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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一
乙方:
治安管理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業治安管理是整個社會治安管理的重要方面,物業區域內部治安秩序的好壞,關系到業主或住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物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物業公司要健全規章制度,落實治安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物業區域治安管理的各項法規,為物業區域創造一個良好的內部治安環境,特定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要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治安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第二條 物業治安管理問題是物業區域內矛盾的綜合反映,甲方治安管理要貫徹綜合治理方針,乙方在甲方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做到“抓系統、系統抓”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有機地結合起來,共同貫徹落實治安管理的各項措施,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治安以預防為主,管理從嚴,及時打擊,保障治安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條 甲乙雙方治安管理務必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原則,把治安管理安全責任納入責任制中,同時把治安管理任務層層分解,實行目標管理,將治安管理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個職能部門、基層單位和治安管理的個人。
第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及時以書面備忘錄的形式予以補充。
第五條 本協議為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六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二
第1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2條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3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4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5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6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7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8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9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10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第11條《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12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13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14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15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16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7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x x x公安局
治安調解協議書
編號:
主持人_________單位及職務_________ 調解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 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調解見證人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包括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對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主持人簽名:
見證人簽名:
(公安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有用嗎篇四
甲 方:
乙 方:
項目名稱:
簽定時間:
為了認真貫徹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強化治安保衛工作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加強內部治安保衛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好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各項職能,督促各基層單位及各相關的作業外協隊伍做好所管轄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甲方)與各有關單位(乙方)簽定本協議如下:
1、負責管轄范圍內職工法紀教育,貫徹企業治安保衛工作規定和治保條例;
2、對所管轄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制訂出本單位的`保衛重點,健全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制;
3、了解掌握內部職工思想動態。及時化解內部矛盾、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處發生在本單位內的各類案件;
4、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監督、考察、教育本單位違法違紀人員以及監外執行人員。
1、實現重大火災、重大爆炸、重大破壞、重大泄密、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等七項指標為零;
2、確保重要物資倉庫、要害部位、防火重點部位不發生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破壞事故、治安災害事故和刑事案件;
3、刑事案件發案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4、治安案件發案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5、員工違法犯罪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6、責任書簽約率100%;
7、治安情況處理率100%;
8、外協隊伍治安保衛合同書簽約率100%。
對公司各基層單位:對治安保衛工作重視不夠、工作不力、出現不良后果的,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減薪、通報批評、降職等行政處罰直至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對各協作隊伍:在治安保衛方面,由于工作不力出現不良后果的,視情況給予扣罰工程款(金額由相關部門提出,公司領導討論確定)、清理出協作隊伍名單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甲 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
甲方經辦人(簽字):
乙 方 (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經辦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部門:(蓋章)
見證部門代表人(蓋章):
見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