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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查詢篇一
當事人:文棟森,男,36歲,土家族,住德江縣青龍鎮民族風情街。身份證號碼:522227x。
經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
1、文棟森于20xx年9月24日在銅仁市國土資源局以公開掛牌方式取得了德江縣共和鄉拖船丫重晶石礦采礦權,采礦權許可證(證號:c52220xx012096130127112),生產礦種:重晶石,生產規模:1.00萬噸/年。
2、文棟森于20xx年10月28日在未經有批準權機關批準,私下與王新怡達成采礦權買賣“合同”,以人民幣壹佰零貳萬元整(1020xx0.00元)將德江縣共和鄉拖船丫重晶石礦采礦權賣給王新怡。雙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提處理決定如下:
處文棟森非法買賣采礦權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雙方詢問筆錄,買賣合同等。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到國土資源局財務一次交清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德江縣人民政府或銅仁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德江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查詢篇二
淮南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國土資罰字〔20xx〕3036號
違法行為人:三和鎮姚皋村程國進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區三和鎮姚皋村12程北組
程國進,男,36歲,初中文化,三和鎮姚皋村人。20xx年12月份未經批準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于三和鎮姚皋村境內,北是張家慶承包地、東是村級道路、南是湯多濤承包地、西是張在杰承包地、占地類型為耕地,占地面積165平方米,建筑面積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積165平方米,該宗地符合三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xx年)。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圖、照片為證。
根據調查,我們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房,違法主體是程國進。
綜上所述,程國進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處罰如下:
1、責令田家庵區三和鎮姚皋村村民程國進在六個月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
2、限期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印章)
20xx年3月27日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查詢篇三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邵國土資罰字[20xx]第15號
被處罰人:岳(男,29,歲漢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陽市雙清區城東鄉紫薇社區)
你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于20xx年7月16日私自與石橋鄉五一村村民黃建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10.1萬元的價格買得位于五一村九組的一口水塘——楓樹塘,面積0.7畝,用于建房。到目前為止,房屋主體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層),經現場測量,實際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沒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別向你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邵國土資罰告字[20xx]第12號)和《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邵國土資罰聽告字[20xx]第8號),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都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請,你已自動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處罰決定。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邵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邵陽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