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一
xx某實業有限公司:
我方于xxx年11月19日將(編號:xxxxx)廣西美術館空氣處理機合同交付給貴司。
經我方商議為不影響我方亦依約將設備盡快供應給貴司。提出變更該合同條款前附表中條款號為5中的第1項.支付進度條例如下其一或其二:
1.簽訂合同后七個工作日,甲方預付設備貨款的30%;(乙方可選擇待設備到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設備貨款的80%給乙方。)
2.簽訂合同后乙方提供兩個星期有效預付款保函后,甲方預付設備貨款的30%;(乙方可選擇不提供預付款保函,不收取預付款,待設備到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設備貨款的80%給乙方。)
望貴司收到該變更函后盡快同意我方意見,以便我方能順利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xx某集團第一安裝有限公司
xxxx年一十一月二十一日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二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后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采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后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于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性。也就是說,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并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并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并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后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后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于此項的規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三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由于需求變更,現對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簽訂的`合同(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原合同”)做以下變更。
在保持原合同第一條款中的產品不變的前提下分別增加一套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合同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變更后的合同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和發票以變更后的信息為準。特此聲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四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確認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五
三:甲 方:aa公司乙 方: (員工工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第 條第 款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后的內容
二、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六
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為,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這里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所謂情勢,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勢。情勢變更與上述不可抗力變更相似,但情勢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國家經濟政策(含指令性計劃)和社會經濟形勢等。情勢變化與不可抗力的主要區別在于,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勢變化是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在客觀情勢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履行明顯不公平,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規定明顯對一方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此時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例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根據國家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國家指令性計劃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調整,這就使得合同原內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再繼續履行或者沒有意義或者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此時,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則明顯對當事人不公平。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這里所說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成立后,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才能實現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義。特別是履行期限問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就會使按合同原規定履行失去意義或者沒有必要(針對對方來講)。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合同,這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來的意義。因此,鑒于這些情況,賦予無過錯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是應該的。但是,該當事人仍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而不得單方變更合同(但嚴重違約時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果雙方都違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
對于上述五種合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撤銷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請求變更不真實的內容。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是撤銷還是變更合同有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不愿撤銷的情況下,才可變更合同。選擇變更的,雙方可協商變更有關內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選擇變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變更后,雙方應當按新內容履行。這與撤銷合同不同,因為撤銷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當事人不再履行。
5、因當事人自愿而變更合同
這里所說的當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既然是當事人協商同意訂立的,那么,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變更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說,經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他們訂立的合同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變更合同,其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的合同關系更能適應已經變化了的新情況,使生產經營活動更能符合實際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費或者損失。但是,當事人自愿協議變更其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這種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履行不僅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為了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行。
以上就是五種常見的額合同變更的原因。其實合同的變更不屬于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變更合同都是合同的當事人為了進一步的實現合同的目的而進行的選擇。關于合同變更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變更對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等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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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七
1、崗位等級由原來的`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變更為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
2、變更后的合同期限從貳零壹壹年拾貳月拾貳日至貳零壹叁年肆月叁拾日止。
3、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鑒證機構(蓋章)鑒證人(簽名或蓋章)
鑒證日期:
年月日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八
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二、本次勞動合同變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三、本變更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附件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一份,以作補充。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公章)(簽名)________________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九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鑒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簽署的`編號為gf-20xx-0325的《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年產300萬件汽車中間軸智能澆鑄新建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變動及建設工程實際情況,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原協議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內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將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中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的工程原簽約合同價下調7%(百分之七),投標清單中各子項目綜合單價按以上比例作相應調整。
2、本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協議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執行,法律效力保持不變,原合同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3、本補充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后協議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十
總部:
感謝長期以來對**品牌的支持。為適應市場和公司未來戰略發展需要,……。懇請貴司將原屬**公司“**”品牌在貴司旗下**門店的'合同主體變更為**公司。此合同項下的債權和債務、權利和義務,自合同變更之日起由**公司承擔。對由此給貴司帶來的不便,深致歉意。順祝商祺!
注:需加蓋2家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原公司現公司
公章:公章:
財務章:財務章:
法人章:法人章: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十一
主合同變更主要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合同內容的變更。該三種變更對擔保主合同實現的保證責任影響各異。
關于債權轉移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法院對《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債務轉移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主合同變更對于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對主合同的擔保,除保證外,還有抵押、出質、留置等其他形式。主合同的變更對其他形式擔保的影響也各有不同。
變更合同主體的補充協議篇十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變更年月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1、
2、
3、……
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