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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優質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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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優質9篇)
時間:2023-09-19 11:17:09     小編:BW筆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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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一

為規范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離職手續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 《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 培訓資料原件

(5) 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 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并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后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 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 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損失

b、 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 = 培訓費 ×(合同未滿月數 + 6) / 合同期限月數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 工資

(1) 合同期滿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

(2) 公司辭退的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 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 = (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 + 3)× 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定。

五、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 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 檔案關系

(2) 社保關系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第五章 附則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二

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除董事長外公司各層級管理人員及所有員工均適用于該制度。

第二章離職定義

第三條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而離職。

第四條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第五條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第六條公司辭退、解聘

2、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但應提前通知其本人;

第七條公司除名。指違反公司、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

第三章離職手續辦理

第八條不論是以何種方式離職的員工,都必須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領取《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認真、如實填寫各項內容。

第九條離職員工需逐級經部門主管、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執行副總簽批《員工離職審批表》(附件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員工自填寫離職申請書3日內,由行政部安排該員工在分公司內進行離職面談。當工作交接完畢并辦理完所有的離職手續后,再安排總公司的離職面談,面談流程依據《員工離職面談程序》(附件三)。

第十二條移交

員工離職前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部門主管所指定的人員,主要內容有: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2、事物移交。指員工任職期間所領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室、辦公桌鑰匙,借閱的資料、各類工具(如維修工具、移動存儲器、所保管工具等)、儀器等。

3、款項移交。指離職員工將經辦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室。

4、其他公司認為應辦理移交的事項。

上述各項交接工作完畢,接收人應在《工作交接單》(附件五)上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后方可認定交接工作完成。

第十三條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后,方可對離職員工進行相關結算。

第十四條離職員工的工資、工裝費、培訓費、違約金、交接工作保證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行政部共同進行,并由相關負責人在《離職審批表》(附件六)上簽字。

第十五條結算項目包括:

1、違約金、交接工作保證金:因除名、解聘、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所產生的違約金、交接工作保證金,由行政部依照《勞動合同》《交接工作保證協議》等相關條款進行核算。

2、賠償金:員工離職時,尚未賠償的曾經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行政部、財務部進行核算。

3、工資的結算:工資的結算依照《薪酬管理制度》執行,由行政部進行核算。

4、績效獎金的核算:績效獎金的核算依照《績效管理制度》執行,由行政部進行核算。

第十六條員工的交接工作與離職手續應于30天之內全部辦理完畢。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由綜合副總負責最終審批,并簽批《員工離職通知書》(附件七)至該員工所在公司行政部,自此通知書下達之日起,財務部按公司離職規定屆期滿返還交接工作保證金。

第十八條公司內部建立的個人檔案資料不歸還本人,由總公司綜合部分類存檔。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如果沒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程序辦理的離職手續,依照《績效管理制度》的相關考核指標考核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員工離職申請書》

附件2《員工離職評價表》

附件3《員工離職面談程序》

附件4《工作交接單》

附件5《員工離職結算單》

附件6《員工離職通知書》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三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四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 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 《離職手續完備表》 ,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 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 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 解除條件

2.1.1 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 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4 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 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 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 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 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 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五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一)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

2、公司職員離職應于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3、試用期職員或未簽定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七日前提出。

(二)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直屬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有關辭退條款,依《員工獎懲辦法》執行。

(三)離退休

1、員工合乎退休條件時得自動申請或命令退休,退休辦法另訂立。

(一)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人事課發給《離職通知書》(附件二)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后(附件三),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課備查。

(三)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四)監交

1、副課長級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員由處(副)長或廠(副)長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組長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直屬主管監交。

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人事課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1、本辦法由人事課制定,奉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參考文件:《員工獎懲辦法》

3、附件名稱:

附件一:員工離職申請書

附件二:離職通知書

附件三:移交清冊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六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七

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終止勞動關系四種。本制度將針對每一種離職行為做出具體解釋,明晰辦理的流程。

一、辭職

1、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感覺工作不適應,原則上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從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出發,要求當事人提前7天(財務人員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人力資資源部門和所在部門面談確認后,將在7天內(財務人員在15天內)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已轉正員工辭職,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批準后,公司將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二、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沒有按照公司制度規定流程辦理辭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從而認定為自動離職的情況。

