認為有權得到由承包人承擔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未與發包人協商、未予答復、或未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5)當發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每周向承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賠。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認為有權得到由發包人承擔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及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時,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后的30日內未與承包人協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包人認可。

(5)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承包人每周向發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3爭議和裁決

16.3.1爭議的解決程序。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首先采取協商方式和解;經協商無法和解或當事人表明不愿協商和解時,采取仲裁或訴訟解決索賠爭議。商定的仲裁機構的名稱和地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議停止實施;

(2)仲裁機構或法院責令停止實施。

16.3.3停止實施的工程保護。根據16.3.2款約定,停止實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第17條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發生時的義務

17.1.1通知義務。覺察或發現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的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報義務。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48小時內,工程現場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須向發包人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每周向發包人和工程總監報告受害情況。對報告周期另有約定時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竣工日期,依據如下約定,

(1)永久性工程及其設備、材料、部件等損失、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受雇人員的傷害,分別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關系負責處理;

(3)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財產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6)發包人通知恢復建設時,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內、或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清理、修復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和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后,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謴徒ㄔO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18條合同解除

18.1由發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職責、責任和義務,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并補救其違約行為。

18.1.2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發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解

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發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發包

人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約保函的約定;

(2)承包人未能執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約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4)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發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

進度計劃時,承包人無作為;

(5)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30

天以上;

(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顯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據8.6.2款第(4)項(或)和10.8款的約定,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

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整個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

能、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承包人破產、停業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

產或(和)清算程序。

發包人不能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實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

作。發包人違反該約定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本項約定,提出仲裁或訴訟。

18.1.3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內或雙方約

定的時間內,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行的工作外,停止

執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及其他文件移交給發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包人提供的所

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在移

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

(4)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

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5)向發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行情況說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

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含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正在加工的、運輸途中的、運抵

現場尚未交接的),發包人承擔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發生的、合同約定的此類

款項。承包人有義務協助并配合處理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分包人的關系;

(6)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其與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關的和

正在執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包人或(和)發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結算尚未結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將其機具、設備、設施、

周轉材料、措施材料撤離現場或(和)拆除。除非得到發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1.2款的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

發包人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的預付款、14.4款的

工程進度款、13.7款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的保修金額暫扣的款項、16.2.

款的索賠款項、本合同補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應增減的款項。

經協商一致,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發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將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2)合同解除時,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包人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后,將約定提交的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發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減完的應收款余額,有權從14.2.1款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此后,將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4)發包人按上述約定扣減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項時,或合同未能約定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仍有未能扣減應收款項的余額時,可扣留與應收款價值相當的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等作為抵償。

epc總承包合同篇二

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發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號:授權代表: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開戶銀行:賬號:

epc總承包合同篇三

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怡和苑二期2#/4#樓

2、工程地點:襄城區閘口路

3、施工范圍:施工現場的臨時水電、工程藍圖及圖紙變更范圍的所有水電安裝工程(不包含消防),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安排最少一人在工地解決施工中的臨時水電問題。

4、工程性質:單包工的承包方式

5、單位工程造價: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質量要求

按國家現行工程質量規范要求執行。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可根據現行的施工規范,隨時檢查乙方的施工進度及施工質量,若發現施工進度及施工質量不符合國家現行規范或圖紙設計要求,可書面通知乙方進行整改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若拒不整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2)甲方負責組織分部分項工程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

(3)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乙方的工程進度款。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安裝的臨時施工用水、電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及地方的現行規范和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安裝。

(2)乙方的每道分部分項工程完工后必須通知甲方進行驗收,并由甲方組織監理及建設單位進行驗收。

(3)乙方負責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進入甲方的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安全帽及一切安全措施。

(4)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明施工,隨時接受甲方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監督,若因本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質量事故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做好成品保護工作,不得破壞甲方場地已有的設施。

(5)工程竣工后,協助甲方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按甲方要求做好工程收尾工作。

四、付款方式:

五、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同具法律效力,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及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機構或法律裁決,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后,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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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總承包合同篇四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_____

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pc總承包合同篇五

工程名稱:

建設規模:

工程地點:

立項批文:

資金來源:

2、工程承包范圍

本工程的設計(含勘察)、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整體移交、工程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工作。

3、合同工期

計劃開始工作時間:

工期控制:日歷天,其中設計(含勘察)周期日歷天,施工工期日歷天。實際開始工作時間按照監理人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時間為準。

4、質量標準

設計質量標準:

施工質量標準:

5、簽約合同價

設計(含勘察):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制訂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xx年修訂本)之規定設計收費標準下浮%計算,計費額為經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評審后的預算控制價。暫定設計(含勘察)費人民幣元(大寫:元整)。

施工:以經評審的預算控制價下浮%作為計價基礎。暫定施工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元(大寫:元整),最終工程結算價款以國家審計機關審定金額為準。

6、承包人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

設計負責人:

施工負責人:

7、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發包人要求;

(7)圖紙

(8)經評審的預算控制價;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承包人的投標文件)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簽字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補充協議、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以時間在后者具有最優先解釋權。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承包人提供的圖紙與發包人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8、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9、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設計(含勘察)、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復。

10、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份,發包人份,承包人份。

12、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13、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發包人:(蓋單位章)承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epc總承包合同篇六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1、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參照廣州市新調整的員工工資標準的規定,增加乙方

(衛生工)的工資為33010。00元/年;

三、補充協議的有效期:

補充協議條款從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終止;

四、付款方式:

五、協議附件:

2、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法人代表簽名:

乙方法人代表簽名:

