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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一
“團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是團委根據團的工作特點和團員成長需求而制定的紀律規定,對于團員的行為規范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近期,我被團紀律處分條例所影響,深感這一條例對于團員自我約束、團隊建設以及團的發展至關重要。在這一過程中,我收獲頗豐,也學到了許多寶貴的教訓。
第二段:條例的重要性(3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對團員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它不僅規范了團員的行為,還引導團員養成正確的思想和行為習慣。在我遭遇團紀律處分時,我深刻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于團隊的團結和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條例的制定,幫助團員明確了個人責任與社會責任之間的聯系,使我們認識到只有遵守規定,才能夠更好地履行團員應有的責任。
第三段:條例的約束與規范(3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強調了團員的紀律,既約束了個人的行為,也規范了團隊的組織運作。在我所經歷的團紀律處分過程中,我深感到條例的嚴格執行為團隊建設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條例的存在使得每個團員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受到如何的評價和處分,進而更加注重行為的規范性和道德性。這種規范和約束,有助于團隊成員的相互尊重,減少沖突,增強團隊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四段:心得體會(3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給我的非常寶貴的心得體會:一是自我約束意識的培養。通過對條例不斷的學習和遵守,我深刻地認識到作為一名團員,我應該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積極向上地發揮團員的榜樣作用。二是責任感和集體意識的增強。團紀律處分條例使我意識到,作為一名團員,我肩負著對團隊和社會的責任。我的行為不僅代表著個人的形象,也關乎團隊的形象和聲譽。三是規范自我行為的能力提升。通過團紀律處分條例的約束,我學會了自我評估和管理,提高了自身的行為規范,避免了犯錯誤或違紀行為。
第五段:總結(2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是我深入學習思考,從錯誤中吸取教訓的過程。通過這次經歷,我明確了作為一名團員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真切感受到了團紀律處分條例的必要性和意義。未來,我將繼續以此次經歷為引導,更加自覺地遵守規定,嚴格要求自己,為構建和諧團隊、充實團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二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的,( a )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第九條)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后(c)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第十一條)
a.六個月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3、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 給予 (d)處分。(第七十三條)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c),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九十五條)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5、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b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二十一條)
a.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b.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c.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d.不追究其責任
6、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 a )。(第一百二十三條)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b.行政處分 c.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7、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給予(b)。(第七十二條)
a.通報批評 b.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c.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d. 開除黨籍
8、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 d )。(第六十五條)
a.通報批評 b.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c.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d.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9、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c)處分。(第九十九條)
a.撤銷黨內職務 b.留黨察看 c.撤銷黨內職務 d.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10、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 d )處分。(第八十三條)
a.嚴重警告 b.留黨察看 c.開除黨籍 d.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11、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 d )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第十三條)
a.警告 b.嚴重警告 c.撤銷黨內職務 d. 留黨察看
12、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c )處分。(第一百二十六條)
a.開除黨籍 b.留黨察看 c.撤銷黨內職務 d.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
13、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c)處分。(第六十七條)
a.開除黨籍 b.留黨察看 c.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d.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
14、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 c )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第四十二條)
a.一周 b.十個工作日 c. 一個月 d.兩個月
15、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項原則?(d)(第四條)
a.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b.實事求是原則
c.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 d.民主集中制原則
16、黨員受到(c)后,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第十一條)
a.嚴重警告 b. 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17、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a)處分。(七十七條)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b.留黨察看 c.嚴重警告 d.警告
18、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超過( a )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條)
a.六個月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19、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受到(b )及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第十四條)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20、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 a )制定本條例。(第一條)
a.《中國共產黨章程》 b.憲法和法律
c.《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d.廉政準則
21.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 a )。
a.直接經濟損失 b.全部經濟損失 c.間接經濟損失 d.物質損失
22.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 a )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23.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 d)處分。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2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等“(b )大紀律”。
a.五 b.六 c.七 d.八
25.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b )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
a.黨委 b.黨組織集體討論 c.黨組 d.黨支部
26.黨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b )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兩年
27.黨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c )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兩年
28.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 d )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兩年
29.減輕處分,是指在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一檔給予處分。
a.從輕 b.減輕 c.減少 d.降低
30.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d )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a.一年 b.兩年 c三年 d.五年
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三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中文名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
印發單位
*********
目錄
1修訂歷史
2條例全文
3修訂意義
修訂歷史
條例全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黨***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黨***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擅自對應當由黨***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當前隱藏內容免費查看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
學習
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
報告
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
匯報
、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
領導
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二)干預和插手國有
企業