企業堅決反對此類行為,并將根據企業制度對此類行為給予相應的懲處。

1、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兩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人員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五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2個月的工資及獎金,相關獎金福利全部取消。

三、辭退

1、對于試用期內,經企業考察覺得不適合企業招聘要求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

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認定屬實后,提前一天向該員工提出辭退告知,安排辦理相應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員工如果出現重大瀆職、嚴重違紀、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進行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崗位者,或在考核中連續三個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過四次者,公司將要求該員工離職,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獎金福利。

3、對于發生打架斗毆、違法行為遭到公安部門拘留和判刑的員工,公司將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并提前兩天告知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4、對嚴重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在予以辭退的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視其違規違紀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終止勞動關系

1、對于和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合同期結束前一個月沒有接到公司續簽合同的通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合同期結束后一周內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什么時間段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2、對于合同期滿公司通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屆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3、對于達到退休期限的員工,公司將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對于辦完退休手續,個人有意向繼續在公司擔任一定工作的老員工,可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辦理入職。

同樣,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專家和人才,也必須以返聘的形式辦理入職,同其他在職人員區別開來。

五、離職談話

對于所有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要求100%進行離職前談話,均要留下書面談話記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過談話盡可能留住員工,減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過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及時調整公司相應管理。

一線員工談話責任人為車間主任,一般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一線崗位談話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中層技術人員談話責任人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談話責任人為總經理。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與各層級員工的離職談話,談話記錄額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在年底拿出本員工離職談話的總結,認真分析各部門員工離職原因,拿出下一針對性措施或解決方案。

附件:離職流程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八

1、目的:為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主要內容

3.1職責

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離職審批、離職手續辦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離職審批,工作交接,并配合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

3.2定義

3.2.1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而離職。

3.2.2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3.2.3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3天以上,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3.2.4 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需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5)?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2.5 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3 工作程序

3.3.1 合同離職

3.3.1.1行政人事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勞動合同續訂/終止意向書》送達員工本人,員工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表達自己的意見反饋至行政人事部,否則視為員工自愿終止勞動合同。

3.3.1.2終止勞動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向員工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和項目完成交接工作等事項后方可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應按《工作交接表》所載內容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

3.3.2 辭職

3.3.2.1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遞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天通知公司。專項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3.2.2逐級經部門主管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并簽字并及時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3.2.3《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審批后,方可依批準的時間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未提前30日申請或未在公司批準的時間內提前離職的,公司可追究其相當于一個星期的薪資,作為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

3.3.2.4到離職日期前,員工在行政人事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3.3.2.5因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承當賠償責任。

3.3.3 自動離職

其工資:

1)?未按公司或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者。

2)?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3.3.2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部門必須于視為自動離職的當日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專業處理跟進。

3.3.3.3行政人事部及時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聯系不上員工或拒不辦理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3.4 解除勞動合同

3.3.4.1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并說明解除合同理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該部門意見,對該員工考察,認為確定符合辭退條件,其所屬部門通知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辦理離職手續。

3.3.4.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并負責解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4.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 辭退

3.3.5.1根據員工的嚴重違紀情況,行政人事部應認真、如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審批后,所屬部門要及時與被解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

3.3.5.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主管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原因,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4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方式:送本人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著名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員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司將在相關報章或內部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后,即視為送達。

3.3.5.5勞動合同解除時,其他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相關協議同時解除。

3.3.6 經濟補償與賠償

3.3.6.1對員工的經濟補償,由公司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后隨員工離職結算時的薪資一并發放。

3.3.6.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3.3.6.3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賠償下列損失:

1)?招聘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1)?員工違反專項《培訓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

2)?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3.3.7 離職交接

3.3.7.1離職員工須持《離職交接表》按要求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行政人事部審核。

3.3.7.2離職員工需按《離職交接表》的項目進行交接,交接人須簽字確認。

3.3.7.3工作交接內容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3.3.7.4事物移交

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設備、門各類鑰匙、工具、工衣、廠牌、餐卡等。

2)?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盤點、移交,款項合同移交。

3)?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4)?將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行政人事部。

3.3.8 離職結算

3.3.8.1 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費用。以上結算項目由行政人事部報總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結算。

