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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篇一
范圍
1.1為了加強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于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1.3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2.1
在運行時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2本公司內部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公司安全環保部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
2.3本公司范圍以外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安全環保部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2.4
《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3.1
《
用電執行人保存。
3.2
臨時用電結束后,《作業證》第二聯由安全環保部和公司電站負責人簽字后交電站注銷;第三聯由安全環保部和電站負責人簽字后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交供電站注銷存檔。
3.3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必須將注銷的《作業證》交回安全環保部。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100元。
3.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3.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4.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4.2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電站執行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4.3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4.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4.5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4.5.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4.5.2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4.5.3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5.4
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5.5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4.5.6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4.5.7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6
臨時供電執行人員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4.7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4.8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電站和安全環保部人員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4.9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4.10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職責
5.1公司安全環保部和電站負責臨時用電作業的審批工作。外部施工單位的臨時用電作業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審批,并出具相關政府部門的批示文件。
5.2
安全環保部和電站負責公司臨時用電作業的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5.3
配送電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內部臨時用電的安裝、停送電、拆除工作。外來施工單位的臨時用電設施的拆除工作由該單位自行組織人員拆除,但必須符合本制度的規定和相關規定。
5.4
施工單位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確認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6考核
6.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處罰責任單位和個人。
6.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決定。
附則
7.1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篇二
2.1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對走位環境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相關動火要求。獨立施工區域的臨時用電必須由臨時用電單位與供電單位簽訂《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安全協議書最長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年。2.2 臨時用電申請單由檢修檢修部門提出申請,所屬部門負責人負責辦理,并經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批,臨時用電接電必須由具有上崗作業資質的電工接電,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接電。
2.3 凡是檢修作業涉及到臨時用電的,必須在《檢修安全作業證》上注明臨時用電證已辦理并由生產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4.1 雨天時,禁止室外作業,崗位應聯系電工切斷電源。特殊情況下在雨天搶修、檢修設備時施工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安全員、電工到現場檢查臨時用電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4.3.1防爆區域內的生產用電設備以及較長時間放置在防爆現場的臨時用電設備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4.3.2防爆區域內非生產性短期用電設備,確實無法采取防爆措施的,應辦理相關用電手續,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定期檢查。
5.1 嚴禁擅自接用、拆除電源,對擅自接用、拆除電源的按規定嚴肅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2 臨時電源線在穿越廠內主干道是,應架空或埋設。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線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如沒有條件進行架空或埋地鋪設,需直接在地面上穿越道路時,應先用鍍鋅管進行套管而后固定或在套管上加較大面積防護。
5.3 在金屬構件或金屬框架結構上接臨時用電,一般需要放設臨時電纜供電,臨時電纜應架空或用瓷瓶固定。如施工現場電纜架空或用瓷瓶固定有困難,應確保在金屬構件上架設的臨時電纜無破損無接頭有良好絕緣,并與施工設備保持安全距離。
6.1 現場檢修箱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由接電電工負責安全交底,配電箱箱體上注明配電箱的歸屬地和負責人。由屬地部門負責現場臨時用電的日常管理。6.2 現場檢修箱及臨時用電箱使用要求。
6.2.1采用金屬箱體,帶支撐底腳,擺放牢固穩定,應保持外觀者整潔,無明顯銹蝕。要有防止觸電的|‘’標志;外殼必須可靠接地,符合規范要求。
6.2.2 配電箱內的電氣元器件完好、無明顯損壞,箱內使用端子排接線,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開關與開關之間以及開關與端子間電排或電線應簡潔明了,不得混亂,開關容量與上級用電設備匹配,嚴禁大容量開關下使用小容量用電設備。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開關實行一機一閘制,防止一機多閘帶來意外傷害。漏電開關每次使用前應進行試驗,確保完好;所有移動電氣設備均需按裝漏電保護器。
6.2.3施工檢修單位在廠區使用的臨時用電箱,箱門應能牢固關閉并加鎖,具有防雨功能,開關須采用漏電開關。電源線應無破損,如有斷線接頭要接線牢固,做好絕緣及防水,且接頭總數不能超過三個。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6.2.4 在電柜端子上接線時不得采用直接掛接,電線電纜連接必須牢固可靠。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6.2.5手持移動電器的接線,必須接到漏電電流在30ma以下的漏電開關下樁頭。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6.3 臨時用電在一個月以上的,需使用長期的用電證,電線布置正規合理(電纜走地溝、橋架或管道)。
6.4 施工檢修單位臨時用電箱必須在初次使用前以及每半年后勤部電工處進行檢查,認可后方可使用。
