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一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房產贈與合同范本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并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該房屋贈與乙方,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于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于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簽約日期:_____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二
財務或財產贈與常常會惹出很多法律糾紛,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
贈與合同
的撤銷,希望大家喜歡!原來,張大爺早年喪偶,只育有一個獨子。前些年大爺的獨子因癌癥不幸早逝,張大爺在悲痛之余,身體垮了,生活也沒有了著落,后來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張女士是張大爺親弟弟的女兒,兩年前張大爺的弟弟去世了,張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個房間。眼見張大爺無依無靠,張女士于心不忍,就將張大爺接到家里來一起生活。時間一晃就是兩年,張女士一家對待張大爺一直都很好。感動之余,張大爺就想將自己唯一的一套房產贈與張女士。雖然張女士一直表示自己不是圖張大爺的房子,但是拗不過張大爺最終還是來到了公證處。
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之前仔細地向張大爺解釋了贈與的含義,告訴張大爺一旦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合同就不能隨意撤銷了,畢竟房產是大宗財產,希望張大爺能考慮清楚。張大爺聽了之后也連連點頭,表示房子現在就過戶給張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見張大爺態度堅決,公證員最終還是為張大爺和張女士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并指導二人前往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前些日子,張大爺氣沖沖地獨自來到公證處,找到公證員說張女士拿到房產以后就不怎么照顧自己了,要求撤銷贈與并將房子過回自己名下。但此時房產都已經過戶了,合同又是公證過的,沒法撤銷!公證員反復向張大爺解釋說,房產過戶以后產權就屬于張女士了,張大爺對于這套房子已經沒有處分的權利了,可是張大爺就是不聽,并且情緒激動地大聲嚷嚷起來。
無奈之下公證員聯系了張女士。原來張女士數月前懷孕了,最近這段時間妊娠反應比較嚴重,自己照顧自己都不太容易,對于照顧張大爺只能馬虎一些了。張大爺當初一時興起非要將房產過戶給張女士,現在名下沒有了房子心里卻很不踏實,加上張女士疏于照顧自己,竟開始懷疑張女士當初照顧自己是為了房子。張女士在電話中一再表示,雖然房產贈與已經不能撤銷了,但是自己愿意再將房產贈與給張大爺,讓張大爺放心。公證員將張女士的態度轉達給了張大爺,張大爺頓時默然不語。半晌,張大爺告訴公證員,是自己沒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忽視了侄女的身體情況。現在見到張女士確實是真心對自己好,張大爺不僅怒意全消,反倒覺得對不起張女士的一片真心。隨后,張大爺在公證員的勸慰聲中離開了公證處,放棄了索還房屋的要求。
公證員點評:贈與合同一旦公證過后,非經法定事由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贈與受贈方。所以財產贈與一定要謹慎。老人要解決用房屋換養老的難題,可以選擇遺贈的形式。具體形式為老人立一份遺囑并公證,保障老人的權益的前提下,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指定繼承人繼承。如果之后老人對繼承人行為不滿意,可以撤銷遺囑,作為對繼承人的約束。
贈與合同可以隨時撤銷,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況,則不能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但是如果受贈人存在一下情況,也可以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那么贈與合同作為一種諾成合同和單務合同,其終止的事由有哪幾種呢?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贈與合同的終止有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并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該房屋贈與乙方,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于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于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簽約日期:_____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三
為了維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法律關系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
但是,并不是說此類贈與絕對不能撤銷,在以下情況下,此類贈與仍然可以撤銷:
一、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三、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行為本身是一種施惠活動,其前提是自愿和無償。但贈與人一旦與受贈人達成贈與合同,這種行為就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包括救災、扶貧、資助貧困學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環保等社會公共事業興建公益設施或者捐款等。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四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五
贈與合同
的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在贈與合同生效后,因發生法定的撤銷事由,贈與人或其他撤銷權人撤銷該贈與合同的行為。
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前者是指贈與人基于其獨立意識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后者則是指贈與人基于法律規定而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贈與合同一經撤銷,贈與關系即自始歸于消滅。尚未交付的贈與物無須再交付;已經交付的贈與財產應當返還給贈與人,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任意撤銷贈與合同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須在贈與合同生效之后/贈與財產權力轉移之前,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
2.須所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銷之列。依《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
當法定時有發生時,贈與人或者其他撤銷權人得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法定撤銷分為贈與人的撤銷和其他撤銷權人的撤銷。
1.贈與人撤銷的法定事由。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2.其他撤銷權人撤銷的法定事由。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六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贈與財產交付前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外,其他的'贈與,贈與人都享有撤銷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屬于實踐合同的性質和特點。
2、贈與財產交付后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后,發生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的,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
合同法除了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同時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該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七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________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合同。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________獎學金,目的在于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_______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贈與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在_______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_______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_______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_______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于發放獎學金。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人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_______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_______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_______元。
(4) _______獎學金發放標準
凡獲得_______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a_______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b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c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受到任何校紀處分。
(5)_______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4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人圍后,由_______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人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并張榜公布。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______________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_______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在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并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簽訂之后須經公證簽訂之后,始得成立與生效。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章)_____________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開戶賬戶: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 ________________
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機關(章) ____________
