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報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報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土地征收調查報告篇一
從婦聯系統接待和處理維權案件來看,涉及到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征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成上升趨勢,從xx年到20xx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8件,其中因征收補償費分配問題上訪的44件,占同期上訪案件總數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xx年9件,20xx年元—4月份8件;從縣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xx年至20xx年5月共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68件,均已審結。從20xx年5月起,縣法院對該類案件暫緩立案至今。目前,擬向縣法院提起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馬、黃花、榔梨轄區,其中以跳馬的情況較為突出。據初步統計,目前向法院要求起訴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馬占一半左右,現有幾十位農村出嫁后向市、縣婦聯投訴。
(一)問題的出現存在四個方面
一是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主要表現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歸集體,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土地被強行收歸集體。有的離婚后不論婦女是否能夠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征用土地補償時,侵犯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如有的地方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明確規定,婦女出嫁、離婚后承包經營權不受保護,不能享受本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體現在少分或不分給婚嫁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還有的對婦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隨意性大。農村婦女能否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村規民約、戶主代表會決定,即是同村同等條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結果。
三是離婚婦女因離婚后不能單獨立戶,戶口還在夫家,政府按戶主發放土地征收費后,夫家從中卡扣,致使離婚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難以到位。
四是部分婦女就土地征收補償費問題上訴到法院后,勝訴容易執行難,官司勝訴了,但因“婚嫁女”問題的復雜性,執行難度大,有的贏得了官司拿不到錢,還有的是第一批征收款贏了官司款還沒到位,第二批征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訴法院。截止目前為止,縣法院反執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14件,尚存未執結的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有54件,案件執結率反達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審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界定: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在具體實務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關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在實務中未能形成統一、規范的標準。
二是審理中存在無法采取有效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開庭審理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濟組織成員對有關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對抗法院生效文書的執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化”的村民會議自制剝奪經濟組織個別成員的權益,在征收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均排斥或拒絕執行法律。尤其個別經濟組織負責人煽動民心,組織經濟組織成員阻礙法院取證、庭審及執行,影響惡劣。
四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對法院涉及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協助、不支持,甚至人為設置阻礙。在縣法院已受理的執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中,曾出現有關部門不配合、不予協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情形,經教育、制裁后情況雖稍有所好轉,但形勢仍不容樂觀。
五是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執行難度大,補償款分配到村、組后被迅速分配到經濟組織成員手中,資金無法收回。而集體經濟組織又無其他經濟實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執結。未能執結的案件越積越多,逐漸形成惡性循環。而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在判決后因無法得到執行款,便將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憤怒轉嫁到法院和辦案干警頭上,動輒上訪、告狀,辦案干警疲于應付各種匯報,嚴重影響干警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縣法院全面工作的開展。
一是部分群眾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部分群眾甚至少數基層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內容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導致一些村民自治組織在討論制定村規民約時作出不利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剝奪受害人的權利。
二是一些村規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是戶籍制度引發一系列矛盾。①經濟較發達的鄉村,嫁出去的婦女不愿遷出戶口,嫁入的人口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加大。②城鄉地區戶籍管理分割性,導致不少與城市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不能隨其夫戶口遷入城鎮。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戶口沒有遷出,嫁入本村的婦女不斷增加,在利益分配時就“僧多粥少”,村民們認為自身利益被搶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四是組織機構不健全,法院執行難度大。目前,全縣還沒有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致使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難以得到及時解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沒有規定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機制,村民以自治為由理直氣壯,當地政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因村民自治、村規民約等諸方面原因感到很棘手,法院限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以及“婚嫁女”問題的復雜性,土地承包糾紛經法院判決后執行難度大。
土地征收調查報告篇二
據了解,自國家稅務總局20__年初下發《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后,兩年多來,絕大多數省市能夠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極個別地區清算工作幾乎沒有任何進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在這個地區幾乎所有的房地產企業均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來征收土地增值稅。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核定征收率偏低,造成稅款流失。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地區,大多數把征收率確定為銷售收入的1%~3%之間。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采取按增值額的超率累進稅率征收,最低一檔稅率為30%,計稅依據為增值額。如果按照上述征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大致為3.33%~10%之間,這樣一來,增值率高的納稅人就會因為核定征收而少繳稅款,造成大量稅款流失。
二是改變了計稅依據和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我國開征土地增值稅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
它設置的主要原則是對轉讓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征稅,在房地產轉讓環節計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著重于調節轉讓房地產的過高收益,抑制房地產投機、牟取暴利的行為,保護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房地產商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轉讓的增值額,稅率是超率累進稅率,以實現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但是,在整個地區“一刀切”地對房地產企業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都按“銷售收入”乘以“征收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形成了事實上的把計稅依據由增值額變為銷售額,把超率累進稅率變為了固定比例稅率,把不易轉嫁稅負對收益環節征收的調節稅轉變為易于轉嫁稅負的流轉稅,土地增值稅對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反而會助推房價上漲。
針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筆者建議: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核定征收范圍。建議相關部門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明確要求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和《條例》第九條及其《細則》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辦法掌握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對確實難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納稅人,要嚴格審查,并督促這些企業盡快建賬建制,積極引導企業向查賬征收過渡。對已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全面檢查,發現其一旦具備查賬征收條件,要及時改為查賬征收。
二是采取科學的核定征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對于確實無法查賬征收的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礎上的對應征稅款進行估算的一種方法,這種核定只是相對的合理。因而核定的稅款準確程度只能是相對的,但是核定稅額不是簡單的隨意確定,而應有合理、合法的依據。盡管其核定的應納稅額不能保證與實際完全相符,但也要求盡力減少征稅誤差,保持其相對的合理性。而目前這種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查賬方法難以合理準確地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時,按統一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對于無法查賬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該首先采取一定的科學合理的方法來確定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額,而增值額是根據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出來的。因此,只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出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然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即可。
對此,《條例》第九條及其《細則》第十四條已作明確規定,即在納稅人提供的轉讓價格和扣除項目不實的情況下,應由法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雖然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評估出來的數據和實際數據會有些差異,但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使核定的稅收接近實際應納稅款,是符合稅收合理性要求的。同時由于通過評估得出來的是收入和扣除項目,由此計算出增值額,仍可按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調節功能仍然起作用。
三是完善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制度。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和清算的規定,并要求房地產企業必須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憑證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跟蹤管理和過程控制,如應分戶設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臺賬,建立地區房地產行業相關指標數據庫,以便于對土地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同時,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房地產相關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對于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