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住址 。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那么應當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三
我是98年11月到單位上班的,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簽訂了合同。今年4月續簽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向單位提出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求具體的計算方法。
最好能解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求偶工資是1500的話。就應該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幾年我是否還可以得到另外的補償。
急切!!!!!
求正確答案!!!!!!!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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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四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2009年12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既然申訴人與被訴人經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補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不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決申訴人承擔150元仲裁費。
分析與評述:這個案例屬典型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件,
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8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上海市勞動局滬牢關發(1998)16號文“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因申訴人的月平均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所以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事宜上,申訴人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按法定標準計算。所謂“協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本案中申訴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補償金足以表明:申訴人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事宜上有了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不低于法定標準,申訴人再要求補發差額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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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五
公司是不能毫無理由的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否則就會要求給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是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在合同時間內解除勞動合同,就要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那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是什么呢?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1、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約定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律法規沒有對法定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
《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l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定,但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六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會一次性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這就是。那大家知道這個經濟補償金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下面馬上為您帶來。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做出了如下規定:
(l)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以看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七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屆滿日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雙方友好協商決定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于合同期限屆滿日正式解除。
二、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四、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費用和責任。
六、雙方已經結清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社保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已經沒有任何的經濟關系。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八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2009年12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既然申訴人與被訴人經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補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不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決申訴人承擔150元仲裁費。
分析與評述:這個案例屬典型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件,
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8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上海市勞動局滬牢關發(1998)16號文“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因申訴人的月平均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所以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事宜上,申訴人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按法定標準計算。所謂“協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本案中申訴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補償金足以表明:申訴人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事宜上有了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不低于法定標準,申訴人再要求補發差額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九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了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元;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十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勞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因乙方自x年7月3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x年1月4日起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二、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給予乙方相關補償款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等)補償、工資福利補償等)】。
三、乙方取得上條所述款項后,不得再以勞動關系為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事項全部了結,甲方不再為乙方承擔或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前后的任何社會保險金等費用。
四、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已經結清所有賬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之間已沒有任何經濟關系。雙方共同承諾:今后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乙方離開甲方公司后,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本協議相關解除勞動關系事項等,負有保密義務。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當誠信守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使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解除,如有經濟補償金及未結算工資,甲方須于解除之日起下期工資發放日一并支付。
2、乙方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及經濟補償金、未結算工資等的支付時間無任何異議。
甲乙雙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擔其他責任,互不履行勞動合同中其他條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_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十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使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解除,如有經濟補償金及未結算工資,甲方須于解除之日起下期工資發放日一并支付。
2、乙方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及經濟補償金、未結算工資等的支付時間無任何異議。
甲乙雙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擔其他責任,互不履行勞動合同中其他條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_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解除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篇十三
孫樹于2003年6月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試用期用工協議一份”但被用工單位以“到公司蓋章為由”全部收走,一直未交給他(公司很多人都是這樣),其內容為:試用期為2003年6月27日-9月30日,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此后,該公司再未與他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試用期后,他及同來此公司的另外三人多次給公司打報告,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增加工資,但均無結果。此后,孫樹到區勞動保障局舉報該公司“未與他簽定勞動合同及未繳納三險”。
2004年7月4日孫樹收到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通知內容大意是:由于他不勝任本職工作,自2004年7月31日起解除與本人的勞動關系。
孫樹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孫樹在試用期過后繼續在公司工作,已與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應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至于加班工資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