經辦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八
提出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可能出現效力沖突這一問題,是筆者在閱讀上海高院的一個案例時想到的。
原告上海英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訊公司”)訴被告上海龍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都公司”)、武漢宗成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成達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中,英訊公司與龍都公司于3月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英訊公司向龍都公司出借2200萬元,期限至3月。
后因龍都公司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英訊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判,確認英訊公司對龍都公司的到期債權合法有效,龍都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為逃避債務,兩被告于9月20日簽訂一股權轉讓協議:龍都公司將其持有的隨州龍都首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宗成達公司,9月22日龍都公司股東黃傳仁委托黃奇明向武漢市工商局提交宗成達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9月23日龍都公司股東會通過股權轉讓的決議,9月25日宗成達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同日龍都公司在隨州市工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原告認為兩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損害了其合法債權,要求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查明認定,黃傳仁既作為龍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是宗成達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同時代表股權轉讓雙方簽署轉讓協議,股權轉讓雙方即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具有關聯關系。
且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極為簡單,甚至沒有約定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致于宗成達公司長期未支付轉讓款。
上述種種事實均表明兩被告之間惡意串通,虛假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偽造訴訟,進行訴訟欺詐,企圖通過法院的確權來逃避債務的履行,為其逃避債務的行為尋找合法的外衣。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于209月20日簽訂的《隨州龍都首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宗成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1}
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上述案例中,龍都公司向宗成達公司轉讓龍都公司股權的協議,雖表面看起來合法,但因龍都公司長期未主張相應的轉讓款,構成事實上的無償轉讓股權,符合第74條的規定,英訊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如何對“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范圍進行認定
筆者認為,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符合現行《合同法》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構成要件。
首先,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之間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主觀意圖。
從訂立時間來看,龍都公司在宗成達公司尚未成立時就簽訂了該協議;從協議內容來看,其側重規定對股權轉讓手續的辦理,關于轉讓款項只是約定了具體金額,對交付時間、方式等未作規定;從協議簽訂主體來看,協議中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簽訂代表是同一個人;從轉讓方對轉讓款主張的積極性來看,在股權轉讓手續辦理成功后,轉讓方一直沒有向受讓方主張,對該款項的主張缺乏合理的積極性。
上述各項事實均表明,兩被告之間相互串通,具有通過股權轉讓協議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故意。
其次,如果這一協議生效也確會產生損害龍都公司的債權人英訊公司利益的后果,英訊公司作為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當然符合法條中規定的“第三人”的`主體要件。
由此觀之,如果英訊公司主張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也未嘗不可。
經過分析可知,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相競合的現象。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出現的這一問題關鍵點在于如何理解“第三人利益”中“第三人”的范圍,而解決問題的突破點也在此。
何為“第三人”?如果按照《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中的立法意旨來分析,“第三人”即是除了合同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是不特定的范圍,《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債權人”也應該屬于“第三人”。
轉而從《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分析,能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則是相對特定的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權人。
該債權人相對于債務人與受讓人所簽訂的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合同來說,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又不能是任意第三人,他必須是債務人的債權人。
由此看來,對于法律上“第三人”的理解可以分為不特定第三人和特定第三人兩類。
就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如果損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實質上損害的是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對于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將其規定為可撤銷的合同。
理由如下:
首先,對于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其損害主體范圍的不確定性,本質上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征,應該包含在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范圍之中,而損壞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僅直接影響其他主體意思自治的實現,更有害于整個社會意思自治的基礎,不再屬于私法對意思自治的保護范圍,合同效力不應任由雙方當事人決定,而應由立法設強行性規定,杜絕此種意思自治的濫用。
由此,出于對社會公益和基本經濟秩序維護的需要,以國家意志確立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壞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絕對無效合同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如若將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認定為是絕對無效合同,從合同自由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說,讓人難以接受。
市場經濟運行遵循這樣的一個邏輯前提:經濟生活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人,擁有一般人都具備的識別判斷能力,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維護者,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自己利益受損時都能夠依據客觀情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決定。
特別地,合同法作為私法,核心要素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在特定主體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應當盡可能給予利益受損方選擇救濟方式的權利,盡量減少強制性的規定,減少公權力對私權的過分干涉。
但從我國惡意串通立法的文義上看,“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規定,并沒有依照損害對象的不同做出區別對待,而是對于損害不特定或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一概給予否定性評價。
這樣一來,在僅僅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突破了國家意志應當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行使的界限,代替個人作出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
這種越位的價值判斷表面上雖可以實現社會正義,但無法實現真正的個體正義,并不足取。
最后,根據現行法對于“惡意串通”的認定,要求原告舉證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的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合同當事人來說舉證他人的主觀心態惡意十分困難,因此,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理由來主張合同無效比較困難。
而倘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則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如果是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無須對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主觀心態進行舉證,哪怕是在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只需證明受讓人知道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但不需要證明受讓人有與債務人串通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主觀惡意。
由此看來,特定第三人如果適用撤銷權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僅舉證責任相對比較輕,而且實現保護債權的可能性也更高。
因此,筆者認為惡意串通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該是無效合同,而對于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
當然,這里只是可撤銷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因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特定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本無權變更他人的合同,只是出于對其的特別保護和對債務人的惡意心態的懲罰,賦予其撤銷他人合同的權利。
但這種保護不是無限制的,在賦予其撤銷權已足夠達到保護其利益的目的后,法律不應該過分打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再賦予其變更他人合同的權利。
三、如何理解“非法目的”中的“法”?
