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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篇一
作為職場中的一員,遵守公司紀律是職責所在。近期公司出臺了新的紀律處分條例,讓我深有感觸。通過對這些條例的學習和思考,我意識到紀律和規范對于一個組織的正常運行和員工的個人成長至關重要。在過去的日子里,我對公司的紀律往往沒有太多的關注,但是這個新規范讓我深入了解到紀律對于個人和組織的重要性。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對公司紀律處分條例的一些體會與思考。
第一段:了解紀律的重要性
公司的紀律處分條例不僅僅是為了維護組織的權威和秩序,更是為了讓員工明確職責并且懂得自律。在過去的工作中,我常常覺得公司的紀律太過繁瑣,不必太過關注。但是新規定的出臺讓我意識到,紀律不是束縛,而是一種保證和規范。嚴格遵守公司的紀律,可以有效地預防和解決各種問題,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并最終實現個人和組織的共同目標。
第二段:自律與職業生涯發展
紀律不僅是完成工作所必需的一種要求,更是掌握自己職業生涯的一把尺子。在公司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中,我意識到只有遵循紀律,才能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時間和資源,合理安排工作并提高工作效率。在追求個人職業生涯發展的道路上,自律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只有自律,我才能更好地掌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急性,有計劃地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和職場競爭力。
第三段:紀律的意義與公司形象
公司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也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形象,確保在外部的形象和內部的工作秩序保持一致。在過去的工作中,我常常忽略了自己的行為對公司形象的影響。但是現在,我深刻體會到,一個沒有紀律的個人無法代表公司去與外界打交道。通過嚴格遵守公司的紀律,我能夠塑造自己良好的工作形象,展現出公司的優秀品質和價值觀。
第四段:紀律的培養與心態調整
紀律的養成需要時間和恒心,同時也需要一種正確的心態調整。一方面,公司應該通過制定更加合理的紀律規定,鼓勵員工自覺遵守。另一方面,作為員工,我們也應該積極主動地調整心態,將紀律看作是一種機會和挑戰。只有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我們才能夠順利地跳出舒適區,進一步提升個人職業素養和能力,迎接不斷變化的市場競爭和挑戰。
第五段:推動組織發展的重要紐帶
公司紀律處分條例是推動組織發展的重要紐帶。合理的紀律規定可以促進團隊合作和協同工作,建立秩序和信任。了解并且遵守公司的紀律,有助于增強個人和整個團隊的凝聚力和執行力,讓我們能夠更好地適應并應對各種工作中的挑戰。通過遵循公司的紀律,我相信我們能夠為公司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為實現公司的長遠目標而努力奮斗。
總結:
公司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與思考,不僅讓我加深了對紀律的認識,更激發了我對自身成長和公司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紀律不是束縛,而是一種規范和保證。只有遵守公司的紀律,我們才能推動自己的個人發展和組織的長遠發展,為公司打造更好的未來。
紀律處分條例篇二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的,( a )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第九條)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后(c)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第十一條)
a.六個月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3、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 給予 (d)處分。(第七十三條)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c),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九十五條)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5、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b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二十一條)
a.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b.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c.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d.不追究其責任
6、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 a )。(第一百二十三條)
7、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給予(b)。(第七十二條)
8、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 d )。(第六十五條)
a.通報批評 b.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c.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d.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9、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c)處分。(第九十九條)
10、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 d )處分。(第八十三條)
11、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 d )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第十三條)
a.警告 b.嚴重警告 c.撤銷黨內職務 d. 留黨察看
12、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c )處分。(第一百二十六條)
13、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c)處分。(第六十七條)
14、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 c )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第四十二條)
a.一周 b.十個工作日 c. 一個月 d.兩個月
15、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項原則?(d)(第四條)
a.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b.實事求是原則
c.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 d.民主集中制原則
16、黨員受到(c)后,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第十一條)
a.嚴重警告 b. 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17、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a)處分。(七十七條)
a.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b.留黨察看 c.嚴重警告 d.警告
18、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超過( a )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條)