3.3.9 薪資支付時間

3.3.9.1辭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3.3.9.2辭退及解雇員工在離職5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

3.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3.3.10.1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

3.3.10.3該員工不配合,無法將離職資料送達該員工的。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心得篇九

1、目的:

建立規范、完整的離職管理制度,保證酒店工作順利開展和信息資料資產的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酒店所有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

3、職責:

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離職人員離職手續,酒店其它各部門負責協助辦理。

4、離職程序:

4.1 實習期員工辭職手續辦理制度:

4.1.1 實習期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七天在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向部門

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辭職員工為管理層以上職務或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的,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4.1.2 離職員工將《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批

準后,人事行政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最后工作日,同時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1.3 離職員工離職時按《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內容依次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

為其辦理工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資計算工作;財務部結清借款或其它;相關部門結算其賠償扣款或其它。以上內容交接完畢后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簽署意見后,離職手續方視為完成。

4.1.4 部門考勤員負責統計其本月考勤,且各類相關單據單獨成套。

4.1.5 人事行政部將獲批的《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工資結算說明

等各類資料匯總整理后,報送財務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財務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2 正式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制度:

4.2.1 正式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在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向部門負

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4.2.2 離職員工將《離職申請表》逐級報請,經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批

準后,人事行政部會同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通知辭職員工最后工作日,同時部門負責人安排工作交接。

4.2.3 離職員工離職時按《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內容依次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

為其辦理工作服、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資計算工作;財務部結清借款或其它;相關部門結算其賠償扣款或其它。以上內容交接完畢后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經理簽署意見后,離職手續方視為完成。

4.2.4 工資中如涉及保險,人事行政部會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多退少補,出

具保險結算說明,并經財務部負責人簽字認可。

4.2.5 部門考勤員負責統計其本月考勤,且各類相關單據單獨成套。

4.2.6 如未到績效工資發放時間,不再結算績效工資。同時當月減少離職員工社

會保險,領取離職工資時返還其社保接續卡。

4.2.7 人事行政部將獲批的《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手續清單》、工資結算說明

等各類資料匯總整理后,報送財務部作為制定工資和發放工資的依據。財務部將所有資料存檔。

4.3 酒店辭退、開除員工離職的辦理制度:

4.3.1 出現符合法律規范、酒店制度情形,酒店以書面形式下達辭退、開除并解

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監督辦理員工離職手續。

4.3.2 工作交接和結算參照前述款項執行。

4.4 特殊人員離職制度:

4.4.1 財務人員離職程序:無論財務人員是否為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

離職申請,并自愿為在職期間出現的財務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和協助調查的義務。

4.4.2 駕駛員離職程序:除按照上述要求辦理離職外,人事行政部需調查該員工

在工作期間的出車記錄、維修記錄和違章記錄,如有罰款和因本人駕駛原因出現的維修,需補齊罰款和維修費用后方可離職。

4.5離職管理:

4.5.1 未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不辭而別或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致使酒店無

法辦理或遲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由員工本人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5.2 員工在未發放獎金前離職的,自動失去各種獎金評定資格,離職后不再發

放任何獎金。

4.5.3 員工離職后,必須在最后工作日的后5個工作日之內辦理所有離職的相關

手續。

4.5.4 離職工資發放后,員工必須在45個工作日之內領取,若有違者,酒店將視

為自動放棄離職工資。

4.5.5離職員工因故無法辦理離職手續或領取離職工資,可委托他人辦理或領取,但委托人必須出具離職員工親筆書寫的委托書和離職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兩個證明缺一不可。

4.5.6有下列情況時,審批人有權不予以批準或推遲批準:

4.5.6.1 員工辭職申請時有賬務未清或階段性工作開展未完成。

4.5.6.2 根據勞動需要,特殊時間段(酒店生產任務緊張)不辦理離職手續。

4.5.6.3 員工辭職不能越級審批,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程序逐級審批。未按程序逐

級審批或擅自越級審批的,任何部門均有要不予以簽批辦理辭職手續。

4.6復職:

4.6.1凡因違紀而被開除,酒店一律不予再次錄用。

4.6.2正常離職者在離職三個月后可向酒店申請復職。

5、附則:

5.1本制度從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5.2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解釋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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