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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篇一
1、裁判不公引起涉法涉訴信訪。應當說,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所判決的絕大部分案件是經得起法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但毋庸置疑,個別法官由于自身業務水平低、個人素質差,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或程序違法,從而導致錯誤判決。雖然大多數錯誤判決的案件能通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申訴權利或通過法院的內部糾錯機制,及時予以糾正,但也存在極少數錯誤判決案件的當事人由于沒有及時行使上訴、申訴權利,法院難以及時啟動內部糾錯機制,因而使法院判決帶錯出門,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當事人涉法涉訴信訪。
2、特殊案件引起涉法涉訴信訪。主要表現在以下五類案件:一是歷史問題形成的案件。此類案件由于受訴訟時效、法律溯及力、政策連續性、舉證責任等因素影響,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困難。二是特殊困難群體案件。此類案件由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牽涉面廣,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法官在確保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上顧此失彼,難以權衡取舍,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三是征地拆遷案件。在城市建設和重大工程建設中,當事人雙方往往在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上存在分歧難以達成補償協議,從而訴諸法律,雙方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或法院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又認為補償費用過低、補償款未到位,而置法院生效調解協議和判決于不顧,從而引起涉法涉訴信訪。四是破產案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于大部分破產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企業償債能力差,債權人受償的期望值過高,當債權人受償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時,便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如興利泰破產案件,企業破產財產不到1500多萬元,而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高達8000多萬元,處理稍有不慎,將有可能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五是行政干預案件。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影響,來自領導的壓力和各方面的干預影響甚至左右了法官對案件的裁判,因而導致裁判不公,造成當事人上訪。
3、執行難引起涉法涉訴信訪。一些案件特別是交通事故案件、安全生產事故案件的被執行人由于經濟條件差,生活困難,缺乏賠償履行能力,導致申請人贏了官司賠了錢,因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滿足而上訪。少數案件的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或者長期滯留外地,或者故意轉移、隱匿財產,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執行人或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執行工作被動,執行難到位,因而引發申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不滿,造成涉法涉訴信訪。
4、當事人自身原因引起涉法涉訴信訪。大多數案件的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是息訴服判的,一些案件的判決本身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并無不當,但也有個別案件的當事人,為滿足一己私利或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反復糾纏、要挾法院,干擾領導的正常工作。有的當事人信訪不信法,逢會必訪,每逢全國“兩會”或國家重大慶?;顒颖愀笆∵M京非正常上訪,造成基層工作的壓力,既影響了法院的公信力,又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有的當事人在長期的非正常上訪中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或得到了補償,或拿到了社保、低保,或領到了困難救濟,自以為找到了致富門路,便樂此不疲,孜孜不倦,以此為常業,成為信訪專業戶。
1、強化措施,把審判質量作為法院工作的生命線來抓。群眾利益無小事,民不患寡而獨患不公。必須始終把公平正義作為法官的畢生追求,把司法為民的各項具體工作措施落實到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一是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建立逐案評查和定期通報制度,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啟動內部糾錯程序,防止裁判文書帶錯出門,防止新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發生。2009年我縣法院案件審判質量被評為全市法院系統第1名,并進入全省法院系統先進行列。二是強化法院工作執行力。按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對本院干警目標績效、案件質量、紀律作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等各項指標作為庭室和干警個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年終根據考核情況堅決獎懲兌現。2009年我縣法院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對全院考核排名第1的庭室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給予了適當的獎勵,對排名倒數第1、第2的庭室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進行了連帶責任追究。三是大力推行審判公開。落實審判公開的各項工作措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把能夠公開的事項一律公開,以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四是落實司法救助制度。2009年,我縣法院共對10件符合條件的案件給予了減、緩、免交訴訟費,共減、緩、免交訴訟費37萬元。