6.5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器元件進行檢查確認,符合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6.6 施工單位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不得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6.7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用電方必須履行票證制度,嚴禁無證作業,票證到期要做好續證或者拆除工作。
6.8 每工作日臨時用電結束后,施工單位及時通知供電執行部門停電,晚間和惡劣天氣時除照明用電和安全用電外,檢修人員離開需將其他電源全部切斷。
6.9 完工驗收時應先由電工拆除臨時電源線,電源線拆除后必須由電工、所在地段當班人員、檢修作業單位(用電方)在臨時用電申請單上存根聯(第一聯)上共同簽字確認。檢修人員在檢修結束后需及時拆除相關用電設備和臨時配電箱,清理恢復現場。
6.10 電工每天交接班時,需對臨時用電進行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記錄。6.11 臨時用電證一式三聯。存根聯(第一聯)、配送電執行人(第二聯)、綜合管理部(第三聯)。票證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篇三
1、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明確臨時用電范圍、職責、程序、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加油站各類臨時用電的管理,同時也適用于進入本加油站臨時用電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臨時供用電管理
3.1.1凡在加油站區域內臨時用電如:臨時照明、土建施工臨時用電、工程技改臨時用電等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沒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不得擅自接線用電。
3.1.2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臨時用電使用期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一個月。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手續。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3.1.3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用電施工單位對其作業環境進行危險性分析,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準確填到時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
3.1.4外來施工的專業電工(持證)只能在現場配電箱及以后的設備、線路上進行維修、配接和操作,不能在現場配電箱前的線路及配電房進行維修和配接。
3.2.1《臨時用電作業證》由用電施工單位負責人填寫,經加油站安全員檢查,報站長審批。
3.2.2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加油站。
3.2.3安裝臨時用電時,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和拆除,嚴禁非電氣人員進行電氣工作。
3.2.4用電施工部門應對安全用電負責。臨時用電線路裝設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要求。
3.3作業許可證管理
3.3.1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4.9.3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震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4.9.4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加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米,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米。
4.9.6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4.9.7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4.9.8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4.9.9 開關箱內應一機一閘,嚴禁用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兩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并在開關箱電源隔離開關負荷側配接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
4.10 技改或土建施工場地要單獨設置開關箱的應符合下列要求。4.10.1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并鎖好開關箱。
4.10.2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的場所,不得裝設在潮濕、液體飛濺、熱源烘烤、強烈振動的場所,其周圍不得堆放任何有礙操作檢修的物品。
4.10.3開關箱采用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制作,安裝要端正、牢固。
4.10.4開關箱內的各種電器安裝要牢固,接線要規范,電器元件完好無損,并有接零裝置。
4.10.5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進行。
4.1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接電。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篇四
1范圍
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公司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訂本制度。
2.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臵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空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和《高空作業票》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
4.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臵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臵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臵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
4.1.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臵;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4.1.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臵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1.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戴專用勞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煤氣、蒸汽、水、壓縮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處,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4.1.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工作。如無能力排除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4.1.17各使用液化氣和氧氣的單位要定期安排本單位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單位和本單位使用的液化氣、氧氣管道、容器,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臵換動火作業。4.2.2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保衛部門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
4.2.3 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安全生產部、生產車間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5.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5.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6 職責要求 6.1動火作業負責人 6.1.1負責到安全生產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6.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6.3.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6.3.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6.4.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6.6.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7.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特殊禁火區:
