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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公約示本篇一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號《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將住宅及附屬用房如架空層、儲藏室用于營業、辦加工廠、幼兒園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業主公約示本篇二
北京市業主公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憑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業主公約示本篇三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一、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 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明的各項權利并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 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 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衛生。
第六條 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他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物價局批文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 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 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 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戶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的管理費者,可發催款通知,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部位,共用設施(包括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活動,擁有監督和建議權。
第十九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擁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托物業公司管理該小區并遵守物業公司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制定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業公司報請區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代為維修,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并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業主自用部位發生火災、水管爆裂等可能嚴重危害業主本人和其他業主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的事件,或業主發出求救信號或啟動家庭救助報警系統時,物業公司有權在緊急聯系無效前提下,進入私用部位進行必要的搶險、搶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業主在裝修和使用屋頂花園時,須按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動公共設備,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使用時不得影響周邊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條 費用
1.按規定繳納物業公司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分擔維修基金。
2.使用本小區內有償使用的公用、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場地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委托物業公司對其自用設備、自用部位和毗鄰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以上費用應根據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本物業范圍內,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變更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貌(外墻、外門窗、陽臺、屋頂和底層等部位的顏色、形狀、規格)。
2.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布局等。
3.私自占有或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用設施或移裝、拆除、改造共用設備,改變其使用性質。
4.以任何形式封閉陽臺,引入上、下水管線和龍頭,安裝防盜窗(欄桿)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或其它場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踐踏草地、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損壞園林建筑設施。
7.隨意在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亂倒垃圾,將雜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損壞及高空擲物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
8.在小區內任何地方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9.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傷害的寵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廢氣或者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音。
11.飼養犬類的業戶必須向政府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處登記注冊。
12.隨意停放車輛,占用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等。
13.違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公司有權進行勸阻、制止,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的,由物業公司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應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當相鄰業主有正常維修的時候,應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裝修時,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違章裝修的必須及時糾正,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用袋裝好,按指定時放到指定地點。
四、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業主公約或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處有權制止,并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上述所處罰如有異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因瀆職或失職,故意刁難住戶、徇私舞弊、亂收費、亂罰款、工作失誤給住戶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公約在本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通過業主代表大會重新修訂,屆時本公約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可依據有關法律、政策修訂或補充,也可由住宅區20%以上業主提出,小區業主投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對業主及其同住人產生相同約束力,業主對其同住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業主:(蓋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業主公約示本篇四
第一條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坐落位置(附圖):
(三)物業總建筑面積:
(四)物業類型:
(五)土地宗地號: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第三條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時至時,下午時至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時至次日上午時,中午時至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條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四)。
第二十四條其他補充條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依法制訂的業主公約自本物業的第一個買受人簽字后生效(年月日)。
業主大會對公約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
業主公約示本篇五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 、 、 等。
1、 ;
2、 ;
3、 ;
4、 .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 ;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 ;
2、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