所謂的“非法”是否是指一切的違法行為,包括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不法目的?當事人通過合法的買賣行為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是否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的調整范圍?對此,學者多持肯定意見。
但很顯然,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也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就以開篇案例為例,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轉讓股權的方式逃避債務,既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構成要件,也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由是出現了《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與《合同法》第74條第1款的競合的現象,這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也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此,筆者表示贊同。
首先,從立法目的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穩定的角度來說,應該明確這里的“非法目的”是指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的目的,因為對于任意性規范,民法是允許當事人排除適用的。
而對強制性法律規范的效力分類,可以分為取締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
違反效力性規范的行為才是絕對無效的,法律既否定行為的本身,也否定行為的后果。
而對于違反取締性規范的行為來說,法律否定行為的本身,但是對于行為的后果不予以否定,就比如黃牛黨倒賣火車票,法律否定倒買倒賣的行為,但是對于持有從黃牛黨手中買到的車票的乘客來說,法律是承認這一買賣行為有效的,也即認可乘客可以憑該車票乘車。
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對違反強制性規定導致行為無效的范圍進行了縮限解釋,那么,從遵從立法目的和社會現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在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進行認定時,也應該進一步縮小強制性法律規范的范圍,只有違反效力性規范的行為才認定為無效。
其次,從保護私法自治的角度來說,國家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應該盡可能減少對私權的干涉,國家意志應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適當對個人意志進行限制,不應過多干涉私人領域,代替個人作出選擇。
最后,減少無效合同的范圍將其歸入可撤銷合同有利于保護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與上述關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效力分析一致,對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集體、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來說,應該是絕對無效的。
而對于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來說,應該尊重該特定第三人的真實意思,給予特定第三人一定的選擇權,讓其自由決定是繼續該合同的效力而或是撤銷合同,使其歸于無效。
而且如若該特定第三人是債權人,其在行使撤銷權時所負擔的舉證責任也相對較輕,更利于實現自身利益的維護。
因此,筆者認為“非法目的”的“法”應是效力性的法律規定,整個詞組應理解為以損害國家、集體、不特定第三人為目的而違反效力性法律規定,由此盡量縮小適用該條認定合同無效的范圍。
四、小結
經過前面的分析,在實踐中出現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相競合時,筆者認為應該縮小對無效合同的認定,賦予權利人選擇認定合同無效或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少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涉,更好地提高交易效率。
注釋
{1}具體見滬高民二(商)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第656頁。
{3}韓世遠.合同法新論.法律出版社版,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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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九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并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并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說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沖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物質財富的不斷增加,贈與活動以及贈與糾紛不斷增多。“給出去的東西就沒法往回要了”,這種觀點,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贈人的所作所為卻令贈與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無償性。2 單務性。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5 贈與為諾成合同。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1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撤銷贈與合同能夠使贈與財產物歸原主,自然維護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贈與行為之前,一定要慎重!