1、煤氣車間、煤氣站內所有設備及距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2、儲油罐內及距罐5米內的場所。
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4、物資庫房、乙炔氣庫、成品庫、氧氣庫及距庫5米內的場所,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電容器室、控制室、電纜溝。
5、在煤氣管道上部需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左右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一級禁火區:
1、距煤氣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2、距儲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3、物資庫房、液化氣庫、乙炔氣庫5米以外、10米之內的場所。
4、配料車間料倉,廠區電纜橋架。二級禁火區:
1、物資庫房、氧氣庫、成品庫、乙炔庫5米外10米內的場所。
2、變電站、各車間配電室。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一)在運行的生產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
(二)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電工作業操作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九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
第十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一)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三)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臵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七)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部門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第十七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篇五
本制度規定了太白購物有限公司生產單位臨時用電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廠區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低壓 low voltage
交流額定電壓在1 kv及以下的電壓。
為安全特低電壓電路提供電源的隔離變壓器。
它的輸入繞組與輸出繞組在電氣上至少由相當于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絕緣隔離開來。
電氣設備的能觸及的可導電部分。它在正常情況下不帶電,但在故障情況下可能帶電。
3.6 人工接地體 manual grounding 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體。
3.7外電線路 external circuit
4.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5 臨時用電作業要求
1.1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促進建設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范圍為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電源。
(1)安裝臨時線路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
(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由防雨措施。
(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8.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由臨時用電單位持有,第三聯上交安全部門保管。
8.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9 管理職責
9.1各單位電檢管理部門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
9.4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篇六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保障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止人身觸電事故。依據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xx)、“北京市建筑工地施工臨時用電標準”明確臨時用電安全責任。甲、乙雙方應按照各自職責,嚴格遵守協議規定的權利、責任、義務,保障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
1、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建筑工程對臨時用電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并對用電過程安全檢查和指導。
2、按照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和施工工序,從箱變指定一路為乙方專用,乙方組織人員把電源送至乙方施工區域內,安裝a#、b#配電箱,經驗收后交給乙方使用。
3、甲方依據標準監督乙方用電和用電設備運行情況,發現存在隱患和不符合標準的乙方無條件執行整改。不服從管理的甲方有權停電整改,必要時實行經濟處罰,直至整改完畢。
4、乙方作業人員的電工操作證復印件及考核記錄存檔備案,未經考核人員不得上崗。
5、甲方臨電安裝完畢后,組織甲、乙方主管領導及安全部門共同驗收后,方可使用。
6、甲方對箱變、水表定期維護。
7、甲方每月20日查表,甲、乙雙方認可后,乙方七日內交費,否則將押金抵齊后有權停水、停電。
1、嚴格執行國家、北京市建筑工程臨時用電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自己轄區內的臨電負全面的管理責任。
2、自己區域內增加設備時,應先向甲方申請,同意后實施。不得私自增加用電容量,造成上一級跳閘的后果乙方負責。
3、保證自己施工區所有配電箱、線路及各種用電設備、設施完好,加強日常維護和巡視,有問題及時上報,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
4、雨、雪等惡劣天氣后,應對用電設施進行絕緣遙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有專人負責臨電設施,對操作人員要進行用電交底。避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確保安全用電。
6、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電源不符合標準時,提出整改申請,對上級提出有關臨電存在的問題,必須認真落實整改。
7、甲方電纜乙方不得隨意挪動,不得堆積易燃物。違章操作和未通過甲方擅自拆、改造成的惡果,由乙方負全責,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
8、乙方在使用中造成的箱變的跳閘,乙方先查清自己的原因,故障排除后書面向甲方說明確認,方可合閘。由于乙方頻繁跳閘造成的閘具(箱變)損壞由乙方負責。
9、乙方用水不得出現跑、冒、漏情況。
收費標準:先將押金 元交與甲方。1、水費單價為 元/噸,用電單價為 元/度(包含銅損);2、水、電費每月月底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乙方每月27日前交足水電費;3、甲方每月出示用水、用電量憑據,并在乙方交費后提供加蓋財務公章的交費收據。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乙方工程竣工日止。雙方蓋章后生效。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責任人: 責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篇七
一、施工前認真組織所有施工人員及帶電作業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遵守;電工具備專業電氣知識有操作證。
二、施工中應接受提出的不安全用電問題和不安全用電隱患,要認真積極組織整改或及時消除。遇到任何關于人身和運行的不安全用電隱患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三、在施工過程中貴方負責當地村民對用電線路破壞的修復,費用由貴方承擔,當我方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村民阻工,貴方必須無償配合我方處理當地村民阻工問題。
四、貴方必須保證供電正常,不因各種原因停止供電,由此產生的窩工費用由你方承擔,我方有權利要求你方進行索賠。
五、因違章用電造成設備損害影響周邊村名等問題,貴方應配合我方積極處理,責任由我方承擔,費用由我方負責。我方施工人員違章操作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由我方承擔責任。
六、根據施工需要配備的機械設備、安全用具、及個人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程的安全要求,并按規定使用;隨時接受檢查。
七、本承諾僅限于我方施工期間,當貴方使用本電路時,本承諾自動終止。
漢江旬陽水電站項目部
20xx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