2、堅持司法為民,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一是建立多途徑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努力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發揮三調聯動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合力,防止社會矛盾糾紛過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壓力。要大力加強司法調解,把調解始終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促進社會和諧。二是加強依法行政。行政執法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涉及重大工程建設、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決策等事項要公開聽證,充分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確保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防止行政權侵害私權利。三是完善案件審判質量考核體系。發回重審率、改判率、錯案責任追究制等法院內部考核指標對確保案件審判質量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給基層法院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因發回重審率、改判率等指標常常與法院評先評優直接掛鉤,一些基層法院把目光不是盯在案件本身,而是盯在二審法院,在二審法院下功夫,以期減少發回重審、改判案件,降低發回重審率、改判率。對個別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或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也因擔心一票否決或錯案追責而不敢改判。堵不如疏。一些基層一線法官每年經辦的案件達100多件,多的甚至達200多件,工作壓力可想而知,誰能擔保法官不會犯錯?建議改變單純通過發回重審率、改判率作為考核基層法院、基層法官的做法,根據各業務庭室的工作難易和業務特點制定合理的發回重審率、改判率控制指標,同時做到把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公眾評價結合起來對基層法院和法官進行考核。通過綜合考評,給基層法院和法官創造一個寬松的審判環境,防止錯調、錯判案件的發生。
3、建立長效機制,形成化解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合力。一是加強案件執法檢查。黨委政法委、人大要加大黨內、人大監督,通過聽取專題情況
報告
、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及時調查了解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二是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用足、用好現行法律規定的執行制度和措施,依法運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和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加大對拒執罪的打擊力度。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實行被執行人報告
財產制度以及媒體曝光、限制高消費、公安機關協查、異地委托執行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防止因執行不到位引發當事人上訪。如2009年,我縣法院通過啟動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共執結案件42件,其中執結積案6件,執結標的額6萬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體系。堅持以人為本,有情司法,把解決群眾利益訴求與解決實際困難結合起來,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落實司法救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一律減、緩、免交訴訟費用。對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生活特別困難的當事人,納入司法救助范圍,給予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同時,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將一些特殊弱勢群體、破產企業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范圍。4、標本兼治,暢通涉法涉訴信訪渠道。正確界定正常上訪和非正常上訪。對正常上訪要合理引導,引導群眾通過正當的方式行使權利,通過依法合理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幫助上訪戶解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問題,使上訪戶主動息訪罷訴。對非正常上訪,要區分性質,分別處理。對一般的纏訪、鬧訪對象,要加強教育規勸,引導他們依法合理地表達自己的訴求。對長期進行惡意上訪,逢會必訪,逢會必鬧,借上訪之名行要挾敲詐之實,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國家機關辦公秩序的行為,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堅決依法進行打擊處理。觸犯刑法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原因分析及化解思路篇二