日期:

日期:

epc總承包合同篇七

建設單位: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已經就甲方的x項目簽訂了總承包合同。經過雙方的友好協商,在此,就總承包合同內的綠化工程的具體工作內容作出以下約定,雙方共同遵守之:

一. 工程項目內容及范圍:綠化、景觀,大門前綠化。

二. 工程圖紙設計:由甲方提供設計和設計深化圖紙以及施工圖紙。

三. 工程質量要求:合格。

四. 工程開工日期:x年xx月xx日或收到甲方的正式圖紙之日開始。

五. 工期:總承包工程工期為xx個月。

六. 工程造價和結算:

1. 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可調價格,目前暫定人民幣(大寫)整;

2. 工程結算依據xx省最新頒布的園林預算定額上浮%公司給予乙方費率xx個點包括稅金,同時按照園林工程標準取費,定額人工按照xx省xx市最新頒布的定額人工金額取費,另外人工補差120元/工日;材料價格依據xx省xx市工程造價部門公布的當月信息價;材料無參考信息價的,由雙方依據市場價格自行確定。

七.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工程無預付款;

3. 工程完工后,經甲方驗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5%;

4. 工程質量保證金為雙方確定的審計價格的5%,在保修期(一年)滿后的第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八. 甲方負責的其他事項:

1. 甲方負責辦理土地征用、青苗補償等一切外圍政策性配套工作,保證乙方能夠按照正常的施工條件進行施工。如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乙方的所有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 甲方負責施工現場的臨時水、電接入點。

九. 其他:

本補充協議中的內容與總承包合同內容有沖突時,以本補充協議為準,其他的參照總承包合同內容。

十. 協議生效:

在總承包合同生效的情況下,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以下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乙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epc總承包合同篇八

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發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號:授權代表: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開戶銀行:賬號: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

1.3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標準、規范

1.5.1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1.5.5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

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⒐と掌谘诱`,由承包人負責。

1.6.3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

1.7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發包人

2.1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蛟斐晒こ剃P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知承包人。

2.3監理人

2.3.1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2.3.2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證

2.4.1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2.4.2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

2.5保安責任

2.5.1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5.2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承包人

3.1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3.1.1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3.1.2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3.1.5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1款約定的權限。

3.3工程質量保證

3.3.1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3.3.2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4安全保證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5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5.2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6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

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

3.8.4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3.8.5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項目進度計劃

4.1.1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4.1.2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

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設計進度計劃

4.2.1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4.2.4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

4.3采購進度計劃

4.3.1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

4.3.2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施工進度計劃

4.4.1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2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

(1)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范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

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暫停

4.6.1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4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

(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

(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5條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

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

5.1.2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設計

5.2.1發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遵守標準、規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5.3.6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2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4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筑師)的

epc總承包合同篇九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發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號:授權代表: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開戶銀行:賬號: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

1.3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標準、規范

1.5.1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1.5.5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

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⒐と掌谘诱`,由承包人負責。

1.6.3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

1.7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發包人

2.1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蛟斐晒こ剃P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知承包人。

2.3監理人

2.3.1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2.3.2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證

2.4.1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2.4.2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

2.5保安責任

2.5.1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5.2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承包人

3.1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3.1.1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3.1.2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3.1.5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1款約定的權限。

3.3工程質量保證

3.3.1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3.3.2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4安全保證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5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5.2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6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

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

3.8.4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3.8.5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項目進度計劃

4.1.1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4.1.2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

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設計進度計劃

4.2.1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4.2.4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

4.3采購進度計劃

4.3.1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

4.3.2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施工進度計劃

4.4.1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2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

(1)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范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

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暫停

4.6.1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4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

(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

(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5條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

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

5.1.2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設計

5.2.1發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遵守標準、規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5.3.6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2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4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筑師)的

epc總承包合同篇十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_____

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pc總承包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及地點:

2、工程承包內容及范圍:

(1)變電站一般土建工程:施工圖設計中變電站站址范圍內的基礎及電纜溝開挖、基礎混凝土的澆筑、道路平整、站內綠化工作。

(2)變電站建筑工程:主控樓、高壓配電間、辦公樓等主要建筑物的土建工作及裝飾工作;變電站圍墻、大門的土建工作。

(3)變電站輔助設施工程:全站照明、給排水、通風、空調、消防、防雷接地等輔助設施建筑及安裝工作。

(4)變電站安裝工程:變電站主輔設備的安裝、設備交接試驗、單體調試、系統調試。

(5)線路工程:至送電線路架設;全線基桿塔組裝及附件安裝;全線基桿塔基礎開挖及澆筑;桿塔接地;線路參數測試等工作。(線路全長公里)

(6)通信工程至光纖通信線路架設工程。(線路全長公里)

(7)系統試運行。

(8)用于工程實體的設備、裝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的采購。

以上工程內容的細項最終以甲方審定的概算書或工程量清單相對應的條目為準。

3、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由乙方進行施工總承包。

4、工程合同金額:人民幣整。(項目建設所需的備品備件購置、管理車輛購置、工器具辦公生產生活家具購置以及甲方生產職工培訓及提前進場費用等均未包含在此合同價格內。)

5、工程質量要求:單位工程合格率100%,整體工程達到優良標準。

6、工程工期要求:開工日期為年月日,竣工日期為年月日,合同工期天。

7、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8、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9、本合同包括: (1)協議書 (2)專用條款 (3)通用條款

10、本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分別加蓋本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11、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陸份,雙方各執叁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epc總承包合同篇十二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 號: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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