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
工作
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三十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制定單項實施規定。第一百四十條***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條例由***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修訂意義
2018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堅決維護******黨***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四
公司紀律處分條例是企業中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旨在約束員工的行為,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通過學習和實踐,我深刻體會到公司紀律處分條例的重要性和適用性,這些條例能夠促使員工積極履行職責,規范行為,進而提高企業的整體效益。
第二段:規范行為準則
公司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員工的行為準則,凡是與公司的利益相悖的行為都會受到紀律處分。這迫使員工時刻提醒自己要遵守規章制度,杜絕違紀行為。例如,條例規定嚴禁遲到早退、曠工休假、私自外出等行為,這些規定讓我認識到我應當按時到崗,充分發揮自己的工作能力,不懈怠于工作崗位。
第三段:提醒員工注意職業道德
公司紀律處分條例不僅要求員工規范行為,還提醒員工注意職業道德。條例中明確規定不得泄露公司機密、不得接受他人財物、不得造謠中傷等,這些規定使我懂得了做一個有道德底線的員工是多么重要。通過遵守職業道德,我不僅能夠積極地為公司服務,還能夠獲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第四段:強化團隊意識
在公司紀律處分條例中,也規定了員工在工作中應當積極協作、共同完成工作目標。這就要求我在實踐中時刻牢記團隊意識,與同事相互配合,共同推動工作的進展。通過參加團隊活動,我逐漸意識到團隊的力量是無窮的,只有攜手合作,才能夠取得更好的業績。
第五段:規避紀律處分的途徑
公司紀律處分條例不僅規定了懲罰,還提供了規避紀律處分的途徑。例如,條例明確了員工可以自愿承擔違規行為帶來的后果,通過認錯、檢討等方式來規避處分。通過參與公司的教育培訓活動,我明白了只要及時識錯、認錯并作出改正,就能夠避免處分的發生。
總結:
通過學習和實踐公司紀律處分條例,我深刻認識到條例對員工行為的規范和教育的重要性。公司紀律處分條例的執行能夠促進員工提高自我約束能力,減少違紀行為的發生,進而提升整個企業的整體效益。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時刻謹記條例的要求,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念,積極與同事合作,以更好的工作表現回報公司的培養與信任。
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五
中共中央在2008年12月31日,以中發[2008]17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發[2008]18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文件印發到各省、自治區,要求貫徹執行。今年2月,黨中央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遵照執行。就我通過媒體介紹、閱讀報刊、自學條例等形式學習和領會“兩個條例”精神實質情況,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對“兩個條例”的內容及其實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認識
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們黨具有深遠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成果。堅持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體現了黨內民主,加強了黨內監督,保障了黨的權益和先進性。兩個條例作為黨內的配套措施,內容上是互相補充、互相配合的,總的共同點就是要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我們黨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又各有特點、各有側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治國必先治黨,黨能否治好,關系到國家民族的興衰。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從嚴治黨,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戰斗力,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對于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1、對《黨內監督條例》的認識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制定一個黨內監督的規范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強烈的呼聲。首先,制定這個條例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范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相統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督不力和紀律松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臺,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政以后,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定,便于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督和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決定。監督條例的出臺,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后,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規范化、具體化。
新的條例經過實踐并修改以后,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干部,應該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抵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并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后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對于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學習“兩個條例”的一些體會
首先通過對兩個條例的學習,體會到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們黨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2年、執政54年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甚至還是國際共運史上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我黨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開黨內制度監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黨黨內監督從此進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總是保證我們黨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委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一方面體現了我們黨以民主監督的形式,保證黨的隊伍的純潔性,保證黨的紀委的嚴肅性,另一方面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其次通過學習使我們看到,《黨內監督條例》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它充分反映了全黨意愿,集中了全黨智慧,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轉化為具體規定。《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于提高我們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黨員和領導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要通過不斷的學習,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提升自己的判斷能力和思想覺悟,做一名廉潔正值的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6600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堅定自己的立場,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
三、對于更好地貫徹執行兩個《條例》,我提出了以下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兩個《條例》,切實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對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應該與其具體工作和生活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經常抓、反復抓,在潛移默化中規范干部的行為。開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動。
“日思”,就是號召和提倡領導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時間,對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領導干部不準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黨政紀條規,從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為,對一天來的情況進行反思:是不是進了不該進的地方?參加了不該參加的邀請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該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該收的東西?有沒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行為?有沒有不良思想趨使下的不良作風。每位科級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記,把一天來的廉政情況記錄下來進行認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級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顧一個月來的自身廉潔和廉政工作情況。要對一個月來的學習、工作、生活情況進行小結:本月內讀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養的書?寫了多少心得體會?有哪些好的做法?還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檢點的行為?要對自己不廉潔的行為進行反省,敢于揭擺自身存在的問題。注意了解全區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全國各地的廉政動態,瀏覽網站登錄的重大典型案件,從中汲取教訓,寫出體會。