贈與合同的撤銷條件有哪些篇十
而首先取決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承擔了“依法”的義務。依法的合同,其成立與生效完全統一;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
我國《合同法》仍然是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截然分開的。《合同法》在不同地方分別使用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兩個概念,第二章“合同的訂立”規定的是合同的成立及成立要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規定的是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的要件。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嚴格區分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判斷合同成立與否解決的是意思表示內容的一致性,判斷合同生效與否解決的是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如附條件、附期限合同以及要物合同等。
[作者簡介]胡曉軍(1970-),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處
贈與合同撤銷權問題研究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則規定贈與為諾成合同,我國臺灣地區亦規定為諾成合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我國司法實踐中傾向于認可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且標的物交付注重受贈人的實際占有。
諾成性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作為標準的,劃分標準的。點,:具有社會公益、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此類合同于成立時生效自無旁議,但對除此之外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對這類合同性質的認識學術界存在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此類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屬實踐合同,則只有贈與物權利轉移時合同才成立。多數學者則認為屬于諾成性合同,成立時即生效。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這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基本理念相違背,并造成對贈與合同的人為肢解。贈與合同在立法構建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就是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贈與是單方行為,認為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成立即生效,則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合同,于贈與人甚為不公。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合同則與合同效力的一般內在要求相去甚遠,在實質上帶有了實踐合同的特征。就連主張贈與合同諾成生效的學者也不得不認為“:法律規定諾成合同的撤銷,可以彌補對贈與人不公的缺陷,起到與實踐合同不交付則不成立不生效的異曲同工之效。”“贈與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贈與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從而不受贈與合同的約束。可見結果與實踐合同的效力極為相似,有準要物行為之觀。”
己的要約承諾隨意撤銷,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基于此,筆者認為除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的贈與合同均于承諾時合同成立,于財產權利轉移時合同生效。《合同法》第186條之任意撤銷權應視為對承諾生效所生拘束力的撤銷。如此則既不違背業已為各國法學界所公認之違約責任理論,也能有力保護贈與人利益,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論。
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的撤銷問題
1998年夏,,,法律對此無,為、教育和拘束那些企圖虛假贈與沽名釣譽的人和單位《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對于何為“社會公益”學者們有不同理解,有人認為公益事業僅指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公益,公共的利益(多指衛生、救濟等群眾福利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上述對“公益事業”的立法解釋可以準用于《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之“社會公益”內容的確定。由此可得出,對公民個人的公益性捐助亦屬于“社會公益”性質贈與的范圍。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雙方合意為必要。但在公益性質的贈與中,受贈人往往為不特定的人,如為災區捐款、治理污染、向紅十字會獻血而為的贈與等,在這些贈與中因受贈人意思表示的欠缺,對合同的成立往往難以認定。鑒于這類贈與受贈人無法承諾(如災區災民)、難以承諾(如大范圍受污染的地區居民),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可適用“默示”推定,即受贈人除非明示表示反對接受贈與則推定其同意。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該條是對贈與強制交付請求權的規定,但對其適用范圍的確定值得加以研究。
三、關于目的性贈與的撤銷問題
同撤銷權問題研究所謂目的性贈與是指為了幫助受贈人達到某一具體目的而為之贈與。目的性贈與合同適用贈與合同的一般規定,即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后,非有法定原因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但對所給付之標的于目的實現后尚有剩余時,應另當別論。如乙患有先天性腎衰竭,甲愿出資100萬幫助乙完成腎臟移植手術,并已實際支付,結果乙只用了60萬元就治愈,甲于是向乙要求返還其余40萬元。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多余的款項,如此結果,于贈與人甚為不公。目的性贈與中,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將其所贈與財產用于特定的用途,這一“特定用途”既是對贈與財產用途的要求,也是對受贈人義務的要求,受贈人不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或者不能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屬于不履務,,返還,。實踐中,該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要件:(1)在訂立贈與合同中含有明確的目的性約定;(2)目的已實現;(3)先行給付之贈與財產在目的實現后尚有剩余。
四、贈與合同撤銷權責任之承擔
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時,如沒有特別約定,即使給受贈人造成經濟損失,一般也不承擔賠償義務。有的學者主張受贈人可基于信賴利益,要求贈與人賠償損失。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對此亦持肯定態度。《德國民法典》第122條規定“:意思表示無效或被撤銷時,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
英美法上,為避免受贈人因贈與人允諾受損害的不公平現象發生,引入了“允諾禁反言”原則。“允諾禁反言”乃契約法上“未經交付之贈與,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于允諾相對人有“依賴損害”“:允諾,,該允諾有拘束力。其違反允諾的救,以達公平者為限。”
我國合同法上并無英美法上的相應規定。筆者認為,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贈與人自然不負實際履行之拘束。但合同成立是承諾生效之結果,故應受承諾生效之法律約束。《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此所謂法律效力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1)當事人享有期待權;(2)在生效前除法定程序外各方不得變更和解除;(3)一方擅自變更、撤銷的,另一方有權主張其行為無效并且對所受損害請求賠償。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依法享有撤銷權,受贈人不得請求贈與人實際給付。贈與人亦不承擔合同無效責任,因為法律排除了贈與人行使撤銷權致使合同無效的非法性。贈與人撤銷權是法律基于贈與的單務性、無償性,為了尋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平而設立的權利,故贈與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原則。但依誠實信用原則,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構成“權利濫用”或者對受贈人行為有合理預見時,仍應承擔因撤銷贈與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