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一
第一章??范圍及要求
第一條??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外包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等都可以對外出租或承包。企業現已對外承包的項目:起重吊裝(行車、電動葫蘆除外)、土建施工、危化品運輸。
第二條??出租的經營項目應有相關驗收合格文件,其場所、設備、設施等應符合安全和消防的要求。
第三條??承租或承包方應具有相應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的法人單位,并有安全、環保、消防等方面相應的合法證明材料。相關的設備、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并提供相關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承租或承包方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同時還必須接受廠技安部門進行相關的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知識的培訓、教育。
第五條??承租或承包方應對所租賃的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裝置負責日常維護和維修,必須確保安全裝置的完整、好用。
第六條??承租或承包方應對租賃的場所、設備和設施的消防器材負責配置,并進行日常維護。
第七條??承租或承包方不得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
第八條??承租或承包方不得使用國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藝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企業同承租或承包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
第十條??廠技安、生產、設備、規劃、供應、銷售等職能部門應經常對租賃或承包企業的作業場所或區域進行檢查、協調,對查出的問題督促租賃或承包企業及時進行整改,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或可能危及企業安全生產的作業有權令其停止作業或停產,直至整改驗收合格方能進行作業或生產。
第十一條?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等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等發包或出租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后,應向租賃或承包單位或個人提出遵守國家法律以及本企業相關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承包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應具備起重吊裝作業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進行起重吊裝作業的設備、設施、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能提供相關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承包起重吊裝作業人員應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應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程,以及企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并辦理吊裝作業證,落實現場起重吊裝監護人。
第十五條??企業項目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安全條件,達到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要求,并指定現場監護人,對起重吊裝作業進行全程監護。
第十六條??承包起重吊裝作業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項目單位生產安全的情況時,項目單位人員有權責令停止起重吊裝作業。
第十七條?企業項目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撤離現場。
第四章??土建施工(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的安全監管
第十八條??承包土建施工的單位應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進行土建施工的設備、設施、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能提供相應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承包土建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安全規程,以及企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并辦理相應的作業證,落實現場作業監護人。
第二十條??企業項目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安全條件,達到土建施工的安全要求,并指派現場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承包土建施工的單位在土建施工過程中,出現危及項目單位生產安全的情況時,項目單位人員有權責令停止施工作業。
第二十二條?企業項目單位在生產過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土建施工人員停止,并撤離現場。
第二十三條??承包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位應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運輸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能提供相應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承包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應持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并配有運輸押運人員以及有效的通訊工具。
第二十五條??承包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車輛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企業的《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企業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可能危及外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時,應立即通知車輛駕駛員將車輛駛離現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房屋租賃價格評估以及收集匯總房屋租賃信息;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組織實施。
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集中辦理轄區范圍內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戶口或暫住證登記、計劃生育管理、稅收征管相關工作。
第七條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發布房屋租賃信息。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發布房屋租賃信息。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租賃當事人義務
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無其它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屬于違法建設的;
(六)屬于危險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
(八)已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
第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出租房屋;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八)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五)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第三章租賃管理
(一)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應當自收到登記備案資料之日起3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在登記備案時應當進行審查。
租賃房屋具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所列義務的,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登記備案時予以注明,同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國土房管、公安、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告知的危險房屋、違法建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房屋情況進行審查,或向有關部門查詢相關情況;但不得增加登記備案申請人負擔。
第十五條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報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指導、監督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和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應當根據《廣州市流動人員ic卡暫住證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持經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非本市戶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未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應當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十八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有關事項以及稅務登記的相關手續。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時,對以租賃房屋為經營場所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房屋租賃有關稅收規定進行征稅。