作為一名共產黨員,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和討論,使我對兩個《條例》的認識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據兩個《條例》的規定和要求加強自我約束,把握好自己不犯錯誤,樹立起“慎欲、慎權、慎獨、慎微”的良好風范,自學遵守兩個《條例》,能夠正確運用兩個條例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要約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舉止規范到兩個條例之中,為黨、為社會做好自己的工作,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以上是我的一些學習體會,請各位朋友批評指正。大家互相學習,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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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六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下面是紀律處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七條 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章 違犯紀律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四條 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 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 第十六條 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改組。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 解散。適用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對于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并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五章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一)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黨籍。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紀委作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關,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責無旁貸,必須體現擔當,發揮作用。
(一)要積極主動、認真實施,迅速掀起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熱潮。要積極協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牢記廉潔自律要求,熟悉紀律處分規定。要抓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學習貫徹,為《準則》和《條例》的正式實施做好思想準備、知識儲備和工作預備。要綜合運用責任制考核、督查督辦等措施,對市委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二)要堅持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要轉變執紀觀念。適應《準則》和《條例》新要求,推動監督執紀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要轉變方式方法。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紀律”,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要堅持從嚴執紀。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做到監督執紀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三)要帶頭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斷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堅持用《準則》激勵隊伍,用《條例》約束隊伍,引導紀檢干部做遵守《準則》和《條例》的模范。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工作,加強對市委“調整結構、優化產業、大上項目、促進轉型”發展思路及“煤、墨、綠、貿、游”五大產業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對紀檢干部要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宣傳部長學習《準則》和《條例》
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要求更加具體。“兩項法規”充分吸收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和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央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堅強意志。
一是堅持學深悟透,率先明紀。帶頭加強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準則》和《條例》的內涵和要求。帶領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采取專題學習會、黨員干部大會、專題講座等方式,逐章逐條學習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實質。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聯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學習與思考有機結合。發揮好宣傳部門職能作用,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組織創
作文
藝作品等形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二是堅持以上率下,強化執紀。要高標準、嚴要求,堅決守住底線,真正使黨紀黨規內化于心、力踐于行。要自覺遵守黨員行為規范、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增強貫徹執行黨紀黨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觸碰紀律和規矩規定的“紅線”,筑牢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推動講政治、守紀律成為宣傳干部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堅持履責擔責,嚴格落實。把個人擺在全市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實抓好全戰線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把嚴的標準和要求融入到宣傳干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之中,強化“嚴格要求是對干部負責”的理念,在“全面”和“從嚴”中推動落實,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
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七
軍隊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和管理制度。而紀律處分條例是軍隊最基本的管理法規之一,嚴肅處理紀律問題,保證軍隊執行任務的穩定和高效。在此,我將分享自己對軍隊紀律處分條例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認識軍隊紀律處分條例
作為一名軍人,首先必須認真了解和掌握軍隊紀律處分條例,這是維護軍隊紀律和權威的基石。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紀律毀約的行為和處分類別,并強調了紀律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必須自覺遵守軍隊紀律處分條例,時刻保持高度警覺,嚴守紀律,不斷提升自己的規范意識。
第三段:教育引導
紀律處分條例不僅是一種法規,更是一種行為規范。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我們應該利用紀律處分條例對軍士進行深入淺出的宣傳和教育,向他們闡述軍事紀律的重要性和嚴格性,引導他們自覺遵守軍隊紀律,以更好地執行任務,維護國家安全。
第四段:加強管理
軍隊紀律處分條例規范了紀律處分的程序和權限。在實際執行中,領導干部應該進一步加強對紀律處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完善制度,強化管理質量。同時,還應該加大對紀律處分干部的培養力度,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法律素養,為軍隊紀律管理工作打好基礎。
第五段:總結
軍隊紀律處分條例是軍隊管理的基石,貫徹條例是鞏固紀律、加強管理、提高效能的必要手段。作為一名軍人,我們要從自身做起,自覺遵守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提高工作效率。我相信,只有堅持紀律,才能確保軍隊行成萬事興的場面。
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版解讀篇八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紀委作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關,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責無旁貸,必須體現擔當,發揮作用。
(一)要積極主動、認真實施,迅速掀起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熱潮。要積極協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牢記廉潔自律要求,熟悉紀律處分規定。要抓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學習貫徹,為《準則》和《條例》的正式實施做好思想準備、知識儲備和工作預備。要綜合運用責任制考核、督查督辦等措施,對市委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二)要堅持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要轉變執紀觀念。適應《準則》和《條例》新要求,推動監督執紀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要轉變方式方法。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紀律”,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要堅持從嚴執紀。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做到監督執紀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三)要帶頭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斷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堅持用《準則》激勵隊伍,用《條例》約束隊伍,引導紀檢干部做遵守《準則》和《條例》的模范。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工作,加強對市委“調整結構、優化產業、大上項目、促進轉型”發展思路及“煤、墨、綠、貿、游”五大產業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對紀檢干部要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宣傳部長學習《準則》和《條例》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要求更加具體。“兩項法規”充分吸收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和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央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堅強意志。
一是堅持學深悟透,率先明紀。帶頭加強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準則》和《條例》的內涵和要求。帶領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采取專題學習會、黨員干部大會、專題講座等方式,逐章逐條學習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實質。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聯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學習與思考有機結合。發揮好宣傳部門職能作用,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組織創作文藝作品等形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堅持以上率下,強化執紀。要高標準、嚴要求,堅決守住底線,真正使黨紀黨規內化于心、力踐于行。要自覺遵守黨員行為規范、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增強貫徹執行黨紀黨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觸碰紀律和規矩規定的“紅線”,筑牢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推動講政治、守紀律成為宣傳干部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堅持履責擔責,嚴格落實。把個人擺在全市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實抓好全戰線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把嚴的標準和要求融入到宣傳干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之中,強化“嚴格要求是對干部負責”的理念,在“全面”和“從嚴”中推動落實,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