a.六個月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19、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受到(b )及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第十四條)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20、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 a )制定本條例。(第一條)
a.《中國共產黨章程》 b.憲法和法律
c.《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d.廉政準則
21.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 a )。
a.直接經濟損失 b.全部經濟損失 c.間接經濟損失 d.物質損失
22.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 a )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23.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 d)處分。
a.嚴重警告 b.撤銷黨內職務 c.留黨察看 d.開除黨籍
2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等“(b )大紀律”。
a.五 b.六 c.七 d.八
25.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b )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
a.黨委 b.黨組織集體討論 c.黨組 d.黨支部
26.黨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b )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兩年
27.黨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c )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兩年
28.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 d )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兩年
29.減輕處分,是指在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一檔給予處分。
a.從輕 b.減輕 c.減少 d.降低
30.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d )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a.一年 b.兩年 c三年 d.五年
紀律處分條例篇三
近日,播放紀律處分條例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作為一個在校生,我們更應該認真學習、遵守這個條例,保持健康的娛樂與學習的平衡,更好地為自己的成長和未來打造基石。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第二段:了解條例
我們首先需要了解條例的基本內容,才能更好地遵守。播放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傳播淫穢、賭博、暴力、恐怖、謠言等違法信息,不得發布廣告、宣傳涉黃、涉賭、涉毒、涉暴等違法信息,更不得利用網絡散布不良信息,對發布違法信息的人,將會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段:遵守紀律
我們要認真學習和遵守這個條例,不僅是因為道德和法律約束,更是因為我們的個人形象和道德水平。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健康的網絡活動,合理利用互聯網資源,享受健康、有益的娛樂和學習。同時,我們也應該時刻保持網絡安全意識,警惕網絡詐騙和其他不法行為,確保自身權益。
第四段:不良信息的危害
任何一種違法信息的傳播都可能會給社會、個人帶來巨大的危害。謠言與虛假信息的傳播可能導致公眾恐慌、社會不安,甚至制造出嚴重的社會事件,如7·23事件、朝陽案等。而淫穢信息、暴力恐怖、涉黃涉賭、以及毒品等違法信息,則直接損害個人身體、思想、心理健康,也可能導致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嚴重損失。
第五段:總結
播放紀律處分條例的實施,對我們個人和整個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該主動了解和遵守這個條例,并積極向身邊的人宣傳推廣,共同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和文化氛圍,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營造良好的良好氛圍和基礎條件。
紀律處分條例篇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解讀,歡迎大家閱讀。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
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后的兩大黨規,把黨的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著“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彰顯一種堅強決心——與時俱進完善黨內法規,切實解決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導致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階下囚’的現象。”謝春濤說。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準則和條例。
“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么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后執紀越嚴的信號。”謝春濤說。
樹立一條道德高線——修訂后的準則成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準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準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規范,不再限于“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
準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
針對全體黨員,準則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個堅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準則圍繞“廉潔”二字,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條款、字數少了,但微言大義,緊扣‘廉潔’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經典感’。”高波認為,這是一條既面向全體黨員,又突出關鍵少數,看得見、摸得著、易懂易記易執行的高線。
10月16日,中央在相關案件通報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周本順“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潘逸陽“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
“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余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謝春濤認為,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將使黨員在突破法律“底線”前先觸碰到黨紀“底線”,跌倒后就不會摔大跟頭,本質上體現了對廣大黨員的愛護。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于‘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傳遞一個明確信號——黨內法規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心上立德向善,立規懲惡,準則和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下一步關鍵是要落到實處。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通過兩項法規時明確提出,各級黨委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各級紀委要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把紀律和各項黨內法規執行到位。
