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經銷賠償合同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_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
乙方獎金為___________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
(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
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經銷賠償合同篇二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家屬:
1、甲乙雙方確定乙方是因未干活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對乙方的死亡無任何責任。鑒于曾在工地施工,且乙方家庭生活困難。甲方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自愿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 元。
2、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乙方及其親屬不得就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補償費用。并不得申請仲裁或起訴。
3、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關人員戶口本、身份證及相關證明。
4、甲方不參與乙方補償款的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5、本協議簽訂后,就此事一次性了結。以后與甲方的任何人、任何單位無任何關系。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6、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乙方:
見證人: 年月 日
經銷賠償合同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保證所經銷的“_____________”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
2、甲方同意解除雙方所簽訂的《經銷合作協議》,同意終止雙方的經銷合作。
3、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乙方不再擁有甲方對期其授權的“_____________”系列產品的經營權、銷售權。
4、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乙方承諾停止對“_____________”產品的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如有擅自以任何形式銷售甲方的產品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同時有權要求乙方按銷售額的50%賠償經濟損失。
5、乙方承諾今后紙不對甲方產品進行復制、偽冒,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并要求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6、本協議簽訂________________日內,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元整。退款戶名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協議自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經銷賠償合同篇四
單位在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即時解除了其勞動合同。近日,單位的行為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違法,應支付職工賠償金。
職工陳某于20xx年2月通過招聘到煙臺開發區某建筑公司從事機電工程師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陳某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7000元。12月20日,該公司向陳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內容為:在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現通知你于20xx年1月18日前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同時,接到本通知后,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接到通知后,陳某再未到公司上班。20xx年1月9日,陳某又收到該公司的特快專遞,該公司以陳某“連續曠工20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決定于1月10日解除其勞動合同。陳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萬元。
該公司辯稱,陳某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才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接到公司通知后,再未到公司上班,無故曠工20天,屬嚴重違紀,公司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痹摴居?0xx年12月20日以陳某不勝任本職工作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某不勝任工作,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陳某進行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另外,從該公司發給陳某的辭退通知書看,并未說明是將于1個月后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按照通常理解和該通知中“接到本通知后,你不得再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表述推斷,應當理解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陳某再無義務工作,該公司于20xx年1月9日再以曠工為由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已無法律意義。
因此,仲裁委認定該公司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支付陳某賠償金1.4萬元。
經銷賠償合同篇五
甲方:_____,性別_____,族別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貫_____,住址_____,身份證號:_____。
乙方:_____性別_____,族別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貫_____,住址_____,身份證號_____。
因甲方_____ 駕駛摩托車_____ 從_____到_____方向行駛,在行至_____處與___駕駛的車牌為“______”貨車相撞,致___受傷。___受傷較重,在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現在治療已經告一段落,___已基本康復。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二、除醫療費用外,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兩人共計人民幣6180元。(大寫:陸仟壹佰捌拾元)該款由甲方兩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與乙方無關)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所有費用。甲方收到該款后,是否繼續進行復查(或治療)由甲方決定,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病情的變化結果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各人自負,各自的修理費各自承擔。
四、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上簽字后,乙方應當場支付賠償費用。
五、甲方收到該款后,放棄了任何形式的賠償和補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糾纏乙方,包括向任何機關和部門通過訴訟或非訴訟的形式再主張權利。
六、甲、乙雙方簽字后,甲方將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全部轉移給乙方,且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保險索賠。甲方應在簽訂《協議書》當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住院病歷復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險索賠的相關證件后,由乙方自行辦理保險索賠事宜。如果索賠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還;如果索賠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對乙方取得的保險利益進行分配。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兩人) 乙方:
年_____月_____ 日 年_____月____日
經銷賠償合同篇六
保安戴某、周某(均為化名)在合同期間患病住院并連續病假,醫療期滿“東家”物業管理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戴、周兩人勞動合同,但保安戴某、周某提出,公司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保安戴某、周某的主張,由該物業公司分別支付戴某、周某醫療補助費9623。04元、7968元。
20xx年5月,戴某、周某先后進入該物業公司處工作,與公司簽署過多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任保安管理員。20xx年10月9日,戴某因患慢性腎炎住院治療病假、周某也因患肩周炎等疾病連續病假。戴某的連續病假至20xx年3月21日。20xx年2月13日,該物業公司分別出具《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通知》,稱戴某醫療期至20xx年3月8日結束,在20xx年2月6日公司已向戴某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同樣,也向周某出具了該解除通知。稱戴某、周某應在收到通知后,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若逾期還未簽署該協議書,公司將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戴某、周某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3月中旬,該物業公司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內容為“因20xx年2月6日,公司向戴某、周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決定從20xx年3月9日起,公司解除與戴某、周某的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隨之終止;公司決定在戴某、周某妥善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個月代通知金等款項?!蔽飿I公司開具退工日期為20xx年3月8日的證明,還先后向戴某、周某支付了上述費用。但雙方對是否該支付醫療補助費產生爭議,戴某、周某分別向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獲得了支持。
20xx年6月上旬,該物業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稱,戴某、周某患病連續病假,在雙方愿意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公司支付了所承諾的補償費用。但戴某、周某又要求支付相當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還獲得了裁決的認同。認為該醫療補助費裁決不符合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的條件,不同意支付該筆費用。
而戴某、周某則辯稱,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物業公司在他倆醫療期滿后,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給予不低于本人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而物業公司依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經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清理擬修訂,從效力上分析不能作為案件的處理依據。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嗎
法院認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和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均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償費。體現了勞動者患病,在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勞動者間勞動合同的立法意旨。涉及戴某、周某在醫療期滿被解除勞動合同,物業公司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同時,還需支付戴某、周某不低于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償費,遂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經銷賠償合同篇七
勞動合同賠償
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其他
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簽勞動合同,引來雙倍賠償。
一個保潔女工到當地一家有名望的裝飾公司工作,實際工作超過一年,但企業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亦未按法繳納相關社會保險。女工生病后引發官司,這家公司不僅被判賠償相應的醫療費,還被責令支付法定期間的雙倍工資報酬,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12月1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法院判決被告某裝飾公司報支原告韓某醫療費,支付工資,并責令另行加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
保潔女工未簽合同生了病
2007年4月16日,原告韓某(女)到被告某裝飾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韓某月工資收入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誤餐補助費5元。韓某在裝飾公司工作期間,裝飾公司未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為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2008年4月24日,韓某在工作時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8日轉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08年5月17日好轉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2008年8月17日,韓某病假期滿。
2008年9月1日,韓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2008年10月1日,裝飾公司曾發函給韓某,韓某拒收,原件退回。2008年10月21日,仲裁委第二次開庭時,裝飾公司當庭表示愿意與韓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提供帶來的合同書,要求當即簽訂。因韓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裝飾公司認為韓某不符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與韓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韓某當庭表示即日起與裝飾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后,韓某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辯論各持已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在于,2008年8月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裝飾公司不準原告韓某上班的事實。原告韓某聲稱,我病假期滿后,曾多次到被告單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裝飾公司述稱,原告病假到期后,從2008年8月18日起,并沒有來公司上班,也沒有提供任何手續,故原告系無正當理由拒不上班。對這一問題,雙方當事人分別舉出大量證據證明己方主張。經過舉證、質證、認證,法院認為韓某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病假期滿后實際到被告單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加倍支付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問題以及2008年8月18日后被告裝飾公司應否繼續向原告韓某支付工資問題。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