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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篇一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具體辦法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基礎。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本制度規定之外的明細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設置。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隨意打亂重編。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
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報告是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收支等情況的書面文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凈資產變動表以及業務收支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等有關附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說明,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的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情況說明書應主要說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資產變動情況、基本建設情況及相關報表、績效考評情況及相關報表、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報告分為月度、季度和年度財務報告。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報表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會計檔案管理等相關會計基礎工作,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____________年7月1日起施行。
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篇二
1、分級護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
身體狀況和生活自理能力,確定并實施不同級別的護理。分級護理分為四個級別: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三級護理。
2、確定患者的護理級別,應當以患者病情、身體狀況和生理
自理能力為依據,并根據患者的情況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3、臨床護士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為
患者提供基礎護理服務和護理專業技術服務。
4、護士實施的護理工作包括:
4.1密切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和病情變化;
4.2正確實施治療、用藥和護理措施,并觀察、了解患者的反
應;
4.3根據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顧和幫助;
4.4提供康復和健康指導
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篇三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及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
◆駐在場所變更,提供駐在場所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首席代表變更或代表備案,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及簡歷。
◆駐在期限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住所變更。由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3.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4.辦理變更登記提交登記證,辦理備案登記提交登記證復印件。辦理首席代表變更還須提交代表證。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2.第2項涉及外國(地區)企業的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4.以上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