高波認為,貫徹落實好準則和條例,關鍵要做到 “學、思、踐、悟”四個字。“學”就是既學習法規文本,又領會其中深意;“思”就是將現階段工作實際與兩大法規“對表”,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踐”就是要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悟”就是在“學、思、踐”中形成共識,并用來進一步指導實踐。
“兩項法規的修訂,堅持以黨章為遵循,是黨章關于廉潔自律與紀律要求的具體化。”謝春濤認為,應以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為契機,喚醒廣大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樹立起黨章的權威,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指出,準則和條例作為黨內法規,都是“帶電的高壓線”,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執行起來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于擔當、敢于較真、敢于斗爭。
條例規定,各省、區、市黨委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專家們建議,應加快配套制度建設,著手修訂完善其他黨內法規,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的。《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凡違反黨的紀律應當依據本條例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一、對黨員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即要堅持的五個原則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堅持的五個原則是:一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二要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三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四要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五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二、學習《條例》中的重要章節
(一)、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對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二)、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開除黨籍。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
(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
(四)、貪污賄賂行為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將根據情節不同給予不同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五)、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6、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六)、失職、瀆職行為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以下三種范圍內: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表現在:
4、因工作失職、瀆職,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較大,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在管轄范圍內:
3、對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的;
4、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3、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學校、幼兒園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 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將按照規定加重處分。
(七)、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1、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2、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4、拒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贍養義務;5、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6、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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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篇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是團委根據團的工作特點和團員成長需求而制定的紀律規定,對于團員的行為規范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近期,我被團紀律處分條例所影響,深感這一條例對于團員自我約束、團隊建設以及團的發展至關重要。在這一過程中,我收獲頗豐,也學到了許多寶貴的教訓。
第二段:條例的重要性(3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對團員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它不僅規范了團員的行為,還引導團員養成正確的思想和行為習慣。在我遭遇團紀律處分時,我深刻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于團隊的團結和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條例的制定,幫助團員明確了個人責任與社會責任之間的聯系,使我們認識到只有遵守規定,才能夠更好地履行團員應有的責任。
第三段:條例的約束與規范(3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強調了團員的紀律,既約束了個人的行為,也規范了團隊的組織運作。在我所經歷的團紀律處分過程中,我深感到條例的嚴格執行為團隊建設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條例的存在使得每個團員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受到如何的評價和處分,進而更加注重行為的規范性和道德性。這種規范和約束,有助于團隊成員的相互尊重,減少沖突,增強團隊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四段:心得體會(3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給我的非常寶貴的心得體會:一是自我約束意識的培養。通過對條例不斷的學習和遵守,我深刻地認識到作為一名團員,我應該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積極向上地發揮團員的榜樣作用。二是責任感和集體意識的增強。團紀律處分條例使我意識到,作為一名團員,我肩負著對團隊和社會的責任。我的行為不僅代表著個人的形象,也關乎團隊的形象和聲譽。三是規范自我行為的能力提升。通過團紀律處分條例的約束,我學會了自我評估和管理,提高了自身的行為規范,避免了犯錯誤或違紀行為。
第五段:總結(200字)
團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是我深入學習思考,從錯誤中吸取教訓的過程。通過這次經歷,我明確了作為一名團員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真切感受到了團紀律處分條例的必要性和意義。未來,我將繼續以此次經歷為引導,更加自覺地遵守規定,嚴格要求自己,為構建和諧團隊、充實團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紀律處分條例篇六
