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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狀子篇一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訴訟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_____律師、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_____________行政訴訟案的第_________________審訴訟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
七、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結止(判決、裁定或撤銷訴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或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需另行協議。
行政訴訟狀子篇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xx市行政中心辦公樓 法人代表:趙
第三人:xx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住所地:xx市雙橋區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 朱 職務:局長。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xx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鐘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 張 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xx市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于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xx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5條第2款,以及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關于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里面認定住建局(原房產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定拆遷辦這個事業單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以及被告其他證據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x年12月5日
后附補充證據兩份。
行政訴訟狀子篇三
導語: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知識內容吧。
行政訴訟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1.被告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是指依法獨立享有與行使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職權,有獨立的機構、編制和經費。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職權。《行訴法解釋》第20條除沿襲行政訴訟法關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規定以外,增加了“規章授權組織”類型。這是因為規章授權在實踐中較為普遍,承認規章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會避免許多技術上的困難。
(1)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例如,在行政處理決定書上加蓋公章的行政機關。
(2)委托的行政機關。受委托的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果也應當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
(3)行政機構的所屬機關。行政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超越法定授權的種類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都應當由所屬的行政機關承擔后果。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決,超越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授權,屬于種類越權,應當由所屬的公安局承擔違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應當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承擔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后果的行政機關。
(1)被告的變更。根據《行訴法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在第一審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變更被告。如果法院認為應當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則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的追加。根據《行訴法解釋》第23條第2款規定,有兩個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訴其中一個而不同意追加另一個行政機關的,沒有被起訴的行政機關做第三人。
(1)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這里所說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作出這種規定的根據是:行政復議維持決定只增強原具體行政行為權威性,但實體上仍然是原行政機關的行為而不是行政復議機關的行為。如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則意味著復議機關復議決定完全或者部分取代了原具體行政行為。
(1)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依法行使委托職權承擔監督責任。如果受委托的組織利用委托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的,仍然要由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機關對外履行了法律責任之后,可以按照規定追究受委托組織的責任,但是,這是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之間的內部問題,與外部關系中的公民無關。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得以受委托組織違法為由推卸自己的責任。
(2)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授權”只有法律授權、法規授權等形式,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授權”視為委托。對此,《行訴法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3)委托與授權的區別主要是:委托是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委托者是行政機關,委托的機關與受委托組織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公法代理關系,不產生新的行政主體。授權是立法機關給行政機關之外的社會組織行政職權,賦予其一定的行政主體資格,實際上是公務分權的一種形式。
3.經上級機關批準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根據《行訴法解釋》第19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被告應是在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上蓋章的機關。可以看出,《行訴法解釋》采取了形式主義的做法,無論批準機關和被批準的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過程中起到了什么樣的作用,都以在作出生效處理決定書上蓋章的機關為被告。
4.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這里要明確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的區別。派出機關是指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由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都有被告資格。派出機構則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根據法律與需要而設立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是否有被告資格,取決于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被告資格,否則一律視為委托。
關于派出機構的被告資格問題,以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為標準。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對派出機構有授權,派出機構就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無論它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擔者,應當做被告。如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給派出機構授權,無論該派出機構是否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為的法律主體和后果承擔者,不能以該派出機構為被告,而應以所屬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1)必須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即必須是一個行政決定書、一個文號,并且內容相同。如果是若干個內容不同的行政決定書,或者內容相同,但是文號不同,都不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2)所謂“共同”,應當做實質的理解,即在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或者部分階段參與意思形成過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產生了重大影響。“共同”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聯合執法、共同署名發文、共同組成臨時機構執法等。6.內部機構的被告確認。臨時性機構或臨時性綜合機構比較常見,有些是由一個行政機關設立,有些是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組建,有些是由同級政府牽頭由幾個職能部門組建的。這些內部機構不是政府的常設職能部門,而是職能部門以外的輔助工作機構,但被行政機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職能。
這類機構是否可以做被告,關鍵在于是否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法律、法規、規章對內設機構有授權的,它們即能夠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在訴訟中,應以該機構為被告;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內設機構沒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應當由負責組建或設立的行政機關負責,即被告應當是設立或組建的行政機關。
根據《行訴法解釋》第20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行為應當視為委托。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7.不作為案件中的被告確認。不作為案件被告的確認是一個難題。標準有兩個:一是形式標準,即公民是否提出了申請,以及哪個行政機關接到了申請。按照形式標準,在公民提出了申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實施任何法律行為的,以接到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了申請,接到申請的行政機關認為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正確的行政機關或者將申請材料轉送有職權的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主管行政機關是被告。二是實質標準,即接到申請的行政機關是否有作為的職責。只有承擔作為職責的行政機關才能作被告。通常的做法是以實質標準為主,以形式標準為輔。
1.被告資格轉移的條件。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被撤銷,在法律上該主體已被消滅。
2.行政機關被撤銷后,其職權繼續由其他主體行使的,如職權歸入新組建的行政機關,分別由兩個機關行使或者被收歸人民政府。被告是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
3.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其行政職權隨政府職能轉變而不復存在,下放到企業或社會組織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行政訴訟狀子篇四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行政訴訟案的第審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利益,并按時出庭。
第三條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第五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于協議簽訂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_______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裁定或撤銷訴訟)。
第九條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需另行協議。
公證機關:_______________(章)
行政訴訟狀子篇五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上訴人不服? ??? ??市? ??? ??區人民法院? ??字第? ??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一、撤銷? ??? ??市? ??? ??區人民法院? ??字第? ??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 ??年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被上訴人聲稱其將《通知》送達上訴人的方式為留置送達。實際上被上訴人并未將《通知》直接送達給上訴人。據此,可以確定的是,不能以這種“非直接送達”的方式推定“上訴人已經知道《通知》”的事實認定。
而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拒絕簽收《通知》的情況,故而被上訴人適用“留置送達”法定條件并不存在。不能單憑被上訴人在送達回證上的單方記錄就認定其真實進行了留置送達。基于留置送達不能成立,進而也不能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
綜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真正實施了有效送達,法院認定上訴人在20__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且與事實是不符的。
二、一審法庭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上述事實,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據此,上訴人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年 ? ? ? ?月 ?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