第二十一條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劃、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租賃房屋情況的日常檢查。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信息采集,并配合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街道、鎮轄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檢查。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將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每月3日前將按前款規定獲取的房屋租賃信息報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日常檢查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告知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地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房管、公安、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房屋情況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時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三條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將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報送的房屋租賃備案情況和房屋租賃信息,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公司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報送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廣州市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公布,同時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將房屋租賃情況在廣州市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公布。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賃信息,加強對租賃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時地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每半個月將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阻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依法執行公務。并每半個月將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從事與房屋租賃管理無關的活動謀取利益。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罰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罰,其中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七)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納稅申報,以及不繳或少繳應納或者應繳稅款的,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五)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提供真實有效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由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自然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的,處以100元的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和居住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接受租賃委托的房屋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報送房屋租賃情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工商、稅務、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以及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管理活動中,不履行本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外國人租賃本市房屋的,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出租屋管理辦公室依據本規定制定。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二
為加強我市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宗教領域和諧穩定,根據山東省宗教事務局《關于轉發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宗教活動場所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負責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職責,責任到崗、到人。
二、場所宗教活動必須建立安全防范機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反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發生,以保證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開展。若發生事故,場所必須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場所必須遵守國家治安、消防、衛生防疫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制度,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建立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保證經常有人值班巡邏,對因麻痹大意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技術規范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檢查、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為隊長的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熟練掌握消火栓、消防泵、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八、堅持“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原則,對場所的電、水、氣及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各種安全隱患問題,杜絕使用危房進行宗教活動或其它活動,汛期及特殊時期,加強安全工作措施,嚴加防范,確保場所人員及財產安全。
九、要保證場所內食品及用具干凈、衛生,積極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潔引發食物中毒,同時積極做好流行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活動(參加人數超過千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并配合做好活動前的消防等安全檢查工作。
十一、建立場所安全工作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場所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安排、部署本場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已登記及籌備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三
一、要害場所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靜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二、要害場所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三、有高壓電氣設備時,要害場所的入口處和要害場所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警示牌。
四、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四、要害場所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五、值班(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六、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配)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七、必須熟悉變(配)電所供電系統圖和設備分布,了解系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配)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九、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終結制度等有關規定。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四
l、罐車遇到雷雨天氣時,嚴禁充裝。
2、罐車周圍有易燃有毒氣體介質泄漏時,嚴禁充裝。
3、罐車周圍有明火時,嚴禁充裝。
4、罐車充裝時,安監人員、保衛人員要到現場檢查防火防爆措施是否齊全。
5、罐車從充裝開始到罐車離廠前,應對罐車負責監護,保衛人員應對環境進行巡查。
6、罐車充裝完后應清理站臺和軌道上的焦油和苯。
7、罐車充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進入工作崗位,區域內所有設施的更改需要生產技術部按程序審核同意方可實施,外來人員要有專人陪同方可入內。
8、外來參觀者進入要害崗位,必須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并注明進出時間。
9、運輸物資需采用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進入本廠重大危險源區域的`運輸車輛必須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內。
10、及時對防護器具進行校驗和更新,保證崗位所配備的防護器具的有效性。