[摘要]當前,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化、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的加快推進,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同時,各種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凸現,影響到改革發展的進程和社會穩定。處理好、解好好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對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對于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關鍵詞]涉法涉訴;信訪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1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主體廣泛。從信訪主體涵蓋社會各個層面和各個領域,有城鎮房屋的被拆遷戶,有不服法院判決或判決得不到完全執行的當事人等;有反映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制措施,對嫌疑人采取刑訊逼供等,訴求涉及城鄉規劃、土地征用、環境保護、社會保險、勞動糾紛、退休待遇人員等方面。
1.2涉法涉訴信訪人員行為過激。目前,一些信訪人員違反國家信訪法律法規,采取靜坐、下跪,攔截車輛、圍堵、掛標語、沖擊國家機關,威脅、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等方式上訪,有些信訪人言詞偏激,甚至揚言服毒、跳樓、自殘、報復社會等言論給政府施加壓力。
1.3信訪案件涉及領域交織。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呈現多個方面交織特征,有歷史遺留問題與現實問題交織,有經濟利益訴求與政治權益訴求相互交織,有合理要與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織,有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與極少數人的無理取鬧相互交織。
1.4無理鬧訪纏訪現象不少。信訪人反映問題大部分是有問題需要解決的,但也有不少上訪人價值取向不正確,借機鬧訪的也不在少數,“不是生活過不去,而是心理過不去;不是沒得到,而是要求得到更多”。堅持過高的、政策規定以外的無理要求,形成無理鬧訪纏訪。
2.1體制機制因素是根本原因
2.1.1政府職責不明。我國職能部門眾多,交叉重疊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是由信訪部門還是由政法辦案部門承辦受理,目前沒有統一界定??梢哉f都在管但又都管不住,政法部門不愿管,信訪部門管不了,存在推諉扯皮現象,必然會造成當事人上訪案件發生。
2.1.2法律制度原因。我國現行三大程序法即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程序對當事人申訴次數未加限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使終審判決,但仍處于不確定狀態,隨時都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申訴而被再次審判從而客觀上形成了上訪不止的情形。
2.1.3有效化解措施缺乏。某些地方和部門,不重視初信初訪,對群眾信訪問題不重視、不作為,導致信訪不能在第一時間得到及時化解,問題沉寂較多,迫于維穩壓力,在重大政治活動等敏感時期對老上訪戶、進京越級上訪戶等疑難復雜信訪案件,以穩控為主,只是把涉法涉訴信訪對象穩控在當地,缺乏實質性地化解。
2.2辦案部門主觀因素是直接原因
2.2.1辦案錯誤。少數司法機關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辦案能力差,在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由于證據收集不及時、證據采集不全面,在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做出判決,造成執法瑕疵或錯誤。
2.2.2辦案不公。個別辦案人員思想道德低下,執法違法、甚至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在個案處理中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使得信訪人一些合理訴求得不到保障。
2.2.3有錯不糾。少數辦案機關明知案件處理程序不當、處理結果有誤,但怕影響單位及辦案人員形象,不能采取正確有效補救措施進行糾正而是蒙騙敷衍案件當事人。
2.3信訪人認識上偏差是主要原因
2.3.1唯上唯大。中國幾千年的官本位封建思想形成了強烈的人治觀念,部分信訪人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觀念。對利益訴求"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反復纏訪鬧訪。
2.3.2缺少法律意識。部分當事人缺乏正確的法制觀念,且思想固執,當案件的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存在差異時,為了其個人利益,會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一旦未獲滿足,就走上訪途徑。認為信訪渠道成本低,希望通過信訪途徑謀求最大利益。
3.1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
3.1.1完善信訪領導體制機制。建立以黨委政法委為主領導下的整體聯動、各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統一歸口管理,構建“大信訪”工作格局。各級各部門要把涉法涉信訪工作納入重要議事議程,一級抓一級,因為大多數信訪案件并不是某個政法機關自身能把問題解決好的,而需要其他部門配合尤其是信訪人當地黨委政府。
3.1.2建立機關負責人接待制度。機關一把手要親自坐鎮,對信訪問題能夠當場解決的,立即解決,需要時間的,明確解決問題期限,需要研究回復的,限期答復,使上訪群眾反映的問題能及時得到回復處理。
3.1.3暢通信訪兩大渠道。一是暢通信息渠道。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順不宜激”的原則,堅決杜絕一切“攔卡堵截”正常上訪人員的錯誤做法。可試行開通行風熱線、網上信訪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動交流新平臺。二是暢通排憂解難渠道。對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落實責任,實行分管領導包案,全程督辦。
3.2解決好依法處理與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關系
3.2.1堅持執法為民思想。信訪群眾大多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對待群眾信訪,要理解、要同情、要疏導,最終要解決。信訪工作人員心里一定要裝著群眾,要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文明執法,依法辦事。
3.2.2強化接訪技能。從提高干警接訪能力著手,大力加強干警的政治業務學習,對當事人要耐心細致地開展接訪工作,緩解、消除當事人的對立和不信任情緒,尤其是對上訪老戶,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情相待,切忌簡單粗暴,逐步提升適用法律和駕馭復雜局面的能力。