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具有公務員身份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下文是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紀律處分條例篇七
團內紀律處分條例是團組織為了維護學生工作有序、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項重要規定。作為團員,我們要深入學習并遵守這個條例,從中體會到紀律對于團隊建設和個人成長的重要性。在接受處分之后,我們要深刻反思自身行為,認識到我們的錯誤,并且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團隊意識。
第二段:體驗紀律的重要性
在團內紀律處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一系列違反紀律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分措施。當我們不小心違反了團紀,接受到處分時,這時候我們會感受到紀律的重要性:它能夠約束我們的行為,規范我們在團隊中的表現,促進團隊協作和發展。同時,紀律也是一種公平原則,無論是團干部還是普通團員,都要按照同樣的規則行事。只有全體成員都能夠遵守紀律,團隊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才能夠進一步提升。
第三段:自我反思與積極總結
接受處分之后,我們要先從自身找原因,認真反思自己的行為,并且總結出經驗教訓。處分不僅是一種警戒,更是對我們個人成長的一次促迫。通過反思,我們才能夠認識到自身的不足,并且在今后的工作與學習中不再犯同樣的錯誤。同時,我們也應該關注他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聽取他們的批評與指導,不斷完善自己,提高自身的素質。
第四段:調整心態,積極進取
無論是接受處分還是受到批評,我們都要對待這個事件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不消極怨天尤人。處分是對我們的一種教育,是為了讓我們改正錯誤,成長為更好的人。我們要以積極向上的態度面對團內紀律處分,把這次經歷當成是一塊磨練自我的砥礪之石,堅持用行動證明自己的改變,積極投入到工作學習中。只有不斷進取,才能夠真正提高個人素質,為團隊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五段:珍惜機會,傳遞正能量
接受過處分后,我們要珍惜自由,注重自身修養與能力的積累。通過一段時間的自我修整,我們可以從容地面對工作與學習中的挑戰。同時,我們還要傳遞正能量,幫助他人樹立正確的團內紀律觀念。我們要引導他人遵守紀律,向他們傳遞違紀后的體會和思考,讓他們以我們為榜樣,以更好的行為影響他人,共同構筑一個團結友愛、紀律嚴明的團隊。
結尾
團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是團員們必須經歷的一次重要學習和成長之旅。通過接受處分,我們能夠深刻認識到紀律對團隊建設和個人發展的重要性,同時也讓我們明白了自己的不足之處。關鍵在于我們如何正確處理并吸取經驗教訓,積極調整心態,以更加堅強的意志和高尚的品質投入到團隊建設中。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提高自身素質,為團隊的發展做出積極而有益的貢獻。
紀律處分條例篇八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紀委作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關,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責無旁貸,必須體現擔當,發揮作用。
(一)要積極主動、認真實施,迅速掀起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熱潮。要積極協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牢記廉潔自律要求,熟悉紀律處分規定。要抓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學習貫徹,為《準則》和《條例》的正式實施做好思想準備、知識儲備和工作預備。要綜合運用責任制考核、督查督辦等措施,對市委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二)要堅持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要轉變執紀觀念。適應《準則》和《條例》新要求,推動監督執紀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要轉變方式方法。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紀律”,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要堅持從嚴執紀。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做到監督執紀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三)要帶頭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斷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堅持用《準則》激勵隊伍,用《條例》約束隊伍,引導紀檢干部做遵守《準則》和《條例》的模范。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工作,加強對市委“調整結構、優化產業、大上項目、促進轉型”發展思路及“煤、墨、綠、貿、游”五大產業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對紀檢干部要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宣傳部長學習《準則》和《條例》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要求更加具體。“兩項法規”充分吸收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和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央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堅強意志。
一是堅持學深悟透,率先明紀。帶頭加強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準則》和《條例》的內涵和要求。帶領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采取專題學習會、黨員干部大會、專題講座等方式,逐章逐條學習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實質。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聯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學習與思考有機結合。發揮好宣傳部門職能作用,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組織創作文藝作品等形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堅持以上率下,強化執紀。要高標準、嚴要求,堅決守住底線,真正使黨紀黨規內化于心、力踐于行。要自覺遵守黨員行為規范、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增強貫徹執行黨紀黨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觸碰紀律和規矩規定的“紅線”,筑牢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推動講政治、守紀律成為宣傳干部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堅持履責擔責,嚴格落實。把個人擺在全市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實抓好全戰線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把嚴的標準和要求融入到宣傳干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之中,強化“嚴格要求是對干部負責”的理念,在“全面”和“從嚴”中推動落實,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