11、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佩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12、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充裝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13、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充裝前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14、汽車罐車充裝應有防靜電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5、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管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16、裝卸油作業場所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五
組長:xx
副組長:xx
成員:xx
1、明確職責:所有崗位制定職責。在崗人員必須以崗位職責為標準工作,嚴格要求自己。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要獎勵,對違反安全職責的要處罰,建立健全獎罰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點在泳池內。救護員以崗位職責為標準定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崗,安全責任落實到各救護崗位的具體救護員,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3、建立游泳池開放安全工作管理例會制度。夏季開放期間每天召集有關人員專門就當天安全工作的情況開會,時間不在長短,主要解決實際問題,并記錄在專門的日記本上,此項工作由具體負責管理工作的領班人負責。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記錄制,具體項目有:領班工作日記錄、救護崗位日記錄、寄存崗位日記錄、池水衛生日記錄、水處理日記錄、電器操作日記錄、冬泳開放日記錄。
5、為嚴格要求工作人員,保障重點崗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救護人員、寄存人員、電工、水處理工、保潔員、守門員都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1、在游泳池各區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種游泳規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關游泳制度標牌及公共設施標志牌,并向游泳者宣傳游泳常識和有關游泳的安全知識及規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護意識。
2、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市游泳場所管理辦法'規定,配備足量合格的專職救護員,并取得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救護證》后,著裝、持證上崗。
3、現場救生器材齊備、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設備安全運行管理配備專人負責,嚴格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標準操作執行,做到職責清楚。要求辦證上崗的崗位,全部辦理相關證件。建立相應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5、應急措施:配置現場處理輕微受傷的藥箱和人員,遇緊急情況,采取就地搶救和聯系120相結合的搶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發生,及時上報安辦、文體局、派出所,同時上報主管行政部門及相關領導。
7、保障游泳池水衛生,清澈見底,給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池水處理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消毒、凈化,并取得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合格。
1、場所負責人應經常巡視游泳池開放管理工作,發生安全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檢查解決結果,要有記錄在案。對各崗位有日記錄的應經常檢查。
2、全體管理人員在開放期間,對所負責的崗位必須做到心中有數,發現安全問題立即加以解決,解決不了的,應向有關負責人匯報,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場所領導,所有這些程序都要有記錄。
3、嚴格按照有關崗位制度,實行領導、主管、區域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逐層負責制,切實做好各自的安全責任工作。
制定單位:xx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六
一、學校大禮堂、餐廳、體育活動中心、大教室、報告廳等均為公共活動場所,實行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安全工作的原則。
二、開展活動時應認真檢查電路安全,沒有電工在場不要私拉亂接電源,應組織電工定期檢查電源開關,插座是否完好,有損壞的應及時修復。
三、開展活動要保持所有通道暢通無阻,開關靈活,便于隨時打開。
四、開展活動要適當控制人員,不要過分擁擠,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出得去。
五、大型活動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有專人負責指揮疏散撤離。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七
一、不得隨意移動,拆卸電教設備。
二、嚴禁觸摸帶電插座。
三、嚴禁非法刪除或隨意移動系統文件,確保系統安全。
四、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計算機。
一、安全問題放在重要位置,時時有安全意識,確保安全。
二、實驗完畢,及時洗滌器皿,把器材,藥品歸放原處,按規定處理好廢液、廢物,做好清潔衛生,并切斷電源和電路。
三、認真做好實驗室安全防護工作。
四、學生應準時進實驗室,按編組就位。未經允許,不得動用任何器材、藥品。
五、熟知教學儀器等性能,及時處理好一些突發事件。
一、增強安全意識,加強防范措施。
二、針對各類藥品的性質、特點,并根據不同的性質、危險特性分類隔離存放和保管。
三、設有防盜、防火等安全措施。
四、針對儀器的不同結構、性能、特點,做好防塵、防潮、防震、防爆、防蛀、防腐等安全工作。
一、安全問題放在重要位置,時時有安全意識。
二、不玩火、不吸煙、不允許攜帶易燃易爆物入圖書室
三、認真做好圖書室安全防護工作。
四、按手續辦好圖書出借、歸還,防止破損、遺失。
五、在潮濕的天氣,適時放干燥劑,防止圖書受潮、腐爛、蛀蟲。
一、體育器材要上架擺放,合理分類。
二、搬出室外使用時,應注意安全,搬入室內時應擺放在原來的位置。
三、體育室門窗要牢固,并注意上鎖。
四、學期初應進行財產清點,期末進行清查,有破損的要及時替換。
一、注意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
二、注意防火安全。
三、注意防腐、防潮。
四、注意食堂財產安全,防止財產丟失。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八
一、建立健全各項預防火災的工作措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獎懲分明。
二、單位負責消防安全的領導要經常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檢查,明確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單位具體負責防火的工作人員要堅持每日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處理。
四、單位全體員工不得在辦公區內動用明火,特殊情況需請示防火工作的領導,違者重罰。嚴禁在禁煙處吸煙。
五、電工要經常做好電源電線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修復,對陳舊線路要及時更換,杜絕安全隱患。
六、不得私自動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確保安全出口通道暢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員夜間必須加強對本單位重點部位的巡視,發現有異聲、異味、異色時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嚴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八、如遇火情,應立即起用滅火器進行撲救,同時迅速撥打“119”電話,報清起火地點,火勢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員準確到達現場。
九、單位員工必須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積極參加防火活動,做好宣傳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個員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會”(一熟悉:消防器材,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崗位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擺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制度二十篇九
一、公共場所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各公共場所結合各自特點,制訂出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公共場所必須保持通道暢通,必須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并設置應急通道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場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確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損壞,違者處罰。
四、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電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電規定,嚴禁亂接拉電源,嚴禁各種違章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五、嚴密火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火規定,嚴禁各種違章用火、玩火。
六、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具備各項安全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整改隱患,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執勤人員,做好值勤工作,維持秩序,處理違章或應急事件。
七、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各類刀具、兇器等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要妥善保管,謹防在公共場所丟失、失竊。
八、進入公共場所應文明禮貌,遵守各公共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在公共場所哄鬧、肇事、打架斗毆、偷竊賭博、酗酒、流氓、有傷風化、損壞公私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